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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5 15:01:59
新个人所得税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国民收入不断的提高,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也越来越大,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为重要的部分,所以怎样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也变得日益重要.当前,我国对此的认识还不充分,经常有很多地方不被理解,很多时候甚至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归咎到偷税、漏税的范畴中.近几年,纳税筹划才渐渐的获得人们的理解,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设计自己的规划税收来获得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在新常态的背景下,居民也面临着如何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自己的收入问题.故从新常态的背景出发,其目的是为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纳税者身上的负担,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提出

我国根据个人收入的来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个人的工资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从3%到45%分为不同的等级,起征点为3500元;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的承包经营,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5级,从5%到35%不等;劳动报酬所得,税率为20%;薪酬所得,税率也为20%;特许权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的税率都是20%.纳税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安排,达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目的的行为.纳税筹划有三个主要特征:

(1)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即纳税筹划不应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进行其他违法行为.应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避税.

(2)纳税筹划的筹划性:

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考虑财务管理活动中税收影响的情况下,应制定相应的纳税计划和安排规划,即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划.

(3)纳税筹划的目的性:

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来源越来越广泛,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居民家庭和个人面临着收入增长难的问题,同时税收负担也成为“新常态”下提高消费水平,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阻力.所以,有必要在新常态背景下系统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这对于经济结构优化以及驱动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纳税筹划作为一个顺应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寻找企业纳税筹划的规律和方法,要灵活、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积极推进我国纳税筹划工作的发展.

2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上的问题

2.1纳税筹划理论基础薄弱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多,不仅纳税的群体在增多,纳税的额度也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已经到了不得不实行的地步.但是,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理论和研究都非常少,急需更多的理论探索和研究实践.

2.2负责人的认识局限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采用绩效评判制度,这就造成了负责人认为企业是国家的,纳税筹划并不能给自己产生收益,同时也担心会威胁到自己的升迁等,从而影响了纳税筹划的拓展.对于私营的企业主来说,都将主要的精力放在扩大经营上面,认为纳税筹划是偷税、漏税的行为,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3相关的法制规定不稳定,易变化

在我国,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筹划方案,今年适用,明年就可能因为违背相关的法律,这样的话就很难根据以往的经验来进行筹划.当然,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在不断的完善发展中的,但是我国对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相对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了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最大的障碍,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3计税依据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现

3.1计税依据最小化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最重要的就是尽量减少缴纳的税额,避免重复缴税和多缴税.

(1)费用列支例如可以对工资、薪金进行筹划,通过福利将其费用化.例如:组织员工旅游度假,为员工提供福利住房,报销其个人的发票等.这样虽然使员工的名义工资有所降低,但是并没有削减其工作的福利,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等.对于企业来说,也可以通过其他的费用开支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举例说明:某讲师应邀为外地财政局讲课,交通住宿共计2000元,得到的报酬为3000元,这样的话该教师应交的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但是,可以将自己支付的费用向财政局进行报销,这样一来,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就变为3000-2000-800=200元.

(2)收入均衡

收入均衡是指在某一个时间获得了较高的收入,应该缴纳高税收,但是可以采用均衡来实现低税率的方法,从而减少每个月的税额.举例说明:甲乙同为两个生产性的企业的员工,甲为行政管理人员,每月工资2500元,乙为车间的工人,一年只工作4个月,每月工资7500元.两人的年薪大约都在30000元左右.但是缴税上却差别很大,甲因为每月的薪资都低于征收额度的下限,所以不用缴税.但是乙工作的四个月中,每个月都需要搅闹300元左右的税收,全年缴纳的税达到了1200元左右.如果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可以将乙的工资分摊到12月中发放,则乙就与甲一样,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一年可以节省1200元左右.

3.2对计税依据进行分解

(1)对支付次数进行分解

根据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都是按次征收,每月的收入征收一次.如果收入在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扣除20%的费用,剩下的为应纳税额.分为20000元以下、20000元到50000元、50000元以上三个等级,税率分别为20%、30%、40%,采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所以,每个月的劳动报酬数额越大,应纳的税额就越大,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拆分税额,分解为小额然后进行分次支付,可以尽量使每次的小额收入靠近税前的临界点,使之使用与次低的税率,从而达到缩减税额的目的.

