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进路我国有些环境法学者提出利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作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源依据。他们的理由在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中"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热门期刊服务
影响因子:--
期刊级别:部级期刊
发行周期:年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