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文化论文:谈网络文学创作的文化抉择与现实困境 [论文关键词]网络文学 时尚 文化 现实困境 [论文摘要]作为一种新的创作潮流,网络文学在引起轰动后,却在时尚的光环下渐显疲态,遭遇到现实的困惑与尴尬。呈现出后劲不足的态势。本文立足于上世纪末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 当今网络文学发展的最新进展的表征 ,试图从其文化和文学的现实问题等方面入手,力图揭示网络文学在当代的文学境遇,从而为探讨使其成为真正“文学”的途径和方法找到能以疗救的症结所在。 作为一种新的创作潮流,网络文学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网络文学一方面打破了传统文学一元统治的文化语境让文学写作更富有张扬的活力;同时在客观上,网上的写作传播方式已日益形成一种新的文化消费时尚。另一方面也就难免鱼龙混杂,作品良莠不齐。网络上的“文学世界”春草疯长,众声喧哗,百无禁忌。它所具有的生猛无羁,靠的是网络写作自由氛围和传播的优势 ;它的良莠杂芜,却是因其外在的历史 、社会、文化因素和本身存在的缺陷及问题使然,以致网络文学在时尚的光环下渐显疲态 ,遭遇到现实的困惑与尴尬。 一、 文化上的困境和尴尬 任何艺术的发生,总是以一定的文化作为语境的。文学从来都是隶属于文化,而网络文学正是通过奠基于网络文化的精神领域才获得 自己的根基。但在文化背景和选择上,网络文学们将传统和时尚两种不同的文化刻意放在对立的文化背景上加以渲染,而不是从整个人类文化整体的角度加以考虑。因此在突破主流话语的同时难免矫枉过正,遭遇了另一种尴尬。 这种困境首先表现在文化身份的焦虑与尴尬。不可否认,网络文学是当代文化中一种时尚而又颇具争议性的文学形式。它借助于现代最新的传媒手段而兴起,以强势的科技背景冲击着传统的文学方式。毋庸置疑的是,网络文学也存在明显的弱点和缺失。“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其自身的开放性、全民性、共享性,造成 了话语权力扩散的最大化”。自由、平等、互动、随意性、民间审美意识等等,本是网络文学追求的标志性特质。然而在当代以消费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语境下 ,网络文学在轰然崛起的商业流行话语面前频抛媚眼,显示了一种投降姿态 ,走向呈现出一种明显的矛盾状态。网络文学游离于传统之外,努力建立起 自身的话语体系,形成独有的后现代品格。同时,为迎合读者 口味,创作大多为快餐式消费为主,缺乏人文情怀,在媚俗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一部分网络作家在商业包装下从幕后走向前台,希望提高作品的商业价值 ,渴望跻身于主流话语。网络文学与传统媒介联手而融人消费文化的生产线 ,网络文学便显现出身份的焦虑和尴尬。 其次,虚拟和狂欢背后的文化危机造成其文化品格的缺失与困惑。网络文学的出现是都市化进程结合科技进步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大众审美趣味和文化需求下,娱乐消费性成为了需要的焦点 ,文学也成了一种可被消费的商品。它审美、教化作用被边缘化,取而代之的是趣味性和时尚性。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下,网络文学成了肯德基一样色香味美的快餐 ,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而日趋平民和世俗。人们已经不再期望从它那里得到精神的荡涤,而只是寻求快乐和欲望的满足。目前,人们在喧闹四起的大众文化领域中所见到的更多是愈演愈烈的高技术复制、朝生暮逝的时尚变化,以及即时性的情绪宣泄或心理反应,而长时间的精神性磨练被降格到最低的限度,心灵的玩味和孤独的冥想几乎失去了存在的地盘;这无异于把艺术的精魂推向了消亡的边缘,正是对人生审美过程的衰退的一种回应,意味着人的生命感受正面对着一场很有可能失去 自我提升力量而走 向凡庸的精神历险。一切神圣、崇高的东西在网络的世界中遭受了消解和嘲弄。 因此,网络作为一种文化现象,通过培植网络文学这一新兴的文学样式,对文学的创作和接受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由于自身存在的不足,决定了它目前难以从根本上动摇传统文学的地位。在网络文学文本中,有相当一部分缺乏对社会重大问题、人类生存境遇等终极价值的关怀,还有一些只是纯粹宣泄作者本人生存的怨愤、迷茫与困惑,它们对畸形人生的不满与牢骚,远没有传统文学对现实的批判来的犀利。因此,就文学所应有的刚性和硬度而言,网络文学比不上传统文学。 二、文学格局的边缘地位和异端效应 在当代文学格局中,传统文学依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保持着强势文化地位。而相对于肇始于民间的网络文学来说其在当下的文学格局中,显然是在文学舞台的边缘努力拼争着。可以说网络文学的写作是一种体制外的边缘写作,网络作家所运用的话语形式是非主流的民间话语形态,他们主观上只是寻找一种能够宣泄的途径去宣泄和释放 ,也就是这种纯粹的我行我素,使其长时间只能在当代文学舞台的边缘向“观众”挤眉弄眼。由于当代文学太多的“另眼观照”和“无奈的被边缘和被另类”,而导致当下的网络文学在当代文学格局中凸现出另类、浅薄和过度商业化的异端效应。 从“另类”到“有意无意地归顺”。“另类文学”似乎是“前卫文学”的代名词,有一些 网络文学或评论者标榜网络文学为“另类文学”,过分地强调它是对传统文学的一种补充,甚至认为网络文学将成为一种主流文学。然而时至今日,网络文学已显露出两大变化:一是一批网络浮出“网”面,二是网络文学向传统文学的“归顺”与被“招安”一些网络借着网络传播的迅急猛烈之势,背靠网络,面向传统,网上买得人气,再出版印刷纸面文学,并以印数作为成功的参照,这成为当前网络文学的又一道景观,被许多网民戏称为网络文学的“归顺与招安”。当传统文学媒体向某个网络发出“招安”的表示时,某些网络所表现出来的喜悦和成就感 ,令人不能不遗憾地发现,文学的最终权威,依然归位于传统文学媒介。从“另类”到“有意无意地归顺”,网络文学呈现出现实的困惑与尴尬。 普遍的网络文学作品内涵浅薄、思想含量严重不足。网络文学创作者始终将写作视点对准个人,与社会、公共 、国家等集体保持相当的距离,他们虽然获取了个人生存经验,但那是游离于社会经验之外的。没有了社会的有力依托,其结论或其暗示的思想就没有或缺少了社会含量 ;割裂历史就会使人物变的孤单,其性格或情节的发展没有了必要的起始点,因此也就没有了历史的沧桑厚重,其作品势必缺少文学所要承担的思想意识。网络文学恰恰比较多地关注了私人话语、本能欲望以及身体、性等纯物质的东西,而少有理性、精神。他们的作品多是编织灰色的梦,令人压抑 ,个性十足,却又支离破碎,不能给人以强有力的震撼或启迪人们进行形而上的哲学思考或人生思考。许多网络笔下的人物追求的终极 目标是轻飘飘的纯物质的东西,几乎没有引人思考的“形而上”的内容,思想含量的极度不足已成为网络文学作品致命的缺陷。 网络文学活动表现出过分的商业化。今日的中国社会一切活动都被赋予了物的内涵,文学亦不例外。文学商业化、文学走向市场是一个趋势,但在商业大潮的冲击下依然要重视文学的艺术含量。网络文学显然在这方面失于偏颇,他们在文学市场化的道路上虽然走在了前列,但为了突出文学的市场效应他们有时不惜背离文学的创作原则。正如在网络上时而就会冒出的什么“木子美”、“流氓燕”、“二月丫头”……“她们大胆地身体写作,深刻的内心体验被强有力的商业运行包装、改写……于是一个男性窥视者的视野便覆盖了女性写作的天空与前景”。她们一方面高扬女性大旗,对男性无情抨击、大肆鞭挞,高喊男人发达的肌肉没有丝毫的美感。但在市场的巨大诱惑下,她们又渴望“能拥有一个像父亲一样可以覆盖她们的男人”,这种矛盾不能不说是网络文学创作过分屈从于市场的悲哀。还有一些网络较为熟悉市场游戏规则,他们将笔触紧紧抵住市场、抵住物欲化的现实。于是他们在作品中刻意暴露生活的阴暗面,暴露感官欲望,为读者提供各种刺激。以欲望的顶礼膜拜征服读者、征服市场,很显然这样做大大降低了文学的艺术品位,不能给读者提供以巨大的思想震撼,没有引导读者进行自我人格的磨炼以及对人类进行终极命运的思考。 三、写作形态上的困境和批评缺失的尴尬 网络文学的写作形态,显现了网络作家对传统文学现实秩序的态度:即对传统文学现实秩序的渴望进入、逃离与漠视,表达的是网络作家们对传统文学现实秩序潜在的对抗。传统文学的现实秩序、严密的体制对“话语权”的独 占,使得网络作家不堪重压,只能站在秩序之外仰慕大红大紫的同辈,渴望在文坛获得话语权是其深刻的生存焦虑。于是,他们自主选择了在网络中随心所欲地表达来对抗传统文学的现实秩序。 网络文学写作形态的这种对抗姿态,恰恰表现出对传统文学现实秩序的重视与憧憬。从虚幻的稳匿状态向现实主流靠近,网络文学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个是网络写作与传统写作两套游戏规则的间离。网络写作最大的特点就是在虚拟的空间中自由地表达、尽情享受挣脱“话语霸权”的“语言狂欢”,以自己为中心 ,快速生产,一次性消费。网络文学创作的非理性游戏规则 ,使得作家们的“创作”失去制约而显得软弱、无力。要实现网络作家在传统文学现实秩序中“落脚安家”的愿望,网络文学创作必须修改游戏规则 ,但修改的结果也就是放弃和背离网络文学的特质。这是网络文学发展的一个结构性矛盾,也是网络文学写作形态的一个困境。 另一个问题是 :文学主题的严重匮乏。通过纸媒体,从虚拟之境走人现实秩序的网络作家,不管愿不愿意,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虚拟时空的游戏规则,必须接受现实秩序的制约。然而就是在网络中获得高荣誉的作家文本,如果将其放在当代文坛上冷静分析,也会失去它们在网络上炫 目的光环,即使像安妮宝贝这样的网络顶级作家,面对王安忆、铁凝,甚至卫慧、棉棉,其文本主题的可阐释性也会显得单一,剩下的只有主题匮乏的空洞 ,无奈地湮没于传统文学创作的优秀文本之中。因此具有革命性的网络写作形态却因其文本简单而沦人尴尬境地;缺少认识价值的网络文学主题,使得网络作家在通过纸媒体进入现实秩序获得“一席之地”的可能性再次受到质疑。这是网络文学写作形态的又一困境。 置根于网络写作形态内的网络文学之双重困境 ,使网络文学良性发展的前景并不乐观,失去深度的文化生产和消费,最终只剩下游戏的外壳,同时与其尴尬呼应的却是创作的沸腾与评论界的沉默和冷眼观照。 文学的繁荣和兴盛是由两部分构成的:文学文本与文学评论。任何一种文学形态的繁荣和兴盛也必然是两方面共同兴盛的组合。就当前网络文学的现状而言,一方面是创作的极度热情,另一方面是评论的冷淡。任何一次文学的繁荣都必然伴随大量理论研究的成果,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需要健康说理、鞭辟人里的文艺批评 ,需要一批学识渊博 、学理讲究、深谙文学规律的文艺理论工作者投入其中,对其进行研究评说,规范引导。理论批评的严重滞后,是当前网络文学发展的又一瓶颈。由于批评的缺失 ,网络文学创作与研究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误区和问题导致了创作与接受两个环节脱节、作者与评论者之间关系疏离以及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之间不能相互照应 ,从而使他们之间难以开展对等的对话。亦使网络文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难以实现。 与发展了几千年的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就像站在巨人旁边的婴儿,好与坏只是人们现在的评价。网络文学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新的探索和创造。借用余秋雨先生的一句话 :只有探索着的艺术才是壮丽的艺术 ,只要还有创造的余地,就有无限的可能,无限的前程。 文学与文化论文:浅谈“原创性”文化的特征与构成——鲁迅、卡夫卡文学创作比较谈 关键词:原创性 为人生 内心的表达 精神病苦 人性异化 摘要:普迅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旗手,卡夫卡被称为“欧美现代派文学之父”,他们各以其鲜明的原创性在中西现代文学史上起到了莫基和引路作用。本文通过对两位作家文学观念、创作主题、艺术方法诸问题的比较,探究其原创性文化的成因,为当今文学的发展提供借鉴之处。 关于“原创性”,钱理群曾作过这样的论述:“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一些大师级的思想家、文学家,他的思想与文学具有一种原创性,后人可以不断地向其反归、回省,不断地得到新的启示,激发出新的思考和创造。……鲁迅正是这样一位具有原创性的现代思想家和文学家。”鲁迅可说是中国现代民族文化的源头和灵魂,卡夫卡也具有这样的原创性,所不同的是,卡夫卡的原创性是对于与他有着共同历史文化背景的现代欧洲而言。卡夫卡的一生属于创作的时间只有最后二十年,他生前文名寂寞,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引起西方社会的关注,但一经瞩目便引起一片盛赞。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后现代的许多流派都把他视为自己的先导和同列:“存在主义者认为,是卡夫卡首先看到了追求自由存在的痛苦和孤独;荒诞派在卡夫卡那里找到了自己需求的‘反英雄’;黑色幽默派从卡夫卡那里看到的是灰暗色调和讥讽意味;超现实主义作家看到的是弗洛伊德式的心理分析和‘超肉体感觉’;表现主义看到的却是梦幻和直觉;而卢卡契索性认为卡夫卡表现了社会和阶级斗争本质”。鲁迅和卡夫卡具有如此广泛的影响,其原创性缘何而来,需要从以下几个关系中去考察。 一、不同的观念,相同的视域 首先在文学观念上,生活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鲁迅和卡夫卡存在着根本差别。鲁迅秉承“文以载道”的中国传统,坚持“为人生”和“启蒙主义”的社会宿求。02世纪30年代,他曾这样谈及自己的创作:“说到‘为什么’做小说罢,我仍抱着十多年前的‘启蒙主义’,以为必须是‘为人生’,而且要改良这人生。我深恶先前的称小说为‘闲书’,而且将‘为艺术而艺术’,看作不过是‘消闲’的新式的别号。所以我的取材,多采自病态社会的不幸的人们中,意思是在揭出病苦,引起疗救的注意。”而卡夫卡则仅仅把写作与个人命运相连,把创作当作个人心灵的抒发。他在1914年8月6日的日记中写到:“以文学为出发点来看我的命运,则我的命运十分简单,表达自己梦幻一般的内心生活,这一意义使其他的一切都变得次要,使它们以可怕的方式开始凋谢,再也遏止不住。”虽然创作目的不同,但他们都具有以创作完成某一重大使命的真诚和郑重,并以冷峻的目光看待社会,以宏观的视角审视人生,创作主题凝重而深刻。 鲁迅从“为人生”和“启蒙主义”的观念出发,以“直面惨淡的人生,正视淋漓的鲜血”的勇气,以超越他人的敏锐和深刻,无情地揭露了中国近代社会存在的两大问题:长期的专制集权统治造成民生痛苦;皇权文化传统奴化国民精神。 集权统治在中国有深厚的历史基础,从春秋战国的五霸争雄,到封建社会时代“国家即联,联即国家”的“家天下”,专制集权思想渗透到中国社会的每一层面、每一角落。鲁迅笔下那些活动在社会底层的一些小人物,小到不能形成与政权机构的直接对抗,但无一不承受着封建专制权力的制压。如未庄的阿Q,赵太爷不许他姓赵,假洋鬼子不准他革命,在压迫下他失去了姓氏权、劳动权、恋爱权、甚至生存权;禁锢在深山和宅院里的祥林嫂也承受着政权、族权、夫权、神权的交相压迫,终至无路可走,身心俱毁。 文化传统是指几千年的中国封建文化,尽管在鲁迅生活的年代人们习惯于说它代表了中华文明,说它孕育了君臣相佐、长幼相亲、温良恭俭的中华美德,而学贯中西的鲁迅却果决地宣称,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是吃人的历史,是在仁义道德的旗号下吃人的历史。《狂人日记》借狂人之口直言:“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祝福》则以具体的形象揭示封建礼教吃人的本相。祥林嫂中年而荡、暴死街头固然有封建政治经济压迫的原因,但主要的是夫权、族权、神权等传统道德观念给她的精神压迫。有了夫权意识,才有她对婆婆和未成年小叔的慑服;有了族权意识,才有她对大伯收屋行为的顺从;有了节烈意识,才有她再嫁时的哭闹挣扎,碰头求死;有了神权意识,才有她听到死后分尸的奇谈就惊魂不定,终至在是否有来世、有地狱、有灵魂的疑惧中毙命街头。鲁迅在中国人还沉浸于“文明古国”“礼义之邦,’的自恋时大声疾呼“封建礼教吃人”,如同尼采惊呼“上帝死了!”一样发人深省。 卡夫卡在自我灵魂的披露中也必然关涉人的精神赖以形成的社会、历史、文化等重大问题,因此在他的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如鲁迅式的对社会存在本质的凝眸,对民生生存状况的剖解。 对社会生存本质的认知,卡夫卡也首先从社会组织形态人手,揭露现代西方一体化社会里存在的权力制度的重大问题。其一,它与人民由疏离而走向敌对。如《城堡》里迷雾笼罩中的城堡是政权的象征,它近在咫尺,却又遥不可及。城堡的主人伯爵不知其所归,主管克拉姆也与人民隔绝,以至于连他的情人、秘书、信差也说不清其面目行踪。因此,土地测量员K被邀请而来,又被排斥在外,任其如何努力也无法传达要进城堡的诉求。《审判》中约瑟夫·K无端被捕,却申诉无门;乡下人徒然看到法律的光辉,却进不了法律的大。其二,它强大、冷酷而残暴。如《审判》中的法官、看守、督察无处不在;《城堡》中的主管、秘书、主任层层叠叠,公差、信使、暗探成群结队(;在流放地》中的小兵因没有听到长官的号令就被处以死刑。其三,它表面有章,实则无序。《城堡》中的权力机关(公事房)芜杂,权力履行程序(公文的发放、签署、存放)混乱,机构臃肿,职责不明,以致公文旅行,公事推诱。在这样的社会组织形式下,人如困兽犹斗,飞蛾扑火,终归于毁灭。 二、敏锐的观察,深切的表现 刻意展示生存的痛苦,注重展示人内心的困惑,从人的内在精神出发去阐发人类的生存相,而不重外部环境的描摹,这是生活在异质文化背景下的两位大师惊人的契合处,用鲁迅的语言是关注“病态社会”里人们“精神的病苦”,在卡夫卡的艺术里则是震撼西方的“人性异化,,主题。 鲁迅以锋利的语言鞭挞落后的国民性,痛恨长期的封建压迫造成的奴性和忍耐顺从。如在民国的大堂上,阿Q“膝关节自然而然地宽松,便跪了下去”,虽遭“站着说!不要跪”的呵斥也不能已。《故乡》中闰土的那声“老爷”显现的是奴性。而祥林嫂的悲剧是驯服和顺从。对她来说,节烈、从一而终不是他人协迫,而是在忠孝礼义、三纲五常的民族文化中养成的习惯和自觉。对于落后的国民性,鲁迅恨之更切的是国民灵魂的愚昧、麻木和贫痔。如祥林嫂相信有来世,华老栓相信人血馒头可治病,这都是愚昧。《药》、《示众》、《阿Q正传》中群看客的呆定,红眼阿义的暴力,茶客的义愤,夏瑜之母的报颜,均显示着麻木。阿Q的“儿子打老子”的精神胜利,“状元也是第一”的妄自尊大,被绑赴刑场还一心要按惯例唱几句戏文以博围观者的喝彩,更是惊人到极点的麻木。杨二嫂之尖酸无赖,阿Q之泼皮,孔乙己之浅薄,四铭之狠琐无一不是混合着麻木的灵魂的贫痔。鲁迅更凉骇于人性的冷酷。(明天》里单四嫂子丧子的悲痛无人关注;祥林嫂的不幸也没有引起他人真正的理解和同情,而那把她的痛苦悲哀咀嚼殆尽之后展示的“厌烦和唾弃”施以“又冷又尖”的笑,显示的是怎样的人胜的卑劣与残忍啊! 卡夫卡则致力于展示现代病态的西方精神,揭示工业化大生产社会里“人性异化”的悲剧。在艾略特宣告西方人精神业已沦落之后,他进而揭示了西方人精神沦落—“人性异化”的方式。这异化首先来自于一体化的社会形式。如《城堡》里国家政体的病态使K的人性变得狠琐、险诈;《审判》里法律的强大使约瑟夫·K放弃争斗,像驯顺的动物被无声地宰杀。其次来自于现代物质社会的压抑。如《变形记》中的格里高尔在沉重的家庭负担下丧失了人格独立,毫无尊严地生活,继而又在旅行推销的快节奏生活中丧失了生活的乐趣,变成了只记挂着起床、坐车、上班的机器,最后在形体变成甲虫后仍感到上司的淫威,充满失去饭碗的恐惧。其三,异化来自人性的冷酷,人际关系的冷漠敌对。如《变形记》中的格里高尔在变形前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是父母的爱子、妹妹的良兄,在变形后失去工作,失去收人也就成了家人的累赘,为世所弃,举目无亲,与世隔绝。这正如卡夫卡自己的体验:“现在我在我的家庭里,在那最好的,最亲爱的人们中间,比一个陌生人还要陌生。”川‘阶,在他的笔下,《城堡》里的K进不了城堡,是由于人与社会政体的隔膜,更是由于把他扔出城堡村的村民、阻挠他面见克拉姆的女老板、村秘书,拒绝聘请他当土地测量员村长,包括那时时盯视着他的助手、跟班无一不是横在他与城堡之间的鸿沟。 三、时代感与民族性 敏锐的时代感和强烈的民族性是鲁迅和卡夫卡共同具备的品质,也体现在他们对创作方法的运用上。 在题材内容上,两位作家都站在人类历史的高度上,把批判目光凝聚在社会病态和人性卑污这两极,但所展示的社会人生的具体问题却又极富民族性和地域特征。鲁迅人生的前三十年生活在腐朽没落的清王朝,参加“文学革命”潮流时早已是民国,但他能认识到,虽然02世纪初中国封建专制政体垮台了,但封建专制思想和道德文化还固守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制约着近代文明的发展。因此,鲁迅展示政权、神权、族权、夫权即封建化的中国权力意志形态,揭示愚昧、麻木、忍耐、)l项从的精神病苦,意在唤醒国人起而抗争。卡夫卡与之相反,一生中有三十六年生活在反动的哈布斯王朝,只有六年生活在捷克共和制下,但他认清了西方全面资本主义化的趋势,看到了商品化、物质化对人的压抑,社会机体与个体人的疏离对立,商业化社会价值观念的逆转和人性的沦落,这些均是现代西方无法治理的现代文明病。 在创作方法上,鲁迅曾一度将文化视野瞩目于西方。思想上,领受过尼采的超人哲学、达尔文的进化论;艺术上,则先后瞩目于近代东欧—俄苏的民主主义和西方的“现代主义”。于是,在《药》中我们看到了普希金小说的片幽褪且接,快速推进故事,或看到了托尔斯泰的明暗线掩映。在《祝福》、《孔乙已》中看到了限制叙述。在《狂人日记》中看到了不关注故事的演进、人物场景的描画,而切人人活跃意识的意识流;或看到了不追求客观、形似,而以直觉、象征直击本质的表现主义。在《阿Q正传》中看到了寓悲于喜,把痛苦化作玩笑的“黑色幽默”,也看到了阿Q这毫无英雄特质的“反英雄”形象。 卡夫卡生活在传统的现实主义和反传统的现代主义艺术的交接点上,选择了轻再现、重表现,弃现实、就精神的现代主义。在现代主义阵营内,作为稍晚于象征主义而产生的表现主义大师,他接受了象征主义表现“内心最高的真实”和“主观外化’的基本观点,但在“主观是什么”,“主观如何外化”的途径上又与象征主义存在很大不同。在创作实践上,他已经超出了表达个体心灵的个人主义范畴,而表现出对事物本质和永恒真理的探求。在“主观外化”的方法上,卡夫卡超越象征主义“客观对应物”的表现法,并发展为内含丰富的表现主义。 总之,两位大师原创性艺术形成的动因,是致力于人类新文化的视野拓展一一批判社会—重新建构新时代人性。 文学与文化论文:海派的文化位置及与中国现代通俗文学之关系 近年以来,海派文学和通俗文学的深入研究造成了我们对20世纪中国文学的新的认识 。这两种文学形态正好都是长期被有意无意地排斥、遮蔽,不见于文学史家的笔端的。 现在我们知道,非主流的文学并非没有生命力。经过“五四”新文学家们严正口诛笔伐 的鸳鸯蝴蝶派,到了20年代并未销声匿迹,反而增长,这有资料为凭。(注:据范伯群 主编的《中国近现代通俗文学史》第七编“通俗期刊编”(汤哲声执笔)有关统计,仅19 21年至1929年创刊的鸳鸯蝴蝶派刊物就有51种之多。其中有名的,如《半月》、《礼拜 六》(再复刊)、《红杂志》、《红玫瑰》、《小说世界》、《侦探世界》等。)海派到 了40年代上海的孤岛和沦陷环境,在左翼作家和他们的读者纷纷转入大后方的时候,反 而出现了鼎盛状态,并与现代性显著增强的鸳鸯蝴蝶派有了渐趋合拢之势。张爱玲就是 一个真真确确的代表。至于在今日中国文坛上,海派和通俗文学的“复活”是无疑的, 有目共睹的。 于是,学术界有人提出写纯文学和通俗文学双翼齐飞的“大文学史”的目标。这当然 是针对以往文学史严拒通俗作家,至多不过把历史梳理成通俗文学如何向纯文学、雅文 学“投降”这样一种状况而言的。(注:一般将张恨水这个通俗文学大家就作逐渐向新 文学“投降”来诠释。)“大文学史”的提法如在今后展开讨论,估计会引起有益的争 议。比如我本人认为在现代文学发生的历史上,文学观念的一次次更新,实验性、先锋 性创作的此起彼伏,形式的不断探索,总归是纯文学的事情。这不能不决定着文学史的 流向。而通俗文学并非就是鸳鸯蝴蝶派,它还应包括海派的一部分,解放区文学的一部 分,加上形形色色的大众文学。即便以鸳鸯蝴蝶派论,其主要功能和贡献,是将文学推 向市场,推向市民,积累了一些将传统文学逐步调整为(改良为)现代文学的经验。但毕 竟在文学发展的作用上,不能说是可以完全等量齐观的。 两种文学并置的文学史设想,虽然可以质疑,却能激发想象和思考。纯文学中的海派 由于从产生那一天起,便与所处的都市文化环境密切相关,又同通俗文学靠得最近(按 照鲁迅、沈从文的提法,鸳鸯蝴蝶派就是海派,或海派的张资平简直就是鸳鸯蝴蝶派的 余孽等(注:鲁迅论及海派和张资平的文字可见《上海文艺之一瞥》、《张资平氏的“ 小说学”》等,收入《二心集》。沈从文谈及海派和张资平的文章《论中国创作小说》 、《论“海派”》、《关于海派》等,分别收入《沈从文文集》第11卷、第12卷,花城 出版社,1984年7月版。)),那么,如果要写一本纯文学和通俗文学长期并存、互相渗 透的文学史的话,将现代通俗文学中的鸳鸯蝴蝶派和主要性质是纯文学的海派区别开来 是必要的,说清楚两者的关系也应是一个前沿的、不容忽视的题目。 一 鸳鸯蝴蝶派文学同海派文学,不是源与流的关系。就像民国旧文学不能自然过渡为新 文学,鸳鸯蝴蝶派也不能自然延伸出海派来。 这可以用小说为例。在民国旧派小说中,鸳鸯蝴蝶小说是最占据势力的。这派小说经 过近年来对其现代性萌芽的仔细寻觅,大致指认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已经具有一定 的揭发封建礼教罪恶的进步意识;第二,学到一些外国文学的技法,不是完全封闭;第 三,对文学语言有相当的改进,所使用的是业已松动的、能向白话过渡的近代文言。有 了这带现代因素的三项条件,鸳鸯蝴蝶派的小说却没有能够经过积累、自我调整为新文 学,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它的文化态度的保守性。鸳鸯蝴蝶派的小说不肯与明清小说作 彻底的决裂,它的观念如此,做了点改动后还是顺着旧轨道滑行。被称作鸳鸯蝴蝶派小 说“祖师”的骈体小说《玉梨魂》现在看来一点都不通俗,搭了古典诗文传统和林(纾) 译小说的两头,得到有旧记忆的文人读者的“最后”一次欢迎,然后就一直向保守市民 的通俗阅读倾向流去。而“五四”小说是彻底移植西洋小说的结果。虽然它一旦树立起 来之后,“传统”的内在机制就隐隐地显露,但它绝不向“后”看,径直培养自己的新 型读者和新兴市场,走入了现代小说的行列。有人在比较“民国通俗小说”和“新文艺 小说”时,就曾说过:“民国通俗小说的变化与西方小说没有必然的直接关系,它与西 方文化的关系是通过了一个中间环节的间接关系,这个中间环节即中国的社会风俗,西 方文化影响了民国社会风俗,民国通俗小说又随社会风俗之变而变。”“当然,这并不 排除某些民国作家的某些具体作品直接搬用了某些西方小说的做法,但从总体上说,是 间接接受影响还是直接搬用、模仿,正是民国通俗小说与新文艺小说的根本区别。”[1 ](P25)我们撇开这位作者明显抬高“传统”价值的倾向,也可证明不与西方小说“对接 ”是鸳鸯蝴蝶派小说和纯文学小说的一个严重分野。 正像商务印书馆1910年创办的鸳鸯蝴蝶派刊物《小说月报》的命运,到了1921年从12 卷1号起由茅盾接编,改弦易辙,成了当时创作现代小说的大本营。《小说月报》的鸳 鸯蝴蝶派旧人说服商务印书馆的老板另辟《小说世界》,于是各走各的道路。张资平原 为“创造社”四元老之一,是纯文学内部才会孕育出海派张资平的。张资平写的是茅盾 执编《小说月报》时期的小说,带头“下海”后写的是三角多角的西洋恋爱小说,从来 没有写过鸳鸯蝴蝶派控制《小说月报》时代的那种言情小说,是再明显不过的事。 实际上,鸳鸯蝴蝶派和海派虽都处身于商业文化的环境里,都是带有商业气息的文学 ,但它们是在现代都市转型的不同时期先后出现的,是在上海文化的多重错位中形成并 生存的。从晚清、民国到20世纪的20、30年代,上海形成的初步现代物质文明,落在了 中国大陆广袤的“农业文明”包围之中,这是一重的文化错位。此种错位也决定了第二 重错位,即上海新兴文化内部的不平衡性。就是,上海既有古老的华界,又有新起的租 界;在租界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既有贴近华界的华洋过渡型的文化社区,也有在租界“ 腹心地带”形成的全新的由国外引进的现代型文化社区。华界和华洋过渡地区,即清末 的上海县城(今南市区)和五马路、四马路地区,就是鸳鸯蝴蝶派文学赖以生存之地;租 界中心区以20、30年代的南京路(大马路)、霞飞路为代表的,即是海派的诞生地。重要 的是后者并不能完全取代前者,因为有第一重的大文化错位圈存在。这情景到了30年代 的中期,随着上海现代文化环境的移植成功,就显得格外显眼。有“移植性”,就有“ 本土性”,两者纠缠如怨鬼是以后的事情,在当初,鸳鸯蝴蝶派和海派在上海各自依托 的却是两种消费文化环境。此即鸳鸯蝴蝶派和海派来路不同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 如果考察鸳鸯蝴蝶派所写的妓院戏楼,及男女间的欢爱、戏弄、残害的故事,再看后 来的海派所表现的出入影院舞厅回力球场的摩登男女的现代生活姿态,把两者区分是很 容易的。在30年代中期,鸳鸯蝴蝶派的作品也会写到南京路的现代生活场景,这时你要 注意它们各自不同的文化眼光,其中的差异仍然不小。海派在功能上,会去分鸳鸯蝴蝶 派的文学市场份额,会去学鸳鸯蝴蝶派文学获取“大众”的手法,但在文学价值上,它 一心追求的是如何体认现代人的现代品格:注重和张扬个性,领会都市的声光影色,感 受物质进化带来的精神困惑与重压,进而提出人对自我的质疑等等。鸳鸯蝴蝶派的现代 感觉大大落伍,慢了不是一个两个节拍,它们是不能混同的。 海派一开始就认识到在上海的文化错位中自己占了有利的位置。它发生的时候所具有 的眼光是“白领”的眼光(对普通下层市民只抱同情)。它所认同的洋场社会生活方式, 沪西高级生活区的情调、专演派拉蒙和米高梅片的电影院、跑马厅、跑狗场、博览会的 气氛,开放的社交、娱乐、商业、教育活动,人和人在金钱关系中寻求新的调整方式, 逐渐成了“上海”的标志。就像过去的上海典型标志物是“城隍庙”,如今成了“先施 公司”的尖顶。上海成了“移植文化”为主导、而中国固有文化要在融入“移植文化” 之后才能立定脚跟的一个都市。有一件事可以证明在上海的发展史中,中国人的民族主 义情绪曾要改变这种现实。国民党上海市政府1929年曾有过一个在江湾一带建设“上海 市市中心区域”的计划,目的就是想把“外滩”的上海、租界的上海,改成以华界为中 心的上海。而且进行了一部分,盖了政府办公楼和体育场。中日淞沪战争可能是导致此 “爱国”计划流产的原因之一,而我认为根本的原因是这一行政命令违背了上海之所以 成为上海的城市特性。近代以来的上海如果离开了世界性的金融、贸易体系,是构不成 真正意义的现代都市的。而上海的金融贸易把握在殖民者手中,经济活动发生在租界的 大楼里。海派文学反映的正是以租界为主位、华界为边缘的这个城市的面貌。而鸳鸯蝴 蝶派长久地在“边缘地带”徘徊,一直到40年代的上海出现了一个历史机会,左翼转向 了后方,通俗文学得势,鸳鸯蝴蝶派对上海的文化环境有了认识,它找到了融入“移植 文化”的切入点,寻找与海派接近的可能性。我们只要仔细研究《万象》杂志的生长过 程,就能体会到这一点。《万象》自1941年创刊,本来由陈蝶衣主编,作者几乎都是鸳 鸯蝴蝶派的人,倾向已经趋“新”,但无奈作者群旧派势力过强,老市民的趣味脱不掉 ,影响了销售市场。两年后的1943年改由柯灵主编,走的是大众文化的路子,新文艺作 家成为作者队伍的主体,将鸳鸯蝴蝶派的作品也纳入“新市民”的轨道,特别提携新兴 的海派作家,张爱玲的名字就在《万象》出现了。现在,我的博士生(李楠)在研究上海 小报时发现,从上个世纪初到30年代的小报主要是控制在鸳鸯蝴蝶派的手中,那里的“ 社会新闻”将讽刺的矛头指向初起的海派作家,一点不比挖苦左翼作家差。一直要到40 年代才逐渐缓和下来。这也是一个明证。 可见,鸳鸯蝴蝶派和海派在很长时间里是两股文学流。海派自产生之日起,便是“现 代性”文学的一部分。鸳鸯蝴蝶派有一个较长的获得“现代性”的演变过程。而且只要 上海一地的新旧消费文化交叠错位,两派就都有存活的依据。 二 我们从海派和鸳鸯蝴蝶派相似的文学主题上,再来作些分辨。 先看都市物质主题。海派以展露现代文明条件下人的生存与物质关系为基本母题,那 么,取其两端,则屈服于物质的压力迷醉而不能自拔者有之,对机械文明造成的人的困 顿提出疑义者也有之。像刘呐鸥、穆时英这样的“都市之子”,从《都市风景线》、《 公墓》等集子里所传诉出来的城市生命感觉,对物质的揭露,是与对物质的企慕、沉溺 ,紧紧纠葛在一起,享用生活和厌倦生活是同时产生的。这是海派的生命体验,来自现 代都市不可克服的矛盾性。也是现代人从乡村蝉蜕出来之后面临的处境。海派是都市中 敏感的一群,他们对现代生存压力的反弹,锻炼成海派两个方面的感情形式:如果能保 持理想,较为理性地反诘社会、反诘自身,就具有一定的批判力,文学中也会包藏忧郁 ;否则,痛快地宣泄,放浪形骸,狂暴的、怪诞的、无顾忌的表现,就会走向“邪僻” 。但无论哪一类,他们对现代都市的发现都是双重的,于罪恶中发现美。刘呐鸥不断地 说,城市不是没有“诗意”,只是“诗的内容已经变换了”[2]。“电车太噪闹了,本 来是苍青色的天空,被工厂的炭烟布得黑蒙蒙了,云雀的声音也听不见了。缪赛们,拿 着断弦的琴,不知道飞到哪儿去了。那么现代的生活里没有美的吗?哪里,有的,不过 形式换了罢”。刘呐鸥在下文提出,那个美的内容和形式,即叫“thrill,carnalintoxication”(刘将此句译为“战栗和肉的沉醉”)[3]这真是海派的文学宣言!这里引 进的新的价值观念,对于现代上海不是简单的诅咒和反叛,而是加进了远为复杂的音调 ,在现代消费文化的笼罩下,充满了人对物质的惊喜和恐惧。对于海派,都市已无所谓 天堂和地狱的明显界限,同时,又存在着把都市描画成天堂或地狱的全部可能性。 这样的物质化都市的观念,海派怎能存希望从鸳鸯蝴蝶派那里继承呢?综观最优秀的鸳 蝴通俗社会小说,特别是专写上海的,如包天笑的《上海春秋》、朱瘦菊的《歇浦潮》 、平襟亚的《人海潮》、毕倚虹的《人间地狱》,它们对现代都市的态度只是揭发罪恶 和弊端,从农业中国的立场出发。这批小说好似对现代进程的大上海众生相给予一个详 尽的摄录,富有时事性、秘闻性,很可借此存下一部丰富多彩的上海风俗史,却缺乏独 特的眼光和生命的体验。所以,夏济安可以对《歇浦潮》、《上海春秋》保留下的老上 海风俗材料“佩服得五体投地”,却最终仍批评说:“这种书的缺点是:作者对道德没 有什么新的认识,只是暗中在摇头叹息‘人心不古’;对于经济、社会变迁,也没有什 么认识,只是觉得在‘变’,他们不知道,也不care to know为什么有这个‘变’。他 们自命揭穿‘黑幕’,其实注意的只是表面。”[4] 接着看两性主题。海派和鸳鸯蝴蝶派文学历来被认为是最擅长表现男女关系的文学, 前者写恋爱小说,后者写言情小说,就是这两种叫法,中间的区别已经够分明了。在都 市背景下表达人与人的关系,包括两性关系,海派的现代性可说直逼眼前。如果没有对 两性问题的思索,新兴的恋情方式同丑陋的色情勾引,如何分得清楚?海派内部这两种 城市两性的典型表现,显然色色具备。而将“性”与“爱”两相分离,使得“性”裸露 出某种“原始”的意味,是最易与那种为“性”而“性”的描写相混淆的。这样,在都 市,的美与丑激烈碰撞,海派文学中的佼佼者,就有了叶灵凤的性忏悔、张爱玲的 对女性困境的逼真写照、徐讦的寻觅和情爱真正出路的意识。海派的两性文学,从 生理搏动到包孕现代生命哲学,都市人的内在心理冲突均得到充分的展示。 而鸳鸯蝴蝶派的言情,长久地在“传统道德”的圈子里打转。它最早的境界,是同情 于妓院里的恋情,后来是揭发用金钱买“性”的可悲。到了张恨水的《啼笑因缘》、秦 瘦鸥的《秋海棠》、刘云若的《红杏出墙记》这三部言情代表作出现,鸳鸯蝴蝶派文学 的两性表达攀上了自己这派文学从来没有达到的高峰。其中,前两部意在暴露军阀恶势 力对伶人的肆意践踏,“真情”的被毁灭,世上美好事物的被毁灭,即是全书文学价值 的所在。《红杏出墙记》可能是此类小说中最出格的一种,两性中多爱的现实性,婚外 恋酿成人物的内心焦虑和痛苦,都得到了正面的表述,是很难得的。但这部小说,情节 设计花哨,悬念的设置尤其复杂,通俗小说的“本性”即注重故事的热闹往往掩盖了对 两性关系的深入探讨。如此看来,把海派的两性观念与鸳鸯蝴蝶派的相比较,现代性差 距之远也是十分明显,谈不上有什么直接前后接续关系的可能。 再来看新与旧的主题。表面上看,两派在这里似乎很不接近,鸳鸯蝴蝶派的文学是写 旧的,感情也倾向旧的,而海派就是要出新,要现代,要摩登。其实不是这样简单。鸳 鸯蝴蝶派的作家为了猎奇,观念是陈旧的、落后一步的,描写的事物反而是上海刚刚登 场的崭新崭新的东西。对于社会的新旧交替,它倒容易廉价地将新的终将取代旧的,直 线地告诉读者。海派的都市故事发生在十里洋场,穆时英的流线型的上海,“爵士乐, 狐步舞、混合酒,秋季的流行色,八汽缸的跑车,埃及烟”[5],多么时髦,但有意味 的是这样的上海仿佛仍被乡土中国包围着。穆时英一方面是洋场文学的“圣手”,一方 面却用写舞厅、酒吧的笔,来写《父亲》、《旧宅》和集外的《竹林的惆怅》。(注: 穆时英的《父亲》、《旧宅》收《白金的女体塑像》,现代书局1934年7月版。《竹林 的惆怅》作为遗作发表于1954年10月澳门《小说月服》第8期。)这些小说是些十足的怀 旧感伤的故事,作者似乎是患了“怀乡病”。而海派的另一位作家施蛰存背靠松江、苏 州、杭州,写他的乡人在上海的遭遇如《春阳》、《鸥》,同他的《梅雨之夕》、《巴 黎大戏院》纯都市人的感觉适成对照,可见他身上充溢的“乡土情结”和“民间情怀” 。读海派的这类小说如置身于都市中的乡村,或者拉开更大的时空距离,似觉置身在宏 大乡村世界的一个边缘城市。新旧的掺杂更显错综。 海派描写旧事物怎样附着于大都会肌体之上,尤其深入的是一种新上海的旧家族文学 。张爱玲、东方@①@②便是最长于写旧的世家儿女在都市的遭际与不测命运的。作为李 鸿章的重外孙女,张爱玲写出的《倾城之恋》、《金锁记》、《花雕》,是由旧家族世 界的失落,转而向上海、香港的世俗市民生活去寻找个人的精神家园的。张爱玲尽管熟 悉出入电影院、服装店的洋派生活,但她发现在此类簇新的消费方式下面,所残留的都 市感情方式,有多少仍是那么古老:封建性的嫉恨几乎贯串了她作品人物男女之间、上 下辈之间的恩恩怨怨。张爱玲真正了解上海首先还是传统中国的一分子,然后才是添加 上去的“现代质”。她说过:“上海人是传统的中国人加上近代高压生活的磨练。新旧 文化种种畸形产物的交流,结果也许是不甚健康的,但是这里有一种奇异的智慧。”[6 ]这是对中国新与旧的透底的认识。东方@①@②的作品成集的有《绅士淑女图》,他的 小说里面活动着洋场上的旧家子弟,留下了从满清贵族到新型少爷(“小开”)的错杂脚 印。东方@①@②表现上海的新中有旧、新旧过渡,也是别开生面。 关于现代上海的新与旧,常与变(沈从文喜爱谈论湘西的新与旧、常与变),如果没有 对现代中国相当深入的观察、认识,是无从融汇到文学写作中去的。鸳鸯蝴蝶派对都市 的看法远远落后。海派的都市意识具某种超前性质,这只有在提前体验了工业化都市而 反叛的世界现代派文学和美学的影响下,才会产生。已经有学者指出,中国海派的审美 根源来于唯美主义。(注:参见解志熙《美的偏至》,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8月版;李 今《海派小说与现代都市文化》,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所以,将海派和鸳 鸯蝴蝶派的文学都市意识两相对比,它们的思想资源也是不同的。我们只能感叹于中国 现代文明的发展在一地之内的不平衡性,想到它们的错位,而主要不是想到他们有什么 相互继承关系。 三 说到雅和俗,在文学面向市民读者、面向消费,因而全部或部分地走向“通俗”这一 方面,海派和鸳鸯蝴蝶派倒是最有接近点的。 海派的雅俗善恶二元混杂,来源于上海这个商业都市的二重性。一方面是新生的、有 活力的现代都市;另一方面,因为有旧文化的多层包围,因为现代性质的文化消费并不 能排除消极面,现代文明也能媚俗,它就呈现出善恶兼备的形态。又由于读书市场的商 业趋利作为重要动因,海派如想无限地求新求奇,就要发展自己的先锋性;如从众、从 俗、从下,就会追求趣味,反对崇高,扩大自己的通俗特征。海派的雅俗,还同上海这 个都市的读者分流有关。雅是为了呼应这个城市的雅读者群,包括洋行、海关、银行、 公司的写字间读者,也包括铁路、邮政雇员的一部分及大中学校师生的一部分(即有的 是海派的读者,有的则构成激进的左翼读者群)。俗是为了迎合通俗读物的读者群体, 如低级职员阶层、广大的店员阶层和其他居住在石库门房子里的市民阶层。这样,海派 在上海的先锋文学市场和通俗文学市场两边都占据了位置:表现都市新的观念、新的生 活方式的海派文学,由先锋而高雅;俗的支流则表现艳情、恐怖、骗局,收集城市奇闻 ,制造软性文字,由通俗而低俗而媚俗。在通俗文学市场之上,30年代的海派同生命力 顽强的鸳鸯蝴蝶派终于遭遇。 综观上海的小报、画报的历史,我们一时几乎难于辨认海派文人和鸳鸯蝴蝶派文人了 。小报从晚清诞生,一路下来比较有名的如《晶报》、《社会日报》、《立报》、《辛 报》、《力报》、《海报》、《吉报》、《铁报》、《亦报》等,在城市的覆盖面都颇 大。起《福尔摩斯》、《金刚钻》、《开心报》这样名字的,当然娱乐的意图自明。还 有“白相人”办的报,有“花报”,不一而足。可能有操守的鸳鸯蝴蝶派作家也只肯在 像样的小报上露名,但有的海派作家不避小报,比如张爱玲。她看小报,也在小报上发 小文章,发过议论说:“我对于小报向来并没有一般人的偏见,只有中国有小报;只有 小报有这种特殊的,得人心的机智风趣”[7]。 在上海40年代的市民读者群手执的文学读物里,我们也一时难辨海派的作品和鸳鸯蝴 蝶派的作品了。因为原来20年代末读鸳鸯蝴蝶小说的老市民(比如鲁迅的妈妈鲁瑞老太 太不读儿子的新文艺,而只读鸳蝴体小说),和读新感觉派“穆时英风”文字的新市民( 如沈从文不屑地提到的“一面看《良友》上女校皇后一面谈论电影接吻方法那种大学生 ”[8]这些人),两者是泾渭分明的。到了沦陷时期的上海,鸳鸯蝴蝶派明白新市民读者 是它们的唯一选择,因为20、30年代出生受新式教育的年轻一代已经开始看小说了。于 是,《杂志》、《小说月报》(顾冷观主编)、《大众》、《春秋》、《万象》这些40年 代的流行刊物,有的是鸳鸯蝴蝶派文人编的,有的是海派文学家编的,居然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各期的目录上,郑逸梅、张狠水、程小青、张爱玲、孙了红、施济美、周瘦 鹃、施蛰存、沈寂、包天笑、徐卓呆、予且、丁谛、周楞伽等的名字同时出现,打成一 片。(注:如将这五种杂志两类作家的名单抄下,委实太长。这里主要录于《万象》, 分开来,鸳鸯蝴蝶派作家有郑逸梅、张恨水、程小青、孙了红、周瘦鹃、包天笑、徐卓 呆,海派作家有张爱玲、施济美、施蛰存、沈寂、予且、丁谛、周楞伽。)30、40年代 成名的海派作家,许多人的作品模糊了纯文学和通俗文学的界别,有的成为纯文学和通 俗文学的两栖人。张爱玲的大部分小说如《倾城之恋》、《红玫瑰与白玫瑰》、《金锁 记》,纯文学性和通俗文学性兼有,思想意识偏浅的像《多少恨》、《小艾》是通俗作 品,而《封锁》无论如何只能算纯文学作品。予且的情况要单纯得多,他的长短篇小说 《如意珠》、《凤》、《七女书》等,全部是分不出纯文学和通俗文学的。从当时一部 分畅销文学杂志的面貌上,能分明看出两派在通俗层面上杂糅的格局。 不过,杂糅的局面也仅止于杂糅而已。两派的小说这时可以都写家庭婚恋题材,叙述 方式和叙述语言可以很为接近,但思想意识仍不在一个层次上。试以周瘦鹃的《秋海棠 》和张爱玲的《金锁记》作比,《秋海棠》在社会上的影响要大得多,知名度也高,可 两者还是无法放在一个层次上阅读接受。我们还可拿几个鸳鸯蝴蝶派和海派前后接替办 下去的著名刊物来研究,同样能发现这个问题。像《良友》,一个1926年2月创刊的画 报(文字部分一直占相当的比例),最初由伍联德、周瘦鹃先后编辑的时期,它是鸳鸯蝴 蝶派的刊物。1927年3月梁得所接编,编到1933年8月为止,大力推行改革,每期能发行 到四、五万份之多,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东南亚发生广泛影响。他改革的方向是让《良 友》陡然成为海派画报,而不是让它由“鸳蝴”自然演变为海派。因梁得所需要学周瘦 鹃的地方不多,即便是最接近的封面女郎,也从妓女一变为职业妇女、电影明星了。其 它像大量增加世界美术摄影作品的介绍,增加现代科技知识的插页,登载现代派小说特 别是登载穆时英、施蛰存、叶灵凤新感觉派的作品,25期后说明文字用中英文对照等等 ,距离鸳鸯蝴蝶派的旧式气息该有多么大是一望而知的。《万象》也应作如是观。不能 仅看到两派的文章同时出现在一个杂志上,就以为是雅俗渗透的全面完成。《万象》越 两年改由柯灵主编之后,气象大变,成了新文艺海派杂志,衣食住行和严肃的东西兼得 。但我们读同时连载的长篇小说,张恨水的《胭脂泪》,张爱玲的《连环套》,师陀的 《荒野》,通俗就是通俗,纯文学就是纯文学,中介就是中介,彼此相去的有效距离, 仍是不允忽视的。 最有意味的,是《万象》上关于“通俗文学”的讨论。陈蝶衣提出“提倡通俗文学的 目的,是想把新旧双方森严的壁垒打通”[9]。但他的主张是在通俗文学的旗帜下统一 新旧文学。这怎么可能呢?这不能不说是通俗文学家的一厢情愿了。我们可以说,以往 经过了“工农兵方向”时期的中国文学,某种意义上已经是在“通俗”、“民间”、“ 普及”的大旗下轰轰烈烈地走了一回,但情况怎样?今日的通俗作品和先锋作品的距离 似乎仍没有缩小的迹象。所以说,人为地去规定纯文学和通俗文学的结合是不会奏效的 。假如认真地去研究海派文学与鸳鸯蝴蝶派文学的历史,看这之间新文学如何影响于旧 派通俗文学的现代化调整,旧派通俗文学又如何影响于新文学部分地向市场化、市民化 倾斜,倒许是个不无意义的课题。 文学与文化论文:浅谈英美文学教学与跨文化意识的培养 论文关键词:英美文学教学 跨文化意识培养 论文摘要: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形势下,注重跨文化意识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英美文学教学的角度出发,探讨了通过英美文学教学培养跨文化意识的重要性,培养跨文化意识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利用英美文学培养跨文化意识的教学思路。 随着国际经济、文化、政治等领域发展步伐的加快,交流日益频繁,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交往合作更加频繁,国际交流也越来越广泛,多种文化相互交汇碰撞、交流融合,在这种环境下,如果不了解英美国家的风俗文化、行为习惯、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不同文化间就会产生误解甚至冲突,影响交际的顺利进行。由此,外语教学中,关注目标语文化,提高跨文化意识,注重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就显得尤为的重要。“跨文化意识”是指外语学习者对于其所学习的目的语文化具有较好的知识掌握和较强的适应能力与交际能力,能像目的语本族人的思维一样来思考问题并作出反映,以及进行各种交往活动。具有“跨文化意识”的外语学习者能自觉地消除在与目的语本族人进行交往时可能碰到的各种障碍,以保证整个交往过程的有效性。外语教学不仅仅是语言知识的学习,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又是文化的一部分,外语教学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包括文化知识和文化意识。文学又是文化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始终与文化相伴相生。因此,通过英美文学认识英美文化、培养跨文化意识是一种有效的教学途径。 一、英美文学教学是培养跨文化意识的有效途径 首先,文学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民族个性的重要表现形式。文学作品所包含的文化知识、文学知识及其具有的哲学、人文、美学等价值是某一民族社会文化的缩影,是学生了解英语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思想观念、风土人情等文化因素最鲜活、最丰富、最直接的材料。通过英美文学认识英美文化和国民性格是一种基于文化认知和文化认可的跨文化交流层次,它的重心是拓宽学生的文化视野和思想疆域,提高综合人文素质,培养跨文化交际的意识和能力。文学是培养学生的文化意识、提高文化修养的重要源泉,涉猎古希腊、罗马神话,了解基督教《圣经》故事及人物典故,熟悉一些神话传说中的神抵,可以拓宽知识面,开阔视野,有利于语言学习中文化因素的积淀。 其次,文学是提高文化素养和学习语言的重要途径。语言同文化是密不可分的,文学是语言的艺术,又是艺术的语言,是学生学习和模仿最理想的语言和文化材料。特定的文化常常在其语言中留下深刻的烙印,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学生除了要对原文语言有精确的理解和把握之外,还要对两种文化,尤其是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西方文学实质上就反映和代表着西方文化,优秀的文学作品既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又是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语言源泉。新《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清楚表明,文学课程担负着提高学生英语水平,培养学生审美情趣和跨文化意识的双重职责。 再次,文学的生动性和通俗性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求知欲。“文学是最优美的语言,如果我们要学习和获得最优美的语言,我们就必须学习文学。”(李赋宁语)语言文字的魅力在文学作品中体现得最为充分,因为文学是语言的艺术,它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学习英美文学,不但可以在接受作品内容情节的同时,掌握语言这个工具,文学作品中渗透的跨文化意识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刺激学生的求知欲。因此,在语言教学和学习中,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文化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广泛阅读优秀的文学作品,了解有关西方的哲学、历史、人文地理、风土人情和社会风俗。 二、培养跨文化意识应遵循的原则 在外语教学过程中渗透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即实用性原则、阶段性原则、交际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要求教师所提供的语言材料,导人的文化内容与英语学生所学的语言内容密切相关,同时应突出语言的生动性,情景的真实性,材料的生活性,培养学生的情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培养学生对自己民族的了解和热爱,对他民族文化的理解和尊重,从而使其形成合理的跨文化心态。 阶段性原则要求文化内容的导人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语言水平、认知能力和心理状态,根据学生语言的发展水平和接受能力,采用由浅人深、由表及里的渐进教育方式,让学生充分了解所学文化内容的本质。从介绍英语国家人民的日常生活开始,逐步更多地涉及他们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人文地理等,以至更深人地探讨人生态度、道德价值观等。 