(2)分项的劳动收入

对于工资和薪金来说,大部分都是一次性取得的.但是有些是属于同一事项的,一个月中可以取得多次收入.同一事项是指取得工资的某个具体的项目.即,个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多个合同,为企业一次提供多种服务,从而将劳动收入进行分解,使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动报酬,减出必要的费用,使得各项的收入落到较低的税率中,以此达到消减税率的目的.

4“新常态”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策略

4.1不断推进纳税筹划理念普及

纳税筹划在帮助纳税人合法避税的同时,也必然会使其学习各种财政税收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研究各种财税政策和法规,可以极大的促进纳税人学习财税政策的意愿,从而增强其纳税的意识,可以有效的减少其偷税、漏税的行为.纳税筹划其本质就是建立一些可行的纳税方案,然后再对这些方案进行比较,在这之中挑出最为合适的一个,最终达到减少纳税金额,增加可支配资金的目的,使其有更多的使用资金.可以有效的减轻纳税人当期的税款,增加现金流.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的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相应事务的处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对税法进行透彻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的避免偷税和漏税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减少税收来提高纳税人的生活水平.

4.2要注意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很容易忽视筹划本身所存在的风险,也抱着无论是怎样筹划都会增加可支配资金的想法.但是,纳税筹划只是一个个人税收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并没有真正的进行执行,也不是一个结果,所以其本身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

4.2.1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来进行合理规避

第一,将收入合理的分解,均匀的发放来降低税率.这些对那些每月的工资波动很大的纳税人非常的适用,可以大大的降低其缴纳的税额.第二,将受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我国为促进企业和个人的投资,不对企业的留存未分配收益征收所得税,所以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方式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有价证券收益如利息、股息等需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居民个人如果想避免投资收益被征税,那么可以把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暂时保留在企业账上,成为对该企业的再投资,企业把投资者留存的投资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方式记入到投资者名下,这样,既能实现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能够合理避税.但是,这种做法必须以居民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同时对企业制度也有比较高的要求.

4.2.2从纳税筹划的时间范围界定来进行合理规避

居民收入的年终奖适用于此种方法,年终奖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数额都比较大,所以人们对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重视.如果要合理的分配奖金数额,就要实行时间的界定,可以将全年的奖金数额在一个整年中进行均摊,就可以减少所缴纳的税收金额.在剔除工资收入的情形下,可以采取以下做法:首先合理预算员工每人的整年奖金总数;然后要确定出该奖金总中会在年末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数;在减去该年末一次性奖金后的余额,平均到12个中作为每个员工的每个月的奖金数,在这种情况下奖金纳税的数额是最少的.

4.2.3政策上的合理规避

在政策上,我们可以调整个人的级次和税率.我国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最高的已经达到了45%,属于较高的税率水平.2011年后,我国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依然是45%.我国应该依据自身的收入状况,重新制定适合我国自身的税率结构,采用“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另外,要实行监督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保障福利的发放.例如“:五险一金”,有些单位并没有进行发放,从而使得原本扣除的收入项目没有进行有效的扣除,从而导致员工缴纳的税收增多.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2〕凌栗.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14(5).

新个人所得税第2篇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变化要点;减除费用标准;税率级次级距

2011年六月三十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税修改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充分以挥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修改的要点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及调整税率级次级距;调整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和承租承包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并对税款缴纳时间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就以上几个方面的变化进行分析,供各方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时参考。

一、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免征额

免征额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特有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每月或每次收入超过规定金额(如3500元)以上部分按适用的税率被累进征税,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中设置的标准扣除额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设置的基本考虑是使低收入人口免于交税,使得纳税申报数量减少,减轻税务部门的负担。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免征额也应相应调整。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于2006年1月1月及2008年3月1日两次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免征额已由最初的每月800元调整为2000元。此次个税修改,最引人注目的依然是免征额的调整。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月1123元,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每月2167元。再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新个税将免征额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再次提高到3500元。大大降低了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所占的比重及税收负担。

二、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及最低边际税率

原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新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率,把第一档税率由5%调低为3%,并扩大了3%及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取消了15%档次的税率。同时,新税法把原税法中40%和45%两档税率合并为45%,扩大了最高边际税率45%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简化了税制。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如表1所示。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如表2所示。新旧税表纳税比较,如表3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中低收入而言,这次个人所得税调整都可以享受到减税好处,只是减税的幅度依收入高低有些差别: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不超过3500元的纳税人可以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减税幅度可达125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不大于5000元的纳税人按3%税率计税,减税幅度可达28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不大于12500元的纳税人减税幅度可达480元

