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该规定明确了"函"限定为"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并且可用于"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其实,这个规定是沿用了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表述,但与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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