交际性原则认为培养跨文化意识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既然语言是交际的手段,又是文化的载体,那么,教师就有责任提高学生的跨文化意识,让学生在学习语言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学会了解所学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风土人情和生活方式,使文化通过语言的交流得到传递沟通,语言通过文化的渗透得到合理的交流发展。 三、利用英美文学培养跨文化意识的教学思路 首先,教师可以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挖掘教材所蕴含的丰富的文化内涵,培养和渗透跨文化意识。广泛阅读优秀的文学作品,了解和熟悉西方文化并从中汲取有益的东西,才能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和语言水平。教材中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因此,教师不能把课文仅仅当成单纯的语言教材,而要充分利用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让学生放眼世界,扩大视野。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对英美文化的敏感性和洞察力,教师还可以配合教材内容恰当地补充相关的文化背景以及中英文化差异的知识介绍,使学生在具备一定的语言交际能力的同时具备应有的文化交际能力。教师在授课时采取启发和引导的方式,让学生设身处地去感受体验,鼓励学生发表个人独到的见解和进行相互之间的讨论,使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到文学教学课堂中来。教师要培养学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不能一味地进行理性的抽象与概括,不能要求统一理解模式和死记硬背。这样,才能使学生切身感受语言大师们的语言艺术、学习巩固语言知识的同时,也让他们学会从文学作品中认识社会、体验人生,感受不同的文化内涵,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文化意识。 其次,教师应尽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辅助文学教学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多媒体技术具有信息容量大、内容丰富、效率高、覆盖面广等特点。在英美文学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利用计算机软件或课件、录像机、投影仪、光盘等直观有效的手段。除了课堂教学外,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在课外也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课外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观看由名家名作改编的电影、欣赏精彩对白或学习英美国家文化背景知识,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让思维突破原有的束缚,在宽松愉快的环境中培养想象力和创造力。另外,学生根据原著自编自演也是非常有效的学习途径。学生在编、导、演的过程中,能充分理解把握原著的历史背景,穿越了时空与文化的差异,与文学作品作直接的对话。 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引导学生阅读大量的英语经典文学作品,积累有关的文化背景、社会习俗、社会文化关系等方面的材料。阅读能使学生了解英语在不同语境中的语言风格的知识,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教师在教学中,指导学生运用正确的方法将自己在文学作品鉴赏过程中获得的对作品的理解用文字表达出来,以深化对文学作品的理解,同时又培养了学生的鉴赏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文学作品的阅读可以从易到难,从简写本开始,逐步过渡到读原版作品。这里阅读文学作品不仅指小说,还包括阅读报纸杂志、时事等。因为现在的刊物集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有助于学生了解当前社会动态、科学文化的最新成就和英语语言发展新趋向,获取丰富的跨文化知识。 一个优秀的外语学习者,不仅是一个语言工具的使用者,还应该是另一种文化的接受者,加强大学英语教学中的跨文化意识的培养,才能促进学生更好的学习目的语。文学作品隐含着对生活的思考、价值取向和特定的意识形态,因此,学习英美文学是了解西方文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可以接触到支撑表层文化的深层文化,即西方文化中带根本性的思想观点、价值评判,西方人经常使用的视角,以及对这些视角的批评。只有通过研读英美文学对西方文化有深层次的了解,国际化人才才能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轻车熟路,立于不败之地。 文学与文化论文:谈网络文学创作的文化抉择与现实困境 [论文关键词]网络文学 时尚 文化 现实困境 [论文摘要]作为一种新的创作潮流,网络文学在引起轰动后,却在时尚的光环下渐显疲态,遭遇到现实的困惑与尴尬。呈现出后劲不足的态势。本文立足于上世纪末中国网络文学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 当今网络文学发展的最新进展的表征 ,试图从其文化和文学的现实问题等方面入手,力图揭示网络文学在当代的文学境遇,从而为探讨使其成为真正“文学”的途径和方法找到能以疗救的症结所在。 作为一种新的创作潮流,网络文学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网络文学一方面打破了传统文学一元统治的文化语境让文学写作更富有张扬的活力;同时在客观上,网上的写作传播方式已日益形成一种新的文化消费时尚。另一方面也就难免鱼龙混杂,作品良莠不齐。网络上的“文学世界”春草疯长,众声喧哗,百无禁忌。它所具有的生猛无羁,靠的是网络写作自由氛围和传播的优势 ;它的良莠杂芜,却是因其外在的历史 、社会、文化因素和本身存在的缺陷及问题使然,以致网络文学在时尚的光环下渐显疲态 ,遭遇到现实的困惑与尴尬。 一、 文化上的困境和尴尬 任何艺术的发生,总是以一定的文化作为语境的。文学从来都是隶属于文化,而网络文学正是通过奠基于网络文化的精神领域才获得 自己的根基。但在文化背景和选择上,网络文学们将传统和时尚两种不同的文化刻意放在对立的文化背景上加以渲染,而不是从整个人类文化整体的角度加以考虑。因此在突破主流话语的同时难免矫枉过正,遭遇了另一种尴尬。 这种困境首先表现在文化身份的焦虑与尴尬。不可否认,网络文学是当代文化中一种时尚而又颇具争议性的文学形式。它借助于现代最新的传媒手段而兴起,以强势的科技背景冲击着传统的文学方式。毋庸置疑的是,网络文学也存在明显的弱点和缺失。“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其自身的开放性、全民性、共享性,造成 了话语权力扩散的最大化”。自由、平等、互动、随意性、民间审美意识等等,本是网络文学追求的标志性特质。然而在当代以消费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语境下 ,网络文学在轰然崛起的商业流行话语面前频抛媚眼,显示了一种投降姿态 ,走向呈现出一种明显的矛盾状态。网络文学游离于传统之外,努力建立起 自身的话语体系,形成独有的后现代品格。同时,为迎合读者 口味,创作大多为快餐式消费为主,缺乏人文情怀,在媚俗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一部分网络作家在商业包装下从幕后走向前台,希望提高作品的商业价值 ,渴望跻身于主流话语。网络文学与传统媒介联手而融人消费文化的生产线 ,网络文学便显现出身份的焦虑和尴尬。 其次,虚拟和狂欢背后的文化危机造成其文化品格的缺失与困惑。网络文学的出现是都市化进程结合科技进步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大众审美趣味和文化需求下,娱乐消费性成为了需要的焦点 ,文学也成了一种可被消费的商品。它审美、教化作用被边缘化,取而代之的是趣味性和时尚性。在这样的社会语境下,网络文学成了肯德基一样色香味美的快餐 ,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而日趋平民和世俗。人们已经不再期望从它那里得到精神的荡涤,而只是寻求快乐和欲望的满足。目前,人们在喧闹四起的大众文化领域中所见到的更多是愈演愈烈的高技术复制、朝生暮逝的时尚变化,以及即时性的情绪宣泄或心理反应,而长时间的精神性磨练被降格到最低的限度,心灵的玩味和孤独的冥想几乎失去了存在的地盘;这无异于把艺术的精魂推向了消亡的边缘,正是对人生审美过程的衰退的一种回应,意味着人的生命感受正面对着一场很有可能失去 自我提升力量而走 向凡庸的精神历险。一切神圣、崇高的东西在网络的世界中遭受了消解和嘲弄。 因此,网络作为一种文化现象,通过培植网络文学这一新兴的文学样式,对文学的创作和接受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由于自身存在的不足,决定了它目前难以从根本上动摇传统文学的地位。在网络文学文本中,有相当一部分缺乏对社会重大问题、人类生存境遇等终极价值的关怀,还有一些只是纯粹宣泄作者本人生存的怨愤、迷茫与困惑,它们对畸形人生的不满与牢骚,远没有传统文学对现实的批判来的犀利。因此,就文学所应有的刚性和硬度而言,网络文学比不上传统文学。 二、文学格局的边缘地位和异端效应 在当代文学格局中,传统文学依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保持着强势文化地位。而相对于肇始于民间的网络文学来说其在当下的文学格局中,显然是在文学舞台的边缘努力拼争着。可以说网络文学的写作是一种体制外的边缘写作,网络作家所运用的话语形式是非主流的民间话语形态,他们主观上只是寻找一种能够宣泄的途径去宣泄和释放 ,也就是这种纯粹的我行我素,使其长时间只能在当代文学舞台的边缘向“观众”挤眉弄眼。由于当代文学太多的“另眼观照”和“无奈的被边缘和被另类”,而导致当下的网络文学在当代文学格局中凸现出另类、浅薄和过度商业化的异端效应。 从“另类”到“有意无意地归顺”。“另类文学”似乎是“前卫文学”的代名词,有一些 网络文学或评论者标榜网络文学为“另类文学”,过分地强调它是对传统文学的一种补充,甚至认为网络文学将成为一种主流文学。然而时至今日,网络文学已显露出两大变化:一是一批网络浮出“网”面,二是网络文学向传统文学的“归顺”与被“招安”一些网络借着网络传播的迅急猛烈之势,背靠网络,面向传统,网上买得人气,再出版印刷纸面文学,并以印数作为成功的参照,这成为当前网络文学的又一道景观,被许多网民戏称为网络文学的“归顺与招安”。当传统文学媒体向某个网络发出“招安”的表示时,某些网络所表现出来的喜悦和成就感 ,令人不能不遗憾地发现,文学的最终权威,依然归位于传统文学媒介。从“另类”到“有意无意地归顺”,网络文学呈现出现实的困惑与尴尬。 普遍的网络文学作品内涵浅薄、思想含量严重不足。网络文学创作者始终将写作视点对准个人,与社会、公共 、国家等集体保持相当的距离,他们虽然获取了个人生存经验,但那是游离于社会经验之外的。没有了社会的有力依托,其结论或其暗示的思想就没有或缺少了社会含量 ;割裂历史就会使人物变的孤单,其性格或情节的发展没有了必要的起始点,因此也就没有了历史的沧桑厚重,其作品势必缺少文学所要承担的思想意识。网络文学恰恰比较多地关注了私人话语、本能欲望以及身体、性等纯物质的东西,而少有理性、精神。他们的作品多是编织灰色的梦,令人压抑 ,个性十足,却又支离破碎,不能给人以强有力的震撼或启迪人们进行形而上的哲学思考或人生思考。许多网络笔下的人物追求的终极 目标是轻飘飘的纯物质的东西,几乎没有引人思考的“形而上”的内容,思想含量的极度不足已成为网络文学作品致命的缺陷。 网络文学活动表现出过分的商业化。今日的中国社会一切活动都被赋予了物的内涵,文学亦不例外。文学商业化、文学走向市场是一个趋势,但在商业大潮的冲击下依然要重视文学的艺术含量。网络文学显然在这方面失于偏颇,他们在文学市场化的道路上虽然走在了前列,但为了突出文学的市场效应他们有时不惜背离文学的创作原则。正如在网络上时而就会冒出的什么“木子美”、“流氓燕”、“二月丫头”……“她们大胆地身体写作,深刻的内心体验被强有力的商业运行包装、改写……于是一个男性窥视者的视野便覆盖了女性写作的天空与前景”。她们一方面高扬女性大旗,对男性无情抨击、大肆鞭挞,高喊男人发达的肌肉没有丝毫的美感。但在市场的巨大诱惑下,她们又渴望“能拥有一个像父亲一样可以覆盖她们的男人”,这种矛盾不能不说是网络文学创作过分屈从于市场的悲哀。还有一些网络较为熟悉市场游戏规则,他们将笔触紧紧抵住市场、抵住物欲化的现实。于是他们在作品中刻意暴露生活的阴暗面,暴露感官欲望,为读者提供各种刺激。以欲望的顶礼膜拜征服读者、征服市场,很显然这样做大大降低了文学的艺术品位,不能给读者提供以巨大的思想震撼,没有引导读者进行自我人格的磨炼以及对人类进行终极命运的思考。 三、写作形态上的困境和批评缺失的尴尬 网络文学的写作形态,显现了网络作家对传统文学现实秩序的态度:即对传统文学现实秩序的渴望进入、逃离与漠视,表达的是网络作家们对传统文学现实秩序潜在的对抗。传统文学的现实秩序、严密的体制对“话语权”的独 占,使得网络作家不堪重压,只能站在秩序之外仰慕大红大紫的同辈,渴望在文坛获得话语权是其深刻的生存焦虑。于是,他们自主选择了在网络中随心所欲地表达来对抗传统文学的现实秩序。 网络文学写作形态的这种对抗姿态,恰恰表现出对传统文学现实秩序的重视与憧憬。从虚幻的稳匿状态向现实主流靠近,网络文学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个是网络写作与传统写作两套游戏规则的间离。网络写作最大的特点就是在虚拟的空间中自由地表达、尽情享受挣脱“话语霸权”的“语言狂欢”,以自己为中心 ,快速生产,一次性消费。网络文学创作的非理性游戏规则 ,使得作家们的“创作”失去制约而显得软弱、无力。要实现网络作家在传统文学现实秩序中“落脚安家”的愿望,网络文学创作必须修改游戏规则 ,但修改的结果也就是放弃和背离网络文学的特质。这是网络文学发展的一个结构性矛盾,也是网络文学写作形态的一个困境。 另一个问题是 :文学主题的严重匮乏。通过纸媒体,从虚拟之境走人现实秩序的网络作家,不管愿不愿意,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虚拟时空的游戏规则,必须接受现实秩序的制约。然而就是在网络中获得高荣誉的作家文本,如果将其放在当代文坛上冷静分析,也会失去它们在网络上炫 目的光环,即使像安妮宝贝这样的网络顶级作家,面对王安忆、铁凝,甚至卫慧、棉棉,其文本主题的可阐释性也会显得单一,剩下的只有主题匮乏的空洞 ,无奈地湮没于传统文学创作的优秀文本之中。因此具有革命性的网络写作形态却因其文本简单而沦人尴尬境地;缺少认识价值的网络文学主题,使得网络作家在通过纸媒体进入现实秩序获得“一席之地”的可能性再次受到质疑。这是网络文学写作形态的又一困境。 置根于网络写作形态内的网络文学之双重困境 ,使网络文学良性发展的前景并不乐观,失去深度的文化生产和消费,最终只剩下游戏的外壳,同时与其尴尬呼应的却是创作的沸腾与评论界的沉默和冷眼观照。 文学的繁荣和兴盛是由两部分构成的:文学文本与文学评论。任何一种文学形态的繁荣和兴盛也必然是两方面共同兴盛的组合。就当前网络文学的现状而言,一方面是创作的极度热情,另一方面是评论的冷淡。任何一次文学的繁荣都必然伴随大量理论研究的成果,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需要健康说理、鞭辟人里的文艺批评 ,需要一批学识渊博 、学理讲究、深谙文学规律的文艺理论工作者投入其中,对其进行研究评说,规范引导。理论批评的严重滞后,是当前网络文学发展的又一瓶颈。由于批评的缺失 ,网络文学创作与研究中所表现出来的种种误区和问题导致了创作与接受两个环节脱节、作者与评论者之间关系疏离以及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之间不能相互照应 ,从而使他们之间难以开展对等的对话。亦使网络文学理论体系的建构难以实现。 与发展了几千年的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就像站在巨人旁边的婴儿,好与坏只是人们现在的评价。网络文学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新的探索和创造。借用余秋雨先生的一句话 :只有探索着的艺术才是壮丽的艺术 ,只要还有创造的余地,就有无限的可能,无限的前程。 文学与文化论文:当代文学与“大众文化市场”学术研讨会侧记 由上海大学中国当代文化研究中心、上海大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和《文学评论》编 辑部联合召开的“当代文学与‘大众文化市场’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1月2-3日在江 苏省昆山市周庄镇举行。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新 疆等地的三十多位学者出席会议,并就当前中国的文化和文学生产机制,最近十年的文 学创作和文学批评,及其新的可能性等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上海大学的王晓明首先代表会议组织者介绍本次会议的缘起、主题和基本设想。他说 ,从80年代至今这二十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文学与社会的变化同步,进 入到一个关键、但又令人感觉困惑的阶段。我们都认为现实环境所呈现出的一切已经改 变了我们以往的生活;而对那些引起文学和现实生活变化的各种因素却又缺乏认真的分 析研究和透彻的见解,对其中新的可能性的方向并不明朗。他指出,要想回答大家的困 惑所指,短期内靠个人的努力并不能完成,需要我们大家一起讨论,充分交流彼此的意 见。他还说,为避免这次学术讨论会异化为一种形式,我们没有惊动学术界的前辈,也 没有请各级领导为会议“打开场锣鼓”,甚至没有按照所谓国际会议的惯例,要求提交 并宣读论文,更不组织旅游活动;而是充分利用会议的四个半天共八个时段(每个半天 分发言与讨论两个时段),讨论中你来我往,使问题从表层而至深入,在充分展开批评 和反批评中,使真正有价值的思想观念在分歧中慢慢呈现出来。 (一) 如何认识当前文化/文学生产机制是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王晓明认为,当前文化与文 学的生产机制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以文学为例,五六十年代国家主要通过作家 协会和出版机构来组织和管理文学活动,现在这种管理的重心明显向出版方面转移;而 出版社一方面产业化,以追求利润为原则,另一方面又是国家体制的一部分,具有垄断 性,它对文学的管理就尤具特色。他同时列举从文学教育到社会对历史的集体记忆等多 方面的因素,认为这些都构成了当前文化和文学生产机制的重要部分。他强调,今天的 文学研究应该充分考虑生产机制的影响,才可能对当下的文学创作和批评作出贴切而深 入的分析。他同时认为,这方面的研究,如果仅仅援用“文化工业”、“大众文化”之 类西方概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切实而具体的研究探索新的观念和方法。福建师范 大学的南帆说,在这个新的机制中有几个环节是他特别关注的:一是关于市场的概念, 在这里,“利润”是好字眼,但不能仅仅把创造利润当作衡量作品好坏的标准。目前文 化产业的利润仅次于航天业,文化产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但他认为值得注意的是目 前大家都在谈论市场,但是文化市场是值得进一步分析的。现在市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 公平交易的平台,市场已经成熟到可以制造热点的地步,比如,如果你没读过一本十分 幼稚的畅销书,你就是落伍的人,等等,这就是市场所形成的一种新意识形态。二是市 场与话语权力的结合,80年代建立了这种想象:市场是与思想解放联系在一起的;特别 在文化人想象中,市场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对市场的好感主要来自这方面。三是市 场与大众复杂的联系,30年代提倡大众化,连同40年代提倡文艺为工农兵服务,当时的 “大众”是革命主力军;而现在在“大众文化市场”中,“大众”是创造利润的人,虽 然都使用“大众”一词,但其间已经发生了深刻的转化,市场掩盖了许多复杂的历史关 系。 南帆的发言还强调了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他说,文化是意识形态的一个层面,即 使了解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并不一定了解文化与意识 形态的关系。他引用阿尔都塞关于集体记忆的理论,说明一种想象性关系所形成的控制 力量。他说,文化层面的意识形态不容易察觉,它通过符号体系发挥作用,例如在文学 中,在武侠小说中,都可以传递出诸如种族、性别等意识形态的信息。在文化里面,文 学是意识形态变化中非常活跃的因素,文学往往以敏锐而深刻的感性洞察力来宣布恩格 斯所说的“现实主义的最伟大的胜利”。《视界》主编李陀在发言中探讨了文化/文学 生产机制的动力问题,他认为不能忽略民族国家这个动力。在20世纪的世界局势中,地 缘政治成为国际政治最重要的方面,跨国资本在中国经济领域的渗透与反渗透所形成的 张力,已经进入中国文学、文化生活领域。他特别强调应该充分认识这种动力中的张力 关系,比如建设社会主义民族国家与西方启蒙传统的紧张关系,当前不仅精英文化与大 众文化,社会与市场之间也有冲突,我们的会议就体现为与市场的一种紧张关系,对知 识界不能下简单结论。鉴于动力中复杂的张力关系,李陀认为,必须意识到套用西方理 论解释中国经验的有限性,虽然这是一份可贵的理论资源,但对中国经验而言,它不足 以提供有效的反思,也就无法作出有效的阐释。对当代文明面临的危机进行新的阐释性 描述,这是人文知识分子的重要任务,否则无论科技为我们提供多少物质方便,人类都 还是没有摆脱黑暗。总之,李陀认为,我们必须注意分析动力机制的复杂性。 在一般人看来,当今发达的传媒业正在不断缩小传统意义上文学的空间。对此,上海 大学的蔡翔在发言中探讨了“纸面媒体与文学生产经验”的关系。他先着眼于微观,分 析时尚类杂志生产的特点:一,不靠发行获取利润,利润主要来源于广告,并根据对读 者群的定位寻找广告商,再由此组织刊物的叙述方式,因此,它面对的其实是“小众” 而不是“大众”;二,当刊物确定它的读者群的概念后就是叙述,即表达一种生活方式 ,并以此来检验我们的生活是否“时尚”;三,极力抓住未来的可能性,提供关于未来 而不是关于过去的想象,比如关于“家庭”、“幸福”、“身份”、“健康”的未来想 象与可能性。蔡翔认为,正是第二、三部分转化为一种意识形态,由某种生活方式转化 为表意叙事,并成为既定生活模式,生活方式由此被文化工业生产出来,以“时尚”或 “不时尚”的观念来控制我们。再来看文学,从表面看,出版社鼓励长篇小说的繁荣, 但实际上版税的影响非常大,艺术创新在版税制度面前退缩了,目前中短篇小说创作正 不断萎缩,使文学创作的基础被削弱,这将影响后十年长篇小说的繁荣。另外,文学杂 志要进入市场,也产生分层现象,一部分杂志专为“白领”,一部分专为“顶级富人” ……但蔡翔最后表示,有一种真正的大众也许还没进入我们的视野,他们不属于“时尚 的”高档消费群体;就此而言,寻找新的读者也就是寻找没有被遗忘的精神诉求和历史 记忆。南京师范大学高小康关于“市场与文学关系”的发言倾向于寻找文学与市场的同 一性。他说,古人有所谓“著书都为稻粱谋”,对此我们不应该仅仅理解为作家放弃了 精神自主性,也应该理解为是古代文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他们和社会的交换方式。当 代文化市场与传统相比自然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正如历史上商业的发展非但没有破坏文 学的精英价值,而且高效率的市场运行机制将增进文学向多种文化形态发展的可能性, 大众传媒也将促进文学活动的传播。 北京大学的韩毓海在发言中对比西方与中国文化传统的差异,强调中国文化/文学传统 所着力描摹的是一个“情”的世界。他说,无论马克思从研究商品开始的政治经济学理 论,福科对西方以资本为中心社会的批判,还是哈贝马斯对不同时期市民社会、平民社 会和大众社会的区分所做的贡献,都体现了西方的理性传统。他举英国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和文学家笛福为例,亚当·斯密和笛福在历史上作为经济学家和文学家的角色都曾 前后置换,其原因也植根于西方文化注重范畴、实证和条分缕析的理性传统。中国的情 况则不同,他举《海上花列传》和《马桥词典》为例,认为这些小说并非环绕一个中心 ,其中许多非理性行为只能用一个“情”字来解释。像《海上花列传》中三人连环套的 故事情节表明中国人的情的世界如此复杂,以至于有关中国现代性的思路始终没有解决 “情”的问题。“天若有情天亦老”,以“情”来解释翻天覆地的政治革命,也可视作 这种传统的投影。韩毓海的发言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以西方理论诠释当今复杂的中国 文化/文学现实的怀疑。华东师范大学的罗岗对在权力和话语之间运作的文化/文学生产 机制进行分析,他认为比较成功的期刊或媒体书目注意在市场和体制之间寻找平衡,而 不可能长久地徘徊在边缘。他说,90年代以来市场发生变化,新技术的加入,网络空间 的出现,互联网改变了我们对文学和文化生产的看法,而目前社会对新经济的兴起还有 所忽视。伴随网络兴起而诞生的是新经济神话,所谓“眼球经济”,追求点击率,人们 对网络的热情,引起跨国资本和外国基金的关注。文化生产带来新的可能性,比如业余 思想者、写作者和新网络群体纷纷出现。另外,网络已经开始制作自己的经典,像《大 话西游》现象,其实是网络讨论的结果。在进行上述分析后,罗岗还提出网络文学必须 应对的问题,比如在版权、作者和传播问题上如何抵制资本的压制,如何通过技术手段 保护和发扬民主精神,但他认为目前不能高估这种可能性,因为网络文学毕竟徘徊于资 本与市场之间。面对文化/文学生产机制的转变,江苏省作家协会的费振钟对作家协会 在目前文学生产机制中的作用表示忧虑,他认为目前作协的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已不能 满足作家的要求,作家协会无力组织文学生产,作家越来越不愿意参加作协活动,在作 协活动中经常看不到作家的影子。 (二) 如果说,关于当前文化/文学生产机制的讨论是90年代以来文学形势变化所引起的思考 ,那么讨论必然涉及对这十多年来文学创作情况的看法。出于不同的学术背景和切入角 度,大家对这十五年来文学经验的认识和评价也不尽相同。 华东师范大学的倪文尖认为,90年代与80年代文学创作明显不同的是在权力和资本抑 制之间打擦边球,这种关系常常表现为微妙的转换,相互利用,最终目的是满足市场欲 望。90年代文学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利用80年代的文学资源,比如余秋雨的散文多表现 了80年代对文化的理解,再比如90年代的流行歌曲《涛声依旧》的作者其实是80年代的 朦胧诗人。虽然其间有转换得比较成功的作品,但倪文尖对90年代文学创作的总体情况 并不乐观。他认为,这首先是文学观念的问题,即文学是怎样的,文学与经验的联系, 特别是与那种既凝聚着个人化、又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经验的联系。现在关于都市的叙 述中看不到中国都市发生的真故事,故事是套路、模式化的。90年代中期以后,文学中 有关注底层生活的作品,但那底层还是程式化的。从文学技术层面看,小说的呈现能力 如对细节和场面的描写,远不如对故事过程叙述得好,作家的描写能力实在让人不敢恭 维。那些在80年代成名、90年代继续走红的作家的前景也不容乐观,比如莫言的作品忽 好忽坏,表明他对自己的作品缺乏反省和判断能力;王安忆则相反,她是自觉与思想界 保持互动的作家,由于过于自觉,创作陷入另一种观念化倾向。《上种红菱下种藕》表 达了一种情怀,但这种情怀可以写一篇好的散文,作为小说,她最想表达的却不是目前 写出来的。因此,倪文尖认为对90年代文学持反省的态度会更具有价值。 对文学现状的反省逐渐深入到对研究者自身文学观念和研究方法的反省。复旦大学的 郜元宝对一部分会议代表研究方式的改变提出质疑。他说,在座的一些批评家在80年代 都曾经是名副其实的“赏花人”,但今天却转向文化批评,只问“种子和泥土”,方法 论上的这种转变,是否意味现代人更关注文学管理问题,而对人的灵魂问题不再关心, 我们在进行文化研究时,从文化跳到文学,但从事文化研究后还能不能回到文学研究? 他的意见引起与会者的讨论。南帆认为,“回到文学研究”,这里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文 学研究是什么?人道主义回答是对人的研究,新批评认为是对语言的研究,这些构造本 身即是一种话语,具有意识形态的背景。王晓明说,我们今天所以要来讨论文化/文学 生产机制,恰恰是因为我们觉得在80年代获得的那一套文学观念,已经无法有效地解释 今天的文学现实;但他同时指出,郜元宝的批评包含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值得与会者仔 细思考。李陀对80年代他曾认为文学的根本就在于形式的看法进行反思,他说现在看来 ,在当时背景下形成的这种看法有许多问题,为什么用文学生产代替文学创作?就是为 了打破那种以为“文学是创作主体靠主观建构的”陈旧观念。蔡翔进一步说,作家写作 、作品成为经典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件成品。我们过去只承认主体性,其实也并 不符合当时的情况,比如《重逢》的背后是各种政策和形势参与的过程,80年代的各种 观念支持着作家的写作,像《冈底斯的诱惑》和《棋王》都离不开当时的语境。90年代 的文学作品越来越趋于雷同,文学基础发生危机,恐怕也不应该仅从作家的主体性来考 虑问题。上海大学王鸿生的发言则使郜元宝提出的问题更为明晰,他认为,采取文化研 究的机制把思想吸附进去,使个体、心灵,以及审美和乌托邦走下坡路,我们变成自己 的对立面,似乎个人感性、经验走到头了;另一套术语:民族国家、资本、权力等成为 大辞条。他希望有一部“词典”能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解释,而不是简单地抛弃或词语 之间的断裂。否则,这样的研究将导致危机,因为我们把文化研究出发点上的东西丢掉了。 上海师范大学的薛毅认为,把文学比喻为一朵花,并由此纳入审美范畴,从审美欣赏 的角度来肯定文学陶冶心灵的功能,其实这种审美主张并不能将80年代蔡翔、王晓明等 人的文学批评包容进去。这十几年的文学更无法纳入一个纯粹审美的范畴,比如余华的 《许三观卖血记》,不是作为“一朵花”而获得接受,许三观令人同情的命运反映了文 学表现苦难的主题,对作品的接受是现实市民社会的回应。薛毅回顾现代文学史认为, 文学研究会使文学像花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但文学对现实的关注和揭示也各有不同,他 把《许三观卖血记》和茅盾的小说进行比较,认为余华与茅盾都表现了苦难,但他们之 间的差异在于茅盾努力呈现“老通宝”的命运与社会的联系,并由此揭示了像巴尔扎克 《人间喜剧》那样的社会内部结构,而《许三观卖血记》则把对这层关系的揭示去掉了 。南京大学的丁帆在发言中,主要批评90年代文学的多元化趋向削弱了五四传统中的批 判功能,一些作家在市场面前完全丧失了抵抗能力,文学创作的成功被视为未成名的写 作者进入影视圈的通行证,由于急于瓜分市场利润,创作主体的“我”正逐渐消失,人 文价值立场隐退。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学院派的研究究竟有无用处,持疑问态度。 会上也有一部分学者试图从文学与市场的互动关系中对90年代的文学作品进行分析。 武汉大学的昌切认为,对于90年代文学中灵肉二分写作现象的批判,缺乏一种历史的比 较。他认为,在物质生活匮乏的时代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作品;“欲望化写作”完全投合 于市场,因为市场的规律就是不断刺激个人的欲望,满足新的消费观念。深圳文化研究 中心的尹昌龙则从文学研究如何进入市场的角度提出,应该看到90年代文学建立了一种 新的文学的“公共性”。当内地普遍认为“文学失去轰动效应”的时候,在深圳,文学 类的销量则仅次于经济类读物,新的文学与大众公共性之间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关系。具 体说来,文学一方面与市场建立一系列新的联系,比如文学与影视创作的结合、利用文 学和文化的公共资源,等等,与体制、主旋律、反特、黑幕、官场、人性等各个方面发 生复杂暧昧的关系,重新站稳脚跟;另一方面,文学扮演了“梦工厂”的角色,比如在 打工文学杂志中“每个人都有做太阳的机会”这样的创作意向,就很受市场欢迎。尹昌 龙认为,与80年代不同,知识分子讲“独立承担”并不是简单的事,而意味着重建无数 复杂的联系。山东师范大学的吴义勤认为,人们对90年代“新生代”小说有许多批评, 但这是在文学理解上的分歧。90年代“新生代”小说是对80年代文学倡导人的尊严和个 性的写作,以及先锋写作的现代化诉求和西方模式化的一种反叛,它以一种镜象的方式 ,从时间向空间概念转化,以证明这些作品中的“新启蒙”所建立的一种意识形态观念 合法性,比如其中女性对男性的启蒙,老板对知识分子的启蒙,儿子对父亲的启蒙,等 等。 (三) 文学批评是当代文学研究者介入现实的重要途径,但以怎样的方式谈论文学,包括阐 释历史与回应现实,八九十年代实际上有许多分歧。关于不同的文学观念是导致分歧的 主要原因,与会者都有共识,但同时大家也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将观点和 分歧明晰化,不在一些枝节问题上兜圈子、打空气拳,而在相互交流与论争中,使研究 得以进展。 北京大学的李杨说,《南方周末》曾组织作家谈作品获奖的理由,有些作家把文学创 作归因于“热情”和“真诚”,这显然不是我们所期待的回答。因为真诚和热情的作家 并不一定写出好作品。为什么有这种回答?表明文学观念出了一些问题,这也是我们的 会议需要回应或给予描述的。80年代关于文学的讨论,使文学观念建立在文明与愚昧、 传统与现代等二元对立的个人主体性基础上,这种文学观念是当时现实和政治的产物。 那么,现在什么是中国的现实?现实改变了,全球化带来的不平等并不是多数人的暴政 ,不是个人化不足,而是个人化过度,像“欲望化写作”、“下半身写作”这种所谓纯 粹个人化经验实际上是商业化的,最不个人化。一部分人身体的快乐是建立在另一部分 人身体的不快乐上,一部分人的思想“解放”是以压抑了另一部分人的思想解放为前提 。李杨认为,今天讨论文学,不应该把文学与政治理解为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文学作 为话语层面的一种知识,它是一种制度和政治。如果文学脱离政治,文学还能做什么? 它还能用什么方式建立与现实的联系?我们今天“捅破窗户纸”,也就是要建立文学与 政治的联系。李杨还认为,不可能在国家政治与日常政治之间划一条界限,对此西方社 会学家已表示怀疑,因为关于谁的日常生活,这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在文学与政治 的问题上,李杨认为,他并不想建立知识分子的总体形象,而应有个人承担。复旦大学 的倪伟的发言强调了文学对社会环境的关注,他说,文学从来不曾剥离政治,“个人写 作”和“身体写作”的问题不在于作品写了“身体”,而在于应该写出烙刻在身体上的 各种社会烙印。他认为,文学批评有时对作家产生误导,使作家陷入理念和简单化。虽 然批评中有赞美,当一个“赏花人”也没什么不好,但他本人对分析培植“花朵”的土 壤更感兴趣。 郜元宝不同意李杨的看法。他说,从中国文学史看,不是文学没抓住现实,而是缺乏 那种脱离现实的文学。因此为文学辩护或唾骂都有道理,但都落空了。亚当·斯密的蓝 图在茅盾的《子夜》中不可能实现,读中国现代文学经典,除了鲁迅,还有什么作家作 品?第一流作品可以提供了解心灵,第二流作品可以提供社会学资料、文献材料。鲁迅 的许多创作完全是一种纯文学,但这样的文学被斥为“反动的文学”,左翼恰恰是在现 实层面把鲁迅否定了。别林斯基的“现实”是从先验的概念推演出来的,不是我们意义 上的“现实”。我们的“现实”恰恰是一个主客体分裂的概念。清华大学的旷新年则从 知识话语的角度强调文学与政治、现实的联系。他首先表示在争论中任何人都不可能说 服对方,正如波尔所言:“不是一种理论战胜另一种理论,而是一代人死去了,另一代 人成长起来。”80年代以来,围绕人和自我一直在打架,旷新年说,他不相信“自我” ,“自我”本身是一种知识的建构。每个时代的流行真理,都会找到一个新的“自我” 。针对有的与会者在发言中认为文学应该强调“伦理”,旷新年认为,这个问题归根结 底还是那一句老话说的,什么阶级说什么话,男人和女人、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伦理 不会一样。伦理的前提是政治,无论日常政治还是国家政治,每个人的政治态度不同, 伦理也不同。这个问题牵扯到对文学史的评价,旷新年强调“文学是时代的”观点。他 说,每个时代有自己的文学,但现实是:在一个时代是文学,在另一个时代就不是文学 ,正如80年代对“十七年”文学的排斥。其实把80年代文学说成是纯粹的文学也是片面 的,新时期文学话语是与第四次文代会的政治文件联系在一起的,80年代提倡人性,表 现爱情,但也有被压抑的话语,如关于阶级和政治。 苏州大学的王尧在发言中注意到学院研究在介入现实批评时的差异,他认为这些差异 其实在六七十年代的文献中也可以找到,只是人们很少关注那段历史。他还提到纯文学 批评家很少谈“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对这些作品而言,六七十年代的文学经验是否 还有合理性?他还谈到,当前的文学批评受大学体制牵制,批评文章获奖难,如果变成 专著才容易获奖。这是体制问题。扬州大学的徐德明着重分析了当代小说的暧昧身份。 他说,当今小说是什么?其中隐含着主体的暧昧,审美的暧昧。首先关于主体,在当今 小说家那里,人死了,身体却很活跃。身体视像化,个人的想象空间被排拒,被忽略。 他由此认为,今天是一个从崇高走向卑贱的时代。其次语言缺乏个性化的表达,大家用 差不多的语言来说媒体教的话,而媒体教的是大众化的群体语言。徐德明不同意倪文尖 认为近些年的作品“描写”不好但“叙述”好,他说,这些小说家不仅描写得不好,叙 述也不好,因为描写和叙述不能脱节。小说家与一般人在生活中一样,以牺牲美为代价 ,因此读者的迷惑和作者的暧昧是必然的。 (四) 关于文学创作和批评的新的可能性,王晓明针对会上对茅盾《子夜》的不同评价,阐 述他对未来创作和批评的看法。他说,会上有人重新肯定茅盾的创作,强调把人放在社 会关系中刻画,这是和论者在90年代对“私人化”写作的批评联系在一起的。80年代的 现代文学界对茅盾的这种写作方式做过批评性的分析,“把人放在社会关系中刻画”是 作为创作的一个失败来看的。因此,今天若要重新评价,就应该比过去已经达到的分析 更深入、更复杂,而不仅是做一篇“翻案文章”。否则,就很容易给人“你要倒退回去 ”的印象,尽管你实际上并非如此。倘说80年代对茅盾小说的批评有简单化的毛病,忽 略了茅盾小说对人的社会性有更多样的——不仅仅是图解式的——呈现,那就应该把这 个复杂性读解出来。至于90年代文学的“私人性”问题,重要的不是写了身体,而是这 身体是不是写得好,有没有写出生活与人的丰富性。目前流行的“私人化”写作为什么 有问题?就是因为其实没有写出多样的“私”,没有写出真正的“个人”。 北京大学的钱理群认为,首先我们必须研究历史是怎么走过来的,而且我们的研究必 须从中国的真问题出发。80年代强调“纯文学”,我也是始作俑者之一,虽然文学从来 就没有“纯”过,但当时是为摆脱“”的束缚,而且当时提“二十世纪中国文学” 的概念也带有策略性。现在看来这些是有价值和意义的,起过积极作用,但也遮蔽了一 些文学与政治的实际关系,以及文学背后更深刻的原因。到了90年代,对问题越看越清 楚,就应该来揭示那些被“纯文学”观念遮蔽的东西,这不是赶时髦,而是我们必须面 对的现实。他认为,现实的问题不仅是“旧病没好,新病又来”,更重要的还在于我们 今天拿什么来面对现实。他认为应该避免两种倾向,一种是拒绝记忆,社会主义、马克 思主义思潮的合理性长期被忽略,而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认真清理,对这份遗产缺乏 认真研究;另一种是把苏联社会主义整个搬过来。他说,必须研究中国的社会主义,这 是中国知识分子对世界的贡献,也是最好的工作。 李陀认为,当前知识界的检讨表现出一种可贵的倾向,这也是希望的征兆。他说中国 知识界面对两个历史,而西方学者只有资本主义的经验。社会主义有痛苦的教训,这是 不能抹掉的,但对它在这一百年来的合理性也应该进行反思,如果不合理,怎么那么多 知识分子为此前赴后继?所以对两个历史的清理和检讨都重要。关于文学的“反抗”与 政治的关系,李陀认为,拉美文学有强烈的政治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20世纪文学 的顶峰,过去我们对其中的复杂性注意不够,需要今后共同努力。罗岗在发言中强调, 我们过去谈“干预”,总是和国家和行政联系在一起,但忽略了这一切背后话语的介入 ,这是另外一种干预和控制的权力。 会上,围绕文学、人性、政治及其相互关系等话题,大家的看法也是多方面的。郜元 宝认为,搞文学的人不必非认清社会、人、价值体系、现实等问题以后,才能搞文学, 虽然文学有参与这些问题的功能。王鸿生认为,伦理问题是全球化中文学的关键问题, 对伦理的关切不一定给我们带来终极答案,但有没有这种关切就不一样。来自新疆石河 子大学的张吕在发言中,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屯垦戍边的历史,阐释人性、个体与政 治和历史的多样关系,她认为真正的文学应该鼓励人面对现实的积极精神。苏州大学的 栾梅建则从古代文学与纸张发明的关系谈起,考察现代科技进步与文学演化的关系。他 认为,由于电子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图像的泛滥有可能使文学边缘化,但从另一方面看 ,文学也有可能渗透到更宽广的领域。复旦大学的张业松认为,当年周作人讲“闭门读 书”是担心新文学走向载道文学,但他没能力挽狂澜于既倒。20世纪文学家做的其实是 政治工作,因为他不能不做,今天则不同,今天综合国力增强,社会分工不至于混淆。 他据此认为,研究文学的人应该提倡“岗位意识”,这也是承担知识分子的职责。浙江 大学的盘剑认为,在目前形势下,知识分子应该“迎上去”,进入大众文化市场,改变 或提高大众文化的品位。他说,30年代革命文学与商业合作进入市场,取得了成绩,如 果不真正研究中国的大众文化市场,其实批判、反抗都是无力的。苏州科技学院的徐麟 在发言中强调在大众文化包围中精英写作的意义,同时他认为,未来的精英写作应该不 是“代言”,而是指向个人化的表达。华东师范大学的毛尖则认为,面对如此多样的新 课题,现在需要更多实际的研究,并通过具体的工作来推进研究,而不是空泛地坐而论 道。 会议结束前,李陀、南帆、薛毅和王晓明分别就个人体会作小结发言。他们认为,这 是一次比较有学术质量的会,会议气氛好,大家既坦诚的交换了意见,又相互尊重,抱 着诚恳地交流与切磋的态度。虽然大家在以下这些问题上有分歧:如文学是纯粹审美的 ,还是一个与政治、社会相关的话语世界;如何认识新的文化/文学生产机制的巨大作 用;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在中国实践中的思想和文化意义;如何从历史的再 叙述中发现新的可能性,等等。但通过两天讨论,随着这些问题不断“浮出水面”,大 家的认识在原来的基础上都有所澄清、也有所推进。正是因为有这些澄清和推进,这次 会议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例如对当前文化/文学生产机制的研究、对80年代文 学史的重新叙述、思想和文学研究的“伦理”维度、文学的政治性、如何发掘现代文学 的思想资源,文学研究和文化研究的关系……夜幕降临,这次学术研讨会在热烈而意犹 未尽的气氛中宣告结束。 文学与文化论文:文学经典与文化研究的身份政治 近些年,在中国当代人文学科的研究领域中,继全球化之后,文化研究成了新的关注点,并因之引起了关于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论争。本文希望通过文化研究中颇有代表性的萨义德(Edward w. Said,1935-2003)的后殖民主义批评中处理诗歌经典的例子,说明诗歌(文学)在文化研究中其复杂性与多义性被忽视的问题。我的目的,是通过这个典型的文化研究个案,提倡一种能够超越单一的身份政治研究的开放的文学研究立场。 一、文化研究与文学经典 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当代中国,对文学经典的关注,都是出现在文化研究与文学研究的关系的论争之中的一个焦点。依照美国学者乔纳森•卡勒(Janathan Culler)的描述,“文化研究是美国的人文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一项主要活动:一些文学教授已经从弥尔顿转向了麦当娜,从莎士比亚转向了肥皂剧,而把文学研究抛在一边。”1此种现象代表了文化研究相当重要的一面:从传统的文学经典研究转向大众文化研究。限于本文的主旨,我不拟对文化研究的这一层面进行评论。文化研究还有另外一种诉求:用新的理论重新评估与阐释旧的文学与文化现象。在这一层面,文化研究企图包含并覆盖文学研究,企图从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马克思主义等理论出发重新审视文学经典。这种现象同样构成了文化研究相当重要的另一层面。从文化研究的这一层面,自然而然地引申出了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关系问题,并进一步引申出文化研究与文学经典的关系问题。卡勒曾经在其简明但仍不失学术性的著作《文学理论:简短的导论》一书中,将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关系的论争归结为“什么被称为文学经典”与“分析文化对象的适当方法”两个问题。在“什么是文学经典”这一个问题中,存在着对文学经典来说可能是处于反向运动的两面:一方面,文化研究鼓励研究电影、电视及其他大众文化形式,而不是大力促进对世界文学中的经典作品进行研究,这难道不是在扼杀文学吗?肥皂剧是否已经替代了莎士比亚?如果是这样,文化研究是否应该受到谴责?另一方面,伴随着文化研究兴起的理论又给传统的文学经典增加了活力,开拓了更多的解读英美文学经典的方法,而且,文化研究的发展也一直与文学经典作品的扩大相伴。而在“分析文化对象的适当方法”这个问题中,凸显了文化研究与文学研究的矛盾。在此,卡勒似乎是不无担忧地认为:“从长期统治着文学研究的原则——主要的兴趣是个别作品与众不同的复杂性——中逃离出来,文化研究易于成为一种非量化的社会学,把作品视为某种别的东西的例证或表征,而不是内在于它们自身的东西,而且,文化研究也屈服于别的诱惑。”2亦即是说,文化研究热衷于在作品与反映对象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文化产品就是一种处于社会-政治结构之下的表征。”3卡勒将文化研究对文本的这种解释方法称为“表征性解释”(symptomatic interpretation)——与文学研究的“鉴赏性解释”(appreciative interpretation)相对应,并说:“如果文学研究被纳入文化研究名下,这种‘表征性解释’就可能成为规范,而文化对象的独特性就可能被忽视,与此同时,文学鼓励的阅读实践也会被忽视。”4卡勒围绕着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关系所提出的这两个问题,特别是文化研究对文本的“表征性解释”问题,确实是文化研究与文学研究的论争中的关键问题,而且都与文学经典问题有关,前者关系到何谓文学经典,后者关系到对文学经典的阐释。于是,在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关系的论争中,文学经典成了关注的焦点。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关系的论争,在某种意义也就转变成了文学经典与文化研究的关系的论争。这同样也可被视为当代中国关于文学经典的论争出现的背景。 在美国的文学经典与文化研究的关系的论争中,布鲁姆(Harold Bloom,1930-)称得上是独树一帜的“浪漫主义骑士”,在文化研究正在全面质疑与摧毁传统的文学经典的时候,他起而维护“审美自律性”概念,维护传统经典的权威,反对大众文化,反对文化研究(文化批评)对传统文学经典的颠覆。他将女性主义、非洲中心论、马克思主义、受福柯启发的新历史主义或解构主义都称为“憎恨学派”(school of resentment)。5在布鲁姆看来,“憎恨学派的基本原则可以一语道破:所谓的审美价值也出自阶级斗争。”6于是,身份政治成了他们评价并摧毁传统文学经典的基本原则。“现今世界上的大学里文学教学已被政治化了:我们不再有大学,只有政治正确的庙堂。文学批评如今已被‘文化批评’所取代:这是一种由伪马克思主义、伪女性主义以及各种法国/海德格尔式的时髦东西所组成的奇观。”7对此,布鲁姆深感悲哀:“诗歌、戏剧、故事和小说的教学正在被各种社会和政治讨伐的摇旗呐喊所取代。”8或许,我们可以认为,布鲁姆反抗的正是文化研究对文学经典所采取的政治化的“表征性解释”,而对“鉴赏性解释”的缺失深感悲哀与无奈。他所维护的,是经典作品与众不同的原创性与复杂性。在布鲁姆看来,出于明显的社会和政治目的对文学经典的政治化阐释,不能揭示文学经典的原创性与复杂性,是对文学经典的亵渎与损害。 在我看来,像布鲁姆这样全然否定大众文化的价值与文化研究对文学经典可能有的赋意作用,在今日显然显得太具有曲高和寡的精英色彩,并难免显得偏狭。然而,他所提出的文化批评的政治化阐释对文学经典的原创性、复杂性的忽视,确实是值得我们反思的一个问题。对此,我想通过后殖民主义批评的一个个案加以阐释。 二、一个个案:萨义德的身份政治与叶芝的诗 后殖民主义称得上是布鲁姆所谓的“憎恨学派”的典型。简约地讲,女权主义憎恨男性,而后殖民主义憎恨白人的欧洲和美国。对文学研究而言,后殖民主义就是一种典型的对文学作品进行政治化的“表征性解释”的文化批评。萨义德在其著作《东方学》中对大量诗歌文本的分析就是明显的例证。对萨义德而言,还有另外一个相对完整也更好地表现出对文学进行“表征性解释”的例子。这个例子涉及爱尔兰诗人叶芝,出现在《文化与帝国主义》(1993)一书中。叶芝(W.B.Yeats,1865-1939),1923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是20世纪最伟大的英语诗人之一,其作品毫无疑问地是英语诗歌经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文化与帝国主义》一书的“抵抗与敌对”一章中,萨义德专门用一节的完整篇幅讨论了“叶芝与反殖民主义”。使我惊讶的,不是从“反殖民主义”这个角度来解释叶芝的诗,而是萨义德对叶芝及其作品作支配性的身份政治解释中,体现出来的对叶芝的诗及其个人的整体评价与社会身份的期待和指责。 萨义德在讨论叶芝的这一部分文字中,首先为叶芝的文学确立一种与通常观点相左的非欧洲传统的坐标。他认为叶芝现在几乎被归类于现代英语文学和欧洲主流现代主义话语中。萨义德笔锋一转,说:“我认为,尽管叶芝明显地存在于爱尔兰,存在于英国文化与文学和欧洲现代主义中,他的确还代表着另一个引人入胜的方面:他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伟大的民族诗人。