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作者:黄凯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教师; 法学硕士; 450004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观行为   司法实践   不正当手段   权利人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如何理解上述规定的含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适用,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解决的难题。本文拟就该罪客观行为中有争议的问题略抒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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