少数高收入群体则需要多承担一些个税,但程度有限: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达到38600元的纳税人,调整后税负的影响为0;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超过38600元的纳税人,执行新税法后需要多纳税,但幅度不大,如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达到和超过102000的纳税人,每个月仅需多纳税1195元,这个数字对他们而言只是小菜一碟。

三、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和级距调整后,为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新税法维持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现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但对税率表中的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做了调整。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如表4所示。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如表5所示。

四、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

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由于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新税法将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限由原来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由上可见,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充分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税收原则,新税法的施行,必将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等方面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付伯颖,苑新丽.外国税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DB/OL].中国经济网,2011-07-25.

3.赵迎春.中国税制[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

4.邓益坚.关于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1).

新个人所得税第3篇

【关键词】新税法;个人所得税;困境;筹划;方法

一、当前高校个人所所得税筹划面临的困境分析

为了更好地对高校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就需要对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体来说,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一)纳税筹划意识不深刻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纳税筹划来减少个人的赋税,这样个人可支配收入就能有所增加,从而提高教师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但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高校教师普遍缺乏纳税筹划意识,往往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金额的多少也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在思想上认识不深刻,所以未能有效地降低赋税。只有认识到教师在纳税筹划意识上存在的欠缺,才能主动地去进行思考,找到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的金额。

(二)课时费发放不尽合理

从当前学校的工资制度来看,教师各个月的工资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每个月教师的课时并不相同。课时费集中到学期结束时发放,这样在税率的适用上,有几个月的就偏高,而其他月份可能并没有充分利用相应的税率,这样就造成了浪费。只有加强整体的工作统筹规划,才能充分利用每个月的工资,使得适用的税率有所降低,这样才能提高纳税者的个人可支配收入。

(三)税制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利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按照不同的来源对其进行分类,以不同的税率对性质差异的税类进行征税,这对于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但是也需要看到,在费用扣除范围上仍然是相当有限,并且扣税标准方面也缺乏对纳税人的考虑,未能与其纳税能力相适应,这样就使得在选择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不能充分地进行纳税筹划。

(四)工资报酬难以界定

为了更好地对高校纳税筹划存在的困境进行剖析,也需要对高校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分析。当前高校在财务管理上应用的是财务集中核算制,部分的分配权在院系的掌握之下。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除了统一发放的工资之外,还包括各院系的收入,而其所在的院系对这些收入进行分配和管理,院系分配的报酬并非完全是在自己的正常岗位获得的。由于院系拥有一定的分配权力,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这些报酬也应该属于工资薪金,但是从高校整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话,院系分配的报酬则又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在分析了当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困境之后,就需要找到相应的纳税筹划的措施来改善当前这种状况,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发展。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工资薪金部分的纳税筹划优化

要对这部分进行纳税筹划应该从调整发放方案、工资薪金福利化、把握所得税率等三个方面来入手。

1、调整发放方案。和其他职业有所不同的是,教师会受到寒暑假的影响,这样其实际教授的课时就会产生一定的浮动,从而影响其各月的工资水平。一般在3-6月以及9-12月的时候为教师的教学主要阶段,这个时期是课酬津贴发放的时期,在一月和七月份的时候还会有学期结束时发放的其他补贴,若是将这些补贴和课时都放到12个月进行均摊的话,就能够相对稳定教师每个月份的收入水平,从而使得缴纳的税金能够有效地减少,将税收抵扣优惠很好地应用起来。

2、工资薪金福利化。在我国新税法里面规定: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就需要纳税,若是将超出的部分作为福利发给教师的话,并不会对教师的收入造成影响,但是在纳税额上却明显降低。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福利化手段:(1)交通补贴。高校可以将多余的工资、薪金转化为交通补贴的方式,这样既在情理之中,也不会增加学校的负担,对于学校的发展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配备办公用品。现在很多学校都为教师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虽然其所有权是属于学校的,但是教师可以在平时进行使用,这也为教师提供了便利。(3)教育培训费。为了更好地促进教师自我提升,学校还可以为教师提供的教育培训费用,这样其就可以用来培训自己的技能、购买图书资料、加强文娱生活等,丰富了教师的生活。

