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元代安徽地区的官田和民田多得到了有效开发与利用。官田主要用于充当职田、屯田、赐田、草场、牧地等,占有主体为封建国家。在官田中,屯田最发达,分布广,延续时间长,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民田占有主体为官僚地主、一般富户地主、宗族地主、自耕农、民办学校、寺院等,呈现多元化特征。在民田中,族田、学田较发达,地域特色明显。在官、民田中,租佃制经营方式十分流行,地租形态以实物地租为主。也存在货币地租,但不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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