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增发的津贴补贴及按照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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