3、把握所得税率。当前我国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的,档次之间有着相应的临界值,只要对这个值进行把握的话,就可以避免提升档次,导致自己的纳税额增加。在个人所得税上面,我国的累进税率分为七级,若是个人某个时期的收入较高的话,这个时期的纳税额就会增加。正因为如此,高校在对教师的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点,使其处于一个临界值内,这样就能使其档次处于较低的档次,从而使教师个人的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多。高校的教师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往往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在其收入比较高的时候,需要纳税的金额也就意味要高,而在其他时间其纳税的所得税率并不能充分利用,这样就很难实现教师收入的最大化。若是将其收入较高月份的工资薪金平均分配到其他几个月的话,这样就使得所得税率被很好地应用,使得纳税的档次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这样就使得个人所得税的那税率得到了降低。

(二)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优化

相较于工资薪金这种相对比较稳定的收入形式,劳务报酬就具有不确定性以及广泛性,劳务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会计、设计,还包括讲学、技术服务等,这样就使得劳务报酬取得的方式比较多样化。故而在对其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应该考虑一下几点:

1、次数纳税筹划。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相较于工资和薪金,劳务报酬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往往是以次数为标准的,税金缴纳金额的多少和次数是紧密相连的。高校的教师在校外进行相关的兼职活动的时候,往往会保持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若是能够对支付的次数进行有效地调整的话,就能够使得相应的税负减少。举例来说,王教授在校外找到了一个物流公司技术指导的工作,因为物流企业存在着较大的波动性,故而对王教授支付的劳务报酬也是有多有少,若是年底进行一次性支付的话,则企业需要给王教授32000万,那么其应该缴纳的金额就是:32 000×(1-20%)×30%-2000=5680(元);而若是每个月平均支付的话,则其需要缴纳的金额就是:8000×(1-20%)×20%×4=5120(元)。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来,经过一次简单的调整就使得王教授缴纳的赋税减少了560元。

2、抵消费用纳税筹划。当需要提供劳务的时候,往往会附带一定的支出,能够包括交通费用、餐饮费用、办公费用等,若是这些费用不能由相应的企业来负担的话,教师的收入就会减少,但是若是对方利用福利的形式来将其抵销的话,就能使得相应的开支增多,这样自己的劳务报酬就相对较少,使得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虽然从表面上看,报酬额变少了,但是由于税款得到了节约,教师的实效收益反而得到了增加。举一个例子,邓老师经常到外地给相应的企业进行培训,在劳务报酬的支付上,存在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一次性全部支付给邓老师50000元,但是其他相应的交通、食宿等费用都包含在其中;第二种是企业负责相关的交通、食宿等方面的费用,且给予邓老师40000元的现金。由于方法的选择不同,邓老师所需要纳税的金额也是不同的,若是采取第一种方法的话,则其应缴纳的金额为:50000×(1-20%)× 30%-2000=10 000(元),在此基础上扣除相应的交通、食宿费用的话,其实际的收入为30000万;若是利用第二种方法来进行计算的话,则其应缴纳的金额为:40 000×(1-20%)×30%-2000=7600(元),在整个4000万的基础上减去应该缴纳的7600元的赋税,最后邓老师的实际收入为32400元。通过这两种方式的纳税金额我们可以看出来,第二种方法邓老师得到的实际收益要高于第一种方法。站在企业的视角来进行考虑的话,其并未付出额外的资金,相反在食宿、交通方面等存在优势的话,其还可以节省一定的费用。

3、分别计算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并不是一个教师只有一种劳务报酬,其可能存在着集中劳动报酬,若是采用整体的算法的话,则相应的纳税的金额会比分开计算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对其进行了解,张教师要为一个生产企业的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为了培训其需要准备相应的教材,并且备课,企业一共支付给其8000元,其中在这8000元里面,教材编写占到了3000元,而另外的5000元则是教师的授课费用,若是将其进行看成一个整体来进行收费的话,其应该缴纳的金额为:8000×(1-20%)×20%=1280元;而将其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分别计算的话,应该缴纳的赋税为:(3000-800)×20%+5000×(1-20%)×20%=1240元,通过观察我们可以看出,在计算方式上的差异,使得两者的纳税的金额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利用后面这种纳税方法,可以为张教授节约40元的赋税。

(三)稿酬收入所得纳税筹划优化

稿酬收入的纳税筹划优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方面是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来进行筹划,另一个方面是利用著作组来进行筹划。

