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天津经济 清产核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初探 【正文】

清产核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初探

作者:韩世玉 天津市第三电表厂
清产核资工作   税前扣除   国有控股企业   资产损失   允许  

摘要:清产核资损失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在基准日(2004年8月3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清产核资损失可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可以全面地了解企业的资产底数、盈利及亏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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