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处置已征迁补偿地上附着物行为的定性 【正文】

处置已征迁补偿地上附着物行为的定性

作者:张明正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43000
处置   征迁补偿   地上附着物   职务上的便利   定性  

摘要:实际征迁工作中,政府对已征迁补偿地上附着物存在不同的处置方式。在法律规范上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产生了在处置已征迁补偿地上附着物行为方面定性上的分歧。地上附着物在征迁过程中完成了其所有权的转移.具有了国有财产的法律属性。处置已征迁补偿地上附着物应视为征迁工作的组成部分,村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处置已征迁补偿地上附着物中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对已征迁补偿地上附着物进行处分并私分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其征迁工作中处置地上附着物的职务上便利,其行为应视情节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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