他在反帝抵抗运动期间阐述了遭受海外统治的人民的经历、愿望和恢复历史的瞻望。”这样一来,叶芝存在于英国文化与文学和欧洲现代主义中,似乎只是一种浅显的表象,而其深层的意义却在于他是一位“伟大的民族诗人”,“从这一角度来看,叶芝属于通常被认为不是他所属的那个传统,属于反对欧洲帝国主义高潮中的殖民地世界的传统。”9在这个意义上,萨义德甚至将爱尔兰与印度、北非、加勒比、中南美洲、中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归入同一个群体,从而自然而然地将叶芝的文学归入“反帝抵抗运动的文学”,他甚至援引智利诗人聂鲁达的态度将叶芝视为“爱尔兰抗拒暴政斗争的民族诗人”。萨义德将叶芝视为致力于爱尔兰的民族主义复兴的诗人,并认为这样的民族主义复兴的显著特点是:“明确地认为欧洲即西方文化是帝国主义”。从论述的开始,萨义德就以一种典型的文化地理学的划分方式,从具有明显的二元对立特征的身份政治层面将叶芝从通常所属的英语文学和欧洲现代主义文学传统中分离出来,归入另一个与西方文化相对立的反帝反殖民主义的文化传统。然而,只要完整地阅读过叶芝的诗的人,谁都不能否认,在叶芝的诗中体现出了对暴力的怀疑,并进而是对人类文明的失望态度,特别是在后期的诗作中。这无疑是与萨义德的上述判断相左的。为了解决这一困境,萨义德在认同叶芝的诗前后分期的前提下,对叶芝后期的诗歌写作给予了非议。萨义德将叶芝诗的前后分期的界线定在20世纪20年代。他说:“叶芝在20世纪20年代滑入了前后不一致、神秘主义、排斥政治和对法西斯主义(或是意大利或南美的集权主义)傲慢的、也许是迷人的赞美。从这个观点看,叶芝是不可原谅的,不能轻易地被诡辩为消极的乌托邦模式,因为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评价和批评叶芝那些错误的态度而依然将他看作非殖民地化的一位诗人。”10依照对叶芝诗歌写作这一整体评价,萨义德将叶芝诗歌写作的顶锋定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的一段时期,并将其中体现的“英国-爱尔兰冲突”作为“20世纪解放战争的典型”来加以看待,他认为叶芝“最伟大的非殖民地化作品是关于暴力的诞生或者通过暴力诞生而改变的”11。为此,萨义德提到了《丽达与天鹅》(Leda and the Swan,)、《塔》(The Tower)(1928)两首诗。《丽达与天鹅》一诗的主题被解释为对“殖民者”的塑造,这种塑造是关于暴力(姑娘被强奸)和“知识和力量”的获得的,他说:“叶芝把自己放在这样的岔路口:为了变革使用暴力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暴力的结果却要求必要的、如果不永远是足够的理性”。以《塔》为顶锋的他的诗歌中,最伟大主题是“怎样调和殖民主义冲突中不可避免的暴力与不断的民族斗争的政治,怎样使冲突的各方力量与理性、说服、组织的话语以及诗歌的要求一致起来。”于是,叶芝被阐释成了阿尔及利亚的法农(Fanon,1925-1963)一样的思想家、革命者,他说,“叶芝有预见地认为,在某些时刻,仅有暴力是不够的。因此,政治的策略和理性必须起作用。”12与叶芝前期这种“正确的”政治倾向不同,萨义德将叶芝后期诗歌错误的政治倾向称为“反动政治倾向”,并认为这种倾向“扭曲甚至掩盖了他诗歌中对解放者和乌托邦革命的刻画”13。这种反动政治倾向在诗歌中的表现,用萨义德不多但又很概括性的话讲,就是“他在《视线》和后来的半宗教诗歌里创造出古怪、美学化了的历史,把这种矛盾(指爱尔兰民族主义与英国文化遗产之间的重叠造成的矛盾,引者案)上升到超世俗的水平,好像爱尔兰最好在超乎地面之上的高度被对待。”14萨义德评论叶芝的非殖民地化诗歌的这一段文字的最后的结论,也很有意思,他说:“固然,他没有进一步设想完整的政治解放。但是,他对文化的非殖民地化做出了重大的具有国际意义的贡献。”15 原谅我用如此多的篇幅征引、述说萨义德对叶芝的评论。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颇有代表性的文化研究学者处理诗歌文本的个案。在这里,诗人的艺术身份不是评论者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评论者考虑的是叶芝作为思想家和革命者的政治身份,甚至因此非议叶芝“没有进一步设想完整的政治解放”的可能。 在《文化与帝国主义》即将出版之时,萨义德在一次访谈中说:“一边是我的文学和文化的事物,另一边是我的政治工作,而我总是尝试在两者之间平衡。还有就是巴勒斯坦社群。我的意思是说,我有很大程度是对阿拉伯人和巴勒斯坦人写作。”16富有戏剧性的是,也正是在这篇文章中,萨义德还说:“大多数人从文学或知识的议论一跃而到政治的说法,事实上是不可以这么做的。”17在我看来,就萨义德对叶芝的诗的评论而言,他自己何尝真正地做到了“文学和文化的事物”与“政治工作”的平衡?相反,他自己就是他所批判的“大多数人”中的一员,就是“从文学或知识的议论一跃到政治的说法”的。甚至可以说,他在挟持文学以达到政治批评的目的。在这里,叶芝是一个被挟持者,他被挟持着远离了他的欧洲和西方文化传统,而成了亚非反殖民化成员中的一员。只要对叶芝的生平有所了解,并对叶芝的诗有所了解的人,可能都有理由怀疑萨义德这一明显偏颇的提法。从1887年就随家迁居伦敦的叶芝,其文学创作深受英语文学中的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和现代主义传统的影响。在叶芝的诗中,确实体现出爱尔兰与英国的政治与宗教冲突,但这种冲突远非可以上升到爱尔兰与整个英国文化乃至欧洲文化相对抗的高度,至于“明确地认为欧洲即西方文化是帝国主义”的论点,更多地是出于萨义德的杜撰,而非叶芝诗歌写作的实际。无论是从叶芝的作品和个人经历中,想为这一点找到佐证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在诗中寻求非暴力、非政治的文化解决的途径,不仅仅存在于萨义德所谓的20世纪20年代的叶芝的诗中,同样也存在于此前的诗歌写作中,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的叶芝与他终生所爱的爱尔兰演员茅德•冈的一个政治分歧。就这个意义而言,神秘主义的、非政治的叶芝的诗歌作品,正是叶芝作为一个诗人在作品中处理现实政治的一种深邃的艺术方式,而不是对非殖民化的逃避。在诗中,如果叶芝不是将爱尔兰超越到萨义德所讽刺的“超乎于地面高度之上”的高度来对待,我相信,诗的高度则要大大地降低。 注意到叶芝的爱尔兰民族诗人身分是无可厚非的,确实,这不能不被视为是这个伟大诗人的诗歌作品的魅力的深层源泉。但是,以这种身份作为解读他的诗(准确地讲,只是诗人)的唯一正当的入口,并甚至对之非议,认为他没有进一步为民族解放提供一个良方,则不能不说是对诗的非法干预了。如果诗仅仅是一种社会干预,那么,它的力量可能还不如一篇政治论文来得强烈,诗本身就没有意义。诗的意义在于它是鉴赏性的,或者说,鉴赏性是诗的意义的起点。让我们来看一下《丽达与天鹅》这首诗,看看萨义德出于自己的政治目的对这首诗作了怎样的阅读。全诗如下: 丽达与天鹅 猝然猛袭:硕大的翅膀拍击 那摇摇晃晃的姑娘,黑色的蹼爱抚 她的大腿,他的嘴咬住她的脖子, 他把她无力的胸脯紧贴他的胸脯。 她受惊的、意念模糊的手指又怎能 从她松开的大腿中推开毛茸茸的光荣? 躺在洁白的灯心草丛,她的身体怎能 不感觉卧倒处那奇特的心的跳动? 腰肢猛一颤动,于是那里就产生 残破的墙垣、燃烧的屋顶和塔颠, 阿伽门农死去。 因为这样被征服, 这样被天空中野性的血液所欺凌, 在那一意孤行的嘴放她下来之前, 她是否用他的力量骗得了她的知识? 这是典型的叶芝式的神秘主义诗歌文本。20按照叶芝的神秘主义体系,历史的第一循环为两千年,每一循环都由一个姑娘和一只鸟的结合开始,从公元起这两千年是由玛丽和白鸽(即圣灵受孕说)引出的。而根据希腊的神话传说,众神之王宙斯变形为天鹅,使丽达受孕产了两个蛋,蛋中出现的是海伦和克莱提斯纳斯,前者与特洛伊王子的私奔引起了特洛伊战争,后者与奸夫一起谋杀了从特洛伊战争中得胜后返回家乡的阿伽门农。无可置辩,这首诗确实与暴力有关,就字面意义而言,第一节写的是天鹅(宙斯的化身)对丽达的猝然袭击,这可理解为男性对女性的暴力(萨义德似乎是从法律的意义上将之定义为强奸,有过度诠释之嫌),而第三节则叙述了上述这种暴力所产生的另外一种与战争(残破的墙垣、燃烧的屋顶和塔颠)、谋杀(阿伽门农之死)相关的人世间的暴力。全面地阐释这首诗复杂的意义,并非我的主旨,这里我只想指明:如果说,《丽达与天鹅》一诗表现了暴力,那也只是暴力的寓言,其意义不能被阐释为是关于殖民者的暴力的。像萨义德这样武断地认为这是一首关于殖民者的暴力的诗,只有像萨义德那样站在阿拉伯世界的立场,把宙斯所代表的整个西方文明视为与非西方文明相对立的殖民者才有可能。这样,在叶芝那儿,天鹅(宙斯)就成了英国(进而是整个西方文明)殖民者的化身,丽达就成了爱尔兰(进而是被殖民者)的化身。这是典型的文化批评对诗的政治性利用,而诗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与多义性被遮蔽了。这样的文化批评也使叶芝的这首诗仅仅成了可供利用的一份反殖民主义的政治纲领。 同样,《塔》也不是叶芝的政治演讲,其意义不能仅仅从政治的层面上加以理解。如果叶芝仅仅是一个政治诗人,一个萨义德所谓可以与法农相提并论的革命者、思想家,那么,叶芝可就就不是一个伟大的诗人,他的作品可能就不会是文学经典。一个伟大的民族诗人之所以伟大,不仅仅在于他抒写了民族的传统与苦难,就某种意义而言,他超越了狭隘的民族主义,他将这种苦难作为人类的苦难来认识,这决定了诗人的全人类性,离开这一点,我们就无法理解叶芝诗中体现出的对现代社会与文明的困惑与批判。这种批判不仅仅是从萨义德所谓的殖民地生活经验出发的,而是从整个欧洲现代文明的生活经验出发的。就这个意义而言,叶芝在诗中所体现出的萨义德所谓的在“非政治的层面上”消除“政治与世俗的紧张关系的压力”21,不是一种反动政治,而是一个伟大的诗人必然达到的超乎政治的一面所带来的像萨义德这样的文化批评者无法揭示的深刻。 萨义德对叶芝的诗歌艺术避而不谈,这样,他自然也有意地避免了对叶芝诗歌的“象征主义”特点的评价。萨义德只是略带贬义地谈及叶芝诗中的“神秘主义”,其实,就一般的阅读经验而言,这种“神秘主义”与爱尔兰的神话有很深的渊源关系,亦即是说,这种神秘主义是叶芝的诗的民族性的一种渊源,这种渊源使叶芝成为欧洲现代主义文学运动中的后期象征主义的代表人物的同时,又与自己的民族传统深相联结。众所周知,象征主义致力于营造一个富于暗示性的艺术世界,意象与意指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简单关系,而是复杂多义的。而萨义德的分析对叶芝诗歌的这种特点避而不谈,在其作品和意义之间进行了直接的单一阐释,这种阐释是政治性的,取消了文学现象的复杂性。这样的文化批评,确实应该重新审视布鲁姆的如下论断:“这样一来就把审美降为意识形态,或顶多视其为形而上学。一首诗不能仅仅被读为‘一首诗’,因为它主要是一个社会文献,或者(不多见但有可能)是为了克服哲学的影响。我与这一态度不同,力主一种顽强的抵抗,其惟一目的是尽可能保存诗的完整和纯粹。”22如果将“诗的完整和纯粹”置换成“诗的复杂性和多义性”,我就能够完全地认同布鲁姆的这一主张。准确地讲,萨义德所看到的叶芝,只是从身份政治的角度所看到的一个侧面的叶芝,而作为诗人的叶芝远比这要复杂与多义,亦即是说,如果从一个完整的叶芝的角度反观萨义德的阐释,我们不得不承认,萨义德的阐释是肢体不全的。 三、走向开放的文学研究 保尔•德曼在写于1966年的关于法国象征主义诗人马拉美的博士论文中这样写道: 一旦遭遇他的时代,作家有理由质问,他是否应该把自己的精力首先投入他的时代而非他自己的作品?政治行动是否必须优先于诗意沉思?在我们那个时代,这个问题变成了“文学对时代的参予”这样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一个实际上关系到戏剧性的宣传工具而不是(如萨特《什么是文学》中所主张的)小说的问题,因为小说本身就是令人迷惑的和模棱两可的。对于这个问题,马拉美作出了非同寻常的、严肃的抉择。他思想上的成熟有利于他对这一问题的思考。而这就使他免于犯下我们同时代的其他很多人的所犯的同样的错误,即在那个政治化的几十年里,人们求助于社会现实中的集体化和历史性的方面,以逃避个体自身思想意识中的许多问题。(……)马拉美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是不妥协的、令人尊敬的:即以纯内在性的姿态面对时代,且并非出于对历史的冷漠,而是出于对清晰的自我洞察的迫切要求……23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像叶芝这样的诗人的立场理解成与保尔•德曼所描述的马拉美的诗歌立场相通的一种立场,他生活在一个“政治化”的“人们求助于社会现实中的集体化和历史性的方面,以逃避个体自身思想意识中的许多问题”的时代,却以一种“内在性的姿态”面对时代(注意,这里我将叶芝的姿态描述成“内在性的”,而不是“纯内在性”的,与马拉美可能有量的程度上的分别)。或许,我们可以说,一个诗人应有的立场是在“文学场”独立和自主的前提下,作为社会“最自主的动因”(而不是“转变为政客的文化生产者”),“用建立在场的自主和与此相联系的所有价值即伦理的纯洁、特殊才能等等基础上的权威”来“干预政治场”,而不是以牺牲个体思想意识的自由为代价直接参加到政治场中去。24在我看来,这是理解作为诗人的叶芝及其作品的基础。而萨义德对叶芝的政治化解释,其前提即是否认这种文学场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他将叶芝的“文化生产”直接地转义为政客的政治行为,将诗直接转义为拯救社会(爱尔兰)的政治纲领。 从萨义德对叶芝的这一政治化解释中,我们无疑可以发现处于当代的文学研究(文学经典)和文化研究的关系论争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正像《文化研究导论》(Introducing Cultural Studies)的著者所言:“权力已经成为文化研究的一个关键概念。导源于‘文化政治学’观念的文化阐释认为任何事物都是政治的,结果,权力无处不在。例如,在本书中,它被用来理解阶级、种族、性别和代际关系;它被用来阐释身体与对人和地点的表征;它被用来澄清我们对时间和空间的理解。”25因此,我想,下述这样的观点不是出于我个人的曲解,而是文化研究的一种基本事实:众多的文学文本进入了文化研究者的视野,但它们都是作为例证出现的,文化研究者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文本所“给予”的阶级、性别和种族的种种意识形态内涵。正像我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引述的卡勒的描述,文化研究热衷于在作品与反映对象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关系,而文学研究关注的要点却是每一部作品与众不同的错综性。这样,很容易变成卡勒所谓的“非量化的社会学”的文化研究,“把作品视为某种别的东西的例证或表征,而不是内在于它们自身的东西”,就恰恰成了文化研究在面对文学经典时的“软胁”。这甚至在一特定的层次上构成了作为“表征性解释”的文化研究与作为“鉴赏性解释”的文学研究的对立与不相容。 对文学作品进行身份政治分析,过于关注作品的政治内容、作品诞生的历史语境,有导致遮蔽作品多元的、复杂的内涵的可能性。萨义德对叶芝的诗进行政治分析的用意,就本身而论,不能说是错误的,应被视为文学分析的应有之义,其之所以使人觉得有不妥之处,在于他过于片面、极端地阐释了叶芝的诗,对叶芝的诗的多义性和复杂性构成了遮蔽。同样,在女权主义的文学分析中,占主导地位的身份政治既有遮蔽了一个女性诗人那种政治色彩不强的诗的可能,也有全面否定与遮蔽历史上男性作家的不实倾向。这里有一个真实、有趣,同样也意味深长的事例。一个留学国外的中国男性,在一次于国内举办的会议上,申明自己是女权主义者,咄咄逼人地问一个国内的学者,在他编写的一本关于外国文学经典的选本中,有几个女性作家。这个学者先是“失语”,我想他可能是心里在想:“糟了,这下我可能是错了。”在再一次的质问声中,这个学者终于有些胆怯地小声回答只有一个女性作家。这时,这个女权主义者马上就下这样的断语:“那你的文学经典还是男权的打老婆的经典。”于是,与会的诸多学者响起了掌声。这是典型的在政治正确、社会正义的名义下对文学所下的简单宣判。这个事例本身可以成为文化研究的个案。在这个个案中,“选本”应该具有的某种个性被忽略了。也就是说,在一个个人编造的文学作品选本中,编选者是否有这样的一种个性,这种个性使他在无意识中拒绝了几乎所有的女性作家?此外,在这个个案中,批评者甚至没有见到这个选本本身,就敢于给整个选本下这样的断语。也就是说,这个选本本身可能具有的复杂性在这儿是不被重视的。这个个案饶有兴味的,是那些掌声。这是不是说,这种过于简单的从国外直接贩卖过来的身份政治的逻辑,确实能够起到哗从取宠的功效,以至于使许多学者趋之若鹜? 在文化研究占着相当重要地位的今天,对文学作品进行身份政治的分析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前提。就此而言,我们似乎回到了一个空前政治化的时代。文化研究一直在以跨学科的名义从事各种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之间的研究工作,并给人以能够包容这些领域的研究的假象。然而,以跨学科之名从事文化研究的学者(往往是从文学研究者变化而成)极易成为布鲁姆所讽刺的“业余的社会政治家、半吊子社会学家、不胜任的人类学家、平庸的哲学家以及武断的文化史家”。26从上述萨义德的这个在文化研究中颇有代表性的例子中,我们不难发现,文化研究想能够令人信服地包容文学研究,对其自身而言,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棘手之处,就在于文化研究极易为“文化政治学”的批评所左右,而不能(也不愿)充分地考虑文学可能具有的多义性与复杂性。早在1986年,理查德•约翰逊(Richard Johnson)就已经意识到文化研究学术上企图“编集成典”(codification)的危险,他认为“文化研究的力量存在于它的开放性和因之而来的变形和成长的能力”。他主张让文化研究“反映它所研究的对象——文化——的复杂性和多义性品质”。27上述萨义德的文化批评充分表明,对诗歌经典的研究而言,文化研究远非揭示出了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多义性品质”,相反,是过于单一地从政治的角度过度诠释了诗歌。《文化研究导论》的著者曾经这样倡导:“把文化研究视为一个活动的领域,它源自从相互作用和合作到产生新的和富有挑战性的观点和主题的进展。文化研究不是学科之海中的一座小岛,而是一股水流,它冲刷着其他学科的海岸,藉此产生新的变化着的组合。”28这是很有自知之明的建议。如果我们的文化研究者在文化研究学术经典化的意愿中产生一种幻觉,认为文化研究不是这样意图冲刷其他学科海岸的一股水流,就是囊括一切的海洋本身,那么,这种幻觉将会给文化研究自身带来难以解决的问题。换言之,在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关系的论争中,文化研究的学者不应促进其学术研究的经典化,并以之排斥和贬低文学研究,相反,应在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局限的前提下保持其开放性,并能够承认和尽可能地修正自己的局限。 因此,在我看来,解决文学研究的问题,为了超越文化研究的身份政治,有提倡一种新的开放的文学研究立场的必要。这种立场并非要刻意强调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对立,而是希望在卡勒所说的“鉴赏性解释”与“表征性解释”、萨义德所说的“文学的事物”和“政治的事物”之间寻求某种平衡。文学研究者不一定非得在上述二者之间取其一,而是考虑两者兼顾。当然,这种兼顾在我看来仍然还得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在今日的语境中重审并强调文学的独特性。就此而论,布鲁姆的一些论断在我看来是如此高明,能够击中文化研究在摧毁文学经典时所遇到的要害问题。布鲁姆说: 经典的破解者和传统主义者都认为这种最高权威(指美学最高权威,引者案)只能在莎士比亚作品中找到。莎士比亚就是世俗经典,或者说是俗世的圣经,考察前人或后辈是否属于经典作家都须以他为准。这是憎恨学派成员遭遇的一个难题:他们要么否认莎氏的超凡品质(这是痛苦而费劲的事);要么必须表明历史和阶级斗争为何并如何产生出莎剧的这些特质,因为这些特质赋予他在西方经典中的核心地位。 我确信莎士比亚的卓越会是憎恨学派最终无法逾越的巨石。他们怎能两者兼顾呢?如果莎氏成为经典的核心实属偶然,那么他们应该表明为什么主导社会阶级选择莎氏而不是本•琼生作为那样一个随意的角色。 布鲁姆所谓的莎士比亚的卓越其实即是指经典的独创性,这种独创性内在地包含着自身的复杂性与多义性。文化研究在面对文学经典时的问题,正在于无限期地搁置起了对这种独创性的体认与理解。而开放的文学研究则主张,在体认和理解文学(经典)的独特性、复杂性和多义性的基础上,关注文学在文化整体中的地位及其关系。早在写于1924年的《文学作品的内容、材料与形式问题》一文中,巴赫金曾经指出,“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审美,既不理解它与认识和伦理的不同,又不理解在文化整体中它们的联系,那么,甚至连从大量其他语言作品中区分出诗学研究的对象,即用话语表现的艺术作品,都是不可能的。”30所以,他认为:“艺术的自主自立是以它同文化整体的关联,以它在整体中既特殊又必要,且又不可替代的地位为基础、为保证的。否则的话,这种独立性就纯然成了随心所欲;另一方面,又会给艺术强加上与它的纯事实性格格不入的目的和使命,因为艺术对此无以抗衡,单纯的事实只能任人利用;事实和单纯事实性的特征,是不会有发言权的。……要克服艺术研究领域中方法论上纷呈的歧说,不能走创造新方法的路子,即再加一种独特的利用艺术事实性的方法,参与到多种方法的共同斗争中去,而应该在人类文化的整体中通过系统哲学来论证艺术事实及艺术的特殊性。” 31文化研究据说在很大程度上也受惠于巴赫金,确实有重新审视巴赫金的这些论断的必要性。我相信,这种审视将有益于使我们的文化研究学者在避免成为“业余的社会政治家、半吊子社会学家、不胜任的人类学家、平庸的哲学家以及武断的文化史家”(或许还应加上“不合格的文学评论家”)时获益良多。 文学与文化论文: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的多元文化语境对比研究 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的触碰交流始于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国家物质实体呈现裂变、社会群体思潮渐兴鼎革的特殊阶段背景之下,而伴随着中国国家物质基体的制度化转变以及华人群体的迁徙性全球蔓延,作为文化传染重要组件的华文文学也开始突破空间地域的局限而衍化滋生为世界性的文学群落。在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的清季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群体的文本译介、民初的近代知识分子群体的表体形式适应性改良与价值内涵探索性交糅以及当代华人文学世界的新兴创作群体开始立足差异化意识理念与同一化普世价值在文学载体上的融合实现的三大阶段的演变进程中,多元文化语境下的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在表体形式层面的各自异同以及内涵诉求位阶的彼此交融的态势环节,则是切实针对地进行这一二元文化系统的剖解析释的肯綮。 笔者在下文中,将以近现代英美文学与现当代华文文学在文化语境系统中的表体形式特征展现下的骨架构筑、情节铺陈、意象创设以及内涵本质诉求位阶的意识传播、理念折射、价值宣扬等框架类别下的比对参照、挖掘探究作为学理解析的基点导向与途径方式,从而进一步释放散发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在人文价值层面的交互糅合之芒。 一 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文化语境的整体概述 1 英美文学的文化语境的基体架构 英美近现代文学的人文内核是在基于19世纪之前的欧洲文学的基础殖体上的升华拓展,不仅完整地承袭了之前欧洲文学中的自然主义所倡导追求的社会群体在渐进发展的物质社会下的自我价值凸显、自我精神救赎、自我警醒变革,而且也在此基础上适时结合工业文明的阶段现状,逐步上升为个人主体自我创造与社会系统协同变革的理念导向与价值诉求,突出表现就是光怪陆离的文学流派下的文学载体的表体的语言语法的再创式运用、手法技巧的多元化展示以及内在的内涵诉求的另类性表达、普世理念的同一化宣扬。 由于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两大单元的基体架构并未根本动摇散释,所以其流派风格所对应的文学载体的文化语境也明显划分为两大导向下的模式结构,即一方面是在现实主义基本框架下的集中性、理性式、群体化的语境表达,诸如英国的狄更斯、哈代、萧伯纳、毛姆以及美国的马克·吐温、欧·亨利、杰克·伦敦等等;而另一方面则是基于现代主义中的脱胎于浪漫主义的象征主义、意识流等文学理念下的个体化、纯粹性、意象式的语境体现,诸如英国的王尔德、伍尔芙、劳伦斯以及美国的狄金森、庞德、福克纳等等。 2 华文文学的文化语境的属性特征 华文文学与英美现当代文学的现代意义上的基体碰撞,则是在中国国家物质实体呈现裂变、社会群体思潮渐兴鼎革的特殊阶段背景之下产生的一种被动困境下的主动接纳的文化现象。而胡适、鲁迅、沈尹默、钱玄同等以中国文学现代化改革为诉求的先驱群体也在这一时期开始了在中国传统文言文基础上结合进行英美文学进行白话文语言形式上的改良型试验以及渐进式探索,积极译介英美文学作品作为改革之刃,从表体形式到内涵诉求对既存的中国文学系统进行了全面切实的改进试行。 伴随着作为中国文学生息繁衍的精神殖体的儒家思维的渐次解体、白话文作为中国文学现代语言的普及适配以及英美文学在形式内容上与中国本土文学的渐染糅杂,中国文学乃至后来由外迁的华人群体所形成的海外华文文学所共同构建的华文文学现代意义上的文化语境也终于破茧而出,那就是在传承改良中国传统儒学体系的社会群体化价值思维的概念框架下进行文学层面上的表体形式与内涵诉求混合交融的和而不同的整体态势化的推衍延伸,从而表达宣扬华人群体的修齐治平的慎己处世理念。这与英美文学的文化语境的差异就在于其形式内容的单一原体性,而无论华文文学在具体细微的语言词组调度、语法语式变换、情节层次铺陈、思维模式绽露、价值理念宣扬等层面如何演化渐变,具备中国传统意象意境表体特征与内涵价值的以小我见大我、凭平和融激戾、谋不同求共存的淳厚绵长的语境气息都始终闪现,而且历久弥新,这也是华文文学的价值魅力之所在。 二 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在文化语境表体形式层面的彼此同一 英美近现代文学由于是在19世纪之前的欧洲文学的基础殖体上的升华拓展,所以不可避免地会受其导向影响而倾于表象形式对于旧存文学的传承模拟。而且,由于欧洲文学中以古典基体为核心的文学要素普遍都具备显著鲜明的文学层面的价值营养,所以近现代的英美文学的作家群体也乐于从既有的文学传统基体中激发灵感来源、寻觅创作素材以及提炼辅助片段,从而进行文学创作表体形式的具体构筑、修饰改良、探析再造,进而营造所对应的文化语境。 而华文文学的作家群体也普遍秉持“借古喻今,托旧出新”的基本创作思维理念,注重从华文文学的中国文学母体中提炼汲取裨益营养,并结合现代中文以及英美语言的各自属性与彼此特征的契合点,从而创设内核中式、表象混合的专属于华文文学的文化语境。所以,在这一对既有文学体系在表体形式传承改良的层面上,二者具备普遍的客观同一性。 以在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中都具有阶段影响力的象征主义诗歌为例,英国诗人艾略特的《荒原》中就引用、化用了相当一部分古希腊古罗马神话文学中的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以及掌故说理,从而作为诗歌实体铺展形式、丰实内容的辅佐。例如,《荒原》的题辞:“是的,我亲眼看见古米的西比尔吊在一个笼子里。当孩子们问她,‘西比尔,你想要什么?’她回答:‘我想死’”。在古希腊神话故事体系中,西比尔是被太阳神阿波罗爱恋并被施给预言神力的女祭司,但由于她沉浸于短暂的情欲放任于迷失之中,所以忘却向阿波罗讨要青春与健康,终被困于暗寂的魔瓶之中,永受不死肉体的物理摧残与渐灭灵魂的精神磨蚀。艾略特借助这一典故化的文学意象,揭示出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社会系统物质实体的衰亡与社会群体精神内核的幻灭,进而也将知识分子群体所独有的个人主义式的厌世迷惘、困惑彷徨的普罗米修斯之悲在文化语境上表露无遗。 而在同一时期的中国文学体系内的诗人群体也纷纷使用了类似的表现手法来进行传承革新。例如,戴望舒在国内国民革命失败无果后的“寡民忧结”的《雨巷》,以及卞之琳在江南情结浸染下的“化古融欧”的《白螺壳》等代表性作品,都是在继承中国古典文学内涵理念的前提基础上,结合其所接触理解的英美文学的形式内容的契合点,从而进行的现代中文的语言词组重构、句式句法再创以及意象意境新辟。例如,戴望舒《雨巷》中的“丁香一样的结着愁怨的姑娘”的主体意象就精妙无迹地化用了南唐后主李 的《摊破浣溪沙》中的“青鸟不传云外信,丁香空结雨中愁”,从而抒发了迷惘无计、欲行无路的以家国复兴为己任的文人情怀;而卞之琳《白螺壳》中的“小楼”、“石阶”、“小碧梧”则是创造性地将古诗古词的典范意象与现代中文下的英美化的语法句式衔接交互,从而营造了“微愁不弃、玲珑柔婉”的独具魅力的艺术化的感染氛围。而表体形式的渐变改观并未从根本上削减中国式的文化语境的延续衍化,“承古革新,和而不同”是中国文学乃至华文文学的永恒无改的基本创作理念与核心价值导向,而具体直观地表现在文学载体的形式层面就是“中学为主,次糅英美”。 三 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在文化语境内涵诉求位阶的交互糅合 伴随着世界经济物质基体的膨胀性扩充以及全球社会群体意识的普世化延伸,现当代文学系统的发展拓延也呈现出新阶段下的新趋势。英美文学凭借英语语言作为世界性语言交流通用工具的先天优势而呈现强烈的类“扩散侵入式”传染,并基本上占据了人文主义文学体系的全球性的主体地位。而华文文学则在华人群体的全球性迁徙、繁衍的态势背景下逐步融入当地区域的文化系统之内,并渐次衍生构筑了独具特色的海外华文文学体系,从而与英美文学形成分庭抗礼之势。而这一阶段时期的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在具体细致的表体形式层面的意象创设、语言驾驭、句式运用已经渐次模糊,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差异化意识理念与同一化普世价值在文学载体上的融合实现,这一现象在以中国大陆为主体的大中华文学地区已经渐次显现。而在海外华文文学世界中,由于长期渐进的文化磨合,所以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探索支撑与实践验证指引,华文文学在文化语境的内涵诉求层面上的本土化融合交互就更为突出明显。而在对于华文文学精神核心的中国文化价值理念的实效态度上,无论是大中华地区抑或海外华人地区,上传承改良、取精去糟则依旧是基本固定的导向之一。 英美文学的精神基体是人文主义,人文主义所倡导追求的是个人主义下的积极寻求抗争、平等追逐自由、公平参与竞争、实现博爱共存,由于这一具备传承性的精神财富也始终作为英美文学生息繁衍的主动脉而跃动出鲜活张扬、普世大同的人文气息,从而就使得直观有效地“拿来”作为进行社会群体精神革命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武器的实效性得以获得不同意识形态下的社会群体的普遍认同,这一元素在文学概念中也极为契合。而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国家实体也在真正意义上开始了现代工业文明的前进探索,现当代英美文学的人文主义内涵诉求又再次契合了彼时中国文学形式内核亟需调节改良的文化基因的革命化属性,加之海外华人作家群体积极地进行华文文学在本土化文化语境下价值诉求层面的中国式理念的表达宣扬,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在文化语境内涵诉求位阶层面的交互糅合也渐趋加速。 而在英美当代的文学创作中,以商业化包装作为文学载体外表,进而表达自由平等诉求、宣扬共存协作、追求世界大同等普世价值的史诗幻想文学开始大行其道,这一借助传承改良表现形式进行文学载体的内涵价值更新,从而表达阶段时期内社会群体的精神诉求也无疑为当代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的创作鼎革开辟了全新多元的理论模式与实践方向。而同一时期的华文文学系统内的作家群体也开始更为集中式、理性化地解析探究中国主体式的思维理念与行为模式在英美国家的社会系统内的适配交融,通过一系列民族反思文学、乡愁文学、移民文学以及本土化文学的实践谈说,尝试将多元语境下的文学层面的内涵诉求理论转化为可供实践操作的实效性的社会处世理念与行为准则,进而完成华文文学与英美文学在精神内涵价值理念上的交互糅合。 四 结语 在当代全球文化群落交流日趋深层差异化、人文价值撞击度更为普遍剧烈性的阶段背景下,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在多元繁复的文化语境系统单元中所呈现的潜在效用价值的视域也有待进一步纵深拓展。秉持和而不同的基本理念导向,侧重英美文学与华文文学在多元文化语境架构下的表体特征与内涵诉求的交互糅合、佐辅扬升,从而凭倚双元桑海之长风,乃辟挂帆漫航之青天大道。 文学与文化论文:试论校园文学活动与校园文化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 文学活动 校园文化 导向 传播 论文摘要:高职校园文化不但是先进文化的重要源头和创新基地,而且还具有强大的育人作用;同时,先进的校园文化又是高校的灵魂、师生凝聚力的源泉和提高提高校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活跃于校园中各种文学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校园文化建设越来越显现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这对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高职校园文化不但是先进文化的重要源头和创新基地,而且还具有强大的育人作用;同时,先进的校园文化又是高校的灵魂、师生凝聚力的源泉和提高提高校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活跃于校园中的各种文学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相互影响成为高职校园的常青藤。 一、高职校园文化的涵义 校园文化指的是全校师生员工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培育形成并共同遵循的最高目标、价值标准、基本信念和行为规范。它是学校所具有的特定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既包括校园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绿化美化这种物化形态的内容,也包括学校的传统、校风、教风、学风、人际关系、集体舆论、心理氛围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学校成员在共同活动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高职校园文化应该是以人为本为核心价值,全体师生为主体,以创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人文氛围为基础,以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身心素质、专业技能素质为目标,以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网络育人,形成催人奋进的学校精神,促进学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校园文化。 二、高职院校开展校园文学活动势在必行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生产中科技含量日益增加,要求生产者具备较高的知识和技能,在职业能力上不再单纯针对职业岗位,而扩展到增强岗位变化和职业转变的适应性,因此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不仅仅是知识技能的传授,更是一种受用终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素养、思想道德基础的培养,一种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的主动性、自觉性、理解力、归纳力、创造力,使他们在不可预料的未来局势中做出有意义的自我选择,承担起将科研型研究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变的重任。据了解,当前的高职院校,大多是从原来的中专升格来的,学校教育跟着市场走,许多学校为了迎合学生,也为了尽快把学生推向社会,以创造更大的效益,干脆就把文化课全砍掉,只开设专业课。表面看起来学生开心,因为他们本来文化基础就差,自然不愿学。老师教学效率高,两年学完三年的课程。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呢?学生专业知识比较丰富,但人文知识比较匮乏。调查中显示,重专业、轻人文,重专业知识积累、轻综合素质提高等倾向在学生中比较明显。经过学习和实践,学生具备了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实践技能。相比之下,学生的人文知识普遍较差。我真替学生担心,在市场经济下,找工作如此难,一旦他们专业不对口,他们还能做什么?面对高职学生人文素质严重缺乏的现状,开展校园文学活动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借助校园文学活动这个平台来弥补学生人文素养的缺失。 三、校园文学活动形式 1、文学创作。大学里很多社团都被认为是少数人的舞台,只有文学社团是不拘一格的,他面向全体学生。社团内的成员可以进行定期的定向的文学创作,社团外的学生也可以自由地向校报、校刊、广播站投稿,甚至是为班级、学校的宣传栏投稿,可以是瞬间所见、所闻、所想,也可以是从报刊杂志上的摘抄,通过这样的活动来提高学生人文素养。 2、演讲和辩论赛活动。可以是命题演讲和辩论,也可以是自选题演讲和辩论。不论哪一种形式,都能使一部分学生在一定时间抽出时间来探讨相关话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更多的人。 3、猜谜和文学讲座。利用业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猜谜或文学讲座,可以分系进行,形势非常灵活,受益于全体学生。这对培养学生理解传统文化是大有裨益的,不至于走出校门说“鲁迅是外国人”之类的笑话。 四、校园文学活动是传播校园文化的有效途径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生产中科技含量日益增加,要求生产者具备较高的知识和技能,在职业能力上不再单纯针对职业岗位,而扩展到增强岗位变化和职业转变的适应性,因此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不仅仅是知识技能的传授,更是一种受用终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素养、思想道德基础的培养,一种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的主动性、自觉性、理解力、归纳力、创造力,使他们在不可预料的未来局势中做出有意义的自我选择,承担起将科研型研究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变的重任。 我们知道,校园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对于高职学生而言,学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律法规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等等,对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教育历来都是“外施性”的,其效果素来不尽如人意。然而,通过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学活动,却能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已经证明文学是人类最历史而又最现实的自觉兴奋点,文学给人的熏陶、对人的影响力历来是其他学问难以替代的。例如,借助文学社团的校刊,让学生在班上互相传阅,因为是同学们的作品,学生很乐意读,读得多了,茶余饭后相互交流,自然心领神会。还有广播站播出的稿件,宣传栏撰写的文字或粘贴的图片,既是校园文化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的的体现,又是精神文化所在。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理解并接受了校园文化。 作为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的考虑、长远的规划,一旦确定,需要坚持不懈的持续下去,经过时间的锤炼,不断完善,在广大师生的头脑中形成并巩固下来,成为自觉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激励着学校组织及成员共同朝一个目标努力。因此,要充分利用校园文学活动来传播校园文化。 五、校园文化为校园文学活动提供导向 校园文化的最高境界就是精神文化,每一所院校都有自己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共同愿景,校园文化越强有力,就越能统一全校成员实现学校发展目标的行为,就越能更快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而作为传播校园文化的载体,校园文学活动就必须以校园精神文化为轴心,即学校提倡什么、鼓动什么,全校成员的注意力就必然转向哪里。校园文学活动的主题都必须体现校园精神文化。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体现。如确定各种主题的征文活动,演讲活动,辩论赛等,还可以在不同的时候确定不同主题的黑板报、手抄报等,来宣传校园文化。可以说,校园里的一切文学活动都依托于校园文化。有什么样的校园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校园文学作品。 六、校园文化为校园文学活动提供素材 校园文学活动是以校园环境为背景,以活跃在校园中的人为主体的活动。首先,每一所高职院校在校园文化建设中都会精心规划,合理布局,创建优美的校园物质文化。职能部门充分利用校园的有限空间,精心设计,精雕细琢,积极建设富有特色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从中显示校园的文化气氛,使学生在优雅的环境里感受到美的存在和艺术的熏陶。而这就自然会激发学生的创作热情,这些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既是校园文化中的物质文化,又是文学创作的极好素材。其次,学校要创建“以人为本”的校园制度文化来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和职业操守。要保证执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做到有章必遵,违章必究。因此,学生对这些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情况都可以通过校园文学活动展示出来,使校园文学活动的题材更广,也更深入。再次,校园文化中的精髓精神文化建设更是为校园文学活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身边的感人事迹固然可以通过校园文学活动来宣传,如励志教育的,助人为乐的,有敬业精神的等等,可以进行专题讲座,也可以通过文学作品的创作予以讴歌,把精神文化发扬光大。同样,那些与校园精神文化背道而驰的假恶丑现象和不和谐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校园文学活动形式予以批评。总之,在高职院校中,正在不断完善中的校园文化为校园文学活动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使得各院校的校园文学活动生机勃勃,成为高职院校的一颗常青树。从物质环境到制度理念,从集体规范到人际关系,从举止仪表到教室的布置,校园文化建设始终围绕着学校的发展目标,都给每个校园人一个具体可感的参考系,并传递出一定的价值观信息,从而使校园人积极地从周围环境中接受那些大家所公认的或学校倡导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我们知道,校园文化在学校教育中具有多种功能,以学校精神为核心的价值观被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共同认可以后,就会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给生活在其中的每位校园人以深刻的影响,激发其产生一种自觉的内在驱动力,主动地去完善自我。同时它对每个校园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校园文化通过校园文学活动使身处其中的每一个成员有意无意地在思想观念、行为准则、心理因素、价值取向等方面得到“春风化雨”、“润物细无声”般的熏陶和影响,就会形成与群体一致的文化意识和文化品格与文化气质,从而实现对人的精神、心灵、性格的塑造。因此,校园文化主导着校园文学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校园文学活动则让校园文化得以传播和发展,它们相互影响,共同促进,学校教育离不开校园文化,校园文化建设也离不开校园文学活动。 文学与文化论文: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与中国民族文化 文学蕴藉着神圣与世俗的双重叙事,其中世俗文化是其国家观念与中国儒家精神的结合,神圣文化多是民间叙事与古骆越族群神话叙事的衍化。越南文学在民族化进程中由爱国文学向国民文学发展,并在全球化背景下借用中越跨境民族的神话传说作为民族文化的再生资源。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蕴含着本土文化与中国民族文化的深层多维的关联。 关键词:越南文学;民族叙事;中国民族;骆越文化;跨境民族 一、 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与国家观念 越南自公元939年吴氏政权自主,继而公元968年丁朝封建立国,就显露出鲜明的民族意识,越南学者认为“民族意识是中古时期封建国家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1]83中国学者也指出民族自我认同、民族自豪感、国家自古统一观、国家独立至上等因素是越南民族思维的具体表现。[2]67在近现代越南面临西方帝国殖民时,此种国家观念更是演进为建构国家民族的民族主义。[3]因此,国家观念成为越南文学民族叙事的精神核心。 (一)从国家观念到国民精神 民间叙事作为民族历史与传统文化的精神表述,其存在源远流长且不可阻隔,尤其是在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越南。在越南文学民族化进程中民间叙事常为国家话语借用。以国家观念为精神核心的越南民族文学,国家话语与民间叙事相结合成为其特有的叙事模式。 在越南封建立国初期,对国家独立的追求显现出强烈的王权意识。越南早期有文字著录的文学作品集《岭南摭怪列传》,是文人儒士对口传的神话传说进行搜集整理编撰而成,其写作是借用民间叙事来彰显国家话语的神圣权威。作为口头传述的记录,《岭南摭怪列传》也经历了历史的演化。在1492年(越洪德十三年)武琼编撰的卷一和卷二中,将神话叙事中的“雄王”看作是民族祖先和国家创建者,其身份性质是祖先神和文化英雄;而后人段永福在16世纪中叶增补的卷三和续类,“王”的形象已经转变为国家君主的权力符号。可见,在封建早期的越南文学中,国家话语逐渐超越了民间叙事处于主导地位。 在封建时期的越南,因为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都步中国之后,唯有文化层面能够凸显其民族精神。因此,黎朝时的国家话语从世俗权力标举转向了民族文化认同,民族文学也迈向成熟。例如,越南古代“文圣”阮?D在《平吴大诰》开篇就说: 唯我大越之国,实为文献之邦。山川之土域既臻,南北之风俗亦异。自丁黎李陈之肇造我国,与汉唐宋元而各帝一方;虽强弱时有不同,而豪杰世未尝乏。 此文旨在记述黎利起兵进行反明战争,一开篇就将自我定位为“文献之邦”,并与汉唐宋元而“各帝一方”,在文化空间上建构“大越之国”的存在,渲染了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可见,封建时代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常常体现为国家话语对民间叙事的覆盖。 由于越南历史多陷于战乱,民生苦难也常常成为国家话语关注的焦点,民生关怀成为越南文学主要的民族叙事。例如16世纪阮朝诗人阮秉谦作诗《伤乱》,发出“何年再见唐贞治,偿了君民致泽心”的喟叹。诗句表现出封建时期的越南对中国盛唐气象的景仰,其国家民生的繁荣是由君与民两者的共同存在来构成。 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等西方帝国的武力侵略使阮氏朝廷的封建统治已不能挽救整个民族的危难。在中国、日本和西方等国的维新思潮影响下,越南也有很多仁人志士积极探求国家自强、民族自立和民众富裕的变革途径。越南出现了东游运动、东京义塾运动和中圻维新运动等思想启蒙和民族解放运动,涌现出一批有深厚儒学修养并积极践行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的思想家,他们革新思想的焦点聚集于“民权”,最为著名的是潘周祯“君权不可倚,民权不可夺”[2]64和潘佩珠“民是国民,国是民国”之言论。[2]289在这由外来侵略激发的国家观念中,作为一种集体表述的“国民”成为了越南民族现代性的追求。 综上所述,越南国家观念随着民族国家的推进而凸显出民族独立和民生安危的精神追求。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里,国家话语与民间叙事的关系由分离到聚合,在民生关怀的层面凝成一股合力。在关注民生的文学精神导引下,受现代拯救民生之时代使命的驱使,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开始寻求一种“国民文学”的表述。 (二)“国民文学”理想与民族主义陷阱 对于“民 文学”与“国民文学”的关系,中国学者王向远认为,在多民族构成的国家中,“民族文学”小于“国民文学”,后者是前者的发展趋势。