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 【正文】

论职业协会惩戒权的公法规制

作者:谭九生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
职业协会   惩戒权   公法规制  

摘要:依法律保留原则,职业协会惩戒规则可创设的惩戒种类应分三种情况:"加强型"的法律保留、"框架性"法律保留以及无需法律保留可自行创设的惩戒种类。职业协会惩戒权运行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具体包括无偏私规则和公平听证权。以履行"公共治理职能"为标准,职业协会惩戒行为具有可诉性,应将"穷尽协会内部救济"作为司法审查的前置程序,另外,在惩戒规则的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确定法律概念方面注意司法审查的强度,以平衡司法权与协会自治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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