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是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正文】

是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作者:李富强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464400
意外事件   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   过失   被告人  

摘要:[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5岁,农民)在砍伐屋后杨树时,因杨树归属权问题与被害人吕某(男,67岁,农民)发生争执.为了不让王砍树,吕说道"要砍可以,除非先砍死我",并用身体护住树.王遂冲过去抓住吕的衣领和胳膊将吕甩出3米之外,并继续砍树.吕爬起来又扑到树上,又被王甩倒.连续被王这样甩倒四次的吕,此时舌头发硬,不能讲话,后被在场邻居扶回家,呕吐不止,于次日晨死亡.经法医检验,发现死者右冠状动脉口明显狭窄,体表检查只有些许皮肤擦伤,内脏器管无外伤性损伤.结论:死者右冠状动脉口狭窄,经剧烈运动,心脏血液供应不足,造成心脏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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