[4]但要在多民族国家达到统一的国民性建构“国民文学”,还是一个理想的文化图景,其过程的艰辛不言而喻。 “国民”是“政治成熟”国家的文化表征,所谓“政治成熟”,韦伯作此解释:“指这个阶级能够把握本民族长远的经济政治权力利益,而且有能力在任何情况下把这一利益置于其他考虑之上”。(1)278换言之,如果某一阶级的意志能够等同于这个民族共同体内全体公民利益,这个民族共同体就置身公民社会之中,社会每个成员都成为真正的“国民”。如此,民族文学要达到“国民文学”,既要考虑民族国家的政治利益,也要尊重民族社会的多元文化属性。 在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性与国民性之间常常存在着对抗与融合,现实的民族利益与理想的国民利益不能完全契合,有时民族利益的过度膨胀会引发极端的“民族主义”情绪。(2)诚如中国学者张旭东指出,在前社会主义阵营时期有过国家之间、民族之间的冲突和战争,例如中越边境战争、波兰和捷克对苏联的文化和心理抵触。这一切都是民族利益和民族文化的冲突,其中就有“隐”而不宣的“民族主义”魅影。(1)280 因此,我们发展民族文化和建构文学的民族特性时,要尽量避免落入狭隘民族主义的陷阱。 越南长久受中国文化浸染,在政治上依附于中国封建王朝,由此累积了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在封建立国时期越南就一直力求摆脱中国影响,当前越南国内还蔓延着一股“去中国化”的非理性情绪。但越南民族许多富有生命力的文化传统显示了越南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关联。此种文化的内在关联是不能为意识形态与权力话语所割断的。在法国殖民期间,越南各民族团结起来抵御外辱时,中国民族的多元文化传统成为了越南反抗殖民的精神资源。 文学的民族叙事存在着文化与政治的矛盾性,体现为民间叙事与国家话语的对抗与融合。鉴于此,我们要做的是将越南民族文学划分为不同历史时期、文化层次与民族群体来进行观照,通过对民众生活的全景展现来探求越南文学复杂的民族叙事及精神内涵。 二、 神圣与世俗的双重叙事 现代进程中,东方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都落后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此东方现代民族主义思潮具有通过强烈的文化认同来追求民族独立的特点。如黎跃进所言:“从文化上确立起民族的认同是一种积极的战略选择。”[5]也就是说,民族文化负载着一个民族的传统记忆、历史经验以及现实挑战。同时,人类生活的现实世界和信仰世界决定了每个民族(族群)的文化都由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构成。因此,在人类整个历史发展中,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交相辉映、互为表里。 (一)世俗与神圣:越南文学的双重叙事 世俗文化呈现在社会生活表层,神圣文化潜隐在精神信仰深层。越南文化亦是如此。 首先,受中国儒家精神影响,越南文学的世俗文化表现为“爱国文学”。众所周知,中国儒家精神的经世致用促进了越南的国家观念,追求国家独立成为越南主流的民族思维,举国上下讲求忠君爱国,因此文学叙事体现为追求“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爱国文学”。越南学者认为:“孔孟学说中忠君、爱国、爱民思想在进入越南时便被代表了越南历史上有良知的、越南民族灵魂的优秀代表儒学士大夫接受了,并且与越南爱国主义结合在一起,组成了爱国文学部分。在李朝、赵朝、黎初、黎末、西山朝以及后面各个文学阶段,集中地出现了许多描写男儿志士、忠君爱国和爱民、战争和历史遗迹等等各种题材的杰出代表人物。”[1]82 其次,越南文学的神圣文化体现为民间信仰和神话叙事的结合。在封建立国时期,越南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相对松散,村社组织和民间社会有着较大的自主性。越南文学在民间社会有着宽松自由的生长场域,使其民族叙事带有神圣文化的诸多因素。越南学者裴维新就指出,无论是汉字文学还是字喃文学都是从人民中、从民间文学中接受了进步健康的思想和艺术的影响。[6]尤其是一些在民间广为流传的英雄事迹。经过国家统治者的赐封、修庙立像和祭祀供奉,这些民间英雄因为神奇叙事而获得了广大民众的信仰与崇拜。一些在历史上真实存在的英雄,在历代民众口耳相传中被神话化了。例如,《李翁仲传》的李翁仲托梦交州都护赵昌“讲春秋左氏传”,《冯布盖大王传 》的布盖大王“能显灵异”,《二征夫人》的征侧姐妹则是“人民凡遭灾难,有所祈祷,丕显神灵”等,诸如此类。[7]30 越南现代民族主义思想家潘佩珠这样形容祖国:“此乃山河之灵气,国家之福荫所造就。”[8]“山河之灵气”意指神圣文化,“国家之福荫”实指世俗文化,二者共同造就了越南民族文化的丰富性。由此,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具有着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相结合的独特蕴涵。 在封建时期,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常常表现为世俗文化对神圣文化的覆盖。这是因为强烈的国家观念激发了越南民众的民族思维与民族意识,加之封建统治阶层要求社会的文化表征必定遵循其统治利益。由此,在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中,世俗文化不断得到强调和提升,神圣文化传统却逐渐被忽略和遗忘。 但在民族现代进程中这一现象有所改观。当越南民众面临反帝反殖民的历史使命时,民族独立和民生安危也就成为了越南民族的集体意志。现实的危难得不到解决,民间信仰和英雄神话也就成为了精神的救赎。正如中国学者赵玉兰在考察越南的历史传说后指出:“表现民族斗争艺术的传说流传最广。越南人民喜欢用这样的一些传说来强调民族意识,增强民族自豪感。”[9]由此,神圣文化在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中被再度激活。 (二)神圣文化与越南民族历史 神圣文化的内涵丰富,除了指宗教活动,“亦指心理反应和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处在这些文化里的个人和群体,都倾向于认为世上的所有现象都有精神秩序可以解释,并和自然的以超自然力量为参照。”[10]可见,神圣文化不仅包括民族的原始信仰,还包括解释民族历史文化的神话叙事,它盘根错节地潜隐在底层文化以及民族精神的深处。 追根溯源,神圣文化应是越南民族更为久远的文化源头,正如中国文化中更早的文化传统为巫文化。史学家余英时对在古代流行的天道、天命观念以及王权借助天之力量来发号施令等文化现象进行了分析,指出“巫”传统是中国文化重要的精神传统。余英时认为:“三代以来的礼乐秩序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有一支很古老、很有势力的精神传统,即是‘巫’的传统。”[11]中国的“巫”传统除了以屈原《楚辞》为代表的楚文化,其重要构成还有百越文化。因此,当百越之骆越族群的部分支系在向南和西南方向迁徙时,就自然将巫传统带到中南半岛。百越的巫传统并与当地的原始信仰融合,就生长出丰富多元的属于越南民族自己的神圣文化传统。 在一个民族文化传统中,神圣文化较之世俗文化的存在更为深远。神圣文化超越了文字记载的历史,在口头传承的神话叙事中有着丰富蕴藉。根据比较神话学理论,产生神话的年代介乎“方言期”和“民族语言期”之间。[12]方言期人类逐渐划分为不同种族和语族;到了民族语言期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学逐渐崭露头角。换言之,神话叙事与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学密不可分,是民族意识得以维系的根本。由此,神话叙事可看作是民族历史的记忆与传承。 越过汉字书写的信史,我们看到骆越族群口头神话传说在越南民族文化传统中的活态存在。在被视为越南开国神话的《鸿??氏传》中,越南民族把民族起源到华夏文化中的炎帝,但却把百越之始祖的雄王认定为真正具有开国之功的先王。雄王时代“国初民用未足”,民众在雄王带领下开创生活并形成具有南方地域特征的风习。[7]56-30神话叙事在此承担了建构历史的社会功能。弗莱认为:“这种功能主要表现为:告诉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群体以他们应该知道的重大事情,如神?的情况,传说的历史,他们的习俗及阶级结构的由来。”[13]可以说,神圣文化成为了越南的民族起源和国家开创的历史。 ,越南世俗文化也包含着神圣文化因素,国家话语对民间叙事的借用足以明证。古代的越南战乱纷争政权更迭,地方政权与中央封建统治的权力关系极其松散。因此,国家统治者不仅要力争民间支持,还通过民间信仰的神化来树立其统治权威。例如,李太祖公蕴出生就借用其母“梦与神人交”、神龙绕梁等神奇事迹来昭示“天命”。[14]国家话语借用神圣文化来树立其统治的合法性。在阮?D《平吴大诰》一文结尾,作家称颂抗明斗争胜利: 非惟计谋之极其深远,盖亦古今之未所之闻。社稷以之奠定,山川以之改观,乾坤既否而复泰,日月既晦而复明,予以开万世太平之际,予以雪千古无穷之耻,是由天地祖宗之灵,有以默相荫佑而致然 也。 从文中可知,阮?D认为战斗胜利并非作战的策略与谋划,而是“天地祖宗之灵的护佑”。深入越南民众的文化空间,天地信仰与祖宗崇拜是神圣文化的主要内涵。因此,神圣文化也渗透在世俗文化之中成为越南文学的潜在传统。 鉴于此,我们从神圣文化的维度来观照越南民族文学的发展,可以看到越南文化在外来冲击中对民族传统的坚守,在表层断裂之下与中国文化的深层联系。 三、 越南民族文学与中越跨境民族 对于越南民族的历史起源,学界普遍认为是由中国古代骆越、苗瑶等族群的部分支系先后迁徙到中南半岛,并与当地原住民融合后发展成为当今越南民族的祖先。越南现代历史学家陶维英曾说:“对壮族语言文化的研究又可以间接地有助我们了解到我们的祖先骆越人的语言文化。”[15]此种古代骆越文化除了与中南半岛的其他民族文化交融生长,一部分还保留在中越跨境民族(3)中,并通过民间信仰、祭祀仪式和神话传说等活态形式演绎传承。因此,对跨境民族的神话叙事进行解读可以帮助我们较为全面客观地把握越南民族的历史文化。 (一) 祖先神与民族英雄 中越跨境民族的文化中保留着许多讲述族群祖先的神话叙事。这些族群祖先不仅创造了族群的生命,还在族群利益遭受侵扰时变身为具有超强战斗力的民族英雄。因此,族群祖先在历代的传述和敬奉中被提升为神?。祖先、英雄与神?的身份相互交叠成为跨境民族的精神信仰。越南北部民族地区流传的侬智高传说就是这样的民间叙事。 侬智高是中国北宋年间领导农民起义的壮族先民领袖。(4)与官方史籍记载不同,在越南侬智高传说中将反抗封建朝政的民族英雄尊奉为祖先神,体现出浓郁的神圣文化色彩。[16]通过对古代骆越文化的追溯,我们发现了越南侬智高传说与骆越氏族英雄神话《莫一大王》在叙事内涵上极为相似。(5)特别是主人公都经历了“断头再植”、灵魂转换为“瓮中之虫”与“坟上之竹”以及孕育兵马失败等奇异情节,显示出文化象征的一致。这些神话叙事中的祖先崇拜和生命崇拜都是生命神圣化的原始信仰。 侬智高的神话叙事体现了英雄成长的母题:经受苦难磨练与考验的英雄在神仙指引下终获成长。神仙角色承担重要的文化功能,既是全知全能的叙事者,也是故事行动的拯救者。这在越南民间叙事中普遍存在,《董天王传》、《朔天王传》、《冯布盖大王传》等民族英雄神话略见一斑。民族英雄与权势阶层和邪恶力量作斗争,总会得到来自神力的帮助。这是民众愿望的表达,是一种民间信仰的体现,其精神力来源是神圣文化。同时,民族英雄的苦难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危难。由此,民间叙事与国家话语、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达到一定的融合。 (二)神话复活与现实价值 在当代文化语境中,远古的神话叙事被重新讲述,如哲学家尼采所言,神话是国家更深、更牢固的合法性基础,一个民族或国家的起源可以通过神话叙事进行复归和再确立。 在现今搜集的越南北部民族地区的侬智高传说中,侬智高的民族英雄身份得到合法化。较之越南封建时期官方编撰的史籍文献中侬智高的叛贼性质,民族传说中的侬智高已由边缘民族的英雄祖先提升为整个国家所祭祀崇拜的神?。此种叙事内涵的转变,依托的是一个深远伟大的民族传统——神圣文化。可见,在跨境民族中流传的侬智高传说,是因为民众将其中蕴含的骆越神话叙事视为民族历史和传统文化的珍贵记忆。同时,越南国家话语借用跨境民族的英雄祖先来提升其国家精神。 在岱、侬族等跨境民族聚居的越南北部民族地区,不仅流传侬智高传说,还尊奉侬智高为祖先神、保护神、谷神和生殖神等。侬智高传说以其祖先崇拜和生命崇拜相结合的神圣性质,在仪式和信仰中体现为活态传承的样态。例如,高平等地也都建有侬智高庙。1993年政府宣布每年农历1月9日民众到侬智高庙祭拜,侬智高庙由此也成为国家历史名胜地。2001年,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到高平省视察时也到侬智高庙祭拜。可以说,跨境民族英雄侬智高被提升为整个越南的民族象征和精神核心。 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绝非截然二分的。岱族作为越南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经济形态较发达,与各民族交通频繁,必然受到国家更多的关注。岱族人也借助国家话语,将民族英雄侬智高的宣传予以合法化。当今越南出现了由国家政府提倡、全民崇信侬智高的现象,有关侬智高的研究已经形 成相当规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越南出版了《侬智高论文集》(6)一书。该书多从民族历史、国家关系、军事兵法和文化遗产保护等角度展开论述。这其中虽不可避免意识形态的利用,但也表达出越南国内主流社会对边疆民族的重视。正如我国社会学家马戎所言:“对于族群象征物强弱演变过程的分析,也是理解一个多族群国家族群关系变化趋势的一个重要视角。”[17] 古代骆越族群的神话叙事在越南社会衍化为一种集体的信仰仪式。由是观之,在全球化语境中建构民族文化身份的现实需求,使得遗存在跨境民族中的远古的神话叙事再次复兴。一言蔽之,神圣文化通过世俗文化得以激活。 四、 越南民族文学与中国民族文化 当代越南是由54个民族组成的民主共和国,融合了多元的民族群体和文化体系。因此,当代越南文学的民族叙事,不仅有国家话语与民间叙事二元的对抗与融合,还应该包括各族民众的生活与情感的全景呈现。 (一) 越南民族文学与中越跨境民族 席卷世界,第三世界民族国家的文化与文学也不可免受其冲击。当代越南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建构其现代民族性的挑战。来自外部的文化殖民与发自内部的民族意识,使得越南民族的文化呈现驳杂多元的状态。虽然越南语拉丁化运动进行了将近二百年,在1945年后汉字已经被拉丁化文字取代,当代民众对汉字文学已有相当程度的隔阂;但是,口头传述的神话叙事作为神圣文化表征还存在着本土性与原生性的可能。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詹姆逊看来,在由经济和政治权力所统摄的文化霸权面前,真正属于大众的通俗文化之重建必须基于那些来自社会底层的民歌、童话、民众庆典和诸如民间宗教或巫术等神秘或对立的信仰系统,因为这些边缘或对抗性的文化,才具备挑战和颠覆文化霸权的能量。[18]这无疑凸显了神圣文化在当代语境中的生命力。 因此,向边缘的跨境民族文学寻求创生资源,当是当代全球化语境中越南文学民族化的文化策略。当代越南文学对神圣文化的倚重昭示了越南文学民族化的时代转向:国家话语的表述主体由封建君王转向国家民族,在性质上渐趋于民间叙事的理想本质,即包括底层和边缘群体的全体国民。 (二)越南国民文学与中国多民族文化 由是观之,越南文学民族叙事的发展成熟并非闭门造车,而是向外积极汲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涵化和创造。越南民族的文学叙事与艺术表达彰显出鲜明的民族思维和主体意识。但本文研究不止于寻求中越民族文学的相同与类似,此举不过是为民族学和历史学提供一些注脚。我们志在挖掘越南民族深层的文化原型及其现实的衍化形态,把握越南文学民族叙事的历史发展与时代内涵,从而思考现代语境中的中越民族的文化关系及其和谐建构。 如前所述,“国民文学”既是理想也是挑战。当今越南的主流话语提倡其民族文化的多元性,但确不可忽略与中国多民族文化深层多维的碰撞交融。越南民族文学追求全民性并向世界文学挺进,必然包括跨境民族这一独特群体所表现的现实生存和精神诉求。有了对民族之文化根源与历史发展的真切了解和客观把握,越南民族文学才能避免狭隘的民族主义,稳健走向现代意义的“国民文学”。 文学与文化论文:中国现代文学中正义与良知的文化场构建 一、文化场的配置 文学作品的文本为我们提供了对内在自足进行展示的社会空间大场,运用场域理论可以降低现实世界和文本之间的二元对立的现象,可以更深入的进入文本的内在世界。构建文化场有利于减少外部分析和内部阅读之间的矛盾现象。以《白鹿原》为例,构建了一个以农耕起家,带有强烈封建意识的白鹿村的世俗民间场,同时构建了省城和县城政治机关驻扎的权力场,在表面上看来十分弱小的白鹿书院中,有一个知识渊博的、有强烈的正义感的大儒先生,从而构建了一个具有世外桃源性质的文化场。其它还有一些次要的场域,例如以黑娃为首的土匪场,革命场,这些场域之中的人都在受到强大的场域的吸引之后,展开了以权力为中心的斗争,最终颠覆了权力场中的暴力统治。社会空间对横向的生存空间进行了展示,对纵向的历史空间进行了牵制,配合人的生存状态和历史、地域和空间,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巨大景观,同时通过不同的场域配置,反映出不同文化的内在含义。文化始终和特定的地理空间密切联系,不仅能够反映文化的表面现象,更能够直观的反应人们的生存全貌。空间提供的物质和场所为文化场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因素。下面对这三个场域进行具体的分析。 1、世俗民间场:通过世俗的权利的范围进行划分,通过在中华民族中的宗族观念进行维持,将礼法作为评判的准则,从而构建起以权利为象征的属地。一旦宗族内遇到大事,场域内部的人员都会听从族长的召唤,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族长的权威,成为在乡民之间的法律,因此宗祠也成为了具有民族特征的地域,包含着民族观念和社会关系,成为维护制度的重要手段。象征性的资本是通过不断累积形成的,作者也在潜意识中受到文化和经济规范的制约,无论人物的伦理还是行为都受到这种理论的牵制。 2、权力场:是权利机构活动的场域,操纵着辐 射区域内的政治权利,将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象征性的资本,以合法性作为价值的评价标准,在辐射区域内实行着权利的强制化干预。权力场使在封建文化牵制下的城市空间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并和农村空间进行了区别。 3、文化场:是一个具有独特性的场域,其中占有了丰富的文化资本,拥有了时代书写的权利。文化场在场域活动中的特点,是能够对自身和社会进行自觉的反观,在潜在的语言之中透露出对社会和人生的玄机。文化场和世俗权威保持了密切的联系,但是又有一定的区别,和政治场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但是又有适当的参与,文化场的是非评价标准也有其独特性,它使用批判性的文化语言,用隐含的比喻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合法性的辩护,通过语言的表象使社会进行反思,将文化的力量渗透到社会的每个方面和人的生活之中,为社会之中行为失范的现象做出表率。在文化场中存在着良知和正义的基本形式,通过语言隐含的意义来反射作者褒贬的态度。文化场对权威比较排斥,依靠文本自身的力量构建自身的精神世界,并在合适的时机对权力场进行干预。文化场的有效配置,可以在社会中构建具有很强社会影响的社会文化场域,文化场在矛盾之中明辨是非,从历史的角度批判性的看待权力场和民间世俗场的构建。《白鹿原》的作者将白鹿书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文化场,存在于世俗民间场和权力场的外围,反映出文化独有的特性,反映了作者潜在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对文化场的规则进行构建,强化了在社会空间中文化场的意义和价值。在文本空间中的文化场处于空间结构的中心,与政治权利和民间传统有区别又有联系,文化场的立场具有先进性,另外两个场次的规范和权威都显出了文化场规则的优越性。文化场在衡量规则的过程中巧妙的解决了潜在的矛盾,对城市和乡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使本文的外在运行和内在运动都做出了改善。 二、构建良知和正义的文化场 在中国现代文学之中,抛弃了以往使用阶级分析进行写作的方式,采用民间的视角进行写作,采用谦卑的姿态,正确处理文化场中知识者的立场,使用大众化的语言说话,改变传统的定性的称谓,在文本之中演示复杂的社会生活,通过场域内部复杂的斗争展示历史不断前进的现实。通过文学作品对文化的理想规范进行引导,在顾及社会秩序发展的同时,对自我的个性进行展示,重新构建文化。以《白鹿原》为例,小说真实展现了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场中传统文化的改变。在这个文化场中存在着以往的礼仪传统,不容许男盗女娼现象的发生。 三、结论 作家坚持在文化场构建过程中的正义和良知,使读者对文化资本的历史内涵有充分的感悟和认识。文化场在衡量规则的过程中巧妙的解决了潜在的矛盾,对城市和乡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使本文的外在运行和内在运动都做出改善。文化场的配置构成了社会中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基本框架,显示出了中国现代文学的宏大的叙事性和优秀的叙事风格,显示了深刻的社会内涵。 论科举文化与中国古代文学的关系 摘要:科举是一种制度,但更是一种文化,这种制度文化塑造了不同时代的文人的精神风貌。从科举与文学的关系来审视和研究中国古代文人及文学现象,无疑会更鲜活和切实地贴近文人及文学本身,把握他们的生活道路、思维方式和感情形态,展现他们赖以活动的文化背景,从而在更深广的范围来认识古代文学及其发展状貌。 关键词:科举文化;古代文学;研究意义 中国古代科举制是选官制上的新发展,是中国封建政治的一项伟大创举。科举制作为制度文化现象,确实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这正如余秋雨先生所说:“科举制度给过我们一种远年的浪漫,一种理性的构想,似乎可以用一种稳定而周全的制度长年不断地为中华民族选拔各级管理人员。尽管这种浪漫的构想最终不成样子,但当二十世纪的人们还没有构建起一种科学的选拔机制,那就还没有资格来嘲笑它。”[1]这无疑是一种较为客观而通达的认识。在我们已经谙尽以嘲讽和批判一切传统文化为己任的虚妄与创痛之后,在以理性精神和科学态度重新梳理、认识和借鉴传统文化的同时,认识、研究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度,其必要性已无可置疑。 科举是一种制度,但更是一种文化,我们把它称之为“科举文化”。对于科举制度,当然可以作多方面的研究和讨论,但我们在更多地对它作制度方面的关注和析说的时候,却相对忽视了对它的文化关注。以往的一些学人由于重在科举制本身的研究,或兼及与文学的关系,但并未对科举的文化意义作足够的理解和拓展,而往往出现许多偏狭的认识。科举文化包容了内在与外在的两种文化属性,并由此对文学产生影响,而于林林总总的士人精神存在与文学现象中得以表见。所谓科举文化的内在属性,指的是科举考试内容具备了儒学的与文学的性质,即狭义的文化特质;而科举文化的外在属性,指的是由科举而形成的政治导向性与社会、文化等价值观,即具有了广泛的文化特性。科举文化的内外属性的凑泊,构成了科举文化的整体。这一整体又营造了文人及文学赖以成长的文化氛围与环境。 科举制度是在中国古代特定的政治、思想及文化背景下逐渐产生、发展、成熟的,并因而形成了独特的内涵与形式特色。它所显示出来的精神观念和特异色彩,又深刻地影响乃至再造了中国文化。世界上还没有哪一种制度造就了如此庞大的文官队伍。黄仁宇先生曾经把秦汉以降“二千年而弗能改”的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作了一个通俗而又形象化的比喻,说是好像美国的所谓“潜水艇加肉面包”,“上面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此即是‘文官集团’;下面也是一块长面包,大而无当,即成万上千的农民,其组织以纯朴雷同为主;中层机构简单,传统社会以尊卑男女长幼作法治的基础,无意增加社会的繁复。上下的联系,倚靠科举制度。”[2]以文官集团为核心的文官政治的形成,使得统治机构中集中了一大批有高度文化修养的文化人。作为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文化代表的知识分子的面貌、精神,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科举制度塑造出来的。因而,从科举与文学关系审视和研究中国古代文人及文学现象,就无疑会更能鲜活和切实地贴近文人及文学本身,把握他们的生活道路、思维方式和感情形态,展现他们赖以活动的文化背景,从而在更深广的范围来认识古代文学及其发展状貌。 科举文化与文学的关系是复杂的。不管古代的文人是出入于科举,抑或是远离科举,甚至否定科举,但最终都无法逃离这一文化氛围的笼罩。归属与反叛其实都是一种“影响”,虽然其价值评判大相径庭,但“对象”毕竟是同一的。由此,我们想到文学研究上应该建立一门“影响学”,来进行科学的理论探讨或实践批评,以避免文学研究上的简单、片面。 我们觉得,从科举文化的视角来审视文人及其文学现象,其学术意义非常重大。 首先,可以突破时代背景、作家小传、作品评价的板块格局,揭示创作主体与作品的直接联系。 在文学研究领域,方法与观念的更新转变,显得愈来愈重要。以往的时代背景、作家小传、作品评析的研究格局,固然有它的意义,也解决了文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但划界太清,使三者之间的关涉令人有悬隔之感,失之于笼统汗漫、游谈无根。时代、作家、作品究竟是怎样紧密联系起来的,恐怕这在实际上是非常复杂的。而文学的文化研究方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作为文化的科举,它是联系世风、士习的最佳中介,也与文学创作建立了较为切近的联系。如杜荀鹤,为了科举及第而积极行卷,几乎行遍天下,这不能不影响到他的生活、思想和创作。再如蒲松龄,他一生科场失意,到老乡试未能通过,其孤愤狂痴寄寓笔端。可以说,《聊斋志异》所展现的就是这位落魄秀才眼中的世界。当然,科举只是研究古代文学的切入点之一,并不能说它是打破时代、作家、作品板块格局的唯一途径。然而,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它确是一种最切实、最重要的文化视角。 其次,追索营造特定历史阶段的文化时空,透视作家的整体精神风貌。 中国古代的作家都生活于特定的历史文化时空当中,在这一特定历史文化时空中思考、创作。由于时代的睽隔、历史的变迁,白云千载,哲人其萎,我们想完全置身于那一时代的现实中以古人特有的情感去感受周遭的一切已成痴想。我们已无法完全复活一个唐朝,去繁华的长安街上领略磊落唐风;我们也无法完全复活一个宋朝,去不夜的汴京城里观赏万家灯火。然而,这一缺憾可以通过对当时的历史文化的考察及对文学作品的文化说解获得一定补偿。科举制度驱动无数文人负笈远游、求学应举,这无疑造成了文士的大量流动。譬如唐朝举子纷纷来到长安,穿着白麻衣行走在长安街市上。他们的大多数带着强烈的科举仕途欲望聚集到这里,怀着新奇与激动打量着这座繁华雄伟的帝都,登第的喜悦与落第的沮丧形诸歌吟,春风得意与铩羽还乡决定了他们人生的不同去向。唐诗中即反映出这些文士的情感潮汐,颇堪吟味。这不是文学的悬想,而是历史的真实。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理性演绎,认真切实地把握每个作家的生活空间,这无疑会更能充分了解和发掘作品的思想内蕴与情感内蕴。 如上所说,科举不只是一种制度,它更是一种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制度文化塑造出了不同时代的文人的精神风貌。唐代科举制度初创,这一新的选官制度刺激了广大庶族寒士从政入仕的强烈欲望,使唐代文人昂扬奋发、豪迈奔放;宋代科举几乎成为文人唯一的入仕之途,且出路更优,使宋代人饱读诗书、博雅风流;元代科举几经废立,且极不平等,使元代文人整体沉沦,他们充满绝望、愤懑,与倡优为伍,以浪子自命;明清科举以八股取士,科举成为牢笼志士、驱策英才的专制工具。这时的文士多在一灯如豆下写作或背诵八股时文,空疏而迂腐。当然,这里所描述的只是某一时代的总体倾向,但一代文学风貌,莫不与此相关。 第三,可以深入拓展对作家群体、诗派及文派的研究理路。 现代文学理论为我们研究古代作家群体及流派提供了宏观方法,给予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其作用不容抹煞。然而,如果一味作架空的分析,而不结合中国古代作家群体或流派的特殊生成状态来考虑问题,就不免空泛,或得出不合文学实际的错误结论。科举制度的建立,在一种新的方式上加强了文人队伍的聚合。如座主与门生的关系、同年关系、师弟子关系,等等,这些关系都有可能导致文学集团或文学流派的衍生。这是具有原生态的文学现象。它可能在某些方面不合于现代的文学理论模式,但确是古代文学发展的实际。 在这方面,历史研究似乎走在了文学研究的前列。何冠环先生有一本小书,其题目为《宋初朋党与太平兴国三年进士》。作者从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胡旦榜进士这一角度切入,析论了他们与宋初朋党的关系。[3]这一视角颇为独特,也颇具眼光。这种考察符合北宋朋党的真实面目,这种切入角度对文学研究也有启示意义。由此,我们来看古代的文学集团或流派,有些情形就与科举密切相关。就唐宋古文运动看,它在文学史上的巨大贡献和作用,已为许多学人注目并加以研究。那么,唐宋古文运动何以能够兴起,其组织方式是什么,原因可能很多。但我们觉得,一个最直接的因素就是科举。韩愈不顾流俗的排侮非笑,而以师道自任,成就了一批“韩门弟子”,这些人大都成为古文运动的中坚。所谓韩门弟子,就与科举行卷之风相关。以师弟子关系为组织形式,是韩愈倡导古文运动的关键。他著《师说》要恢复古代从师之道,其用心也就十分显明。有意味的是,这一组织方式为北宋文人所承继,宋代的许多古文家都强调师道,就是一个明证。此外,如明清科举的乡试、会试与文学集团的形成也有着一定的关系,这方面已有人做出研究。这种视角与取向,无疑会促使我们以更为切实的态度,拓展思路,获得学术的新视野与新思维。 第四,有助于加强对创作主体的自我文化关注的考察及以科举文化为题材的文学作品的系统研究。 傅璇琮先生就一再强调要加强古典文学研究的文化意识,提出了历史文化研究方法。他指出:“人们认识到,不能孤立地研究文学,也不能像过去那样把社会概况仅仅作为外部附加物贴在作家作品背上,而是应当研究一个时代的文化背景及由此而产生的一个时代的总的精神状态,研究在这样一种综合的‘历史——文化’趋向中,怎样形成作家、士人的生活情趣和心理境界,从而产生出一个时代以及一个群体、个人特有的审美体验和艺术心态。”(《日晷丛书》总序)傅先生自己也正是这样进行学术研究的,他的《唐代科举与文学》就是采用历史文化研究方法的范例。他有意识地沟通历史与文学,在充分考察那一时代的文化背景上来研究唐代士子的生活道路、思维方式和心理状态,以及相联系的时代风貌与社会习俗。[4]这种研究实际上是以人为轴心的文化研究,它所关注的是作家的生活方式、文化心理、情感状态,并使这种生活方式、文化心理与情感状态在某种历史文化背景上得以凸显。科举制度是切入文人核心的最佳视角之一。“科举制度产生于7世纪初,一直存在到20世纪的头几年,足有1300年的历史。有哪一项政治文化制度像科举制度那样,在中国历史上,如此长久地影响知识分子的生活道路、思想面貌和感情形态呢?……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是研究其文化形态,如果不着重研究知识分子的历史变化,那将会遇到许多障碍。”[5]知识分子的历史变化与科举制度的联系如此紧密。通过科举制度,可以考察知识分子的生活道路、思想面目和感情形态,这确实是历史文化研究的一种最佳方式。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知识分子对科举制度的认识、态度中,又可以看出创作主体的自我文化关注,以更进一步透视文人的精神世界。这种自我文化关注,主要表现在科举文学当中。对这一大宗文学作品,我们以往似乎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些作品除表现士子功业意识、济世情怀外,更重要的是由此可以窥见士人的自我情感体验及对自身的文化思索。譬如唐代落第诗很多,有自陈落第的,还有慰人落第的,情调大多黯然,由此可透视唐代文人情感世界的另一面。戏曲小说中对士人自身的展示更加充分。如唐传奇中,往往表现士人“婚”与“仕”的矛盾,揭示出当时进士阶层普遍的悲剧心理,是士人意识的集中体现。明清时期,对士文化的描写与反思之作出现,其思想内蕴更为深刻。总之,如果对科举文学系列进行全面清理,有一完整认识,那么,我们对一些文学现象本身的研究可能会更为深刻而切实了。 文学与文化论文:试论大众文化与文学作品的整合 论文关键词:大众文化 文学作品 影视剧本 改编现状 深层原因 雅俗共赏 论文摘 要:目前,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本的热浪一浪高过一浪,以影视为代表的大众文化与古老的传统文学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了解这种文化现象的现状,分析此文化现象的成因,从而预测文学的发展趋势。 引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民众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市场经济社会带来的各种新鲜事物,其中正面临着一个更深层次的困扰,即伦理道德、价值规范和文化观念的急剧变化的问题。 我们应当关注中国文化的发展趋势,在社会市场经济和功利心态的引导下,人们放弃了以传统精英文化为代表的深度文化,取而代之的是以现代大众传播媒介为依托,以此时此刻为关切中心的消费文化,即大众文化。以下就此文化转型中的一种文化现象作具体分析,透过这种现象来探求这场文化转型的深层原因。 一、影视文化中文学作品改编的现状 “从小说到影视”是一个常说常新、屡谈不厌的重要话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影视艺术创作中对文学作品的借鉴和改编,带来了影视剧丰富多彩的形态,特别是当代生活内容、生活观念及生活状态的丰富多彩,使影视剧的改编和创作呈现出多元化的风格,从内容到主题涉及到当代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了影视艺术一道重要的风景线。 文学作品中的深刻思想,畅销小说中的动人情节,成为不同导演所钟情的改编对象。[1]经过改编而成的影视剧,不仅在当代影视界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在世界大奖的评选中不同凡响。德国施隆多夫的《锡鼓》,美国的《克莱默夫妇》,我国的《红高粱》、《菊豆》、《大红灯笼高高挂》等都是世界影坛上不可多得的精品。由此可见,即使在影视技术与艺术走向成熟的今天,改编仍然方兴未艾,正继续创造着一个个动人的“银幕神话”。他们独特的艺术魅力在向我们招手,吸引我们深入其中,探究一二。 目前影视改编创作呈现以下几种状态: (一)对古典名著的改编 中国古典小说创作最繁盛的明清时代,已聚集了众多改编者的目光。四大名著被首先请上银屏,一饱国人眼福。此外,《聊斋志异》、《封神演义》、《三言二拍》等一系列古典名著也不甘落后地在银屏上创造着各自的世俗神话。不难看出,观众对其喜爱程度和观赏热情远远超过了根据外国名著和现当代名著改编的影视剧。从这一方面恰恰可以看出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强大的生命力。 (二)对历史题材的改编 在《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这几部古典名著被逐一品尝后,改编者开始逐个朝代寻找可供改编的历史素材。于是接踵而来的《末代皇帝》、《秦始皇》、《唐明皇》、《康熙大帝》等历史剧争相出台,它们多以长篇电视连续剧的面孔出现,极尽述说之能事,由点及面,极力铺陈。从当今上映和正在拍摄的历史题材的电视剧来看,数量之多,规模之大令人咋舌,而且每一部都在数十集以上。在中华民族浩浩荡荡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改编者可谓“溯洄从之”,没有一个朝代不曾被涉猎。 (三)对当代畅销小说的改编 畅销小说一直是影视剧改编所钟情的对象。“畅销”意味着通俗,流行,意味着被当时的社会大众所接受和欢迎,意味着有较高的商品价值。这一切都是影视剧作为大众传媒本身所需要的。因此,影视剧和畅销小说似乎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对畅销小说的改编往往使影视剧更为畅销,而且经常会产生国际影坛的扛鼎之作。如《辛德勒的名单》(根据托马斯·肯尼利同名纪实体小说改编),《侏罗纪公园》(根据迈克尔·克赖顿的同名长篇小说改编),《阿甘正传》(根据温斯顿·格卢姆同名小说改编)。 二、改编热潮的深层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文化转型不可逆转的趋势呢? 本雅明曾把历史和文化的发展分成三个阶段:传统的乡村社会,资本主义阶段以及二十世纪高科技社会,对应着的分别是故事——现代主义语言与诗歌——传播媒体。这一观点说明了文学艺术从讲故事的口传方式,经过特别的文学写作发展到机器作为媒介的传播方式。[2] 因此,在当下,以大众媒体为核心的电子媒介必将对文学秩序产生强烈冲击。正如有学者认为,在高度信息化、技术化、商业化语境中,世纪之交的社会已从“读写时代”进入了“读图时代”,而影视即为“读图时代”的典型代表。究其原因: 其一:文学隐藏在单一的语言载体中,而影视是把建筑、雕塑、绘画、音乐、文学、戏剧的诸因素综合起来,故事和戏剧情节是图像的动态,音乐伴随着图像,图像隐含了思想,反映着生活。[3]读文学,我们首先看到的是文字;看电影、电视,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图像,听到的是声音。因此,“读图时代”的来临也标志着社会文化由文学主体转变为影视主体。 其二:文化主体两个向度的变化,无疑给由传统延伸而来的文艺受众带来接受方式的改变,而最直接的改变,就是由欣赏型转化为消费型。[4]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心态是90年代文艺受众的最主要的艺术意识方式,“消费”已成为话语中心,在这样的文化语境中,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日益凸显,“看不见的消费之手”不仅是外部环境的制导因素,更直接渗透到文学的组织、生产、流通与接受过程中。纯文学生存的空间越来越窄,经济时代的文学从写作到出版再到评审,已经越来越难以抵抗商业化与消费主义思潮的冲击。 其三:在文学中,形象和思想通过文字这一载体间接地表现出来,而形象和思想又源于作者的心灵,可以说文学的白纸黑字始终是由心灵来灌注的。而电影、电视都是以一种技术力量在改变着文学所依托的那种自古而来的观念体系,在影视文化中,从表层到深层,从现象到本质,已经不同于心灵活动的微妙,不同于文学表现的诗意,而是一种能“看”得见的图像,它带来了新的时空观和本质观。在影视中,图像是主体,任何人都可以看图像,而在文学中,只有识字的人才能读文学。 三、改编热潮的发展趋势 按照接受美学的观点,影视艺术创作要实现自身的审美价值必须通过观众的欣赏。如果一部作品不能为广大观众所喜闻乐见的话,那么它的审美价值就不能得到实现,也就没有任何美学意义。欣赏它的观众,层次越宽广,人数越多,它的审美价值和意义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文学作品也是如此。[5]因此,在当前社会,不论文学家还是影视编剧或导演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得到大众的喜欢,自然而然,他们就把“雅俗共赏”作为自己作品的美学追求。 那么,我们如何正确理解“雅”和“俗”呢?不同时代不同阶级有不同的理解。我们理解的“雅”是指符合艺术审美特点的规律,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有深意和艺术创造性的作品;我们理解的“俗”是指通俗易懂、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作品。高雅之作其优点是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缺点是可能不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通俗之作其优点是能为广大群众欣赏,缺点是可能浅显,缺乏深意,甚至流为低俗。因此,最好是能使二者结合,各取其长去其短,既能有较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又能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这就是雅俗共赏的好作品。 总论 现代文学艺术由于其日渐显露的商品化形式,使得现代艺术、现代科技与工商业生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文学作品为代表的高雅文学在面向更广大的读者的“大众化”过程中,也放下了“正统”的架子,不断地向普及教育的方向发展。人们需要在激烈竞争的工作之外享受到一些轻松、愉快,而影视文化也在做大量的文学和文化的普及工作。高雅文学主动向大众文化靠拢,而大众文化主动向高雅文化提升,这两种“主动”就是现在文学最清楚的格局。我们说大众文学也好,高雅文学也罢,其目的是使读者在娱乐的同时提高文化素养和知识涵养,在陶冶情操的同时得到精神的力量。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大众文化已初见端倪这一事实,通过良性地引导高雅文学(以传统的文学作品为代表)和大众文学(以影视文化为代表)的整合,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世界深处挖掘和培育出现代化的人文精神。 文学与文化论文:现代新儒学文化思潮与中国现代文学 在现代新儒学文化视野中研究中国现代文学,无疑是冒险的,因为我们的现代文学学科是建立在五四新文化的价值原点之上,[1]马克思主义文化派渐居主流是现代文学史的核心叙事话语,用一种曾经与它相冲突的文化视野来观照现代文学现象,在一些学者看来会有颠覆现代文学学科的危险。虽然王富仁先生在《当代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若干问题》中承认:“中国现代文化与中国现代文学的发展有一种不平衡的现象,即中国现代文学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产物,而中国现代文化却并不等同于‘五四’新文化。”但他对新儒学文化表现出了高度戒备的姿态,以至于产生了“本学科即将被颠覆的担忧”,认为“如果用新儒家的思想来研究中国现代文学,就会导致该学科的自杀,这是因为中国现代文学是建立在‘五四’新文化的基础上。”他甚至提议现代文学界要有捍卫本学科的忧患意识。[2]张永泉先生在《回应新儒学的挑战》一文中,也指出新儒学在大陆掀起的思潮,“对五四也是对现代文学最为致命的威胁”[3]。但本文认为不应该让“敌我”对立的思维方式局限了我们的视野,而应该如一些学者所看到的那样,新儒家为我们的现代文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参照与话题”,我们必须突破对立冲突的“思维定势”,不能让新儒学始终作为一个陌生的概念,也不能让它成为“羞于出口的字眼”[4]。 其实在20世纪初新文化运动兴起的前后,新文化阵营对维护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各种思潮亟高度警惕,每有闻“孔”色变之势。与之相比,那些主张重新阐释和发扬儒学的人士,对于新文化则表现出了相对积极的态度。民国时期,陈之原先生的《发展新儒家思想》一文非常客观地指出: 外来文化的输入,表面上好像代替了儒家思想,推翻了儒家思想,使它趋于没落消灭的运动,其实正是促使儒家思想新发展的大动力。……“”以后所输入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与儒家思想汇合,在历史上曾展开了一个新儒家思想运动,造成了儒家思想的新发展。由这看来,儒家思想的新发展,不是建筑在排斥外来文化上面,而是建筑在输入吸收外来文化上面。[5] 从这个意义上说,袁良骏先生的观点可资我们借鉴,他在《“五四”· 新儒学 ·道德重建》一文中指出: “五四”的局限正是当代新儒学的光点,当代新儒学的局限恰恰也正是“五四”的光点。因此两个局限的排除和两个光点的融汇,正好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大发扬。[6] 而台湾旅美学者张灏也在《新儒家与中国文化危机》中提倡: 应该沟通新儒家和‘五四’的思想,才是我们未来文化发展的应有基础。[7] 事实上,20世纪初期中国的文化场域中,文化现代化主要分成了三种形态,即马克思主义文化派、自由主义西化派、现代新儒学文化派。现代新儒家之一贺麟先生在发表于1940年代的《儒家思想的新开展》一文中,认为“广义的新儒家思想的发展,或儒家思想的新开展,就是中国现代思潮的主流。我确切看到,无论政治社会学术文化各方面的努力,大家都在那里争取建设新儒家思想,争取发挥新儒家思想。”并将“发挥新儒家思想,蔚成新儒学运动”视为中国现代文化的主要特征。[8]他指出: 儒家思想包含有三个方面:有理学,以格物穷理,寻求智慧。有礼教,以磨练意志,规范行为。有诗教,以陶养性灵,美化生活。”“儒学是合诗教礼教理学三者为一体的学养,也即是艺术宗教哲学三者的和谐体。因此新儒家思想之开展,大约将循艺术化,宗教化,哲学化之途径迈进。[9] 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的研究者仅仅在哲学史学意义上研究“新儒家”和“新儒学”,但“新儒学”、“新儒家”、“新儒学运动”在现代新儒家们眼中,是一场广义上的文化思潮、文化运动。它们的内涵并不仅局限于哲学、史学。 也就是说以广义的艺术为内涵的诗教是现代新儒学运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80年代末,方克立先生针对把现代新儒家仅视为哲学思潮的现象提出:虽然“现代新儒家的代表人物都是有哲学的”,但是“现代新儒家是现代中国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是一种广泛的文化思潮,而不仅仅是一种哲学思潮”[10]。梁漱溟、张君劢、冯友兰、牟宗三、熊十力、钱穆等等被称为现代新儒家们的学者们,虽然以哲学或史学的建树彪炳史哲学界,但他们的著述是在文化意义上展开,文学艺术一直就是他们著作中不可分割的一维,只是与哲学史学建树相比成绩比较薄弱。 这里派生出了一个问题,既然被称为现代新儒家的那些学者们在文学艺术问题上有过探讨,那么对现代新儒学运动中的“诗教”也就是文学艺术方面的研究,是否应该仍然仅仅在现代新儒家们的著述中开展。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对于现代学科分化之后的学科规范壁垒现象,现代新儒家们都有过充分关注,他们大都意识到自己的学术专攻方向是哲学或史学,对文学艺术缺少发言权。梁漱溟就坦言自己:“才非艺术型,平素于文学艺术方面甚少用心。”[11]唐君毅则指出: 中国古代之文学艺术,恒为人格精神之自然流露,其用亦恒在润泽吾人之日常生活,实未显为一独立之文化领域。……然中国近数十年来,则盖以受西方之影响,文学艺术,皆逐渐被公认为一独立文化领域。……当转而学西方文学家、艺术家献身于一专门之文学艺术,而务求表现其心灵于作品。使志气充塞于声音,性情周运于形象,精神充沛乎文字,以昭宇宙之神奇,人生之哀乐,历史文化世界之壮采,人格世界之庄严与神圣。然后中国文学艺术之世界之文章,乃皆为性与天道之流行。……安得千百天才焕发,而有高明之智能、敦厚之德量,与人文陶养之士,愿献身于文学艺术,为中国创辟一新音乐、绘画、建筑、文学、戏剧之世界。既博大以雍容、亦刚健笃实以光辉,岂非中国文化之盛德大业哉。[12] 在唐君毅看来,体现儒家“性与天道”的独立的文学艺术,是有待于“献身于文学艺术”的专业人士来完成的。 因此我们应该回归到现代新儒学运动的本原意义上,看到现代新儒学运动并不是一个哲学、史学范畴,而是一个广义的文化范畴,它本身包括了新儒学思想在哲学、史学、文学领域的开展。但为什么我们后来的研究者们仅在哲学和史学的领域内展开新儒学研究呢,这主要是因为近现代以来,学科分化导致了不同学科间的学术壁垒,现在从事现代新儒学和新儒家研究的学者,主要是哲学、史学专业学者,专业知识结构局限定了他们的研究视野,使他们疏于发现现代新儒学运动的文学艺术内涵;而现代文学领域的学者又因为现代新儒家们的哲学、史学建树,而视现代新儒学为非本专业领域,遂造成了现代新儒学运动的诗教一维遗落于两个学科的视野边界线上,形成了研究上的“双盲”现象。但这一现象在21世纪以来有了新的突破,侯敏先生的《有根的诗学——现代新儒家文化诗学研究》、柴文华先生的《现代新儒家文化观研究》、张毅先生的《儒家文艺美学》是有填补空白意义的三部著作,都对梁漱溟等现代新儒家们的文艺观念作了研究。尤其是前两部著作,都是在文化视野而不仅是哲学、史学视野中,研究了现代新儒家们的诗教观念。[13]但这两部著作仅是对现代新儒家们的“诗教”进行了研究,没有在现代新儒学运动的背景下,关注新儒学思想在文学专业领域内的开展。事实上,即使撇开这些论据,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儒家思想作为中国文化传统的主脉,一向是以文史哲一体的形式传承和发展的,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学科分化,它也势必会在文、史、哲三个学科中,以符合各个学科规范的形式得到新的开展。 综上所述,旨在论证以现代新儒学文化视野观照现代文学现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文学与文化论文: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伴随中国建设文化强国的进程,已成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热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体系。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正在开展分门别类的深入研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媒介的语言方面,尽管有少数的民族语言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汉语方言因其太为人所熟悉、太普通及推广普通话政策的影响至今仍徘徊于保护视线之外。以民族语言及地域方言作为载体的口头表达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少被统一为一类看待,对汉语方言及其记载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研究尚缺少有针对性的探索。