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运用手机转走增资款项的行为定性 【正文】

运用手机转走增资款项的行为定性

作者:潘志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个人银行   对公   侵占罪   占为己有   公私财物  

摘要:<正>一、基本案情2014年5月2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许某魁约定,由许某魁借款200万给张某用于公司增资,同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把公司印章、财务章、个人银行卡、密码、签名章都交给被害人许某魁保管。同年5月29日,被害人许某魁按约向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公司的账户转入200万元完成增资。次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由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这200万元从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入张某的个人银行卡。此时,按照事先约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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