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刑法论丛 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正文】

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作者:贾学胜 暨南大学法学院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法益   供者同意   法律拟制  

摘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是人体器官的不可买卖性,而不是器官供者的身体健康,应以此法益为指导来解读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和犯罪形态。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本质在于违背器官供者意愿摘取其器官,正确界定"本人同意"、"强迫"、"欺骗"等要素的含义是把握本款规定的关键。非法摘取尸体器官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的规定是法律拟制,应准确界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等构成要素,以利于尸体器官犯罪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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