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明确,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占用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条例》中“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范围界定偏窄,防洪、排涝、灌溉、农村饮水等公益性功能突出的大量水利工程未纳入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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