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刑法理论语境下,'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的立论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故意的成立应当具备违法性认识,这是责任主义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将故意的实质性内容理解为违法性认识而非社会危害性认识,既符合刑法规制的需要,又能兼顾责任主义的要求,这就需要修改立法或者做限制解释。违法性认识之'法',是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在内的整体法律规范,但不包括非法律的伦理道德规范。与事实性认识一样,违法性认识也存在确定性和可能性的程度之分。可以直接将违法性认识视作故意的规范要素,而不必纠结于体系之争。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应坚持'原则与例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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