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地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承载着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功能,为村民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功能,以及实现财产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功能,不同功能之间的冲突,需要采取衡平原则进行协调。土地的流转有村民自发、政府主导、合作社、村委会等多种模式。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村委会、村民与农地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需要国家从立法层面提供制度支持,建立撂荒强制流转制度,避免土地闲置浪费,强化村委会的服务意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依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