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冲突法在理论预设、选法依据、价值目标、运作机制等方面的自我完善为例外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基础。例外条款是双边法律选择灵活化的形式,定位的不同会影响到法官自由裁量"逃避"冲突规范指引的程度,不同的灵活化水平主要体现为调整范围和替代标准两方面的差异。援引例外条款,必须同时满足连结点孤立和存在更密切联系两个条件,以保持该机制的例外特性。我国司法实践应借鉴别国运用例外条款的做法,赋予法官排除冲突规范指引的有限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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