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结合《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对城市住宅小区违法改建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违法改建行为中'恢复原状'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问题以及相关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问题进行了讨论,对现行《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范提出了质疑,认为违法改建而成的车位并不单独成立所有权,在此基础上业主个人也具有请求恢复原状的资格,'停车便利'与'居住环境'发生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居住环境为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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