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6年12月31日提出的修改方案涉及把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分为两类,即主要污染源和局部污染源。前者包括可能排放某种空气污染物10t/a以上的工厂或可能排放这类空气污染物25t/a以上的工厂。属于此类的企业必须采取能够达标排放的技术,经常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放情况,记录存档,并加以监控。而后者的有毒、有害空气污染排放量低于上述限量,对其约束,则比前者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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