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政府法制 应当宣告他无罪 【正文】

应当宣告他无罪

作者:义明律
被告人   检察院   行贿人   犯罪情节   立案侦查  

摘要: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1989年经美国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 司面试,被聘为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1990年底,检察院收到一封举报陈某受贿2.2万元的 信件后,即立案侦查。检察院首先取得了行贿人钱某的 证词。1991年4月8日,检察院开着警车到中萃公司, 将陈某传走。检察院经过几天的讯问,至4月11日凌 晨,在某厂职工胡某的开导下,被告人陈某承认并交代 了受贿2.2万元的犯罪情节,且与钱某的证言基本一 致。逮捕后,被告人陈某推翻了供词,一再声称自己是 冤枉的、没有受贿。 针对此案件的特殊情况,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在 法庭上针对行贿人钱某的证词前后矛盾和为什么陈某 的供述与钱某的证言一致进行了重点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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