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商性监管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管方式,与传统行政监管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其界定主要从监管主体范围和监管内容两方面予以明确。协商性监管带来了复杂化的委托问题,同时也构成了对传统行政管理惯性的挑战,导致的委托问题主要依靠强化激励机制,以及通过政府公信力建设和信息披露等约束机制来解决;而给传统行政管理惯性带来的挑战则要求对协商性监管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进行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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