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贪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能否计入犯罪数额 【正文】

贪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能否计入犯罪数额

作者:彭林泉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620020
贪污   非法占有   税费   犯罪数额  

摘要:从立法本意来理解,贪污罪的行为人只要使公共财物脱离了控制,即完成了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在贪污贿赂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宜计入个人贪污数额,可以认定为对发案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追缴,并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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