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剑波在《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撰文指出,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唯一合乎法定体制的正规制度安排,承担着政府人、集体产权人、社区管理者相互矛盾冲突的三项职能。这一制度设计缺陷,引发了对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制度的深入探讨。在对土地职能、村委会角色与职能冲突及集体所有制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制度的治理结构问题。集体所有是均分土地的基本前提,而土地均分又是保障“人人有饭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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