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贪污的赃物去向不明是否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正文】

贪污的赃物去向不明是否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作者:曾淑清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3418002
贪污罪   2002年12月   2002年8月   赃物   犯罪嫌疑人  

摘要:[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林某,系某县粮油收储公司仓库保管员.经查:2001年由其负责保管的仓库里的稻谷共计107587公斤.2002年8月至11月,某县粮油收储公司陆续从林某保管的仓库里销售稻谷.2002年12月某县粮油收储公司对林某的仓库进行盘库并对帐,发现林某保管的稻谷进库和出库的差额相差28067公斤(按调进价每百公斤106元计算,折合人民币29751元).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林某有重大贪污嫌疑,随以涉嫌贪污罪对林某立案侦查,并以贪污罪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本案中,林某保管的仓库少了28067公斤稻谷是事实,同时排除了财务上错帐的可能性,并有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但林某一直不肯交待其侵吞稻谷的去向.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林某保管的仓库少了28067公斤稻谷是事实,但林某侵吞的稻谷去向不明,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认定林某侵吞稻谷,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标准,随作出不予以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建议侦查部门对此案作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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