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贵州省桐梓县某村民问:我村一组的村民胡某于1995年死亡,家里没有其他成员,属典型的死亡绝户、在胡某生前,其所承包的耕地一直由外村的女婿娄某一家耕种。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因村组法制观念不强,没有将胡某承包的土地收回,而是仍发包给已死亡三年之久的胡某耕种,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仍为胡某,并在空白处注明“胡某转娄某承包耕种”.现由于娄某擅自将部分耕地卖给他人作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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