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刍议电子证据的作用、取证与审查 【正文】

刍议电子证据的作用、取证与审查

作者:卞卫兵; 黄友根; 谢瑾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331200
电子证据   审查过程   取证   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证据种类.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实践中运用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存在的尴尬境地。下文通过探讨电子证据的作用、取证与审查,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电子证据在实践中的作用随着信息化、电子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在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近三年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共有350余件,在对证据进行取证和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有59件.约占办案总数的16.7%,并且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和审查往往对案件的定性、是否批捕、是否起诉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2011年8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院自侦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商务局相关人员在审核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涉嫌受贿.经初查发现本市商务局丁某、汪某等涉嫌受贿罪,本市某电器公司负责人周某涉嫌行贿罪。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发现了案件的一个关键情节,即周某故意伪造假身份证、假户口本等虚假证件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而市商务局丁某、汪某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违规审核,收集证据证实这一情节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然而,侦查人员在对涉案物品、账单、器材等进行审查时却没有发现一点蛛丝马迹.经过侦查人员进一步的缜密调查和对涉案人员做思想工作,周某供认在案发前她已将存贮在电脑硬盘上的虚假信息全部删除.侦查人员立即将涉案电脑封存并带回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及时聘请了符合条件的电子技术专家并由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的干警协助成功地将周某删除的虚假信息恢复出来。并依法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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