1、系列丛书纳税筹划。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出版图书方面做了相关的论述,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我们需要看到的就是,在法律里面对于不同的作品是进行分开计税的,我们可以以系列丛书的形式来展现一些著作,这样这些作品就不再被认定是一部作品,就可以对其进行单独计税,从而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举例来说,李老师准备出版一本管理学方面的著作,其将从中获得12000元的稿费,若是以一本书的形式出现的话,李老师应该缴纳的税款为:12 000×(1-20%)×20%×(1-30%)=1344(元);但是若是将其分成四本,合成一套进行出版的话,则李老师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2000/4-800)×20%×(1-30%)×4=1232(元)。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系列丛书的形式来进行出版的话,能够使得相应的税款降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联合著作进行筹划。若是通过编写相应的教材所得的稿费比较多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联合著作的方式,也就是将原来一个人写作的书,变成多个人来完成,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每一个人的税负,还存在着很大的优势:(1)提高效率。多个人创作的速度明显要优于一个人进行创作,并且学者们可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这样对于著作的质量能够更好地进行保证,书籍的快速出版能够促进知识的传播,为社会知识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2)分工合作。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专长,通过合作的方式,每个人可以完成自己最擅长的部分,这样就能够提高整本著作的质量。(3)丰富积累。通过联合著作的方式,能够加强和其他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使得自身的知识、结构得到更好地完善。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那就是个人的收入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且对联合著作人的水平有很大的要求,只有达到这个要求才能更好地完成整本著作。对于那些长期合作的方式,这种方式还是比较适合的,故而长期的合作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三、总结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往在高校中得不到教师的充分重视,这使得其作用难以发挥,造成了教师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本文对当前高校个人所所得税筹划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旨在更好地促进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发展和完善,提高教师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水平,更好地改善教师的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奚卫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2] 龙麒任.浅谈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科技经济市场,2007(04)

新个人所得税第4篇

[关键词] 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自高校按照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考核业绩的薪酬体系,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除了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构成的收入以外,部分教师在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还有工资外的收入。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将高校教师的所得列入了重点监管的对象。那么在提高教师待遇的同时,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避税,提高实际收入,是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

1 研究现状

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通常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一些优惠政策和适当的方法进行筹划。如:①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以降低税基,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可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料,为教师提供就餐服务,为教师购买部分办公用品等,因为不属于实物分配,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②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应纳税所得额,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实行分摊方法,将部分的收入按照12个月进行平均分摊,避免某一月份的工资过高,适用较高税率的情况;④也可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筹划,合理的避开所谓的无效区间,达到避税的目的。上述几种筹划的方法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不接地气的情况。如提高单位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金”这一方法,由于会增加学校运营成本,导致不轻易被采用;如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筹划这一方法不是针对大多数教职工,只是针对收入稍高一些的教师个别采用,没有使大多数教师享受优惠;如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这一方法,多数教师根本不认为这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只是认为这是一种福利。

常见的方法出现了不适用的情况,本文针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2 具体方法

2.1 鼓励科研的手段

目前,高等学校比较重视教师的科研能力,但是针对教师的科研的奖励通常的做法是将奖金直接打入教师的工资账户,造成了在某一月份或年终时工资突然增高的现象,使计税工资增加,适用的税率上升。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可以通过配套科研经费的做法来避税,如某位教师联系了一项横向课题,学校需要奖励10%的科研奖金,若奖金在年终发放,增加了年终奖金的基数,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提高等级,增加了教师的实际缴纳税额。如果学校将这笔奖金配套对应的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打入横向课题指定账户,有这位老师报销处理费用。这样就避免了缴税的可能。另外,学校可以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再给每个教师定下相应的科研任务,完成任务,报销相应费用。通过这种方法,既可以使教师的收入计税基础降低,也不减少教师的收入,同时也激励了教师的科研工作。

2.2 通过平均分摊的方式

大多数高校已经实行了两级管理的体制,将高校职工个人收入的支配权归属了二级学院。而学校通常的做法是将某种津贴统一实行平时发放70%,到年终再通过计算工作量发放剩余的30%或超额工作量部分,这种做法对年轻教师的收入是一种硬伤。通常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情况是,有的年轻教师平时的工资收入较低,税基较低,但是年轻教师的工作热情高,工作量大,年终的奖金会陡升,从而加大了他们的年终的个税税额,加重了这部分职工的税收负担。另一种情况是,一部分年轻教师工作量较少,平时发放了津贴的70%,使这部分教师平时的工资交了一部分税,但是到年终时,因为并未过多的超工作量,造成年终的绩效并不高,会使年终奖金不仅不缴税,有时反而会倒贴,这种情况的出现会使年轻教师失掉工作的热情。

