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探讨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问题 【正文】

探讨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问题

作者:黄建军 福建省上杭县药监局
一次性医疗器械   农村医疗机构   无菌医疗器械   医疗废物   重复使用  

摘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此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重复使用造成感染,因而要求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作销毁处理。但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本条规定,医疗机构,特别是不具备集中处理一次性医疗器械条件的农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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