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法》明确了公立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法人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是有限制的所有权。公立高校中国家出资或划拨的财产仍然保留了国家所有权,这一制度与实践不符合,也很难从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角度加以认识。《高等教育法》所确立的财产管理权属于性质不明、内容也不清晰的权利。应当全面承认公立高校对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区分教育教学用途与非教育教学用途财产,对前者建立登记公示制度,并限制对这类财产的处分权或用以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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