首页 期刊 中国社区医师 患者遭损害 医院尽到相应义务不担责 【正文】

患者遭损害 医院尽到相应义务不担责

作者:徐立伟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县妇幼保健院   损害   患者   义务   医院  

摘要:自2009年9月起,李某先后5次到某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孕产期常规体检和保健检查。2010年1月30日,李某在该妇幼保健院处产下一名左手掌先天性缺失女婴。之后,李某及其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县妇幼保健院在对李某行产前检查服务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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