下面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假设某位教师月工资2800元,年预计绩效工资24000元,但到年终会有15000元的超额工作量。平时按照预计绩效工资的70%并入工资发放,30%的部分并入年终一次奖金进行年终结算收入。

计算如下:

月工资应纳税额:(2800+24000×70%/12-3500)×3%=21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21×12=252

年终一次奖金应纳税额:(24000×30%+15000)×10%-105=2115元

总缴个人所得税=252+2115=2367元

如果要月工资用足3%的税率的税基就可以达到筹划的目的。假设将预计绩效工资平均分摊到12个月预发,则:

月工资应纳税额:(2800+24000/12-3500)×3%=39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39×12=468元

年终一次奖金应纳税额:15000×3%=450元

总缴个人所得税=468+450=918元

可节税2367-918=1449元。

第二种情况:假设某位教师月工资4000元,年预计绩效工资36000元,平时按照预计绩效工资的70%并入工资发放,但到年终时因为工作量不够,没有剩余绩效工资和超额工作量。

计算如下:

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6000×70%/12-3500)×10%-105=55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55×12=660元

因为到年终时没有年终一次奖金,故不需缴税。如果将平时预发的部分降低,会使平时计税基数降低,也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假设该教师已经预计当年的工作量不饱满,既可申请平时只预发50%,那么:

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6000×50%/12-3500)×3%=30元

年工资应纳税额:30×12=360元

未预发20%的部分作为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36000×20%×3%=216元

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360+216=576元

可节税 660-576=84元

2.3 错开集中发放津贴的高峰来避税

目前,高校教师除了本职工作之外,还会承担学校内其他方面的工作任务,比如兼职辅导员工作、为其他学院进行培训的工作,等等。这些工作发的津贴、补助和课时费等酬金,有时会集中在某个月份集中发放,导致教师某个单月发放的工资奖金过多,适用了较高税率。可以通过财务部门进行协调,对于个别老师单月工资突然增高而适用20%税率的情况给予提醒,是否能通过二级单位重新调整发放时间,增加发放的次数,从而降低当月工资的计税基础。

2.4 职能部门配合从管理角度进行避税

很多教师认为,工资奖金是财务部门发放的,那么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实际上,在高校的日常管理中,教职工的工资及奖金的发放是由学校人事部门决定的,学校财务部门只是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拨付的,也就是说,财务部门无法决定收入分配及其标准,因此,不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1]。而财务部门也会认为个税筹划不是自己的主要工作,为个别教师进行个税筹划,相应筹划成本也过高,所以,财务部门也不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要想进行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高教师的纯收入,应该提高为教师合理谋利益的意识,由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二级管理学院共同配合,在征求教师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纳税筹划的方法进行筹划。

3 结语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化和教师维护自身利益意识的提升,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以及合理避税问题已显得非常重要和迫切。对高校教师个税的筹划不仅有利于提高学习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对于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广大教师的纳税意识都有积极的影响。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人员,一定要非常熟悉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将高校教师个人利益和学校的整体利益相结合,设计合法合理的薪酬发放方案,灵活运用纳税筹划方法,为纳税人争取最大的税后收入。

新个人所得税第5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时间;税收筹划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原《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三方面做出了修改:第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第三,预缴或缴入国库的时间。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涉及广泛的纳税群体,本文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探讨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时间的税收筹划。

一、问题提出

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中,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费用减除标准,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来的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二是税率表,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由原来的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新《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11年7月、8月仍适用原《个人所得税法》。以年薪制为例,虽然2011年1至6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已成事实,但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存在筹划的空间。在2011年7至12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每月分摊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同,纳税人承担的总税负是有差异的。如表1所示,张三和李四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是相同的,均为18 000元,但张三与李四的工资、薪金收入时间是有差异的。测算显示:

张三7至8月每月应纳税额=(3 000-2 000)×10%-25=75元,9至12月由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减除标准而不纳税,即7至12月共纳税150元。李四由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均等于费用减除标准而不纳税,即李四7至12月的应纳税额为0元。

