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法律修辞及其特性 【正文】

论法律修辞及其特性

作者:张西恒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上海201701
法律修辞   释法说理   法治思维   司法修辞  

摘要:法律修辞是一种不同于道德修辞、文学修辞、政治修辞等其他修辞类型的特殊修辞,但由于人们对其特殊性重视不够,实践中混淆法律修辞与其他修辞类型的做法大量存在。从司法视角考察,不同于亚里士多德和伯克的修辞认知,法律修辞是指司法活动参与者有助于法律效果实现的修辞活动,包括言语和行为。界定法律修辞的特性需要遵循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的标准:一、有助于正确区分不同修辞类型,防止其他修辞类型的权力异化和思维制约;二、有助于提升司法活动参与者自身的修辞认知和实践能力,促进司法审判的良性运行。法律修辞的特性主要有:修辞背景上的强制说理性;修辞权限上的日趋独立性;修辞目的上的有限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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