笔者尝试对其归类,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文化大省河南为例,分析其特点与规律,探讨其保护开发的方式与途径。 一、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归类依据及必要性 1.归类依据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明确地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等传统民间文化表现形式;二是“文化空间”,指某种集中举行流行的传统的文化活动场所,或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1]目前各国大多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分类法,据此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五大类[2],口头传说和表述为首类,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编写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较强的操作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表”有16个一级类别,每个一级类又细分出一些二级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结构的第二层。如“民间文学(口头文学)”细分为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8类及“其他”的收容类。学者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划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0个类别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正和调整,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归纳概括为13类[3],其中语言(民族语言、方言等)、民间文学、传统戏剧位居前列。我们主张把口头表达、语言习俗及语言载体这一大类称为语言文学大类,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语言或方言为传承载体和凝聚体,包括濒危语言或方言小类、语言民间文学(口头文学)类(即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民歌等小类)、运用特色语言或方言的传统曲艺戏剧类、语言文字习俗类等下位小类,其依据有三。 其一,从语言及其与文化的关系看,“语言是个多面体,文化的工具或载体,更是文化现象,是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一种特殊的、综合性的文化凝聚体,是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表现形式系统。语言在文化的建构、传承以及不同文化间的交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同的文化特点往往也会导致不同的语言特点”[4]。濒危的民族语言与濒危的独具地域特色的方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具备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能展现地域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在群体中具有世代传承、特色鲜明、活态犹存等特点,成为一种鲜明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界已经意识到民族语言和地域方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倡议将民族语言及濒危汉语方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在推广普通话的过程中注意保护少数濒危民族语言和地域方言。[5] 其二,语言与地域方言往往与文学凝聚为一体,互为表现形式,不可分割。在中国作为通行地域广的共同语汉语,其方言复杂众多,方言更是与地域文化、民间文学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类。方言是历史上形成的,其语义系统表现出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其演变途径和发展方向深受地方历史文化的制约。方言的形成和发展体现了地方历史文化,方言词语记录了地方风物文化。方言保存了大量地域传说、故事、民歌,就连非语言的艺术创造(如音乐、舞蹈、绘画、建筑)和宗教信仰、民俗活动也广泛地留存在方言词语之中。方言与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如此紧密,许多市级地方政府把方言和民间文学及其他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比如海州方言被列入连云港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湘乡方言被列入湘潭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人大代表提议将方言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予以保护。 其三,从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看,民间文学是人民大众的典型语言艺术,“是人民口头的集体创作,是一种立体文学、实用文学,具有直接人民性、立体性、口头性、流传变异性、传统性和多功能性等特征”[7]。“它运用口头语言,充分发挥其丰富的表现功能和概括能力,创造各种艺术形象,展示瑰丽的想象,表现高尚的审美情趣和深刻的理性认识。”[8]学界一般也将其称为“口头文学”、“口头传统”。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江苏的昆曲、评弹,河南的豫剧,安徽的黄梅戏,天津的京东大鼓、快板,闽南的南音,客家的山歌,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以方言表现的艺术形式。 作为口头载体的民族语言或地域方言与民间文学的诸多类别互为依存、互相表现。它们凝聚一体,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大类:口头传说和表达类。它们以语言文字及方言作为载体纽带或习俗对象,在中国,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表现为汉语地域方言文学类。 从相关称谓上看,在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中,大学科中国语言文学为一级学科,汉语言文学专业为二级学科专业,中国文科高校几乎都设有此专业。学术界认为民间文学曲艺、戏剧都是语言文学样式,在一些大型文艺活动中口头表达类节目往往被称作语言类节目。相应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中,我们可以把汉语地域方言与以其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一并称为汉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中国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个突出类别。 汉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河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占有突出位置。民间文学、地方戏曲、民歌歌词曲艺、语言文字民俗等以方言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区域性特色、原生态口头性表现于其汉语方言记载的特性,表现于独具特色的方言语音特征和广泛高频率使用的方言特征词(即那些常用又具有构词能力、方言区内一致而区外特殊的方言词)。如河南的豫剧、河南坠子、传说故事神话、歌谣、谚语、谜语等其原生态口头特色,就表现于常用河南话的语音特征及方言特征词。在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灵宝黄帝传说中,就有大量方言特征词和方言文化词语出现于其中。 2.归类必要性 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市场经济与城镇化发展、现代传媒发展、社会的大交流、普通话的推广等现实环境的影响,危机严重,有些正面临衰亡。北京师范大学丁崇明教授说:在语言中存在一种权威语码,一般情况下人们会在心理上认同权威语码。[9]由于升学、求职、做生意都需要普通话,所以普通话的权威语码地位被不断强调和提升。这就造成在许多人眼中,普通话是权威语码而方言是弱势语码的内在观念,从而使人们在心理上认为普通话与方言间存在等级差异,受“汉语规范化就是要用普通话”观念影响,很多人的脑子里形成了方言与普通话绝对对立的观念,或觉得家乡话土,或觉得家乡话难听,出于虚荣心不愿意让周围人知道自己来自哪里而不说方言,表现出对方言的不自信。于是,说方言的人越来越少。2012年3月,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045人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显示:95.9%的受访者确认身边存在怯于说方言的年轻人,37.1%的人表示身边能说纯正方言的年轻人已经不多。[9]用方言土语表达的民间文学、语言文字习俗、方言戏曲也处于濒危状态。 基于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现状,我们有理由认为对其进行保护传承利用研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刻不容缓的重要内容。由于对其下位小类保护与利用具有共同特点,因此也有必要归为语言文学大类进行研究探讨。 二、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与价值 语言文学类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6项一般特点[3]。此外,它自身还表现出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是内部各层级及小类的交融性。语言或方言与民间文学(民歌、传说、故事、歌谣、长诗、谜语等)、曲艺、传统戏剧等渗透交融。如汉语方言与汉族区域中的其他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密不可分,互为表现。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原生态性表现于使用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方言,语言或方言的地域性与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密不可分,显示出此大类的立体性。语言或方言的艺术特性表现于文学性,民间故事、传说、神话歌谣、谚语歇后语、语言游戏长诗、曲艺与戏曲的流变体现语言或方言的流变。那些流传久远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反映出语言与方言的流变特色,语言或方言与民间文学共同流变。民间故事的开头“很久以前”的程式化、字谜歇后语的格式化、谚语歌谣的押韵、诗歌或长诗的修辞、民间笑话的幽默、汉语民歌的格式与修辞艺术等,都具有独特的汉语或方言特色。谚语字谜歇后语常常成为语言学家和文学家共同研究的对象。如学者温端政、武占坤、马国凡、段宝林等致力于谚语、歇后语的研究。民间文学小类文化遗产中谜语、歇后语、字谜、绕口令、对联等,又是对汉语及其方言的研究训练形式。民间文学作为活的语言艺术,是研究民众口语的绝好资料,我国著名语言学大师赵元任、沈兼士、刘半农、钱玄同、魏建功、董作宾、王力、马学良等,都很重视民间文学,对民间文学作品有专门的记录与研究。文艺史上的雅俗结合律又促进文人作家对民间文学及地域方言艺术进行学习研究,汲取民间文学遗产来进行文艺创作。 二是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与表现地域文化的广泛深刻性。不同地域民众的思维方式各异,其语言表达往往也呈现出诸多分别。比如河南民间文学及地方戏曲豫剧是当地民众文化生活中的一种重要文艺形式,其地方戏曲的旋律形式与地域方言的口语语音文学特征密切相关;方言词语、方言文化词语的大量运用及方言词语丰富而独特的表现力使地方文艺更具地域特征和乡土韵味,地方戏曲的唱词与念白常常取材于地域方言中的口语表述,大多数民间文学作品是以口语传播方式存在的,能使地方文艺形式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作为文化载体的地域方言是构成地方文艺形式特色的关键。作为载体的地域方言在思维、日常生活等方面广泛影响着地方文化。地域方言以其独特的方言特点、丰富的方言资源而呈现出相对突出的材料价值与理论价值。例如河南各地的方言并不仅仅是地方百姓用以言语沟通的凭借,而且是历史赋予世人的一笔珍贵的文化遗产。 三是口头艺术表达的地域方言与文学艺术的协同流变性。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系统内部有不同小类型和不同层级。国际上,世界各民族语言组成一个大的语言文化生态系统。国内语言文化形成一个二级系统,一方面共同语与少数民族语言协同发展;另一方面各民族语言相互竞争,在共同语汉语内形成汉语方言系统。任何一个语言生态系统的变化都会使语言文化生态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继而引起语言文化乃至民族文化的变迁,如汉语经历古白话到文言再到现代白话、普通话及各汉语方言的变迁,与汉语言文学类中其他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协同流变。 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价值。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方言是地域文化的一部分,也是地域文化的载体。方言研究成果有助于地方文化及其历史的研究。没有方言,地方戏、地方曲艺、地方性说书就会消亡。比如,越剧、粤剧、豫剧、河北梆子以及黄梅戏等都依赖方言,即便是京剧也是在安徽话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比于普通话,方言本身的词汇较丰富,更能生动地传情达意。方言承载的是人类最草根、最贴近生活的文化。在民间文学方面,方言文学更加生动形象;在词汇方面,方言是最丰富的宝藏;在文化方面,方言最能体现我国地方文化的多样性,如官话方言区大致跟中原文化区(中州文化、齐鲁文化、三晋文化、燕赵文化、三秦文化)、西域文化区、关东文化区、荆楚文化区、巴蜀文化区、两淮文化区的地域相当。地域文化是华夏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华夏文化的土壤。方言中蕴涵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容,记录着人们认识活动的每一个进步。所以,越是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普通话推广范围不断扩大的时候,方言及以其为载体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越大。 地域性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世界的,它们深深镶嵌于当地民众心中,口头表达传承了民族优秀文化。例如河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18项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梁山伯与祝英台传说(汝南县),花木兰传说(虞城县),盘古神话(泌阳县、桐柏县),蛇闹许仙传说(鹤壁市淇滨区),董永与七仙女传说(武陟县、汝南县、西平县、平舆县),柳毅的传说(卫辉市),崔莺莺和张生的故事(辉县市),邵原创世神话群(济源市),汉族叙事长诗《郭丁香》(固始县),愚公移山传说(济源市),赵氏孤儿传说(温县),大禹神话传说(禹州市),王莽撵刘秀传说(西峡县、镇平县、内乡县、灵宝市),灵宝黄帝传说(灵宝市),葛天氏传说(长葛市),牛郎织女传说(南阳市),竹林七贤传说(修武县),帝舜传说(濮阳县)。这些遗产蕴涵着丰富的文化道德观,具有较高的文学、历史、语言价值及艺术审美价值,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对其保护传承有利于保护我国传统文化和民族语言文化的多样性,有利于汉语言文学的繁荣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文化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有利于促进国家与地域文化的和谐发展。 三、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标准和内容整理 评选认定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应包括:具有展现国家及地域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和维系中华文明传承性的重要作用;出色运用传统民间语言方言的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语言水平;扎根于相关区域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方言特色;具有促进民族与地域方言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具有见证中华文明活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内容整理,要科学地运用历史资料与实地普查等方式,挖掘、鉴定、确认潜藏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全面记录,整理汇总。对于像河南这样地处中原的文化大省,汉语言文学类文化遗产是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重要部分,其语言文学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统计分类更应深入,可分类整理汇编具有浓郁河南方言特色的各地方言的特征词、语法点、语音特殊点、书法艺术,出版方言地图,或建立河南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本、声音、图像之间彼此对应而呈现实态的有声数据库,使河南方言保存下来,同时保留一些以河南话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河南方言片特征为红线汇集整理省域或市县域口头文学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小类(即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民歌等)、传统曲艺戏剧、语言文字习俗等,使之形成省域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类。 四、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个性方式 抢救与保护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本着抢救保护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如本真性、整体性、可解读性、可持续性等,更要抓住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树立正确的语言文学统一的保护理念,实施合理可行的语言文学价值评定措施,探寻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 (1)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语言文字法作为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依据与保证。依据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11年6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推普工作与方言遗产保护并行不悖,语言与文学艺术恰当结合,才能在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好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依法宣传方言文学的价值,提倡当地人用方言创作改编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体应加强对此的关注,学校、家庭也应给下一代创造能说方言、传播以方言为载体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宜环境。 (2)从语言文学特点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加强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展演与宣传教育规划,提高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全民保护利用意识。根据语言或方言与文学的交融性特点,语言或方言的角度规划应当与文学艺术形式的角度规划、物质文化遗产规划结合进行。如河南省文化厅联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在淮阳举行多省联合的“中原古韵——中国(淮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该活动已成功举办两届。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与其他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研究与汇集展演,立体表现了中华文化,政府定期搭建展演舞台,还进行数字化记录、保存规划,帮助民众了解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寻找“中原记忆”,体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的重视,是对语言文学类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很好的保护和创新。 (3)定期进行特色方言点调查,打好汉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基础。国家与地方目前已进行三批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调查统计,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了定期展演、讲说、宣传,专业人员组成的语言文学类采集编撰团体与机构相继成立。但还需详细调查研究语言或方言特征与其对应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遗迹的分布情况,对相关遗迹统一标识,并设置保护性标志碑。对各地有相似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音像、图片、唱本及古籍著述等资料进行搜集整理,调查所获资料要进一步归类存档,建立档案音像资料库、电子数据库、语言文字资料库。在各地深入开展针对流传于不同地域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讨,并将研究成果编纂结集,用方言及多语种文字公开出版,才能提高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意识。例如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董永传说”,在两千多年的漫长流传过程中不断与全国各地的民众生活相融合。由于民众方言不同、情感渗透和口碑附会等原因,产生了多种富有地方特色的传说,留下了相沿成习的风俗及与董永身世有关的文物、碑碣、村落、地名等遗迹。山西省万荣县、江苏省东台市、河南省武陟县、湖北省孝感市等地不仅有与董永相关的遗迹,而且地方志中也多有记载,都称董永是当地人。如山东省博兴县有董家庄、董永墓;山西省万荣县小淮村有“董永故里”的匾额,民间还织造“合婚布”;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每年农历二月初三和十一月初十均举行盛大的祭拜孝子的庙会活动,盛传着董永传说。通过此传说使用的方言对比研究,找出方言所反映的各地有关董永传说的地域文化特色,有利于各地共同传承利用。 (4)从口头语言与文学艺术表达相结合的视角综合考虑选取典型传承人,树立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典型形象,提高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不仅保护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保护其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空间,实现产品化开发与可持续传承。重视语言文学专家指导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保护利用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 (5)利用科技创新转化为文化产品有利于保护传承利用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前,对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一步科学分类建档,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建设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声数据库,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此外,将方言和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转化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也有助于保护利用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需要从语言科学、计算机技术、文学方面进行形态包装、改造,使其适合市场经济下现代消费者的口味,适合时代的需要。如带有河南话特征的陕县“王莽撵刘秀传说”,河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方言原生态版、普通话版、外语版的记录,形成了满足各语种学习需求的文化传播产品,改编有豫剧、河南坠子、电影、电视剧等形式,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品化、产业化,在促进保护的同时让人们认识到方言特征词的形象生动。如此,方言与传说得到了传承,它的各种语言形式的展演使传说变得更容易令人接受和传诵,有助于带动地方旅游经济,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也使相关人员获得保护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处。 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产业化保护的关键在于不能仅仅停留在活化石记录整理层面,更要在精神层面有所挖掘和超越,传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精髓,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顺应时展,去除伪科学成分,汲取人民群众创造的语言艺术,保护物态与文献,创新表现形式,科学再现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魅力。如河南卫视举办的《梨园春》节目,聚集豫剧爱好者,不断推出不同年龄阶段的新人,对河南方言及豫剧的传承起到重要作用,提高了它们的影响力、表现力、感召力。河南电视台9频道于2012年2月推出一档读解演绎河南地方语言起源、流变的电视文化节目《咱嘞河南话》,选择河南省内对河南方言有研究的专家教授作为主讲,每天讲解一个典型的河南方言词语,从词义解释、词源探索、典型例句、语境语用等角度,对典型的河南话词语进行通俗的解说,中间穿插情景短剧、电影场景、历史文献影像资料或图片,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结合,学术与普及兼具,方言与地域文化交融,面向广大听众,雅俗共赏,使节目成为文化内涵深厚、诙谐幽默风趣、观众喜闻乐道的品牌节目。[11]这些方式有效地保护了河南话及以河南话为载体的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大大提高了它们的影响力。 (6)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源渠道。为保护珍贵的文化资源,河南省文化厅联合省财政厅争取到2010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790万元[12],其中部分资金投入到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同时还寻求政商学相结合的渠道扩大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投入,通过市场产业化利用、实物配合、旅游开发,体现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经济价值,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加强国际间、地区间语言文学类及其他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研究交流与合作规划,促进地方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传播。如近两年在传承几百年的河南淮阳太昊陵庙会上,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河南省文化厅、周口市政府联合中东部8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团队前来演出,对加强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区间合作与转译、提高它们的影响力与整合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上,语言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归类符合国际公约和学术特点,其特点和价值颇具个性。在保护利用此类文化遗产时,有必要遵循其个性与共性规律,以申报地濒危方言或语言载体为纽带、以编译展演为形式,并与现代科技和创意结合,开展生产性、产业化立体保护,创新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特色方式。如此,才能提高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时政新闻论文:时政新闻栏目专题现状管窥 【摘 要】《新闻联播》传播天下大事,关注民生。近年来,省级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以河南电视台《河南新闻联播》为例,针对电视台时政新闻栏目专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新闻联播;主流媒体;报道;会议报道;专题 自电视机普及以来,《新闻联播》以庄重的风格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其后经过约四代的传承和发展,《新闻联播》突破以往的报道风格,进行大型主题策划,并从百姓视角看社会,关注百姓、贴近百姓、走进百姓生活。以河南电视台《新闻联播》为例,将从主流媒体价值、系列报道、会议报道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彰显主流媒体价值 新媒体时代,自媒体成为大众最为接受的一种接收信息的方式,但是,思想、层次、文化等问题都影响着社会各阶层人们对互联网信息的接受程度。此时,主流媒体的价值得以彰显,在主流媒体的信息更具有信服力,引导大众舆论方向,掌握话语权。 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近几年,《河南新闻联播》以这个重要节日为契机,春节期间开展“新春走基层”活动。栏目组在“行进中国、精彩故事”大型主题报道的基础上,先后推出“文明河南暖暖新年”“感恩拜年送祝福”“节日里的坚守”“新春台湾行”“春满中原欢乐多”“新春喜事多”“文明河南务实创建”等系列报道,通过记者深入基层的实地采访,生动展示了基层群众的幸福生活和精神风貌,反映了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和该省民众欢度传统佳节的喜人景象,体现了主流新闻媒体的基本功能、价值导向和“三贴近”原则。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时期,《河南新闻联播》重点关注全省各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关键词的形式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通过时政会议新闻宣传党和政府的声音,使受众直接了解新政策、明确新任务、学习新精神。传播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凸显了时政新闻节目宣传报道的价值。 例如,2014年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举行开幕式,在对开幕式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加入了新闻特写《发挥特色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次日继续推出新闻特写《智能终端智慧生活》,不同报道形式相结合,不拘一格,出新出彩,避免了会议报道的程式化、公式化。如何创新会议报道,彰显主流媒体价值,是时政新闻栏目值得持续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二、系列报道点亮荧屏 系列报道多是重大或重要的事件,但一般不是事件性新闻,所以可以多侧面、多角度、多方位的对同一事件进行报道。 “郑欧班列万里行”系列报道,派出精兵强将,走出国门,站位高,擅统筹,有效实现了该题材重大新闻价值的报道与挖掘。在《河南新闻联播》中每天播出一集,还专门“量身定做”系列报道宣传片花,并在报道第一天配发《开栏的话》,形成了集成式、大规模、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报道格局。 如《郑欧班列:集货范围覆盖大半个中国和亚欧》,通过对相关专家和企业负责人的采访,选择小的切入点,以小见大,以具体的小事例,展示大背景,反映大主题;再如随后播出的《郑欧班列:一单货物通关最快10秒钟办结》,以讲故事的方式来报道经济新闻,具体的故事与宏观的经济形势有机衔接,点面结合,增加了新闻的趣味性和可视性。《高端访谈:专访德国汉宏国际物流公司总裁克劳泽赫尔曼》则将报道的形式向人物访谈方面延伸。 总之,“郑欧班列万里行”系列报道点亮了荧屏,堪称一组精心策划、精良制作的成功报道,显示出《河南新闻联播》作为权威主流媒体,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捕捉整合信息的超强能力。 三、增强会议报道感染力 为避免新闻形式内容^于单一,使新闻报道更加喜闻乐见,引起人们的关注和兴趣,提升时政会议新闻的效用,《河南新闻联播》改进会议报道模式,设置《两会记者观察》和《两会热议》两个板块,采取精彩实况、记者出镜报道、新闻特写、现场采访等形式,和编辑制作相配合,正确把握了舆论导向,突出了媒体自身的个性,增强了会议报道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如2014年1月播出的《政协第十一次河南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开幕》等,采用会议同期声,丰富会议报道语言、突出会议报道主题;《两会记者观察:节俭节约成两会“新常态”》,记者走出会场,向观众呈现委员们的“吃、住、行”,改变报道切入点,创新报道的表现手法;《两会记者观察:“深入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引热议》,大大提升了报道覆盖面,实现了传播效应的最大化,为发展文化产业、打造文化强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时政新闻论文:开拓高瞻远瞩的时政新闻 对全国性政情话题做出独立采写报道,在《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这样一家地方媒体,渐渐成为一种常态,“南都”高端时政新闻(就是对全国全球重要时事动态或政要人物进行的重头报道)的开拓计划正得到有效执行。由于种种原因,以往关于高端时政新闻的报道,除中央级媒体的正统报道外,地方媒体基本放弃甚少主动出击进行高端时政新闻的采编。因此“南都”此举也就有了一定的探索意义。 “南都”的高端时政报道实践 对于高端时政报道,应该说从2007年十七大开幕前夕,“南都”才进入自觉实施期。半年来,出现了两次报道高潮。 第一次报道高潮,从2007年9月中旬开始,”南都“推出了一系列十七大报道 这次十七大系列报道,是在报社主要领导的直接统筹指挥下推出的。在会议的每日进程报道之外,“南都”在十七大预热和召开期间设置“五年新政”、“国是开讲”、“会客室”等专栏,邀请了一批时政专家和一把手官员,以系列政论性通讯的形式,对十六大以来中国政治经济变迁,进行深度分析。 在十七大闭幕之际,为了准确、深刻解读十七大精神,地处广东的“南都”在北京举办一个大型高端论坛“历史新起点―――北京论坛”,邀请了23位权威专家在京召开座谈会,对十七大的新思维予以解读。 在此期间,“南都”还推出两个特刊。2007年10月22日中午“南都”第一时间推出16版号外《前进!进!》,对中央政治局新任常委和政治局委员进行了全面介绍,其快准、精编、详实的风格赢得当天市民欢迎,这也是当天广东省内唯一独立销售的号外。10月29日,“南都”再次以16版的规模推出十七大报告解读特刊“国是论衡”,将论坛发言和十七大新名词予以梳理。 通过十七大报道,“南都”与一大批引领中国政经学界的权威专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也可以说是初步建立起实施高端时政报道的智库。值得一提的是,十七大系列报道荣获2007年度广东新闻奖一等奖,都市类报纸向来以社会新闻见长,这一奖项表明,“南都”在时政新闻方面的开拓已获得广泛认可。 第二次报道高潮是在2008年年初的全国两会 这次两会报道,承续了十七大报道的模式,除了原有的品牌栏目“国是开讲”、“会客厅” 等,最大的亮点是:“南都”在北京举办“广东解放思想论坛”。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一到广东就疾呼”以思想大解放推动大发展”,“南都”适时在两会期间举办这次论坛。在论坛上,高尚全与任剑涛两位先生以“全国”与“广东”两个空间参照系,进行了“南北对话”;以周瑞金(皇甫平)为代表的长三角学者与以任剑涛、金心异为代表的珠三角学者,针对珠三角和长三角的区域发展模式展开了“长珠对话”。与十七大期间的“历史新起点”论坛不同的是,这次论坛立足全国,但聚焦在广东,以全国专家“会诊”广东的政治经济的现状与前景,为其把脉。参加论坛的还有蔡定剑、杜钢建、应松年、朱学勤、石小敏等活跃于政法与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南都”智库得到进一步的充实。 这次两会是五年一次的大换届,人大、政府、两院多有易人,一些明星官员也就分外引人注目。在这期间,“南都”推出了若干人物特别报道。比如,《“小女子”如何步入政坛的》,“南都”采访了时任中央干部考察组成员的刘义才,首度披露当年49岁的吴仪如何被考察,于1988年成为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副市长而正式从政的往事。此外,还报道了刚刚卸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国家审计署前审计长李金华等人。 日常的高端时政报道也时时见诸报端,成为“南都”的一个常态的新闻品种 包括外派采访,以及伴随动态新闻而进行的政策解析、人事分析,早在去年4月,随着总理的“融冰之旅”,“南都”就已经派记者去日本呆了20天。记者采访了包括日本前驻华大使、日中友好协会会长佐藤嘉恭在内的10位日本政界名流,采写了《“融冰”之后,要努力把冰水捂暖》等一系列高端访谈,这是介入高端时政的一次成功尝试。 由于初步建立了高端专家资源库,“南都”对国家大政方针和高层人事变动,往往能找到合适的专家予以咨询与解读。今年3月底,中央宣布,姜异康任山东省委书记。对于这一变化,记者根据有关专家的观察分析,成稿《把中央智库经验拿到地方去实践》,把一些省部级官员的从政经历归纳为“任职地方―――调任中央党校(或国家行政学院)―――掌舵一省”模式,从中看出中国官员培养方式的一些精微变化。在对省部级以上官员的职务变化、履职表现等,高端智囊的观察无疑是较敏锐的。 在采写与编排方面,“南都”的高端时政报道也有自己的特色 在人物报道上,“南都”和传统的中央媒体报道有较大不同,充分发挥了都市类报纸一贯擅长的生动与灵活。报道不过多地在意识形态上着眼,而从日常生活、人情人性、现实问题方面下笔,尽量贴近读者。仍以吴仪步入政坛的报道为例,记者通过采访其老友、当年的中央干部考察组成员,来介绍这位富有个性的官员。在谈论“政事”之外,还花了相当的篇幅展示了日常生活中的吴仪,她的婚姻观、业余生活、性格特征等。以平视的眼光“打量”一位高级领导人,这在一个地方省级媒体独立采写的稿件中,是不常见的。 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报道与解读上,“南都”也有自己的选择标准与操作模式。其一,寻求话题的公共性。比如,在组织“国是开讲”栏目的新闻选题方面,就选择了“股市前瞻”、“政府税收的开支”、“大部制实施之难”等可引发公众话题的焦点议题,予以深度剖析。其二,寻求高端时政的通俗表达。“高端时政”往往涉及基础性理论和官方习语,相当多的媒体,为了怕表达出错,就刻板地按照官方文件,不敢越雷池一步,使报道缺乏传播效果。“南都”在新闻采编方面力争话题深入,表达浅显,采取和专家学者对话的方式,尽量用口语表述,以事例贯穿,同时讲究版面元素的丰富多样。比如,十七大与全国两会报道,专门开设了“国是开讲”,就是采用了记者与权威专家圆桌对话的方式,展开一个个通俗的热点话题。 高端时政报道的意义与面临的问题 “南都”关于“大时政”新闻品种的开拓,兼具有两种意义:一是增加了一种极具竞争力的新闻品种。“南都”近些年来以时事评论与深度报道,在全国综合性日报中享有盛誉。目前,在媒体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广州,一城有6家综合性日报,竞争激烈,报纸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如何开拓出新的新闻增长点,成为一个严峻的课题。推出高端时政新闻,报道中国高层政治动向,关注国内国际政经热点,“南都”在地方媒体中无疑是棋先一招。 二是可争取高端主流人群。多年以前,都市报类新闻多以鲜活的社会新闻扬名报坛,已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主流媒体。而今,高端时政新闻的推出,对于主流人群的吸引力不言而喻。政界人士是这一板块的报道对象,他们掌握信息、拥有权力、控制资源、决策政治。与此相应,政界人士也是这类报道的核心读者群,商界人士、中产阶级对这类报道也有天然兴趣。 虽然中国政治经济领域的开放程度不断加大,政府透明程度不断增加;虽然更多的专业人士愿意就时事热点发言,媒体对高端时政的报道有了一定的开拓,但由于中国国情所限,目前地方媒体在高端时政的采编领域仍有颇多难处。 1.采访还是偏于外围,对新闻的核心不易接近。同属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南方周末》的编辑,在总结他们的时政报道时曾经感叹:“我实在不忍心再去‘压迫’记者了,真的不愿意。有一篇稿件,为了一个信息源,居然打了将近70个电话,其中的60多个人,几乎是在知道我们是记者时就选择直接挂掉电话。”虽然被拒的频率不会大到如此夸张的程度,但类似遭遇对于“南都”记者也属于常态。难以获得最核心的事实,在高端时政新闻领域颇为常见。不少政府部门的当事人宁愿少一事,不愿多一事,即便记者找上门也是三缄其口。从近半年来“南都”所接触的高端时政采访对象来说,多为退休官员和学院派人物,他们要占80%以上。 就是同政府联系密切的研究机构也不易接触(如国务院研究中心、财政部财政金融研究所等直接隶属于政府机构的智囊)。直接采访到的在任部级官员屈指可数,他们在公开会议之外,很少愿意接近媒体。 2.观察与分析还欠深入。这和远离新闻核心相关。比如,今年3月两会结束,国务院等组成人员换届,“南都”立即采写了近4000字的《法学家首掌最高检察院》,对一府两院的领导成员特征进行解读。该篇新闻分析被不少门户网站挂在较显眼的位置,报纸的转载率也颇高,有一定影响力。但实事求是地说,其中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年龄与专业的分析,只具统计总结意味,而官员升迁与调动的更具体更本质的原因,我们还难以知悉。原因在于,组织部门的知情者没有发言,核心智囊没能现身说话。由非政府一线决策人士来披露,这样得出的新闻分析与政策阐释,往往就“隔”了一层。 3.对政经形势尚少独立担当的判断。2007年9月24日“南都”刊发《如牛市生残夜股指逐浪高》,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负责人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文中预言:中国10年牛市的长期趋势不会改变。见报当天,就被各大门户网站挂在显要位置,对股市造成了一定影响。随后“南都”又发表声明,表示昨日发表的专访不符合被采访者原意―――等于否认了昨日报道。原因在于,这名负责人的谈话可能会大大影响股事行情,出现政府不愿看到的局面。 4.地方媒体全国和国际性的新闻资源相对匮乏。目前,“南都”驻京记者只有寥寥几位,部委记者对中央机关与各大部委的重要信息了解还很少,可以说是挂一漏万。至于出境对东西方各国热点时政新闻采访,还远远做不到统筹规划,形成制度。 不难看出,地方媒体的高端时政报道离理想状态还很远,但显然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 随着中国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在不久的将来,地方媒体也许可以增加驻京记者,更加自由地接近中央决策核心层,使报道更加具有权威性。甚至可以派记者出去,现场报道美国大选,观察英国议会政治,调查印度国情,远赴南美考察,作为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比照和借鉴。 从长远看,一个媒体要令人看重,关键是它的报道能看到别人看不到的趋势。这样的媒体,无论政界还是商界都会关注你。高端时政报道到了一定的火候,比的就是资讯迅捷、判断准确,比如《时代》、《经济学人》,全球政界商界的精英都要看。这就是高端时政新闻报道的理想境界,也是《南方都市报》努力的方向。 (作者系南方都市报要闻部主任助理) 时政新闻论文:把握时念 创新时政新闻的传播形态 在我从事新闻工作30多年中,其中的10年是做电视时政新闻报道,因而有幸在、两位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身边工作。对这些年来电视时政新闻的改革,我可以说是亲历者和实践者,而获得中国新闻奖的《同延安老区人民共迎新春》新闻片,也正是电视时政新闻报道改革中的一个作品,而且是我们经过一段时间摸索后,一个比较成熟的作品。 一、对创新时政新闻传播形态的认识 一般来说,时政新闻是对党和国家的最新政治活动以及涉及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趋势的重大事件的报道。简单地说,就是对党和政府机关、领导层的一些会议、活动、讲话,包括作出的决定,出台的文件、政策等的新闻报道。 可能一些人有这样的感觉:这样的时政新闻不好做,它题材重大,参与者层次高,场面隆重、盛大、严肃,报道条条框框多,各种规矩多,有通稿的限制,往往给人以“重要而不好看”、“严肃而不活泼”、“板着面孔说教”等印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时政新闻承载了大量的政策、信息,代表了党和国家对重大问题的看法、主张和方针、政策,从普通百姓的生活到整个国际社会,无不受到影响,它往往集时效性、重要性和广泛性于一身。正是因为时政新闻的这种特质,我们要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道时政新闻,这是国家和人民对我们的基本要求。 但是,对于这个领域的媒体从业人员来说,应该在遵循“真实、准确、及时”报道的基础上有更高的追求。追求什么呢?我认为,要追求创新时政新闻的传播形态。形态,是事物的内部变化与表现形式。传播形态,就是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的内涵与表现形式。