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熹主“理一分殊”,认为理在人(心)亦在物,故内外一理,格外可以明内。朱熹认为人心受到蔽染后依然有见(觉知力),但见得不真实不完全,因其有见而可以格心,因所见不明又必须以格外的方式加以校正补充,其格物论亦由此分为格心中之理和格心外之理两路。朱熹格心的方式与阳明学无异,都是在心念起处辨是非,格外的方式主要为读书和应事接物。朱熹的格物论在本质上格内是根本,格外是对格内的补充。格外在朱熹的理论框架内并不妨碍“心即理”“心理合一”,故王阳明对朱熹格物论“析心与理为二”的论断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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