上面的举例仅是一个个案,仅具有说明性而不具有全面性。现实中,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可能低于18 000元,也可能高于18 000元。此时,最优的纳税方案就有待进一步研究,这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重点。

二、筹划原理

在图1中,中间的射线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并标注了相应的示意刻度,射线上方是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区间,射线下方是原来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区间。

在2011年7至12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应如何分配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才能使总税负最轻呢?综合图1上下方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可知,总共涉及3%、5%、10%、15%、20%、25%、30%、35%、40%、45%十级税率,显然,最轻的税负应遵循收入的边际税率最小原则,即先适用低边际税率,然后适用高边际税率。当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大于18 000元时,应先将超过18 000元的部分分配到9至12月,但不超过税率为3%的适用区间。若分配后还有余额,则分配到7至8月,但不超过税率为5%的适用区间。如果分配后还有余额,则进一步分配到7至12月,但不超过税率为10%的适用区间,以此类推,按照图1中①②……⑩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直至分配完毕。当然,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等于18 000元,应采用表1中李四的分配方案,此时税负为0;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小于18 000元,应以表1中李四的每月收入为上限进行分配,此时税负仍然为0。表2列示了各种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下的最优纳税方案,表2中的I1、I2既要满足各自的范围或等式限制,也要满足最后一列展示的等式关系约束。

三、结论阐述

表2中的研究结果具有一般适用性,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某甲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20 000元,对照表2可知其处于第2个区间,则7至8月每月应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为2 000元,依据等式关系约束I= 2I1+4I2可知,9至12月每月应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20 000-2 000×2)/4=4 000元,某甲的最优纳税方案是唯一的。再如,某乙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30 000元,查询表2可知其位于第4个区间,I1、I2需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2 500<I1≤4 000、5 000<I2≤8 000和30 000= 2I1+4I2。对某乙而言,若I1取3 000,则I2取6 000,若I1取3 500,则I2取5 750,即某乙的最优纳税方案是不唯一的,只需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可。

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现实中,各地区规定的“三险一金”的扣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鉴于此,本文未考虑“三险一金”的扣除问题。当然,我们可以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表2中的内容做进一步拓展,以使研究结论更具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EB/OL].省略/jrzg/

2011-07/01/content_1897224.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省略

/new/63/67/81/2008/1/wa68853181112180027033-0.htm.

[3] 新华社受权播发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court.省略/xwzx/yw/

新个人所得税第6篇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 问题 建议

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近期以来,有很多的专家学者,甚至我们普通的纳税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已经达到了对个所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在收入分配亟待提速的大背景下,个税的改革需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充分发挥杠杆调节的功能。

众所周知,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减转增,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从以上资料,我们不难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当前,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有三。

问题一:大多数国家,纳税人和公民基本上是指同一人,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纳税,甚至是大街上捡垃圾的人都应该纳税。而在我国现在订的3500元的这个界限,是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大部分人是不需要交税的。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着眼于起征点上来调节税收,不能达到根本的改革目的。

问题二:在我国,有很多家庭,虽然有5、6个人组成,包括老人、中年人以及小孩子。但是有可能是一两个人上班而需要养活一大家人。因此在征税上仍然只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生活成本,这也并不能达到改革的效果。

问题三:我国目前个所税设计还是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新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很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赋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问题四: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建设还没有完善,这一问题导致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由企业或单位实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完成税款的交纳,纳税人并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个人所得税应该将原来只对个人进行征税的“工薪阶层税”改为按照家庭征收,以此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赋。因为目前的个所税除了“三险一金”外,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如果改为按照家庭征收,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就应该少交税,这样可以使得收入与分配更加兼顾公平,实现真正的税赋公平。

第二,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出发措施,严格监控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号码制度。

第三,个所税征税时间可以由月申报改为半年报或者年报。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些特殊行业出现的季节性收益考虑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或者半年征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赋,而且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

总而言之,个所税的不断改革将会对国家,对社会,对纳税人实现三方收益,实现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

新个人所得税第7篇

摘要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个人自身利益,个人节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复杂,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同时对各项所得征免税的认定也有很多的不完善,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节税方法更是数不胜数。本文综合有关观点,提出若干筹划思路,尽可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推动我国依法治税进程。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案例评析

一、利用纳税身份认定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利用附加扣除费用筹划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这为人们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三、通过分摊分解所得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选择不同所得形式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将个人所得分为十一项,分别纳税,这样,当同样一笔收入被归属于不同的所得时,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从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可能性。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非常突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分开、合并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同时,税法对于劳务报酬所得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此外,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也避免了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节省税收。