所谓创新时政新闻的传播形态,就是指新闻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受众在接收事实信息的同时,还能接收到与当今时代特质相吻合的内涵信息。新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的传播形态应该是与时代共进的。在总书记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征。所以,我认为,时政新闻的内涵信息应该是一种对人的尊重、温暖、关切,这种人文关怀的内涵信息将使新闻的事实信息直达观众的心灵深处,激活他们心中的情感波澜,达到有效提高新闻受众到达率的结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内涵信息并不是我们随心所欲增加的,而是在创新时政新闻的传播形态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有时代特征的新闻内涵的挖掘得出来的。正是因为有了创新时政新闻传播形态这一理念,我们才能更加自觉地领会信息内涵的深刻意义,在实际操作中把所做的时政新闻区别于就事论事的报道。 二、时政新闻传播形态创新分析 新时代对电视时政新闻传播提出了新要求,成为了创新时政新闻传播形态的动力源。在深刻理解这样的认识,并取得有关部门认可之后,我们从2003年底开始了电视时政新闻的创新尝试。经过几年的积累,到现在已经逐渐摸索出一种形态较新的时政新闻报道体裁,我把它称为“特写式消息”。总的来说,这种体裁从新闻内容上看,是核心事实到过程事实的延伸;从领导人形象的塑造上看,是从“政治家”到“自然人”的延伸,让观众感受到“执政为民”的领导人,本身也有一颗平常的心,也有百姓的情怀,也有普通人的行为动作。这种从电视新闻体现出来的政治家的人性特征,无疑对他们执政理念的人性特征做了一个真实的注解。具体来说,“特写式消息”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它的播出时长通常在4~8分钟左右,有一定的容量;其二,它的画面特点有两多:特写镜头多,运动长镜头多;其三,它的声音特点也有两多:同期声多,背景声多。其四,它的内涵信息是正面的,向受众传递了爱心、关切、体贴、喜悦等积极的情绪。可以说,这样的新闻,饱含着浓浓的爱意。因此,它的传播效果是生动而富于感染,饱满而内含张力。这里通过《同延安老区人民共迎新春》这个片子来做具体的分析。 1.时空架构 先看时长,片子时长为4分钟,配音解说为600字,以电视播音员每分钟300字的语速,2分钟就可以念完,多出来的2分钟是什么呢?就是生动和具有感染力的现场画面和声音,在片子的结构中起到起承转合的作用,同时也给受众培养一种氛围,一个沟通的气场,给人们的思想留出咀嚼的空间,引发受众对新闻由表及里的多层次感受,在实际传播效果上大大区别于就事论事的新闻报道。 2.拍摄手法 (1)特写镜头应用 这个片子当中共有44个镜头,其中特写镜头有11个,为总镜头量的四分之一。电视新闻的最大特点,是利用直观传神的可视画面,拉近新闻事件与受众的距离,从而使观众对陌生的报道对象有具体的感知印象。不同于报纸可以通过比较详细的文字材料解释现象,电视新闻是通过转瞬即逝的画面来锁定观众的视线。因此它应该有合适的特写镜头,传达新闻精髓,表现文字所不能表达的情绪内涵,否则就不能引起观众的注意,更难使他们产生深刻的印象。 在《同延安老区人民共迎新春》这个片子中,除了营造节日气氛的一些环境特写镜头外,可以看到,“手”是特写又是亮点。在片子中出现了四次,第一次是与90岁的老红军刘天佑拉家常,镜头从两双紧握的手拉开到两个人亲切交谈;第二次是胡总书记在延安安塞县侯沟门村与村民共同看表演,镜头从他轻松愉快的表情摇到轻抚一个小孩肩膀的双手;第三次是总书记在村民康海发家中做年糕的手;第四次是炸年糕的手。特别是做年糕的一系列动作,可以说是观众多年来第一次看到的领导人很家居化的手部动作。一连串的动作特写镜头,真实传递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与基层百姓相处时的随和、体贴、关心,使这双手显得格外有情。 现代科学研究证明,人手可以感觉到震幅只有0.00002毫米的震动,是人体中触觉最为敏感的地方。看一个人手的姿势变化,往往能及时捕捉到他发出的信息,而且这种信息往往没有修饰,很真实,有时一个温柔的爱抚胜过千言万语。在几年跟随在身边拍摄的经历中,我发现他的手往往能传递出很多感情信息。2006年,我随队报道胡主席出访印度,在紧张的行程中,他专门抽出时间看望对我国抗日战争做出贡献的柯棣华大夫的亲属,当时的场景让现场的人很感动。他在交谈过程中一直用手长时间搀扶着柯棣华大夫的亲属―――一位老夫人,嘘寒问暖;他在说“中国人民不会忘记曾经帮助过自己的老朋友”的同时,手部动作还透露他对一位普通异国老人的体贴。我拍的镜头是从胡主席脸部高兴期待的特写,往下摇到胡主席与那位老夫人先握即扶的双手,然后往上摇到老夫人的脸部特写。动作无声却意味深远,新闻播出后反响十分强烈。 2004年1月21日,是猴年除夕,我跟随报道胡总书记赴河北张家口考察,在拍摄中综合运用了推拉摇移等多种手段,突出了总书记在农民家里过年包饺子的手部特写,以及总书记在路上给村民拱手拜年的场景,使新闻《在河北考察工作,进农家包饺子与民同乐》产生了极强的视觉冲击和听觉感染,播出后引起了境外主流媒体的广泛关注。美联社1月22日发自北京的报道说,“在中国官方电视台当天播出的新闻中,身着一件简单黑风衣的中共总书记,在河北省的农村与村民们一起包着中国农历大年三十除夕夜的饺子。这是一个栩栩如生的电视画面,也是让总书记展示出自己新形象的画面。在这位中国最高领导人把一些肉馅放进饺子皮中时,他强调了已成立一年的新政府的首要任务,那就是关注人民的根本利益,尤其是贫困地区。美联社认为,与村民们一起包饺子的新闻,是今年春节最被中国人关注的一件事情,而且中国中央电视台还在他包饺子时,特意给了手的特写。”其他境内外媒体也纷纷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发表各种积极的评论。这个片子获得了2004年中国新闻奖一等奖。 (2)长镜头应用 我们再回到镜头上,在《同延安老区人民共迎新春》这个片子中,还运用了通常在纪录片中出现的运动长镜头。它表现的是总书记与村民一起扭秧歌,这个镜头拍摄长度超过1分钟,实际播出了12秒,在新闻报道中是少有的。镜头先从总书记摇着扇子拉开到整个欢乐的队伍,在他前进动作中跟焦,再推到他脸部特写,他不时与旁边的村民进行眼神交流。其中没有解说,只有锣鼓作为背景声,快乐中伴随着体贴与温情。总书记与老百姓一起过年,体现了总书记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与民同乐的高尚情怀。 长镜头在我国纪录片中的运用,我记得早期是上世纪90年代初在《望长城》等纪录片中出现,后来又在《中华之门》、《》等纪实性纪录片中被成功采用。它在一个持续时间比较长的镜头内,运用推、拉、摇、跟、移的手法,多层次、多景别地表现同一主体,保证时空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这种纪实性的长镜头,使观众看到一个不间断的新闻事件和一个不分割的新闻现场。随着新闻进程的变化,观众产生强烈的参与感和现场感,形成特有的氛围,给观众以视觉冲击力和情绪的感染力。 事实上,总书记与村民一起扭秧歌的这个场景,也成为新华社对这一新闻报道的主题摄影镜头。而同样,作为电视镜头,总书记扭秧歌也将是一次标志性的历史画面,并在整个片子中形成收看的情绪高点,充分体现了节日的欢乐气氛。 3.声音处理 (1)同期声应用 《同延安老区人民共迎新春》这个片子在同期声的处理上也是特别丰富的,共有三处,都是总书记给老红军和村民拜年,拉家常的温情大白话。借着与康海发一家人喝米酒吃年糕的时机,他说,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的就是要让广大农民更快地富裕起来,也就像乡亲们过年吃年糕所想表达的意思那样,要让乡亲们的生活水平一年更比一年高。实实在在的话再次表现了把人民利益作为根本的执政为民理念。中国人对春节讲究团圆,而团圆,意味着不疏离。从政府的角度讲,政府官员不能与老百姓,尤其是身处困境的老百姓相疏离;从公众的角度看,任何民众不应在国家经济发展和文明进程中掉队。从片子中,我们对“团圆”之意有了新的感悟,它跳出了单纯的家庭欢聚之意,是一种精神状态上的回归和团聚,与人们心中的祥和、幸福、和谐等概念都有所关联,既有“团圆”之意,也是“和谐”之举。 同期声的出现,是我国电视节目创作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一次革命,在长篇豪言壮语或华美词汇堆砌而成的解说词中,让一个人用自己的嗓音和语言向观众说几句话。逐渐地,中国的电视观众可以从电视屏幕上听见许多“不同的声音”,使观众感受到了作为电视接受和参与主体应有的尊重,同期声成为电视人手中“拉近观众”的一张王牌。苏联著名文学理论家巴赫金曾说过:“实际上,我们任何时候都不是在说话和听话,而是在听真实或虚假,善良或丑恶,重要或不重要,接受或不接受等。话语永远都充满着意识形态或生活的内容和意义。” (2)背景声应用 在背景声的应用上,片子中也是很丰满厚重的,是一般时政新闻中少见的欢乐的鼓声,愉快的笑声,激动的掌声,共有7段,加上3处同期声,这些写实音贯穿片子80%以上。有人说,电视画面是有画框、有边缘的,空间是有限的,而声音则无边无框的,它的空间大于画面,是无限的。在传播过程中,背景声或者叫“写实音”作为一种“场信息”对观众来说都是重要和有效的,起到了扩展画面空间,增加真实性和引发观众联想的良好效果。 4.内涵传递 在4分钟的片子中,它的画面多是亲切的笑脸,喜庆的窗花,热闹的秧歌;它的声音多是关怀的问候,激动的掌声,喜庆的音乐。带给受众快乐的内心体验与情感反应,自然地传递了我们想要传递的新闻内涵信息。 在传统的新闻形态中,往往只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并不太多考虑如何影响观众看完新闻后的情绪感受,只体现了信息短缺时代媒体的“告知”功能。而我国目前处在转轨与转型的特殊时期,从一个封闭、落后的农业社会向一个开放的、多元的现代化社会转型,整个社会处于迅速深入的变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探索与逐步完善时期。在这个特殊时期,媒体应当在新闻传播中增加良性情绪的传递,承担起创建和谐社会的传播责任。情感心理学的研究告诉我们,情感分为正性情感与负性情感。正性情感是高兴、满意等令人舒适的心理感受,负性情感是烦恼、痛苦等不舒适的心理感受。新闻内涵信息给受众的刺激,并不作用于生理需要层面,而是作用于社会性需要层面即心理需要层面。 例如我们要报道央行加息的新闻,如果简单处理,只说从什么时候开始加,加了多少个百分点,要还贷款的观众看了之后可能就会产生焦躁的情绪。如果我们接着给观众算算账,告诉储蓄的人怎样做才能增加存款利息,还贷的人是选择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以更合适自己的财政情况,他们就能理性看待这个事件,新闻也就有了人文关怀的成分。又例如对前段时间引人关注的“高跟鞋踩猫”事件的报道,如果媒体只是渲染令人发指的画面,只会引起社会的越来越高涨的激愤情绪。而我看到《新闻调查》栏目却是从调查分析人的不正常宣泄心理入手,最后提出关注人的精神健康的潜在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思考,在我们的物质生活富裕之后,精神家园该如何建设?这同样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理念。 在《同延安老区人民共迎新春》的片子中,从拍摄手法、声音铺排、结构组合三个前期要素上,都按照创新传播形态的要求做了不一样的设计,保证了新闻内涵信息的传递,激活了受众群体的情感,创造了和谐的传播环境。这样的时政新闻形态,从传播效果上看,实现了由事实信息到内涵信息的递进,达到了电视时政新闻内容上拓展、形态上创新的效果。 三、时政新闻传播形态探索回顾 时政新闻一直是我国新闻报道的敏感地带,2003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并出台《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把新闻改革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也成为时政新闻改革创新的一个启动信号。2003年12月12日至17日,胡总书记到山东、河南两省考察工作,其间会看望黄河漫滩受灾群众。在出发前研究报道方案的记者会上,我提出了创新报道方式的想法,向中央有关部门领导提出建议,除了常规新闻外,可否制作偏重特写的一条消息,得到上级可以尝试的意见。在5天的视察活动中,我们克服了救灾帐篷拍摄区域狭小、没有专业录音设备等困难,拍摄了600分钟的新闻素材,完整、清晰地记录下胡总书记向灾民问寒问暖的感人画面和大量有完整同期声的素材。在完成“规定动作”,制作播出消息《在山东、河南考察工作》的同时,还在回来的当天12月17日成功制作播出了一条8分钟的特写消息《中央惦记着你们―――总书记黄河滩区看望受灾群众记》。片子中首次突破了以往时政新闻画面拍摄的常规,出现了大量纪实长镜头,现场同期声,面部表情特写和一系列动作特写。新闻播出后,胡总书记关切的面部表情,以及在灾民救灾帐篷里“解粮袋,掀锅盖,摸灯绳”等动作和大量深情的同期声引起观众热烈反响,并得到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成为我国新时期时政报道的一次破冰之作。 之后,新一届领导班子的亲民活动不断,2004年春节,胡总书记到河北省喜顺沟村与村民包饺子过除夕;温总理探望了河南郑州市的几位低保户。2005年春节,胡总书记到贵州和农户一起打糍粑;温总理去了河南上蔡县艾滋病村,和艾滋病人家属共度除夕。2006年春节,胡总书记到延安同老区人民炸年糕迎新春;总理则来到山东济宁菏泽农村过节。2007年春节胡总书记来到甘肃会宁县大坪乡,与村民剪窗花迎春节,而温总理则到辽宁抚顺棚户区看望困难群众。还有日常到各地的视察活动,都给时政新闻创新提供了很好的题材和空间。现在,这种“特写式消息”的报道形态已经在领导人每次的国内考察中实施,并由国内活动向出国访问等外事活动延伸,像《长青松旁话友谊》、《主席看望中国赴利比里亚维和部队官兵》等都是在出访期间制作的。 我很高兴地看到,国内外舆论也从这些时政新闻的新形态报道中找到了新的评论角度,像2004年春节美联社评论的“饺子新政”,有媒体还作出比较:它们统计美国总统从就任到2006年8月,到戴维营度假共78次,回老家克劳福德镇的牧场共50次,累计319天;而中国领导人在节假日里往往都会出现在老百姓身边,从而得出“饺子政治”和“金元政治”的对比。从中国国家领导人已经连续几年在中国最隆重的节日里赶往农民家里过年的行动中,很多媒体得出这样的判断:这体现了领导人对农民和农村问题的高度关注,也昭示了中国政府想要缩小城乡差距、缩小农民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从而规避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设和谐社会的决心。虽然新闻中领导人讲的都是平常的话,做家常的动作,人们却似乎从中领悟到更多的意义,产生了积极正面的传播效果。 从2003年到今天,大约5年的时间里,我们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机会去创新时政新闻的报道手法,共制作了“特写式消息”近百条,除了2007年获奖的《同延安老区人民共迎新春》外,产生较大反响的还有像《总书记陕南问农情》、《小院里的笑声-总书记走访农家乐》、《太行精神永存》、《在贵州看望劳模和群众与大家共迎新春》、《总书记踏雪看望坝上乡亲》、《在重庆市看望慰问遭受暴雨洪灾群众》、《到宁夏考察抗旱救灾工作》等一系列的电视新闻作品,初步奠定了时政新闻报道改革创新的基础和方向,与日常形态的时政新闻一起,形成层次丰富,形态多样的时政新闻群体,从而把新一届领导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的亲民形象逐渐生动地树立了起来。 四、结语 巴金先生曾说,文学能给人光热和希望,能让人变得更善良、更纯洁,文学应该有能力温暖这个世界。我认为,电视新闻也应该有人文关怀的品格,传递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个性、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怀,传递爱和温暖的力量,它将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凝聚民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使我们团结一心,向着更加美好的和谐社会迈进。 电视时政新闻报道改革的点滴推进,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条件。我有幸生活在一个亲民政府领导下的国家,我有幸跟随在时刻把基层人民生活放在心上的领导人的身边,我有幸工作在一个不断提升新闻价值观认识的团队中,我有幸自己在时政新闻这块宝贵领域里耕耘的时时刻刻,都保持着创新的激情。期待通过同行们的共同努力,让时政新闻产生更有魅力的传播能量。 (作者单位:中央电视台时政新闻部) 时政新闻论文:时政新闻的都市化解读 时政新闻市民化是都市媒体实践“三贴近”的客观要求,也是其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市民的关注点逐渐从生存需要转向发展需要,个人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作为面向市民的都市媒体,在宣传党的政策的同时,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就时政新闻而言,进行什么样的深加工才能使其更加符合市民口味儿,是摆在记者和编辑面前的一道课题。 一、找出市民关切点 时政新闻要做到“三贴近”,首先应从新闻中找到市民的关切点,以拉近新闻事件与市民之间的距离。一般而言,市民对本地新闻的关注胜过国内新闻,对国内新闻的关注胜过国际新闻。在做离市民最远的国际时政新闻时,尤其要注意拉近与本地读者之间的距离。比如最近缅甸果敢地区暴发冲突,在新闻时,不妨加上战乱背景,告诉读者果敢曾是中国的一部分,如今当地居民多是华裔,以拉近读者对战乱地区居民的身份认同,这样能够大大增加读者的阅读兴趣。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多元化催生了市民关切点的不同。“新闻每天发生,视角各有不同。”这是央视的一句广告语,它提醒媒体人:即使站在市民的视角做新闻,也得做到不拘一格。 以神舟六号飞船航游太空为例,一些媒体介绍“费俊龙一个筋斗翻出七百里”,见证中国人现实中翻出最远的一个筋头,虽然还赶不上《西游记》中的孙悟空,但已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将航天英雄与人们熟悉的神话英雄对比,增加了人们对航天英雄的亲切感。另外一些媒体介绍神六捎带的植物种子:“深圳十五种生物种子随神六归来”,“荷花种子登神六,打造强势品牌”等,将神六与人们的饮食联系起来,加深了人们对神六的期待和对未来食物的关注。 二、请专家解读,做延伸阅读。 政策、法律法规出台、经济数据公布等之类的时政新闻,与市民自身利益关系极大,但因为其公文性质,直接播报会给读者以雾里看花的感觉。记者拿到公文后,应先寻找与市民相关的利益点,然后请专家或权威人士进行解读,让读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政策动向,这是近年来都市媒体普遍采用的方法。 2009年8月11日,国家统计局7月份经济数据,提到CPI(消费者物价指数)下降1.8%,是2007年以来的最低值。对于不懂经济的读者来说,物价指数是个很专业很抽象的名词,它的最低值意味着什么?对市民生活有什么影响?仅从数据中肯定找不到答案。第二天(8月12日),郑州四家都市报出现了两种标题,一种是请出权威人士:专家建议逢低消费,现阶段花钱也就是省钱。另一种是照录统计局数据:物价指数连降六个月。很显然,第一种标题做到了“三贴近”,它从市民的“钱袋子”着手,标题读起来像是与朋友聊天,有一种很亲近的感觉。第二种标题则显得冷漠和呆板。 有些新闻需要解读,有些则需要延伸。2009年8月,河南淮阳决定投资10亿元打造“羲皇故都、水城淮阳”,对于这样一则消息,编辑在处理时,为了更加贴近郑州读者,标题直接延伸到建水城的目的:“去陈州拜羲皇 赏泥狗喝鱼汤”。一下子拉近了新闻与市民的距离。给寻根的人们提供一条信息:这里是羲皇故里,人祖之地;还给休闲的人们提供一处风景:这里是中国泥狗之乡,可以喝到特色独有的鱼汤。标题将政府施政与百姓生活很好地接合在一起,既完成了宣传任务,又切切实实地服务了读者。 三、请出市民,共同讨论 每年春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之后召开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意的集中梳理与展示。代表委员在“庙堂”之上讨论大政方针、民生民情,依据的就是各自所掌握的民众声音。而民众声音的大范围表达,更多地需要媒体的传播功能来实现。都市媒体除了关注代表委员的言论外,还应派出自己的记者走上街头,摘取最原汁原味的市民声音。这样的“三贴近”实践,不仅读者喜欢――能够反映他们最真实的心声;党和政府也高兴――大政决策有了更科学的依据。 2008年4月的郑州“两会”,河南商报推出《市民声音》和《政府回应》两个栏目,郑州晚报则主打《市民建议》及《约您提问》,两家都市媒体竞相邀约市民,通过媒体平台使其与政府官员直接“对话”。有市民建议医保卡全省通用,立即获得政府积极回应。有市民问郑州市物价局长对菜价上涨有何感受,陈军安局长说,他和爱人经常一起上街买菜,“感觉菜价涨幅确实太高了”,一下子拉近了政府和市民之间的距离,随后,陈军安局长就物价上涨作了深入解读和分析,并保证自来水暂不涨价,给市民吃了一个“定心丸”。这样的新闻操作方式,政府高兴,百姓满意,报纸公信力提高,是一种典型的三赢新闻报道,显示出报社采编人员的“三贴近”功力。 综合来看,新闻报道只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才能获得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传播效果。2008年6月20日,总书记在视察人民日报时明确要求“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给新时代的新闻采编人员指出了努力方向。近几年郑州都市媒体对时政新闻报道方式的探索,展示了河南媒体人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成绩。媒体从业人员通过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素养和自身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了实践“三贴近”的能力。新闻报道坚持以正面鼓劲为主,大力弘扬主旋律,在履行媒体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注意把握分寸,做到帮忙而不添乱,有力地推动了河南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时政新闻论文:县级台时政新闻节目的创新 秸秆是农业废弃物,我国是农业大国,每年农作物秸秆的产量居世界首位,其中,42%直接还田或过腹还田,30%作为农用燃料,8%作工业或其他用途。然而,作物秸秆含有大量的碳、氮、磷、钾、钙、镁、硫、硅等多种营养元素,而且含纤维素、蛋白质等有机物。因此,我们应把着眼点集中在利用秸秆发展动物饲料上。 一、秸秆作物的特性 纤维素、半纤维素和木质素是秸秆植物细胞壁的主要成分,其中,纤维素含量最大,占细胞干质量的30%~50%。纤维素和半纤维素较易被生物降解,而木质素成分较难分解并阻碍纤维素分解菌的作用。木质化纤维素材料的消化率一般与秸秆中木质素的百分含量成反比。秸秆中的纤维素有着复杂的超分子结构,葡萄糖分子链内和链间通过氧链缔合成原纤维。原纤维内部分子密度大的地方为结晶区,而相对松散的为无定形区。且纤维素的结晶程度影响着分解纤维素微生物的分解速率,结晶度越大,越难被降解。由于秸秆中粗蛋白含量约4.5%,直接作牲畜饲料是不够的,因此,秸秆常要与一些高蛋白物质如豆粕或棉籽饼等一起喂养。即使对反刍动物来说,秸秆的适口性也很差。因此,如果秸秆用作动物的唯一营养源,就必须补充蛋白质、磷和钙以及其他一些微量元素。以添加尿素、豆饼、糖蜜和矿物质的形式来提高秸秆营养成分含量,并已经进行了各种成功的尝试。 二、秸秆饲料化处理方法 据统计,在国内用于牲畜饲料的农作物秸秆中有近16%的秸秆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用于饲喂,为此农作物秸秆饲用处理的研究有极强的开发潜力和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一,青贮技术 秸秆青贮是把新鲜的秸秆经过微生物发酵作用,达到长期保存其青绿多汁的营养、调节季节粗料余缺的目的。青贮既能保持青饲料的营养价值,又能改善适口性,且易被消化吸收,并可调节青饲料的均衡供给[41。在我国,主要的青贮材料是玉米、高粱和黍类作物的秸秆。以玉米秸秆为例,全株青贮玉米不但营养价值高,而且适口性好。据实验,使用青贮玉米饲喂的奶牛比常规饲喂的奶牛日产鲜奶量提高8%~lO%t~。其具体制作方法是:将青绿玉米秸秆切成长度为13cm的碎块,放人事先准备好的窖中,每装20cm~25cm的厚度,人工踏实1次,不留空隙,依次进行,直至装满(高出窖面0.5~1.0m),然后严密封窖(在原料上覆盖塑料薄膜,在其上压30cm~40cm厚的土层,封顶,但不允许有漏气现象)。一般6~7周即可开窖利用。 第二,氨化处理技术 秸秆饲料氨化是指用液氨、尿素、碳铵作氨源,处理玉米、稻草、麦草之类的农作物秸秆等低值粗饲料,使秸秆木质素彻底变性。氨化后的秸秆质地松软,气味糊香。氨化改变了秸秆的组织结构,提高了其营养成分,使之更容易被瘤胃微生物所消化,从而提高粗饲料的消化利用率,改善其适口性,使其成为牛羊等反刍家畜的良好粗饲料。但要注意,氨化饲料在饲喂前应充分摊晾,使氨气挥发,以免对畜体产生毒害。 第三,微生物发酵贮存技术 秸秆微贮技术就是在农作物秸秆中加入微生物活性菌种,并放入容器中或地面进行发酵,经过一定的过程,将秸秆转化为湿润膨胀、柔软酸香、家畜喜食的饲料。微贮饲料基本无季节性限制,不易发霉腐败,能长期保存,而且其对粗纤维的降解率较青贮料高,从而大大提高了饲料的营养价值。其制作方法及步骤与青贮料基本相同,但需要在装填的过程中加入微生物活性菌种。且菌液的配制是微贮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配制好菌液后,将切短的秸秆铺在窖底,每隔25~30em均匀喷洒菌液1次。封口时,在最上面1层撒食盐粉,然后覆膜圈。 第四,制粒技术 秸秆制粒是以秸秆为主要原料,通过机械加工揉搓粉碎后与精料混合,搅拌均匀后制粒而成。并结合牛羊等草食家畜的营养特点及生产水平的实际要求,在充分利用秸秆的前提下,添加30%~60%的混合精料。这种方法容易将纤维素、微量元素、非蛋白氮和添加剂等成分强化进颗粒饲料中,从而提高营养物质的含量,改善营养平衡,而且成本较低。 三、其他加工利用技术 主要包括秸秆气化、秸秆制炭、秸秆制酒精、麦秸种草菇技术等。还有人将玉米秸秆制成“菌糠”饲料,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秸秆不同部位的营养价值、理化特性不同,可通过机械的方法将秸秆的叶、皮与瓤各部分进行分离,单独利用。分离出来的叶、瓤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可用来直接饲喂家畜;秸秆皮部分营养价值较低,但木质纤维素含量高,可用于造纸、板材等工业。这样,从饲用角度看,无需进行氨化处理就能得到相当于优质牧草的秸秆饲料;而对于工业用途,秸秆皮部分又优于整株秸秆。 四、秸秆利用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不断进行,从战略角度看,秸秆饲料将是发展畜牧业的重要资源之一,可以大大降低能源的消耗和饲料的成本。此外,其对于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生态循环模式――秸秆饲料一养殖畜禽一沼气。同时,我国周边许多国家随着乳业的不断发展,对于秸秆饲料的需求量也在不断的加大。据有关资料显示,韩国每年秸秆饲料的缺口达500万吨以上。随着秸秆饲料加工技术的深入发展,人们对秸秆颗粒饲料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动物营养专家认识到饲料中添加液体添加剂的优越性,并已开始广泛使用,如液体酶制剂、霉菌抑制剂、颗粒黏结剂、抗氧化剂、维生素、氨基酸等。成型颗粒饲料液体真空后喷涂工艺的开发,可准确、均匀地将液体添加到颗粒上,不仅可保证配方的真实性,而且能保证饲料营养成分免受损失,为生产优质、安全、高效全价颗粒饲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若将其应用到秸秆颗粒饲料生产中,加人瘤胃发酵控制物和营养性添加剂,对进一步提高秸秆代谢转化,满足家畜的生长发育将会起到良好的效果。总之,秸秆饲料在我国可持续发展农业的大环境中,将会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时政新闻论文:新闻网站时政报道的四“板斧” 时政新闻由于其政治性、权威性、导向性,一直以来是党报的主流新闻、核心报道。随着网络手段增多、网绍媒体影响扩大,不少时政报道越来越具可读性和民生性,有份量、耐读、有思想,结合适当的网络形式开始吸引网友目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七大报道和近年全国“两会”的报道,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均有良好的表现。网络现场直播、深入挖掘幕后、追踪官员言行、官民网络互动、民生议题设置、手机平台介入等多媒体、多手段、多方式的时政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时政报道越来越受到各地网络媒体的重视, 集纳式报道:从重点变成热点 重点是编辑的选择,而热点则是网友的选择。时政报道要从重点演变到热点,集纳式报道是一种有效的途径。集纳式报道就是一种组合报道,网站通常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大专题、小专题(含话题类专题)和新闻热词等。新闻热词是对同一内容不同报道设置的集纳式简洁列表报道。 时机的选择。时政报道以何种集纳式报道出现,时机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错过时机,同样的报道其他网站很可能已铺天盖地,组织集纳式报道就处于被动状态。作为后来者,如果创意不足力量不够,集纳式报道往往就没什么网络关注度了。 重视时机的选择,一是报道内容的推广时机判断;二是集纳式报道方式的选择。当非预知的报道出现时,我们根据内容重要性、报道涉及面和引起网络关注的可能性进行判断。这种情况下,决定有必要进行集纳式报道时,一般会先以新闻热词的面孔出现。新闻热词在报道内容比较少,但关注度开始上升时设置。这样方便于编辑和迅速在重点区域推出,吸引网民眼球,当报道内容数量和关注度上升到一定阶段时,则以全新专题包装推出,让热度延烧,进行全方位报道。重点事件逐渐演变为热点事件。有些内容因舆论引导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加热,但是读者却想了解真相和处理结果的,我们可以继续设置热词,不转为大专题。东南网曾经组织了福建地市人事变动、两岸经合协议、紫金污染事件、暴雨袭闽等热词,有些转为大专题有些继续以热词出现。6月份暴雨全面袭击福建以社会事件衍生出大量时政报道,东南网为当地第一家及时推出新闻热词滚动播报和大专题的网络媒体。当事件是属于可预知性的,一开始则可做比较详尽的专题报道。比如,福建省长黄小晶首次率团访台。东南网提前进行了策划,当天内容虽然不多,充其量也只能做个新闻热词。但这个事件不是孤立的,是一系列两岸交流发展的结果。此前有大量的相关报道,完全可以做为背景新闻出现。这样,专题可重点策划好最新的报道和图片,让它成为吸引眼球的焦点,其余则可通过背景新闻来延伸阅读。专题一推出来,就以其快捷反应、气势、报道重点和深度延伸受到关注。接下来,由于稿件源源不断出现,专题两三天就可以丰满,热度自然上升。 页面的包装。一是页面的设计,二是栏目的设置,三是标题的制作,四是手段的运用。手段的运用可以有互动、有视频,还可以有动画等等。但不管如何,围绕页面包装关键还是两点:一是内容表现到位,二是便于网友阅读。 组织时政报道的策划者必须了解页面的包装和网络手段的运用,同时对专题内容又了然于胸。这样,有的放矢,才能让设计与内容完美结合,让页面语言庄重而不失鲜活、角度选择独到而不失主旨、内容挖掘抢眼而不失厚重。在大多时候,时政报道的把握比社会新闻更难。对事件的政治目的、影响、口径的把握等等都应有准确判断。在全国“两会”专题中,东南网先后改了三次页面设计。正式页面以特点鲜明、分块明确、主旨突出、包装独到的特点受到网友关注。在设计福建省长黄小晶率团访台专题报道中,东南网提前了解主旨、行程及可能的报道情况,在访台前一天晚上推出大型专题,依据走亲、访友、做生意三大版块及记者滚动报道设计页面。专题出来后,广受好评,本地一些网站先后仿效。 位置的呼应。重要时政报道历来是党报的头条,但在网络媒体却不是成规,让时政报道在网络中有所作为,位置尤其重要。同样的新闻不同的位置由于阅读率截然不同,带来的影响力相差悬殊。 网站树立起时政新闻的重要地位理念,当碰到重大或耐读的时政新闻时,即时结合网络特点修改标题、包装形式,让时政新闻在头条或重要导读区域现身出来,产生“秒杀”效应引起关注。东南网推出的黄小晶率团访台专题,曾在首页做了20多条头条导读,大力提升了专题的传播力。百度搜索相同专题名称,东南网该专题曾连续一段时间高居第二位。 除了位置,标题制作也非常重要。标题忌以说教的面孔出现,不然不仅得不到流量,反而让更多网友不去注意网站下面更多精彩内容。有人曾经对标题党大为批判。标题党哗众取宠虽不可取,但从原因上看,标题党的产生不是偶然现象。它代表网络的一种点击习惯。如果一篇文章很好、很耐读,但标题沉闷枯燥,也难以让人停留。一旦没有停留,海量信息中这条新闻就很难让人再去阅读它。时政新闻的标题应该追求一种张力,即“性感+思想”的组合体。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它有深度、敏锐、一针见血;它有悬念,你看了还想看;它是准确的、适度的,它不玩噱头。 多媒体报道:从台前挖掘幕后 主席、总理先后作客网站和网友交流后,地方官员越来越多接受网站视频访谈,多媒体时政报道也成为网站内容的重要部分。多媒体时政报道,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新政策解释性访谈;二是主政官员施政理念和施政措施访谈;三是热点事件新闻会发言;四是重大事件幕后故事访谈。这些都是从表面新闻转向幕后新闻,从事件表述转向深度解析。 幕后故事访谈。更多时候主政官员不出面,智囊团成员、时政记者等以既是现场者又是旁观者的身份出来讲述幕后故事,这是一种容易让人接受的多媒体时政报道。不仅可弥补日常新闻报道的不足,还可以讲出鲜为人知的细节故事。他们以更有说服力和更实在的形象出现,对于地方领导来说往往是加分的访谈。这些现场者比一般网友深入了解工作的性质、地方领导考虑的问题、老百姓想解决的事情。立场相对中立,表达更平民化,细节鲜活,有的放矢,容易让人接受。 东南网东南宽频设置了《新闻幕后的故事》访谈栏目。今年5月福建省长黄小晶率团访台回来后,东南网邀请了福建日报两位跟团记者进行访谈,策划制作了《省长黄小晶率团访台的新闻背后故事》视频节目;今年6月暴雨洪灾袭击福建全省,东南网在进行大型新闻专题报道的同时,于7月6日、7月9日分别策划推出了两期背后的故事:《灾难中倒下的和站起来的》、《福建决策层在特大洪灾关口》。这几期多媒体时政报道,有两个共同特点。 一是有细节。福建日报跟团访台的两位记者讲述了许多精彩的细节故事。比如说,台湾方面送给黄小晶“旺 时政新闻论文:浅议时政、民生新闻的融合 有人认为,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两者之间无论从内容风格、关注点、关注对象、写作方法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时政新闻主要关注的是党政机关和领导层,而民生新闻则关注的是基层普通群众,两者可以说是“井水不犯河水”。其实不然,随着媒体竞争的日趋激烈,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热情的不断增加,如何将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更多更好地融合起来,让时政新闻从更深的层次上关注民生,已经成为媒体生存和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 一、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更多更好地融合起来,才能从更高的层次上架起党和人民之间的桥梁 我们说民生新闻关注民生,那么与民生新闻内容风格截然不同的时政新闻是不是就不用关注民生问题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同样是新闻,为什么时政新闻和民生新闻在老百姓眼中的差距会那么大呢?主要是一些媒体没有从更高的层次上把握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的真正内涵,没有把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融合起来。 诚然,时政新闻必须讲政治,必须严格遵守报道程序,但这决不能成为固步自封、裹足不前的理由。现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我们的时政报道,是在按上级的指示搞宣传,而不是真正去做新闻,因为太中规中矩而常常陷入程式化、模式化的窠臼,因为程式化、模式化而湮没了新闻,结果导致记者不去主动地了解民众、服务群众。许多记者认为,会议和领导活动不会有真正的新闻,只要按程序报道就行了。我们不排除有些会议和领导活动确实没有新闻传播的价值,那么,是不是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所有会议都是与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无关呢?答案是否定的,出现这一问题,关键是我们的记者只关注会议或领导活动的表面,没有看到会议和领导活动后面的深层次的东西。缺少对领导讲话精神的解读,缺少对领导讲话和活动的背景介绍,缺少对领导讲话中所关心的与人民群众反映相契合的问题的反映。 因此说,时政报道并不等于疏离群众,关键是我们怎么样从更高的层次上把握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的真正内涵,真正发挥新闻媒体的喉舌功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染,把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更多地融合起来,从群众关心的角度去报道时政新闻,从会议和领导活动中发掘和解读到群众感兴趣,急需了解和希望解决的问题。记者只要心理装着群众,把群众的利益、呼声和意见挂在心上,并带着这些问题去参加会议,报道会议,捕捉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共振点”,这样,我们的报道就会扭转脱离实际,疏离群众的局面,一定会受到党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更多更好地融合起来,才能在越来越激烈的媒体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现在一些媒体主观地把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隔离开来,主打新闻以时政新闻为主,主要为领导服务。而另外再办一档民生类新闻节目,认为民生类新闻节目就可以抛弃一切对受众没有吸引力的报道,一切以收听(看)率至上。现在,一些媒体的所谓民生类新闻节目,报道的内容大多是一些社会新闻,如血淋淋的车祸、火灾、打架斗殴、醉酒闹事、婆媳吵架等“鸡毛蒜皮”、“家长里短”的东西,甚至出现“五条腿的王八”这样的新闻作为节目头条的现象。即使是真正的民生新闻也只是孤立地报道单个事件,不作深入、系统的挖掘,缺乏对新闻事件、对社会生活的整体关照,让人觉得所谓民生新闻不仅琐碎,而且肤浅,乍看挺热闹,实质上沿着新闻娱乐化的方向越陷越深,成了“市侩新闻”。 这种病症的出现对于当代中国兼具执政党舆论宣传工具功能和面向市场的大众传媒双重功能的媒体来讲是极为有害的。长期人为地将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分设,必然会导致新闻党性和人民性在媒体上的决然对立,进而导致受众对新闻媒体的怀疑和抛弃。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隔裂开来,容易把听众分为一种只关心时政大事,另一种只关心发生在老百姓身边小事的两种人群,产生的结果是经常收听时政新闻的听众反映新闻节目报道老百姓的事太少,而经常收听民生新闻节目的又反映本地有这么多大事为什么都不做报道。使新闻宣传的整体效果被大打折扣。最终完全可能使媒体陷入一种既无法实现党委政府喉舌功能,又没有办法在越来越激烈的媒体竞争中赢得先机的被动局面。这就要求我们把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更多更好地融合起来,在更好地宣传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的前提下,更多地去关注人民生活、平民生计,报道群众的身边事,反映群众的喜怒哀乐,靠高质量的新闻赢得受众,为媒体的市场化运作,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三、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更多更好地融合起来,才能搭建公共平台,从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关注民生 现在许多媒体都提出了“公共新闻”的概念。所谓“公共新闻”就是在国家公共意识日益强化的大背景下对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新的阐释和传播,意在通过媒体搭建的公共平台,塑造官员的公民意识以及公民的公共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社会问题的行为能力,缓解矛盾,化解冲突。通过这个描述,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媒体力图把境外舶来的“公共新闻”理念本土化,从根本上理顺当下由于时政新闻和民生新闻这两种新闻模式分立而导致的混乱。因此,要解决这一混乱问题,就必须把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更好起融合起来。 实施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融合在当前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推动我们新闻媒体的改革步伐,使新闻更加符合新闻规律,回到新闻本身,使新闻媒体找准自己的位置。更为重要的是,在当前全党全国齐心协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能够更好地起到引导舆论、鼓舞群众、关注民生、启发民智的作用。记者通过一些时政活动的报道,搞清楚,哪些问题要突出报道,哪些问题暂不宜报道;哪些问题要大声疾呼,哪些问题要淡化处理;哪些问题要加热,哪些问题要降温;都要从全局的高度去正确把握。既要把民意反映好,同时又把大局维护好,这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应尽的职责。 时政新闻要与民生新闻融合,就必须让时政新闻和民生新闻更具广度和深度。关注民生但不是一味地去迎合受众,关注问题就是对新闻事实除了报道“什么”,更应该关心“为什么”、“怎么办”,新闻要对社会对民众负责并积极地引导公众来关心公共事务,共同为公共事务出谋划策。民生新闻哪里来,民生新闻不单是从街道社区来,主要是从政府部门来,民生题材包括就业、住房、医疗、教育、收入分配、社会治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的新闻就是要多跑政府部门才能得到。实际上很多民生新闻就是时政新闻的延伸报道和深度报道。 总之,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资讯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要想把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及时、准确、生动地传达给广大群众,就必须在严格遵守宣传纪律的同时发挥创造性,牢牢树立受众意识,时时以受众为本,处处为受众着想,把时政新闻与民生新闻更好地融合起来,讲求传播艺术,不断提高新闻采写和传播的水平,努力把新闻做得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 时政新闻论文:时政新闻的困惑与突破 我国的媒体是党的喉舌,我们的根本任务就是宣传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这就决定了时政新闻将永远是媒体主流,也是我们所有从事这一事业的采编播人员所要一直研究的课题。因此,从时间上看,时政新闻将长期存在并继续占据主导地位,这也是各台的立台之本。 然而,相对于更贴近百姓、贴近生活的民生新闻以及精彩纷呈的各类节目来说,观众对时政新闻往往有一种抵触心理,时政新闻面临着内容和形式创新的困惑,笔者在此谈谈几点认识。 1.从模式化到百花齐放。首先是废弃八股、积极创新时政新闻模式,以时政的会议报道为例,首先可以切主题,这是最简单的方法,现在有不少记者都在应用。以吉林市经济广播电台《松江潮声》为例,我们就要求除市委书记、市长外,所有会议不得用领导讲话,除重大会议(两会)外不报会序,而要摘出主要内容进行报道。有一次,吉林市召开消防会议,会上讲的都是官话,成绩、不足、下一步工作等等,我们的记者从中心内容出发,抓住重点,以《我市消防安全存在四大隐患,市政府严令限期整改》为题进行报道,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是换身份,就是转换记者的身份,角度、立场、思路也随之发生变化。比如十七大的报道,要求报动态,各家媒体基本都是热烈欢庆,心情振奋,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各项工作,促进总量翻番。我们就做了一组《蓝图宏伟群情振奋,百姓热切盼落实》,站在百姓立场上看时政、写时政,让老百姓说实话。既丰富了时政新闻,又可以决策部门和机构提供民意借鉴。 再次是多侧面。我们常讲新闻要客观、真实,而角度越多、侧面越多无疑越接近这个要求,因为事物都是复杂的,非黑即白已远远不能描述世界,在二者之间有着大量的中间地带。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新闻尤其是时政新闻却没能跟上这种变化,特别是在宣传上就是一种官腔,但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改变这种写法。我们每年都有不少典型要宣传,经常采用的就是拔高,结果写出来的人物离生活特远,这是因为“碗杯效应”造成的,就是说一个人身上的优点可能只有一杯,原来的生活是一个桶,杯放在桶中并不显眼,但我们加工创作后的稿件中的生活就缩小至只有一个碗,杯再放进碗中就非常醒目了。实际上我们应该把典型还原到生活中,用本色说话,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宣传作用。 2.从简单化到深入挖掘。现在我们的记者在采访特别是在进行时政新闻采访时,一般就是拿材料走人,回去扒材料,更有甚者就是用报社稿,即便是采访也是敷衍了事,根本不做深入思考。而记者首要的任务就是采访,既采又要访,搞电视的都知道拍片有个剪辑比,一般是五比一但实际上掌握的素材越多,写作起来越容易,稿件越容易鲜活。所以时政新闻如果不好看、不好听,记者有很大的责任,其根本就在于采访流于形式、走过场、不做深入挖掘。那么,怎样才能避免简单化呢?简单归纳,就是四多,“多研究材料、多收集素材、多找人谈话、多想问题”。 先说研究材料,很多记者对材料都轻视,认为枯燥,很少有人认真研究,但材料里有很多的线索和高度概括的内容,直接把它做成新闻不好看也不好听,但它却是新闻眼所在,围绕它来做则往往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一年,吉林市召开工业会议,市有关部门提供了很多材料,一般情况下就是摘几个数字、写几条措施稿件就可过关,但我们觉得这样做体现不出全市工业的发展,给听众印象也不深。经仔细研究,我们发现,原来吉林市的工业主要靠化工,而化工区主要集中在江北地区,但最近几年,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区发展很快,且一个在西、一个在南,我们一下子就意识到从工业布局的变迁最能看出城市工业的发展,于是就有了《吉林市工业布局凸现三足鼎立之势》这篇稿件,在吉林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后获省二季度优秀新闻奖,被专家称为近年少有的一篇工业好消息。 再看多收集素材,我们在接到一个时政新闻的命题时,不要轻易地动手,而要尽可能地搜集与之相关的素材,丰富的素材可以让你选取更好的角度、更好地表现主题。比如说,你看到了一份某局8月份的工作总结,你就要想到要一份全年的计划和下一步的打算,还要想办法拿到下属各科室的总结,因为鲜活具体的内容往往在底下,这样,上面的总结是纲,是新闻的点,下面的村料是肉,有血有肉才是好新闻。多找人谈话十分必要,我们要求记者采访时,除了当事人之外,还要找他身边的人,从其他角度验证、分析当事人的话,以核实采访内容,丰富积累,偏听则暗,兼听则明。这种做法往往会使记者有新的切入点和由头,从而使时政新闻更加鲜活,好听好看。 最后是多想问题,记者采访时政新闻时最怕不想问题,如果不想不仅出不了好新闻,而且容易出问题,多想问题一方面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认识事物、抓住事物的本质,另一方面则可以帮助我们确定新闻的着力点和核心。 上述的时政新闻报道思路和方式方法,落到细节和实处上,还是应该要求一线的采访记者练好本领,不断提高新闻采访水平和报道能力。笔者认为,培养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1. 过硬的政治素质。近几年,随着广电事业的蓬勃发展,大量的年轻人充实到采编一线,这些年轻人思路新、思想活跃,给广电界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这一点在娱乐节目上表现得最为明显。但这批人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普遍政治素质偏低,把握方向的能力差。“三个代表”是什么,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是什么,和谐社会提出的背景和目的,一国两制的具体内容,恐怕能准确说清楚的不多,个别记者连中央政治局常委、省委书记、省长都不知道是谁。常识性的东西是记者必备的素质,但现在有一批记者毫无政治经验和头脑,却依然活跃在时政一线,这也是时政报道枯燥的主因,实际上写不出好新闻可以有待提高,但一旦出现政治差错就不是小事情。