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物权法》生效以前的房产登记中,通常情况下,不存在房屋的善意取得,因此,在房屋连环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基础关系如合同被证明存有瑕疵,买受人是为无权处分人,即便第三人已取得房屋的登记,当出卖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第三人已取得的房屋登记时,登记机关往往面临被动。当然,随着《物权法》的生效,不动产善意取得已为明定,上述问题已不存在,但对如何理解该制度,以及它与无因性有何区别,本文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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