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实务中对“套路贷”案件特别是“网络套路贷”案件的定性争议很大.“套路贷”案件的定罪思路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何种行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常见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虚假债务+胁迫型催讨,另一种是虚假债务+诉讼诈骗型催讨.前者以敲诈勒索为实行行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后者以虚假诉讼、仲裁等为实行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文以温岭“4.26特大网络套路贷”案为视角,对各类分歧意见进行评析,整理办案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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