新个人所得税第8篇

    1、税制模式和税率设计不适宜导致纵向不公平(1)所得数额少反而纳税多在分类税制的情况下,只要合理分配占各个税种的比例就可以“合法”少缴纳税额,甚至不用缴纳,这样,就使得逃税、避税显得合情合理。例如表一:A获得劳务报酬4000元,B获得6000元工资收入和1000元劳务报酬。那么B总共只需要缴纳185元的税额,而A则需要缴纳640元的税额,这还不考虑两者家庭状况,如果B只是一个人,而A上有老下有小,那么收入低反而纳税多,家庭负担更重。(2)所得数额不同而纳税额相同有些情况是应税收入额完全不相等,但是就因为是不同的税种,根据税法中规定的计算方法,结果收入有差距的两个人,缴纳的税额却相同。例如表二,A获得6000元的工资收入,还有每月2800元的出租房屋的收入和2925元的劳务收入,那么A一个月的收入是11725元,纳税额为960元。我们再看B的情况,他和A的工资收入额相同也是6000元,只是他是劳务收入并且没有其他收入,可是B也要缴纳960元的税额。(3)年收入来源相同收入结算方式不同而纳税额不同例如表三,A和B都是获得劳务报酬,但是A是按年一次性结算,那么纳税也是一次性缴纳,而B是分月结算,而且年收入比A多,但是纳税却因分月缴纳而税额相对较少。

    2、免征额的设定不公平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隐形收入没有得到规制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保守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还不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却获益匪浅的那部分“暗补”,说明现行税制仍然存在许多漏洞,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5、个人所得税规制不足我国富人移民的情况很频繁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国外的居民移民要承担很高的赋税,而我国居民移民却显得很轻松。反而使赋税的重担又向中等收入者倾斜。另外,在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中也没有体现纵向公平,应该对于高龄老人、小额储户设定一些少征、免征的优惠政策。

    6、税收征管不严格

    二、比较国外税法“纵向公平原则”的运用对我国的启发

    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有很多漏洞需要填补,比较其他国家的规定,有可能为我国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

    1、税制模式和税率设计(1)简化税种,实行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综合税制能较好地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能够有效调节收入分配。据统计,在1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87个国家(地区)先后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或以综合为主的混合所得税制),比例高达80%。(2)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日本的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起征点也不固定,根据不同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将各种免税扣除额累计相加,确定起征点。(3)简化税率档次,放宽级距(4)实行以按年征税,预缴税额为主,按次征税为辅

    2、制定浮动的免征额,扩大地方自主权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允许一定的个人宽免额,免征额的范围主要体现在宽免额上,其主要是旨在免除纳税人最低生活水准所需的那部分“生计费”的税收。个人宽免额的设计较为科学合理,它是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制定个人宽免额。罗森布鲁姆教授说,在美国,个税起征点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设立起征点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

    3、完善纳税主体制度,规范扣除标准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所得扣除项目,如果各项扣除分别列出,为“分项扣除”,也可以不列明细只选择一个固定的数作为标准,即“标准扣除”。一般来说,“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而中低收入者选择“标准扣除”比较有利。

    4、国外对隐形收入的规制,将一切收入都纳入应税所得额范围,行政执法与司法独立现实中,西方国家的税制设计在秉承“公平”的同时,对富人虽然算不上“苛刻”,但谁也不敢轻言“放水”。比如说,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是那些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这些人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最近美国国会正在讨论,让高收入个人将他们税前的个人退休账户转成税后的,这一措施就是针对有钱人的。法国把针对富人所征的税种取了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叫“团结互助税”,主要是针对拥有巨额资产的富人所另外征收的一个税种(如拥有76万欧元资产以上的个人)。在日本和美国也均有这样的规定,不管其源泉如何,也不管形式如何,更不管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只要能使该人的担税力增加的都可以解释为所得的构成。据媒体报道,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放弃美国国籍,美国政府也可追溯5年,要求其补齐放弃美国国籍前5年拥有的海外资产隐匿不报而逃避的税收和罚金。此外,美国法律规定,放弃美国国籍的特定人群需为超过60万美元的未实现资产收益缴税,即“退出税”。相比之下,中国富人想要弃籍就轻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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