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山东医药 《山东医药》参考文献著录要求 【正文】

《山东医药》参考文献著录要求

顺序编码制   日文汉字   参考文献著录   连续编码   个人通信  

摘要:每篇论文须标引参考文献10~20条。正文中引用的文献采用顺序编码制,以引用文献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将序号置于方括号中。文后参考文献按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标注,序号置于方括号中,排列于文后。内部刊物、未发表资料、个人通信等请勿作为文献引用,确需引用时,可将其在正文相应处注明。引用文献(包括文字和表达的原意)务请作者与原文核对无误。日文汉字请按日文规定书写,勿与我国汉字及简化字混淆。参考文献中的作者前1~3名全部列出,3名以上只列前3名,后依文种加表示“,等”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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