要想增强政治素质,首先要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路线,地方的法规及中心工作,这是写好时政新闻的一个重要要求。其次要了解并切实执行政治纪律,大的方面是稿件送审,小的方面遵守会场纪律,总的说来,时政无小事。 2.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现在很多新闻很浮浅,缺乏新意和深度,实际上就是记者不能也不会分析问题,所以凡事只报表面,不追求深层次的东西,我们现在所说的媒体同质化,实际上新闻也同质化,就是因为不能独立地分析问题。那么怎么才能具备这种能力呢?根本就是一条,懂得辩证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辩证唯物主义。学习辩证法还容易些,掌握运用则要难得多。举例来说,吉林市为了帮助雪花啤酒的发展,对酒类市场进行了整顿,有很多人包括记者议论这是地方保护主义,是与市场经济相背离的,这话对不对呢?从现象上,看这话没错,但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看,而要与周边的环境、事物联系起来看,按照这个原则再去采访、了解,市政府不是不懂而是另有目的,那就是生产雪花啤酒的华润集团想要投资上一条生产线,但又怕市场容量不够,为了让这一项目成功落户吉林,市政府决定助雪花啤酒一臂之力,而同时吉林市经营金士百啤酒的商户又有很多是无照经营,根本不纳税,政府这么做也是借此机会整顿市场。这样一分析,大家就会明白这是政府为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的一个特别的招法,而且是一个阶段性的打法,从整体看是符合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的,因此这种增加税收发展经济的举措作为一个短期打法是无可非议的。 3.要有创新精神。对记者来说,创新能力的培养主要在五个方面,一是胆识,要敢于突破禁区,这是个前提,这一点在年青人身上表现较为明显。二是见识,要有把握全局的本领,吃透上级精神,有深厚的文学政治修养,没有这些,勇敢就是空话,是莽撞从事。三是独到,要有独到的见解、独到的观察、独到的分析,不可复制就是核心的竞争力。四是思维,要学会并熟练运用多种思维模式,找出最适合的角度和形式进行作(逆向、发散、定点、跳跃式思维)。五是汲取,就是吸收利用一切现有的形式,为我所用,推陈出新,借他山之石攻新闻之玉。有一个例子,《兖州,2亿吨大煤田不挖了》这篇稿件获得了第十七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它就是创新的成果,其主题是要表现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个典型的时政新闻命题。其起因是记者一直想写山东的煤炭问题,当时山东煤矿主产区兖州、枣庄就是铁道游击队活动的地方,几十年开采后,城市面临煤尽城亡的危险,产业萎缩、地面下陷,经济、环境压力空前,这时当地的市委书记提出要克服“煤炭依赖症”,那么如何把这种理念反映出来呢?记者经过实地转采访,发现一个素材,当时当地发现了一个面积120平方公里、储藏量达上亿吨的大煤田,开采后每年可为当地带来税收5000万元,但当地政府研究后决定放弃开发转而发展替代产业,因为开采后会严重影响当的生态环境,这一举措避免了过度开发,遗祸子孙。从这一素材出发,记者又了解到当地政府之所以有这个勇气,是因为替代产业发展得很好,经济有依托,这样才有底气。这些素材一组合,就产生了获奖报道。应该说,如果没有创新观念,那么这只是一篇平平的报道,但记者却没有停留在领导讲话和观念宣传上,而深入实际、创新采访,最终才有了这篇作品。 总而言之,时政新闻不仅可以做好做活,而且大有可为,重要的是独到的观察和特别的发现,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时政新闻也必将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作者单位:吉林市经济广播电台) 时政新闻论文:地方台时政新闻改革的进路 编者按: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和《新闻联播》改版的消息传出后,业界和民间的各种说法莫衰一是,因为中央电视台的特殊地位和央视新闻的示范作用决定了这次改版的非常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电视新闻理念的阶段性认定。期待中,人们的讨论汇集了多年来电视新闻实践经验和理念创新成果。体现着各自对电视新闻特别是电视时政新闻走向的看法。 2009年夏天,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以及新闻频道行将改版的消息,在业界乃至民间都引起了不少的关注。据称,这次央视新闻节目改版的核心目标是加大新闻信息量、提高新闻评论的空间和质量,在风格上将更好体现亲民化路线。几十年来,央视新闻节目的每次改版都会牵动全国观众的目光,对地方电视台的节目改革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因为央视的新闻节目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另外,在国人看来,更能体现民主、公正、透明的时政新闻,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它的改革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就这次央视以时政新闻为主的改版来说,其行为本身也许比具体如何改版更具有意义。因为这将可能是引领地方电视台(本文指非中央级的电视台,包括省级卫视、省级地面频道、城市台)时政新闻走向的一个符号。 价值取向: 做属于群众的时政新闻 时政新闻究竟承担什么功能,这是改革的着手根本。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时政新闻就是时事政治方面发生的新闻。这个字面意思在新闻实践的时候,往往比较容易被领导活动、上级精神和正面宣传所执掌。长期以来,在这个操作惯性的驱动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时政新闻等同于宣传,无怪有观众调侃《新闻联播》三十分钟只有后面三分钟的国际新闻才是新闻。在信息时代,随着社会转型生发的信息与公众利益关联程度的增强,随着国人对境外媒体接触的频繁以及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人民越来越要求时政新闻及时、公开、透明、讲真话,少些形式主义、官话、套话、空话、大话、假话。时政新闻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变化,凡是涉及政府部门和市场关系、政府部门和公众关系的诸般变化,都会与公众利益产生直接或间接关联,不论是动态事件(硬新闻)还是问题或者现象(软新闻),公众都希望媒体能够及时报道,并让民意得以通畅表达。 如此,我们首先需要清楚的是,地方台的时政新闻是否应该主要体现宣传功能,它的宣传主体究竟是谁?不可否认,地方政府的公共部门每天的运转都可能产生新闻,从部门立场来说,这里面有的是积极的有的是负面的,但这种认识不一定和公众的立场相吻合。面对政府部门的负面新闻时,地方电视台是站在维护政府形象这个传统宣传职能上回避它,还是站在保护公众利益促进政府部门的改进呢?与央视是新闻宣传阵地这种惯性认识相比,地方台时政新闻宣传功能体现在哪里呢?这并不完全是一个学术理论层面的问题,而是现实操作中难以回避的规则。毫无疑问,当理论与现实发生碰撞时,地方台时政新闻的宣传意味就不可能消除。其次,在市场化生存环境日益鲜明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追问,地方台时政新闻的市场在哪里?央视是全国性的,拥有独一无二的新闻资源采集和渠道优势,而地方台中,除了少数几家卫视具有地域上的所谓全国性,其余的都表现出强烈的本地性,几乎难以在现实中获得相对自由的新闻采集能力,所谓的时政新闻总体上表现为比较狭窄的地方化市场。换句话说,地方台时政新闻改革的驱动力到底在哪里?是扩大本地市场还是迈进国内市场,抑或是增强宣传效果? 笔者以为,这两个都不是根本问题。地方台是在长期以来的“宣传”理念下成长发展起来的,大多沿袭中央电视台标准播报型的模式。模式背后隐藏的,其实是新闻为谁存在的问题,是新闻为广大观众提供什么样的价值、什么样的体验的问题。受众关注时政新闻,主要是因为它具有“重要”和“有用”的新闻特质。我们在这里并不是否认新闻应该具有的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性质,恰恰相反,任何国家的电视机构所做的新闻,都在根本上服从于本国的意识形态并最终为本国利益服务。以时政新闻为主要表达方式的电视新闻,强烈地表现出自上而下的宣传意味,这既是部门趋利的需要,又是基于这种认识将其当做工具和手段的产物。如是观之,观众责怪时政新闻是“传声筒”,是图解政治,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恐怕还在于,时政新闻不是属于他们的,他们很难在时政新闻中获得身份认同,他们需要的不是电视台的级别,需要的是讲真话、讲实话、讲问题的时政新闻。部分地方电视台民生新闻跨区域传播的成功已经做了比较好的诠释。 改进表达形式: 做观众看得懂的时政新闻 价值取向很重要,它体现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体现了电视台对待观众的态度,决定了电视台选择什么样的内容和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制作新闻。就目前情况来看,地方电视台的新闻中,时政新闻尤其是传统宣传型的新闻仍占主导地位。许多时政新闻的原始材料文字稿都是大块头,理论性强,枯燥无味。比如南京某台的《时事要闻》前两条消息是《提升效率简化流程,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整体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构建国有资产风险防范机制》,从标题到会议程序的报道,显得十分空泛,这种现象在全国十分普遍。这种司空见惯的时政新闻表达,是内容问题还是形式问题?其实是价值取向问题,是对新闻的理解问题,是新闻工作作风问题,是对观众的态度问题。 时政新闻表达从来就没有要求对政府活动进行表面化、程序化的记录,恰恰相反,在我国新闻宣传的传统里,因为时政信息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而早先群众的文化水平又比较低,等一批国家领导人多次对新闻宣传工作者讲话,要求记者写新闻要通俗,要用群众熟悉的语言来报道国家政策方针。这其实就是要求记者要学会解释时政信息。 改进时政新闻,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就是减少和压缩会议和领导人活动的内容。实际上,失去观众的关键因素是缺乏以贴近的形式和丰富的信息来进行有效的传播。从表达层面改进时政新闻是必要的,例如压缩空话、套话与程序性报道,但重要的恐怕还在于挖掘时政新闻中最具价值的新闻点。时政新闻记者编辑要开动脑筋,提供“解读”过的、容易消化理解的信息,把价值摆出来,让观众爱看易懂。许多地方台能观众都有这样的感觉,每年省市开“两会”,电视台的新闻主要是大段大段的讲话。其实每年“两会”期间,都有许多新精神、新信息,其中不少信息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观众有接受和了解的需要。地方台时政新闻一定要清楚一个道理,不要认为报道的是发生在本地的事情观众就会关注,新闻的本质是要为本地观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观点。简而言之,地方台时政新闻表达式的改进应该在内容与形式上双管齐下。 首先,加强平民化、本土化的内 容建设。美国杰出新闻培训项目有一个研究报告,认为最成功的电视新闻报道有七个方面的特点。报道本地新闻、以群众为报道主角、重视受众的诉求,就是其中的三项。时下地方台时政新闻,存在着报道总量增长与受众需要获知的信息不足的结构性缺失的问题,恐怕与缺乏这三项不无关系。为此,地方台的时政新闻要减少对领导行为活动的报道,增加公民表达意见、行使权利的行动或事件;增加对党政决策、领导行为的背后的决策过程、施政行为的报道;以平民化视角报道时政新闻,坚持从老百姓的角度来报道时政新闻,使老百姓喜闻乐见。只有报道在当地老百姓看来最有价值的新闻,地方台才有生命力。 其次,加强解释、分析和评论,提高信息“质”。地方台时政新闻报道在其背景复杂、平面新闻繁多的形势下,加强以挖掘“新闻背后的新闻”为特征的深度报道,增加全方位立体性时政新闻的报道,抓住新闻的本质才能凸显时政新闻的重大意义,彰显其权威性。要围绕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如农民增收、法制、医疗卫生、环保等主题做深度报道。现在地方台时政新闻一般都是事件性新闻,局限于就事论事,应该围绕重大问题进行解释、分析、调查、评述,加大解释性报道力度。应该把时政新闻做“软”一点,在报道方式上尽量地人性化、趣味化、形象化,采用老百姓喜欢的报道方式。比如,多设置观众能够参与的议程,重视传与受的互动。 改革组织结构:做有机制保障的时政新闻 电视新闻改革其实是围绕着三个关键词做文章,第一个是内容,第二个是表达方式,第三个是组织结构。观众从来都只关注内容和表达方式的变化,很少关注电视节目组织结构、生产方式的变化,但组织结构和生产方式是最重要的,如果组织结构和生产方式是落后的、传统的、保守的,纵有千种想法万般理念恐怕最后都会执行不到位。 包括时政新闻在内的电视新闻,从来都没有比现在更要求讲究效率,第一传得快,流通速度快,流通时间短,跟上新闻生发速度;第二传得多,跟上新闻生发数量:第三传得自由,自由是快与多的基础,这就必须打破种种条条框框,减少种种束缚。就全国范围而言,电视新闻的生产依然保持着行政区域的条块性,除了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社可以进行全国性、国际性的新闻采集,地方台实际上并不具备更多更自由的跨区域性的新闻资源采集权。即使是国家级的主流媒体,中央电视台也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新闻生产组织。为了尽可能提高新闻供应的效率,2008年12月21日,中央电视台和地方50家电视机构负责人在北京签署协议,成立“中国电视新闻直播联盟”,并在欧洲、美洲建立中心站。但是,联盟存在问题是好事大家希望传千里,如果要发生不太好的事呢?比如说矿难,还有许多可能涉及对地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批评的新闻,地方台会不会产生一种屏蔽,不支持呢?中央电视台新闻生产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国内各省市没有自己的记者站。它直接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当你到达现场的时候,这个新闻已经不是第一落点了,并且,你想进行批评监督也比较困难。这样一来,电视新闻的生产效率就大打折扣,观众就不满意,电视新闻的功能和地位就受影响。与电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纸质媒体在其他大城市设立办事处、记者站、广告部的比比皆是。 央视尚且如此,地方台新闻生产就更显艰难。目前,省级卫视还难以跨越区域的限制,既不能自由采制新闻,也难以形成区际联盟。省级卫视上星使得地域范围扩大,但提供的时政新闻却是地方性的,这不符合市场利益规律。目前,《新闻联播》采取审片制度、集体记者制度、全国同时联播制度,这三个制度确保了《新闻联播》的主体宣传功能,但也形成了刻板、正面为主的宣传模式。在一个行政省域内,省台新闻生产遭遇了缩小版的央视的困局,省台时政新闻没有联播制度来保障省内收视,在各地市也没有记者站直接进入新闻现场,新闻除了自己采集就是地市台提供。这就难免使时政新闻落入宣传的窠臼。 欧美发达国家新闻相对自由,竞争更加激烈,全国性电视网与地方附属台在新闻生产上密切合作。而地方台更是建立起适应市场规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新闻生产方式,以便新闻生产的快速高效。应对社会新闻需求的变化,我国地方电视台可以从中获得启发。 以时政新闻为主的新闻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新闻传播系统,简言之,就是将公众的新闻自由权利上升为一种能有效控制社会进程和民主进程的权力,这与政府公共部门的目标完全一致。对于实践中央政府政策的地方政府来说,让政策决策通达于民,以形成有效的信息沟通,促进政府工作的效率和社会发展的和谐,必然离不开媒体尤其是电视。作为地方政府与民众互动的重要传播平台,地方电视台对于时政新闻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愈发为各界注目也就不足为奇。 时政新闻论文:时政新闻的发掘与表现 当前,都市类媒体新闻的同质化越来越高,尤其是时政新闻。如何拿到独家新闻,如何在拿不到独家新闻的时候做出深度来,是记者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从事时政报道近8年时间,几乎跑过所有的时政部门,下面谈一下自己的体会。 站在全局的高度预判时政新闻的价值 1.尊重新闻写作的基本规律。用事实说话,是新闻写作最基本的规律。具体地说,所谓“用事实说话”,就是迅速地(时效性)用典型的(有选择的――能充分说明新闻主题的)新闻事实(真实性――不仅要求现象的真实,而且要求本质的真实)向广大读者(受众面――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受众面)说话(以最能为读者接受的方式,表达作者所希望读者接受的立场)。 “新闻事实”包括:新近发生的事实、新近发现的事实、新近变动的事实、新近消失的事实、新近萌发的事实,这些事实必须是反映本质的事实,具有典型意义的事实。 写稿最关键的是选材,写作技巧尚在其次。写得不够好,编辑还有修改余地;选材不当,纵然妙笔生花,也没有见报价值。即便见了报,也没人看,或者给读者上当受骗的感觉。 什么样的事情是有报道价值的?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要求,但总体来说,最重要的因素是有新闻价值。所谓新闻价值,包括如下因素:事实的重要性(影响力)、时新性(时效)、接近性、显著性、异常性,以及知识性、趣味性、人情味等等。此外,还要注意所报道事实的宣传价值,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政策,是否符合本行业、本单位发展的需要。 2.站在全局的高度来判断新闻价值。具体而言:此事在本单位及本行业的影响如何?此事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新政策的关系如何?此事能否引起公众对其普遍性的思考?此事是否有特色,能否引起公众关注? 我认为,上述几个方面都很关键,很多内容是公众愿意和喜欢看的,以平时的报纸公告为例,经常在报纸上看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招、拍、挂的公告,很多人对这种广告不感兴趣,其实细心的人则会发现隐藏的很多商业信息和发财机会,例如,2009年淄博市国土资源部门曾经在鲁中晨报上刊发了一则张钢集团搬迁公告。张钢搬走后,这个地方会卖给谁?买主是干什么的,会搞房地产还是商业?东部地区的房价会不会因为环境的改变和新项目的带动而升值?这些分析性的东西恰恰是读者最爱看的,同时也会带动报纸的房产广告。 要善打“阵地战”和“情报战” 时政记者最大的特点就是跑口,口就是记者的阵地,如何占领阵地?我认为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沟通优势,让宣传科长或政策研究室主任以外的人都成为通讯员。 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记得2002年我刚进报社的时候,没事骑着自行车就往淄博市劳动保障局跑,有时也“赖”在那里蹭饭,中午和几位副局长吃完大包子后就一起打扑克。正是基于这种磨合和不断的“混脸熟”,让我积累了大量的线索,也赢得了相互的信任。目前,我已经建立了省、市、区三级通讯员体系,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各科室负责人以及所有副局长在第一时间都能联系到,为重大新闻的采访奠定了基础。 如何发挥通讯员的优势?由于通讯员大都在一线,他们鲜活的新闻很多,我们要勤跑、勤观察、多留心,发现新闻后就及时去挖掘。2009年9月,张店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发起了一个进社区送岗位的活动,他们本来是想正面宣传一下功绩,但和张店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副主任陈静闲聊时发现,提供的岗位多但应聘人员不多,后来写了《送岗位进社区却难“送”出 结构性“就业困难”是主因》的报道,正是通讯员的一句话让我找到了稿子的突破点,后来这篇报道获得大众新闻奖。因为这篇报道,陈静成为我的“铁杆”通讯员之一。 另外,我建议新闻同行们没事的时候多到通讯员那儿去坐坐,或者给他们打个电话。时间长了,他们会把给你提供线索当做一种习惯,这样,一个“情报员”就产生了。所以,没有事情也一定多联系,多打电话或者通过QQ联系,时间长了就找到规律了。 要善于从文山会海中挖掘“新闻富矿” 记者经常会拿到众多的领导讲话和会议材料,如何才能从会议材料中发现宝贝呢?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学会算数字。 2008年12月,淄博高新区召开新农保工作会议,在所有的文件材料中政策与其他区县一致,没有什么特别的。但是,一个数字引起了我的注意,淄博其他区县政府的补贴基数都是按照上年度农村纯收入来计算,而唯独高新区的政府补贴是参照市民待遇,为此我采写了《淄博高新区新农保让农民享受市民待遇》的报道,稿件刊发后被大众日报、新浪网等多家媒体转载。 在此基础上,我继续关注这个事件的进程。2010年2月份春节过后,我到淄博市农保处采访时,发现他们的材料中提到2010年10月淄博将实现全覆盖。而在此前国务院会议上提出全覆盖的时间为2020年。我随即采写了《淄博提前十年实现新农保全覆盖》,稿件获得大众新闻奖和山东新闻奖。 重大节日和节点策划是时政新闻的重要延伸 现在,时政记者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如果相关部门不开会,不出政策法规怎么办?这种情况下策划就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时政记者还要有一张特殊日历表。重大节日、纪念日、人物日志、季节交替等,这些都是重要的新闻节点。如果能够记住这些日子,在这些日子到来之前找到相关的对象进行采访报道,就是新闻。像护士节、植树节、高考等,这些虽然不是特殊的节日,但如果将这些日子划到特殊日历表内,注意这些重大节点,不仅可以发稿,而且可能写成系列报道或专题报道。 2010年3月,结合第18届“世界水日”、第23届“中国水周”,鲁中晨报与共青团淄博市委等联合发起了“保护母亲河,共植晨报林”淄河两岸实地考察采访活动。3月27日,志愿者来到淄博的“母亲河”――“淄河”的源头之一、鲁山山脉博山区池上镇的山坡上,与大家共同栽下600余棵“环保树”,倡议“绿色、环保、保护水源”,表达了对“母亲河”的一片赤子之情。这个活动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也得到了淄博市领导的专门批示和高度赞扬,类似这样的策划还有很多。 另外一个策划就是“爱心送考”,利用高考这个特殊节点铸就鲁中晨报的公益品牌。2007年高考期间,我们发现,在考试前总会有很多小马虎,这个忘带笔了,那个忘带身份证了,我们就考虑如何能帮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在大家讨论之后,我们有了组织车队参与“爱心送考”的想法,后来倡议一发出,私家车、公交车都加入了进来,中央电视台也参与了报道。其实,这个点子就来源于新闻报道中,更源于新闻报道的延伸策划。因此,做时政记者不仅关注稿子本身,而且要关注现象,从而做出纵深的新闻策划,提高新闻的广度和深度。 (作者单位:鲁中晨报) 时政新闻论文: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更需要走群众路线 从“三贴近”到“走转改”再到“走群众路线”,新闻媒体只有深入基层、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才能采制出一篇篇形式活泼、内容充实的新闻。那么,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应该怎么样走群众路线才算是科学合理? 一般说起来,时政新闻走群众路线要比社会民生新闻难,而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走群众路线比央视和省级卫视时政新闻更难。这是因为,其一,时政新闻与社会民生新闻定位不同,前者注重新闻宣传教育,后者注重新闻互动沟通。这导致时政新闻在电视大众心目印象里属于阳春白雪,社会民生新闻属于下里巴人,两者的差异让社会民生新闻更容易得到普通大众的青睐。其二,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与央视、省级卫视时政新闻地位不同,前者侧重当地政府领导日常工作动态,后者侧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动态。这导致地方时政新闻在电视大众心目印象里类似工作简报,枯燥单调。其三,时政新闻与走群众路线之间存在一定的困难。毕竟时政新闻承担着更重的方针、政策、指令、计划等诸多信息任务,这与普通群众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距离感。因此,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必须采取自己的应对措施,即走群众路线才能适应时展,在未来新闻媒体多元化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怎么做才能使得时政新闻与群众路线真正切实地融合? 首先,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一定要深刻意识到走群众路线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只有每一名时政新闻工作者努力在日常新闻节目制作中体现做到做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工作的目标,才能让普通受众感受新闻传播的魅力,使时政新闻发挥应有的宣传教育鼓舞作用。 其次,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必须要针对不同观众群的不同需求口味,按照科学合理地编排策划,进行节目的日常采访报道拍摄。虽然时政新闻承担着相当分量的政治宣传任务,但是电视行业本身依然要根据新闻传播规律办事。只有顺应新闻不是简单枯燥地说教而是客观生动地报道的规律,才能采制出具有生活气息特点,让观众喜欢且接受的主流时政新闻。 第三,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需要与社会民生新闻开展适时的交流沟通,相互学习节目走群众路线的方法。社会民生新闻因为接地气,更加容易得到普通观众的支持喜爱。究其原因,关键一点在于亲民近民。如果时政新闻能够达到这些效果,就找到让观众重视的捷径。 第四,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必须适时地深入普通百姓身边进行节目互动推广活动。只有让更多的观众第一时间了解新闻运作整体情况,才能真正支持喜欢时政新闻。 笔者以宁波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时政新闻《宁波新闻》为例,来说明地方电视台时政新闻如何进行群众路线工作。 第一,逐步降低自己身段,淡化新闻说教色彩,强调采访语言生活化、报道内容通俗化、新闻题材深刻化。例如,2014年元月开始,《宁波新闻》进行了适当调整,每天节目减少政府工作会议报道和领导日常活动报道,增加与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解读报道。在1月10日的新闻节目里,《宁波新闻》播出了市委市政府领导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后,紧接着就播出了解决市民菜篮子、钱袋子及出行、入学、求职等日常生活问题的报道。三十多分钟的节目中,有将近三分之二的篇幅都是和百姓群众关联的新闻,这是《宁波新闻》走群众路线一个最大的变化。 第二,《宁波新闻》与频道社会民生节目《看看看》定期、不定期开展新闻报道的相互交流。两个节目的采编主创人员利用日常时间,进行新闻业务探讨,开展采访报道技巧训练,并把这些群众路线的成果应用到各自的节目当中。同时,《宁波新闻》还借鉴《看看看》大众化和生活化口语式的新闻采编报道样式,逐步改变自身节目曲高和寡的境地,逐步贴近普通大众的生活。除此之外,《宁波新闻》还与省内外兄弟电视台时政新闻和社会民生新闻开展新闻节目走群众路线的学习交流,定期进行节目制作间的互通交换。 第三,《宁波新闻》摆出了亲民近民的姿态,经常下基层、进社区、入学校、到企业……向广大普通百姓进行节目互动和品牌推广活动。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邀请业内学者专家、省内外同行、热心观众以及电视评议监督员等对当月或当天节目内容和编排制作进行点评审议,以期达到最佳的走群众路线效果。 当然,《宁波新闻》在开展走群众路线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果解决了这些不足,就能够让《宁波新闻》更好地进行节目走群众路线的新闻宣传报道。 (作者单位:宁波广电集团)栏目责编:胡江银 时政新闻论文:多维视角下的时政新闻编译方法研究 【摘 要】本文基于新闻编译研究的相关成果,通过对收集的时政新闻平行文本进行分析,探讨了编译过程中编译方法的选择问题。本文认为,新闻编译集新闻翻译和新闻制作于一体,编译过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社会文化、篇章以及文本功能三要素对译文面貌的影响最为紧密。从这三个维度分析译者编译方法的选择,有助于深入了解新闻编译过程和结果。 【关键词】编译 社会文化维度 篇章维度 功能维度 引言 编译是新闻媒体广泛采用的一种新闻翻译策略。例如,国内知名媒体《参考消息》就长期致力于国际新闻编译工作,向国内读者传递外国媒体对中国的各种报道。新闻编译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自1989年卡伦・斯戴汀(Karen Stetting)提出“transediting”(编译)一词以来,学术界基于不同的理论范式,从不同视角对这一课题进行了探究(谢新云,戈玲玲[1];郑庆珠,刘源佳[2];徐英[3]等)。但目前的编译研究主要是从单一视角考察新闻编译,未能充分考虑到社会文化、文本功能以及篇章等因素对译者编译过程的共同作用。因此,本文尝试以收集的新闻平行文本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各种编译方法在实例中的运用情况,从多个维度探究译者编译方法的选择过程,从而深入了解新闻编译过程和结果。 语料中编译方法的运用情况 本文所收集的语料均是时政新闻,原语新闻选自美联社、法新社、路透社以及美国之音等各大媒体,包括硬新闻与社论,共20篇。编译文选自《参考消息》,共20篇。语料收集时间为2011年6月至2015年1月。所收集的编译类型主要为篇内编译,即就单一原语新闻所进行的编译。 关于新闻编译方法,李德凤提出国际新闻编译主要采用“调整句法结构、调整文章顺序、合并段落、变直接引语为间接引语和删减内容”五种方法[4]。许明武在其《新闻英语与翻译》中还提到“在译文中另设标题”“选择原文中的关键句作为译文中的题外议论”等编译方法[5]。通过考察这些编译方法在语料中的运用情况,发现删减的情况最普遍,接下来译者最常用到的编译方法依次为:另设标题、合并段落、调整文章顺序以及增加题外议论。 编译方法的选择 翻译是一个选择的过程,编译作为翻译的一种,也是一系列选择的决策过程。从源语文本的选择到编译方法的运用,编译行为的每个阶段都包含译者对多种选择的确定。“这种选择,决不仅仅是译者个人的自由选择,它要受到诸如社会、文化、历史、政治、审美情趣等多种外部和内部的因素的限制”[6]。以下将结合编译实例,从社会文化、篇章以及功能三个维度分析译者编译方法的选择过程。 1.社会文化维度 翻译活动是在宏观的社会文化语境中进行的,因而文化层面的各种因素,如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文化价值观等必然会对翻译产生制约与影响。就新闻制作与新闻翻译而言,意识形态因素扮演了重要角色。由于新闻媒体处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情境中,所采写的报道不可避免会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从新闻话题的选取、立场的选择、人物话语的引用到文体的风格等新闻话语的方方面面都体现出媒体的倾向性”[2]。译语与原语媒体经常会出现意识形态差异,这就需要译者通过语言层面的改动对原文中的意识形态进行转换,以制作出符合译语读者意识形态与认知期待的译文。正如勒菲弗尔所指出,“在翻译过程的各个层面,如果语言上的考虑与意识形态或诗学观点相冲突的话,后者往往会胜出”[7]。 语料中,删减和在译文中另设标题是两种常用的对原文意识形态进行转换的方法。以《美国之音》2011年6月15日一则有关南海冲突的报道为例,原文题为“Beijing Criticizes U.S. for Meddling in South China Sea Dispute”,其编译文为“中国告诫美国不要插手南海 反对外部势力介入争端”。原文有11段,经过编译后有3段,删掉了一些重复的背景信息以及内容敏感的部分。如原文第5段中以下部分被删减: China’s claims over is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overlap with those of Brunei, Malaysia, the Philippines, Taiwan and Vietnam. 此句意为“中国、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和台湾对南海提出领土主张”。作者把台湾和中国并列在了一起,与中国政府对台湾拥有主权的明确立场严重相悖,因而译文对其进行了删减。此外,译者没有将标题直译为“北京指责美国插手南海争端”,而是更改为“中国告诫美国不要插手南海 反对外部势力介入争端”。“告诫”一词的选用,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意义。根据李行建主编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告诫”意为“警告”[8],比“指责、谴责”语气强硬得多,表明了中国是南海主权国以及坚决反对美国干涉中国内政的立场。译者对于此则新闻标题的另设明确反映了《参考消息》作为国家权威新闻机构的立场。 2.功能维度 文本功能是译者在编译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另一重要因素。新闻文本属于“信息型”文本,其翻译的焦点是将信息有效、准确地传递给读者,因而译语读者对信息的接受在新闻翻译中显得尤为重要。由于译语读者与原语读者在文化背景、价值观和期待视野等方面存在差异,原文中的信息对译语读者来说并不都是必要的,其重要性也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实现译文的交际功能,译者必须从读者的兴趣和需要出发,对新闻内容进行增删调整。 在很多情况下,在译文中另设标题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读者并激发其阅读该报道。比如2014年11月25日美国《国家利益》网站的一篇报道“The Sum of all China’s Fears: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中国所有恐惧的总和:转基因食品),译者编译时没有采用原标题,而是另设了标题“美媒文章 中国限制转基因食品另有原因”。该标题亮点在“另有原因”,旨在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近年来,有关转基因食品争议的报道不断出现在各大媒体里,对转基因食品的抗拒主要是因为对其安全性存在顾虑,这一点已为一般读者所熟知,因此,“另有原因” 能吸引读者去文中寻找答案。该标题也浓缩了新闻内容的精华,方便读者理解新闻。 对于原文内容的删减有时也是基于文本功能因素的考虑。美国《国家利益》网站近日刊出一篇有关钓鱼岛的评论,原文题为“China and Japan’s East China Sea Dilemma: No Simple Solutions”,其编译文为“中日解套钓鱼岛困局无捷径”(《参考消息》,2015-1-8)。译者对原文进行编译时删掉了一些背景信息,如第5段中的部分内容: The Senkakus were ceded to Japan in 1895 in the Treaty of Shimonoseki, after it defeated China militarily. Beijing refers to this as an “unequal treaty” (Note to China: losing territory is what usually happens when you lose a war) and thus claims it is illegitimate. 该部分提到钓鱼岛在1895年因为《马关条约》被日本割占,解释了钓鱼岛领土争端的由来。对西方读者而言,这些背景信息可以帮助其理解新闻内容,而对《参考消息》的读者来说是历史常识,因此译文中被删减,以避免冗余。 3.篇章维度 篇章也是影响编译过程的一大因素。译文能否很好地被读者所接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译语语篇规范和读者的阅读习惯。一般来说,英语新闻段落较多,而且通常每段都比较短小,由一两句话构成。从句法上看,是完整的一段,而从内容上看,往往连续几段都是围绕同一个主题展开。相比之下,中文新闻则习惯一个段落交代一个主题。这种新闻写作模式上的差异决定了编译时常常要对原文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将一些有意义连贯性的段落合并,以使译文符合汉语新闻语篇的规范。 以2014年11月20日《新西兰先驱报》一则有关国家主席同新西兰总理约翰・基举行会谈的报道为例,原文题为“President Xi Identifies ‘New Bright Spots’for NZ”,其编译文为“推动中新关系更上层楼”。原文共有14段,编译后有4段。通过文本对比,发现编译中有两处合并段落的例子,第一处出现在译文的第2段,该段由原文第5、6和8段合并译成。其中,第5段提到两国除了在农牧业等传统领域加强合作,还有其他可以开展合作的领域,如金融服务、节能环保等。第6段说中国重点发展这些领域,新西兰在这些领域也有竞争力。第8段提及中国市场很大,新西兰乳制品、羊毛等优质产品在中国很受欢迎。这三段都是对关于中新两国开展合作领域评论的援引,各句意思联系紧密,所以译文中被合成了一段。同样地,对原文第4和10段的合并也是基于篇章连贯性的考虑。这两段都是约翰・基对中新两国关系的表述,属于同一主题,因而译者将其合并为一段,使得译文可读性更强。 结论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新闻编译关涉社会、认知、文化和语言过程,是诸多因素以错综复杂的方式共同作用的产物。在这些因素中,社会文化、篇章以及功能三要素对于译者编译过程以及译文面貌的影响最为紧密。译者在准确传递原语新闻信息的同时,要确保译文符合目标语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译语语篇规范和读者的期待视野。从以上三个维度分析译者编译方法的选择,有助于深入了解新闻编译过程和结果,进而对编译实践与译品质量评估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作者单位:渭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 陕西渭南 时政新闻论文:“互联网+”时代下时政新闻的转型之路 摘要 面临新媒体的冲击,传统媒体不断探索转型发展之路。时政新闻开辟微信平台,既是对新闻热莸睦洌又是主动拥抱“互联网+”的明智之举。新媒体灵活多变且弊端凸显,如何规避成为时政媒体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唯有坚持社会责任与专业精神并举,不跟风、不媚俗,保持理性、中立、客观的媒体态度,才能确立媒体合理的发展方向,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关键词 新媒体;转型;融合 从织微博到发微信,在相当短的时间里,异军突起的新媒体己经从影响个人生活到推动信息传播。新媒体的“攻城略地”,并非“融合”“整合”两个词能概括,其对传统媒体的影响程度可谓是“颠覆”和“重建”。传统媒体要如何自保7严肃、刻板的时政类新闻出路在何方7很多传统媒体尤其是以新闻立足的地方台媒体都在探索新的途径融入这场来势汹汹的媒体变革大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技术更新,与之相匹配的各种热门的新媒体开始渐次活跃起来,博客、播客、网络电视、手机电视、客户端……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今年1月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88亿,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也达到6.20亿,全国互联网普及率更是突破50%,互联网已经以各种姿态悄然渗透到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 面对着新媒体的来势汹汹,传统媒体也遭遇了断崖式的发展局面,求新、求变、求生存势在必行。2014年10月,营口新闻微信平台正式上线,引起微友粉丝的广泛关注。作为官方媒体微信平台,营口新闻微信有着自己的功能定位,不跟风、不媚俗,除每天推送本地新闻、政策热点外,还推送一些和老百姓生活相关的话题,微友互动活跃。上线一个月,平台关注量突破万人,点击量数十万次。不仅提升了《营口新闻》的社会影响力也拉近了时政新闻和观众的距离。营口新闻开通微信平台并非是仅仅是为了赶时髦、追新潮,或是盲目盲从地开通新的传播路径后弃置不用,最终目的是契合新媒体的发展,打造受大众欢迎又不失新闻规律的“新产品”。因为这个时代的读者已经具备了很高的知识素养和新闻敏感性,他们对信息具有很强的鉴别力,你是真的想给他提供阅读价值,还是纯粹搞推广,他们一眼就能看清。微友对什么样的话题感兴趣?语言的组织上如何拿捏7媒体观点和功能如何体现?如何提升人气?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结果必然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导致新媒体内容无传播力,粉丝也成了“僵尸粉”。 地方台时政新闻栏目开通微信平台,既体现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充分融合,又契合媒体的时代要求。进入物联网时代,网络实现全覆盖,微信以其草根性、及时性、共享性等特点迅速占领了信息市场。人人都可以发声、人人都可能被关注、人人都可以是消息源,在微信的世界里,人们尽情享受着网络的便捷,微信似乎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第一入口。每一种媒体技术的出现都会深刻改变着世界。一项社会调查显示,传统媒体的市场用户已经逐渐迈入老龄化,譬如以报纸为代表的纸质媒介,他们的受众大多年龄50岁往上,而新媒体的异军突起,则毫不意外地垄断了大部分的受众市场,从学生到农民再到白领,他们所获取信息的渠道基本都依赖互联网,新媒体的勃兴己然对传统媒体造成了极大威胁。 事实上,受众转移到新媒体环境中,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好事。因为,他们在接触新媒体的过程中,碎片式的阅读、真假难辨的信息、良莠不齐的内容,让受众不胜其扰。这些弊端,作为新媒体的运营者该如何避免呢? 症结一:一味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忽略其真实性 新闻,贵在一个“新”字。这是新闻时效性的具体要求。自从新媒体的出现,弥补了传统媒体在报道时效上的滞后,让新闻的及时性发挥得淋漓尽致,甚至从传统媒体的日报变成了“分报”“秒报”。尤其是近些年,所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之后,都是由新媒体率先爆出,然后由此引发的舆论热点会在互联网上蔓延。因此,“时效”二字成为各类新媒体平台争夺用户市场的主打牌。然而时效同时也是媒体的一把双刃剑,如果单纯重视新闻的时效性而忽视其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这样的媒体也不会走很远。 2015年10月27日,歌唱家于文华在微博自媒体平台了一条关于国内文学家、剧作家、词作家闫肃老师逝世的消息,一时间,无数粉丝转发该条微博,甚至一些官方媒体客户端也随机推送有关“闫肃老师去世”“缅怀追忆闫肃老师”的相关信息,然而诸多媒体人马上就意识到,各大新闻的相关报道,信息源皆是一句简单的“据歌唱家于文华”,事情很快发生反转。随后闫肃老师的亲人以及新华网、中国新闻网各大媒体出来辟谣,于文华本人也赶紧删掉这条信息有误的微博,并向闫肃老师及其家人表示歉意。短短几分钟的时间,一条不真实的新闻可以在全国媒体引发集体乌龙,盲目跟风导致后果很严重,微友很生气。 症结二:过分崇尚“标题党”形式作风,降低媒体公信力 网络提供给受众的大多是碎片化的阅读。人们往往只看标题,忽略内容。如果标题打眼,就会赚取很高的点击量。不少媒体人在标题上动起了“脑筋”,即所谓的“标题党”。具有噱头、煽情、媚俗、暴力的标题虽然会吸引大量的眼球,但这些却让标题的内涵失去了原有的味道,变成投其所好而存在,并不符合媒体的客观性。“标题党”的存在不仅极大助涨了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还让媒体公信力大伤元气。 症结三:内容媚俗无底线,无视媒体责任感 作为媒体人,需时刻牢记身上所担负的社会责任,新闻既要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的真相,更要体现人文关怀。有一些媒体人,为了迎合部分受众的取向,特意给自己的新闻内容冠上“独家”“超级”“深度”等字眼,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将“独家”“超级”简化为噱头,将“深度”等同为内幕,他们错误地将内容的卖点理解成了低俗,一味地谋取利益和业绩而置媒体责任而不顾,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媒体的长远发展,甚至对社会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媒体人明确了新媒体的症结所在就要在日常新媒体运营中有所规避。譬如在转发信息时,不要刻意追求时效性忽略真实性;针对原创的信息一定要核实后再;同时还要保持基本礼仪规范,避免过度情绪化从而影响自己的思考和判断。时政新闻栏目的微信平台不同于其他自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既要向公众传播有价值的信息,还要守住“操守”和原则,不能为了追求点击量而迷失方向,人云亦云。否则,势必会使新闻真实大打折扣,媒体公信力严重受损。没有公信力的传统媒体,再唱与新媒体融合的“高调”岂不是舍本逐末?开辟新媒体阵地固然重要,但守住传统媒体的“真、我”根本,更为重要。媒体人只有坚持社会责任与专业精神并重的原则,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中立、客观的职业态度,才是长久发展之计。 时政新闻论文:省级卫视时政新闻栏目的报道常规和新闻偏向 摘要:《浙江新闻联播》作为省级卫视的时政新闻节目,其新闻类型、消息来源、新闻主体、话语引述等方面都暗含着媒介组织的新闻报道常规。它既自上而下式地沿袭央视《新闻联播》的传播框架,又有其作为中国经济改革大省的品牌新闻栏目的特性。 关键词:报道常规;新闻偏向;消息来源 一、样本选取与研究对象 (一)确定样本 笔者选取了2015年10月8日至17日连续十天的《浙江新闻联播》作为研究对象。选择这一时间段内的新闻内容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各种节日、重大的活动与会议,能够体现常规报道的真实状貌;其次,选择连续的时间线内的新闻样本进行研究,反映新闻部门在一个连续时期内筛选、处理消息的工作流程和常规。 这十天的《浙江新闻联播》去掉提要、片尾和导语的时常一共10526秒,平均每天1052.6秒(17分32.6秒)。 (二)样本单位――新闻数量 需要说明的是,在统计新闻数量的过程中,一个新闻标题下的内容算为一条新闻。遇到一个标题下有两条相同主题、不同事件的新闻时,将其算作两条新闻。如果报道后配有本台短评,将其算作两条新闻。样本中10月9日有一条本台短评。此外,口播新闻虽然没有同期声画面,但作为一条独立新闻,它也有主题且产生意义,因此在本研究中也算作一条新闻。10月12日有一条口播新闻。 据此计算,样本中一共有新闻160条,平均每天播出16条。其中,10月11日播出新闻条数最多(20条),10月15日播出条数最少(13条),条数波动幅度为65%。 二、样本分类 笔者将研究样本按照新闻主题分为党政新闻、领导人活动、经济发展、科教文卫、社会事件、旅游休闲、城市建设、服务信息等8类。 (一)党政新闻 党政新闻指反映党政部门工作活动的新闻的总称。在本样本中,党政新闻共有22条,占新闻总数的13.75%;总时长1310秒(21分50秒),占新闻总长度的12.45%。 (二)领导人活动 领导人活动主要为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视察、讲话、座谈等内容,从题材上看也属于党政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因其在节目中安排的位置、篇幅、时长乃至动用的新闻资源都远远超出其他类型的新闻,故单独拿出来归类。在笔者选取的该样本内,有24条新闻是领导人的活动方面的新闻,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15%;领导人活动新闻的时长为2587秒(43分7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24.58%。 若是将党政新闻和领导人活动合并计算,便能更清楚地看出其所占的比重。总条数46条,占新闻总数的28.75%;总时长3897秒(1时4分57秒),占新闻总时长的37.02%。平均每天播出党政新闻和领导人活动389.7秒(6分29.7秒),超过每天平均播出时间(17分32.6秒)的三分之一。 (三)经济发展 有27条新闻是经济新闻,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16.88%;经济新闻的时长为2838秒(47分18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26.96%。 (四)科教文卫 根据社会分工的不同进行分类,有40条新闻是科教文卫新闻,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25%;科教文卫新闻的时长为1775秒(29分35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16.86%。 (五)社会事件 有8条新闻是社会事件新闻,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5%;社会事件新闻的时长为301秒(5分1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2.86%。 (六)旅游休闲 有16条新闻是旅游休闲新闻,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10%;旅游休闲新闻的时长为829秒(13分49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7.88%。 (七)城市建设 有14条新闻是城市建设新闻,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8.75%;城市建设新闻的时长为627秒(10分27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5.96%。 (八)社会服务 有9条新闻是社会服务新闻,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5.63%;社会服务新闻的时长为259秒(4分19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2.46%。 三、样本性状分析 笔者选取了消息来源、新闻主体、同期声使用、时效性等四个维度对样本进行了性状分析,以剖析《浙江新闻联播》节目的报道常规和新闻偏向。 (一)消息来源 以往国内外学者对媒介组织的生产研究中,都关注到消息来源对媒介组织议题选择的建构功能。周小普在对央视《新闻联播》的样本分析中,便将新闻来源和消息来源区分开来,他认为新闻来源是新闻的报道者,而消息来源是为新闻的报道者提供新闻事实的人员,即事实来源。笔者选取的消息来源即周小普笔下所说的“事实来源”。根据消息来源机构所处的视角、地位将消息来源分为党政部门、事业商业机构和社会人员三类。 在该样本中,有106条新闻是来自党政机构的消息,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66.25%;来自党政机构的消息的全部时长为8175秒(136分15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77.66%。有46条新闻是来自事业商业机构的消息,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28.75%;来自事业商业机构的消息的全部时长为1874秒(31分14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17.8%。有8条新闻是来自社会人员的消息,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5%;来自社会人员的消息的全部时长为477秒(7分57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4.53%。 (二)新闻主体 新闻主体指一条新闻中报道的主要对象或是行动的施动者。综合新闻类型和消息来源的分类,笔者将新闻主体分为党政部门(人员)、事业商业机构(人员)和普通百姓。其中,参照本研究中新闻类型的分类,笔者在这一部分的样本分析中,亦将领导人从党政部门(人员)分类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类进行研究。 1.党政部门(人员) 有59条新闻的新闻主体为党政部门(人员),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36.88%;新闻主体为党政部门(人员)的新闻的全部时长为3950秒(65分50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37.53%。 2.领导人 有24条新闻的新闻主体为领导人,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15%;新闻主体为领导人的新闻的全部时长为2587秒(43分7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24.58%。 合并计算的话,以上两部分总共的新闻条数为83条,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51.88%,超过了一半的新闻总数;两部分的全部时长为6537秒(108分57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62.1%,接近三分之二。 3.事业商业机构(人员) 有65条新闻的新闻主体为事业商业机构(人员),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40.63%;新闻主体为事业商业机构(人员)的新闻的全部时长为3326秒(55分26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31.6%。 4.普通百姓 有12条新闻的新闻主体为普通百姓,占全部新闻条数的比例为7.5%;新闻主体为普通百姓的新闻的全部时长为663秒(11分3秒),占全部新闻长度的比例为6.3%。 (三)话语引述 电视作为一种声像传播方式,同期声和画面、配音一样,是一种重要的声像表现手法。就其种类而言有两种,一种是现场的环境声,另一种是人物的谈话声。话语引述便是着眼对该样本同期声中的人物谈话的研究。笔者将话语主体分为党政部门人员、事业商业机构人员、专家学者和一般群众。 在该样本中,共有人物谈话同期声137个。党政部门人员的话语被作为同期声引述53次,占总次数的38.69%;事业商业机构人员的话语被引述42次,占总次数的30.66%;专家学者的话语被引述3次,占总次数的2.19%;百姓群众的话语被引述39次,占总次数的28.47%。 (四)时效性 本研究中所说的时效性指一篇新闻报道在写稿时所采用的时间状态。就分类而言,笔者将其大致归纳为五类:今天(文本中有明显的时间状语)、昨天(包括经推断时间为前一天的新闻)、近日(诸如日前、最近等一类时间状语)、无时间(从文本中无法明显辨识出新闻发生的具体时间)、将来(所报道事件的时间状态指向未来)。经过统计,这五种新闻的时间状态在样本中存在的条数和占比分别为:89条,55.63%;16条,10%;30条,18.75%;19条,11.88%;6条,3.75%。 笔者采用了周小普对央视《新闻联播》时效性分析的加权处理方法,对采用不同时间状态的新闻进行打分,最终为样本打出一个平均时效分。[1]打分规则具体为:今天(5分)、昨天(4分)、近日(2分)、无时间(0分)。需要说明的是,“将来”的时间状态因为指向未来,无从谈论时效,因此不予打分,亦不计入加权范围。经过加权处理和计算,笔者选取的这十天的样本平均时效分为3.69分。根据打分规则来看,样本的时效性在昨天之前。从加权处理的结果看,《浙江新闻联播》所报道的新闻平均发生在昨天之前。究其原因,虽然“今天”新闻占了55.63%,但由于节目中有不少的“最近”和“无时间”新闻,大大影响了这档新闻节目的平均时效性。 结论 综合对十天的《浙江新闻联播》的样本分析结果来看,作为省级卫视的时政新闻栏目,无论是新闻分类、新闻主体还是消息来源的选择,党政部门皆具有极强的存在感。若将这一结论放在新闻生产的过程中去理解,便能发现其中的必然性。媒介组织在选择消息来源时,从源头上已将党政部门作为最重要的依赖,记者得到新闻素材后,无可避免地统一媒介组织和党政部门的立场。有学者经过对特定议题的量化分析后便指出,我国城市媒体由于过度依赖政府消息源,而使得新闻报道成为政府文件的复制,甚至成为部门利益的表达场所。[2] 从新闻类型上看,党政新闻和领导人活动占新闻总数的28.75%,占新闻总时长的37.02%;从消息来源来看,来自党政部门的消息占新闻总数的66.25%,占新闻总长度的77.66%;从新闻主体来看,党政部门(人员)和领导人的新闻占新闻总数的51.88%,占新闻总长度的62.1%。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发现,新闻类型、消息来源和新闻主体三者都存在着一致的规律:《浙江新闻联播》在处理党政部门和领导人新闻时,惯用的处理方式是,在相对较少的新闻条数中,播放时长尽可能长的党政新闻和领导人新闻。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新闻业传统中,党政部门往往是“垄断性”的新闻主角,这样一种主角分配模式对应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业理论对于新闻业的角色要求,例如,宣传和传达政府的政策并向公众提供解说,这种角色实际意味着一种“政府表达”,而非民间表达。[3] 若将视角扭转过来,便会发现其他诸如行业新闻、服务信息之类的新闻类型,新闻条数的比例比新闻时长的比例要大,与党政新闻的情况恰恰相反。也就是说,虽然播放的其他类型新闻条数比较多,但从新闻时长来看,在一期节目的容量其实并不大。这是《浙江新闻联播》兼顾各类型新闻平衡报道采用的一种策略。 (作者系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时政新闻论文:论如何增强党报时政新闻的亲和力 [摘 要]时政新闻在媒体的报道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长期以来,由于时政新闻报道内容单一、形式僵化,缺乏亲和力,导致受众不愿意看,影响了新闻的传播效果。因此,应通过对报道思维、报道视角、报道内容、报道形式、报道语言几个方面来增强时政新闻的亲和力。 [关键词]新闻报道;时政新闻;亲和力 时政新闻在媒体报道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长期以来,由于时政新闻报道重领导、轻群众,重工作、轻生活,报道语言公式化、概念化,缺乏亲和力,导致受众不愿意看,影响力传播效果。 同志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新闻报道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时政新闻报道只有增强亲和力,才能产生吸引力,形成感染力。因此,要增强时政新闻的亲和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体制改革 在坚定不移的坚持党报党性原则的前提下,让党报获得更多的话语权,让时政新闻的写作更加灵活,让舆论监督的力度更为强大,让党报的宣传之味日益淡化。党报究竟是要替党说话还是要替百姓说话,这都需要在新闻体制上进行革新,让党报新闻思想从“指令性新闻模式”向“指导性新闻模式”转变,借用《联合早报》评论员杜平的一席话“过时、过细、过严、过死的新闻管制手段,是阻止中国媒体‘做大做强’的最大障碍。官方媒体之所以不能向世界发出有说服力的声音,甚至还在失去本国民众的信任,原因就在于自己人掐住了自己人的喉咙,使其有话说不出,说出来也没有力量,久而久之就不会说话。”我国党报要更具有新闻亲和力,要更为读者所接受、所喜欢,应从下述两方面着手:其一,使党报新闻摆脱旧有的宣传本位,回归新闻本位;其二,党委宣传部门转变观念,在强化党委对报纸的政治影响和政治领导的同时,赋予报社一定的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 二、转变思维 打造时政新闻的亲和力,首先需要媒体一改过去的惯性思维,要在报道思维方式上先行突破,报道思维的转变是根本。 一是思维方式要从趋同型转向求异型,求异型思维在认识过程中往往关注于事物间差异性与特殊性, 现象与本质的不一致性, 已知事物的局限性。时政新闻之所以“ 老面孔” , 就是记者局限在求同思维中, 主题重复, 视角相同, 写法老套。求异思维要求记者有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色、视角,从常规中寻找特异性。 二是思维方式要从单向型转向多向型。多向思维呈发散状, 能帮助记者从事物的不同侧面去理解其本质,从相互联系、交叉中去发现新闻, 从事物发展的不同阶段、 不同形态中去挖掘新闻,有利于多侧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反映客观事物。 三是思维方式要从静态型变为动态型。时政新闻要有动态视角、动态思维,就是要善于从事物的发展、变化、矛盾中寻找“ 切入点” ,进行先导性报道,而不是干坐在那等。 四是思维方式要从单一因果型转为多因果型。在时政新闻报道中, 要注意事物发展所出现的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况。尤其要防止用线性单一因果的思维方式去报道事物。这种思维方式忽视事物因果链前后左右的关连, 把事物间的因果决定看成断然不二, 片面强调事物产生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扭曲了报道立体的能动 性, 使记者不能全面、正确、客观地报道事物。摆脱“单一因果” “ 非此即彼” “ 非黑即白” 的思维方式, 才能消除时政新闻报道绝对化、简单化的流弊,使报道看起来更有立体感。 五是思维方式要从滞后转向前瞻。当今的时代是信息的社会, 随着各种信息的迅速跃动与交汇, 受众再也不满足那种浅层次的报道, 而是希望了解新闻事物的前因后果, 特别是渴望了解事物发展的趋向及对前景的预告。时政新闻由于受到一定的局限性,有时进行这种前瞻性的报道比较困难,但党报记者的思维转向前瞻型, 有助于把昨天的事实背景与今日发生的新闻事件联结起来, 作深层次的思考, 尽可能揭示明日的发展前景与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读者对于新闻的了解更全面。 三、报道中要以人为本 “从表面上看,受众是新闻媒介的接受者和服务对象,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但是,从根本上看,他们是新闻传播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是新闻传播效果的检验者,是新闻传播方式和内容的决定者。”传统的时政报道多采用官方视角, 缺乏贴近性,缺乏亲切感, 对读者自然没有吸引力。因此,新形式下提升时政报道的“亲和力”,以人为本的报道视角非常关键。 这主要是因为,新闻媒体首先要表达人民的声音。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媒体做到真正代表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新闻报道中需强化人本精神,用人文关怀表现人民的状态,传达人民的心声,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报刊只是而且应该是有声的、人民(确实按人民的方式思想的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它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 其次,新闻媒体要紧扣读者的需求。“办报为大众,办报靠大众”,在时政新闻报道 中明确树立科学明晰的受众至上的现代传播理念,以平民视角反映普通民众的思想情感, 这不但是媒介与记者在实践中应该坚持的一种价值取向, 也是媒介面对生存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所认同的一种竞争策略。 当然,这种以人为本的报道视角并不是简单地把镜头、笔端对准老百姓,而是使报道的关键点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点形成共振、互通。这样,读者了解的就不是哪个领导开了什么会,视察了什么地方,更重要的是了解到这个会议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有什么关系,会不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以及影响到什么程度。 四、拓展报道内容 以往时政新闻的报道内容框架性比较强,报道素材单一,也成为其不受欢迎的一个方面。现在,记者在时政新闻的报道中不应再因循守旧,在主题确定的前提下,要对报道内容进行不断的拓展。如今新闻新品种如雨后春笋冒出来,如精确新闻、背景新闻、解释新闻、谈话新闻、体验新闻、深度报道等等,就是新闻报道内容不断拓展的结果。 人们在拓展时政新闻报道内容上,通常采取三种方式: 做“ 宽” 时政新闻,抓住重大政治新闻,进行横向的开拓。 做“ 深” 时政新闻, 搞纵向开拓、深度剖析,为读者提供权威的信息和观点。 做“ 强” 时政新闻,在原有既定报道的基础上,可照仿其它新闻种类的做法,尝试增加口头访问、直接观察、亲身体验、隐性采访等内容,运用大量鲜活的材料,为时政新闻的报道造势增色。 五、报道形式要多样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产品的包装,包装抓人,人们才会进一步仔细考察里面的产品。新闻报道也是如此,只有先勾起人们的好奇心、兴趣,才会耐心地往下读。增强时政新闻的“亲和力”除了转变思维方式外,还需创新形式,不断改进报道方式。形式是新闻报道的外在表现,报道形式的多样化是打造时政新闻亲和力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强新闻报道的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新闻报道作为一种文体, 其基本种类有消息、通讯、特写、专访等。这些体裁种类 在过去各自特征比较明显, 格式比较固定, 操作起来往往出现程式化。增强时政新闻的“亲和力”就是要打破这种程式化,不断丰富报道形式,一改过去的报道模式,变封闭式的方式为开放式的方式,变训导式的方式为诱导式的方式,变灌输式的方式为启发式的方式。只有与读者建立平等的沟通关系,增强报道的亲和力与吸引力,才能获得较好的传播效果。 具体来看,追求直观效果、突出视觉冲击力,注重面部扮相、强调给受众第一印象等等都是丰富时政新闻报道形式,提升“亲和力”的手段。 《南方都市报》的《广州小变大盘点》和《深圳触摸现代化》两个大型报道中都把封面和封底打通来做,同时运用大量的图片。尤其在“小变”中,图片所起到的作用不仅有一图胜千言的审美效果,而且比文字的震撼力更强。同时大量照片的使用也使得整版面鲜活起来,让读者产生从视觉到思维、又从思维到视觉的双向交流。 《北京青年报》强化解读报道。《北京青年报》在两会报道中经常使用“对比报道”的手法,将权威人士对同一事件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见解置于同一平面进行分析比较,给人以最直观的感受,于对比中给读者留下思索的空间。 《经济日报》则常用数字和图表形象直观地表现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编辑用曲线表、柱状图等形式将相关领域的发展变化直观展现给读者。 以上种种都体现了传统媒体在时政新闻报道形式上的灵活与多样,这对增强时政新闻的“亲和力”无疑起到了非常大的帮助。 六、报道语言要生动 俗话说,没有声音,再好的戏也出不来。在一篇时政新闻的出炉过程中,语言的表达是最末的环节,也是最基础的环节。试想一下,你的思维方式转变了,报道视角也有了,报道内容也拓展了,报道形式也是多样的,但语言表达不够,也无法出彩。因此在前面的环节做足的情况下,必须要将政策性强的时政新闻信息用通俗、生动的群众语言表述出来,使读者容易接受。这就需要记者和编辑们在语言文字上下功夫,打造通俗易 懂的个性语言,使时政新闻的报道更富“亲和力”。 七、新闻从业人员再教育 当前我国党报新闻亲和力缺失,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的原因,即党报记者、编辑与报社领导的个人主观原因,说到底这其实是新闻职业素养不够,想要彻底改变这一现象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做到,但也有种种可使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得以提高的路径。新闻业界可借鉴每隔几年举行的党员先进性再教育活动这个做法,在新闻从业人员中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新闻从业人员再教育,鼓励新闻工作者进学堂,进图书馆,进资料室,不断给自己充电,不断更新知识,使政治理论水平走在时代的前端,专业知识水平走在学术的前沿,使新闻理想与新闻追求永不磨灭,并且越发熠熠发光。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方延明在沈峥嵘同志的人物通讯研讨会上说,好一记者名记者一要有丰厚的文化底蕴,二要有执著的新闻理想,三要有着迷的新闻敏感,四要有快捷的写作速度,五要有开阔的政治胸襟,六要有虔诚的仁爱之心。5,新闻工作者可把具备这六点素养视为前进的方面。改进党报新闻亲和力是一个漫长的进程,无法一触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它需要理论界与业界共同的不懈努力,不断改革创新,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观念,不断汲取养分,提出更有用更有效的改进措施。而本文在此呈现的,也仅是党报新闻亲和力改革探索中的沧海一粟。 时政新闻论文:如何让企业报时政新闻更可读? 拟好标题,为时政新闻画龙点睛 标题是新闻给受众的第一印象,好的标题具有揭示出包含或蕴藏在新闻事实里的本质意义之功,质量意识不能模糊。 具有信息传导力度的方法大致有如下种类。一是平铺直叙。用清晰、直白、简洁的语言精确陈述新闻事实,传递新闻正文有价值的信息,指导受众阅读。2011年1月S日《中国石油报》6版图文并茂刊发人物通讯,记录了中央企业劳动模范、中石油工程建设苏丹公司经理杜光鉴事迹。我和同事采写的通讯以《一个中国石油人的海外20年》为题,展示了新闻的立场、观点。二是善用数字。2011年2月,利比亚局势发生重大变化,中石油上下联动,迅速组织安全撤离在利比亚员工。3月3日,《中国石油报》一版刊发通讯,主题是“为了392个兄弟姐妹”,与写实的副题结合,醒目地突出了“一个都没少”的新闻事实。三是情融其中。通讯类时政新闻标题也可用散文式笔法,使文题一入目,即觉出感人的力量。2010年元旦,总理冒着严寒来到大庆油田,石油报一版头条刊发了“总理和咱一起过新年”纪实通讯,文题虽质朴,但暖意融融。四是古句新用。记录中石油人才战略的通讯“良枝自引‘凤还巢’”,借用了梅派传统京剧曲目《凤还巢》的字面意;记录中石油廉政建设的通讯“莲濯清水,香远溢清”,撷取了北宋名篇《爱莲说》中的佳旬。五是深意巧蕴。2006年9月。中石油在辽河油田召开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推进会,我承担了现场观摩的通讯报道任务。为避免文章流于空洞的说教,采用了虚实结合方式拟出了主副题,主题是“让‘宝石花’圣洁地开放”,将中石油标识和神圣而纯洁的意味组合一起,既兼顾可读性,又突出了文章的重大意义。 抓住细节,让时政新闻鲜活耐读 近年来,《中国石油报》领导活动类时政新闻报道任务量明显增多,成为报道重头戏。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到中国石油企业或项目考察调研近70次。怎样让这些活动类时政新闻更好地吸引受众?细节是一个重要抓手。如《总理和咱一起过新年》一文,就运用了多个细节描写:用过午餐,总理来到井队二班阚涛班宿舍,他摸摸被褥,关切地问:“晚上凉不凉?”队党支部书记赵桂军说,现在是地热,比原来的电取暖好多了。再如,走到宿舍门口,看到技术员刘小明头戴的棉帽子,总理伸手摸了摸说:“这真是狗皮帽子,暖和吧。”大家都笑了。最后,将离开铁人展览馆时,看到人群中的“新时期铁人”,总理像老熟人一样直呼其名,问道:“王启民,你今年多大年龄?”王启民说,74岁啦。总理一再叮嘱他们保重身体。这些细节虽小,但党和国家领导人亲民的形象跃然纸上。 获2009年度中国石油新闻一等奖的“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投产通气”消息,写作中融入了通讯笔法。为了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管道工程,中土哈乌四国元首聚首土库曼斯坦。开工当天上午,巴格德雷合同区阿姆河第一天然气处理厂门前近4万名当地百姓夹道欢迎四国贵宾。我注意到古文记载能“日行千里,夜行八百”的土库曼特产“汗血宝马”充当了现场表演的主角,于是将这一细节描绘到了文章里,“阿哈尔捷金马姿态优雅地微微颔首轻曲右膝,欢迎贵宾到来。四国元首在掌声和欢迎声中健步走上观礼台,欣赏马术和文艺表演。” 笔墨着情,让时政新闻打动受众 采写总理冒着零下二十七八度的低温,与大庆油区工人共度新年的新闻时,我通过现场采访、事后采访当事人等办法,选取了一些饱含隋感的事例和语言,用“总理来到咱井场”“总理走进咱家门”“总理叫出咱名字”三个小标题,描绘了三个场景,记录了三个片段,再现了总理对石油工人的深情。 在采写中石油利比亚员工安全撤离的过程中,我和同事到机场接机采访、电话连线亲历者,尽可能真实记录、还原现场。因为饱含对历经磨难战友、同事的敬重、怜惜之情,我们在文中做了这样的记述:午夜。那雨下得正紧。人全被赶下大巴车,站在没脚脖儿的泥水里。打在身上的冰雹,有黄豆大。“冷,真冷啊。”王贵宝回忆着。“走到拜尼瓦里德,又被军队拦下,强令车辆原路返回,没收了电脑、手机、GPS。蒋超把手机藏到身上,才没断了联系。”长城钻探利比亚项目部经理李亚强组织员工安全撤到突尼斯,自己却留在利比亚通过QQ联系包机。媳妇惦记他的安危,不停网上问话,只是不见丈夫开小窗回应。等了很久,李亚强回了旬:“忙,我这儿开了20多个窗口。”此文刊发后,仅在中石油集团内网短时间内点击量就过万。
法律认识论文:民法法律认识管理 我国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隶属关系,完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第二阶段,将劳动关系视为平等关系,用民法的理论来协调劳动关系;第三阶段,认识到劳动关系是兼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用社会法的理论来揭示劳动关系的内涵。尽管第三阶段的理论最具科学性,但其他两种认识还继续为一部分人所接受,至今对劳动关系的实践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1、行政认识论 建国以后,经过民主改革,所有国营企业也建立了与当时苏联体制相仿的管理体制。1953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我国的国民经济体制大体效仿前苏联,形成了对国营工业、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等部门的管理体制。而我国的通过劳动立法及有关的劳动政策,形成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几方面相互配套、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这一阶段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基本停留在行政认识论的阶段。 在这种体制下,劳动关系被当作一种依附于行政关系的社会关系来看待,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劳动关系和劳动行政关系往往不加区别,许多劳动法规对这两种关系的调整也往往是融合在一起。虽然,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但劳动关系行政认识论的影响依然存在,这种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劳动争议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例如,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希望通过这种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而长期的劳动关系。而事实上这种想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工制度给人们留下的影响。又例如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人数众多的团体性争议,当事人往往更愿意直接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因为按他们的理解,这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而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分配问题。而这种对劳动争议性质的错误认识,又导致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错误认识。例如,有很长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竟然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将其诉讼到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这显然是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错误理解成行政制度的结果。 2、民法认识论 我国在八十年代初开始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路。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和平等经济。与此相一致的是,注重平等、自愿原则的民法理论开始在我国得到重视。这一理论进而被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这一理论把每一劳动者都视为他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作为平等主体,劳动者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劳动力”转让给任何一个雇佣他的人。这时就出现了所谓“自由”的劳动关系。很多民法学者主张将这种劳动关系视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这种看法忽视了劳动力所有关系背后的资本增殖关系,在表面平等掩盖下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具有局限性。持这种理论认识的学者往往将劳动争议看作一般民事争议,或者将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相混淆。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很多学者就认为应该以民法上的人身伤害赔偿来追索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事实上,一旦将此案件作为人身伤害赔偿案来处理,对劳动者并不公平。因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执行过错责任,也就是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事实上很多工伤案件,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责任的,过错往往在劳动者一方。如果用民法理论,将此案件视为一般民事案件,而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平等”的保护。 正是这种民法认识论的影响,导致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了民事诉讼制度。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许多制度沿袭了民事诉讼制度,导致劳动者在看似平等的诉讼制度下,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例如,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的职能极其有限。而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原则被机械地套用,导致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又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结果显然是对民法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否定。 3、社会法论 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公法一般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而劳动法就是一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劳动关系是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这一定义并没有揭示劳动法学所要研究对象的特点,与“经济学”上对劳动关系的定义差别不大。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从劳动法学研究的角度,揭示了所要研究的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劳动关系的性质为社会关系,而且是劳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这就排除了很多劳动过程以外的许多劳动行政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而从社会法的角度,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1)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因素。而生产力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是劳动者凭借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时发生的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因此,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者构成生产力的基本三要素。在这三要素中,劳动者是主导因素,因为劳动者是最活跃的能动的要素,物的因素(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根到底要为人所用,而且物的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人的劳动技能及其劳动过程中的发挥程度。因此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导因素。但是,在现代社会,劳动者往往不是劳动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资料通常为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所掌握。这时,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结合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必须通过生产资料所有者才能实现。 在目前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因此两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地位上的差别,可以说这种差别是先天的,同时又是渗透在劳动关系的每一个方面。其次,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依附于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依附于劳动者;第三,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依附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而不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依附于劳动力。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劳动者为了谋生,将自己所有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所有者进行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应具有商品经济的共性,即平等性。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差异,又决定了这种交换过程具有隶属性。这种商品交换使劳动者一方获得了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因此具有财产性。但同时,这种商品交换过程,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应此具有人身性。 a、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在选择应聘者时,也可不受干预的作出选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双方是平等的。但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从总体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上是不平等的。但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尽管其在经济利益上弱于用人单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数量很多,因此他可以选择一个相对平等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平等性是在总体上的不平等而给予的部分的平等,或者说是受限制的平等。 正是因为这种平等是有限制的,而要劳动者正真要享受到这种有限的平等,还需具备一定的外部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非常扣克的待遇支付劳动者,则无论劳动者作出何种选择,其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而用人单位是否有可能达成如此广泛的一致呢?历史与现实均证明,这是可能的。由于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给予劳动者的待遇越低则越能实现这一目标。于是,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很容易达成这种默契。这种情况,类似于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平等选择权。商家与消费者在地位上是天然不平等的,如果任由双方采取貌似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则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必然会出现标准合同、除外责任等损害消费者的做法。因此,为了保证劳动者有限的平等,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干预,以确保任何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低于劳动者的生活底限,以此确保劳动者选择就业时的相对公平。 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一般只体现在劳动关系建立前;而且这种平等性具有触发性,即一旦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即为隶属性所替代。当然,这种替代是一个量变的过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商榷,这一过程主要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这是由双方的经济差别所决定的。)当劳动合同签订的一瞬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变为隶属性为主,平等性为辅。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被管理者。 商品经济是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个体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所支配,以使他的劳动力现实地成为集体劳动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用人单位成为劳动力地支配者,也就成为劳动者的管理者。这种隶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劳动者作为整个用人单位地一部分,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的生产需要;在分配过程中,个体劳动者必须依赖于用人单位整体的分配制度,而不能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则这种隶属性就会保持下去,直至劳动者脱离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随即又会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如此反复,因此劳动者是不断地由劳动关系地平等性走向隶属性,再由隶属性走向平等性,不断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必须保持其连续性,这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点。任一环节的中断,对劳动者均会产生损害。 b、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权利角度,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是人身权,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它一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是指一定主体依一定的行为或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如亲权、配偶权等。 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人身关系。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存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与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既包括劳动者的人格权也包括身份权。前者以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和“劳动保护”为代表,一旦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劳动者可以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进行维权。后者以劳动者的“用工手续”及“劳动手册”为代表,一旦劳动者的录用或退工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劳动者即可以维护身份权为理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说是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因此也具有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劳动者通过劳动关系,将活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用人单位,同时自用人单位处获得用以生存的物质条件。这种伴随着劳动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交换关系,是劳动力财产与物质财产的交换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福利、劳动力成本等概念,均是这种财产关系下的概念。 以上即是“劳动关系”理论在法律范畴下的三种认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上述三种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认识同时存在,不但同时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同时存在在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局面。因此,为了规范现行的劳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需要我们以社会法的理论去理清一些问题,提出改革的方案。 法律认识论文:专利转化率认识发展法律论文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调查显示中国专利平均实施率达70%》,其中大专院校的实施率为33.9%,如此高的实施率令人惊讶。而在同一天的报纸上另一篇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却说我国高校成果转化率平均不到2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数据的统计方法不同会有很大的出入,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本文试图阐述一个人们更关心的问题:如何提高专利的转化率。 两篇报道中提到了三个概念:实施率、转化率、产业化率,这三个概念并没有看到权威的解释,也不好妄断概念的差异,本文使用转化率这个概念。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此对转化做一个简单直观的界定,本文所指转化包括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实施应当是批量生产专利产品,或者批量使用在产品上或者实际用于产品生产线上,不包括产品的小试或者中试。 一、专利转化难在那里 1、专利转化难本身有认识上的误区 并不是每个专利都是为了转化的。国内的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很多是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大部分专利都是单个申请的,几乎没有策略上的安排和规划考虑。而成熟的专利申请会有很多策略上的考量,其中有些专利不是为了对该技术进行保护,而是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有些专利是组合申请的,其目的只是为了保护某个核心的专利技术,就像商标有联合商标和防御注册一个道理,真正使用的只有一个核心的专利技术。那么为了防备他人起诉侵权而申请的专利,以及“众星捧月”的“星”这些专利都不是为了实施而申请的,因而这些专利是不需要转化的。 2、专利转化难,难在有的专利不具有可转化性 永动机这种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引得无数英雄尽折腰,黄维,这位原国军的悍将在淮海战役兵败被俘,经特赦后就醉心于永动机的发明,河南的南街村为永动机的发明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理论上有关永动机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也许侥幸获得了专利,那么这样的专利是不可以转化的。因为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致使很多实用新型专利其实是在低层面的重复别人的技术,某专利权人拥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是在圆珠笔上附加一个涂改液装置,他坚信自己的专利技术具有非常大的市场前景,具有很高的价值。其实相同的专利在专利数据库中可以检索到很多,这样低水平重复的专利也不具有转化的价值。有个老技术人员家里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但是并没有舍得将旧的燃气热水器丢掉,而当地阴冷多雨的气候使太阳能热水器经常不能发挥作用,老技术人员庆幸没有丢掉旧的燃气热水器。老技术人员研制出来了两个热水器相互切换的装置,有效利用了太阳能热水器中现有的温水,减少了燃气的使用,老人申请了专利。现在太阳能热水器本身自带电热功能,更为简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这种专利针对太强,专门解决特殊环境条件下的特殊问题,可推广转让性很差。技术人员自我陶醉在技术的创新的标新立异中,不考虑是否适合消费者的使用,不考虑价格是否适应市场的销售,实用性极差或者不符合市场要求,这类专利技术因为没有市场价值必然是转化困难。 3、专利转化难,因为有些专利转化风险太大 专利也有各种不同的种类,比如非职务发明,这些发明人发明的创意大多来自生活实践,其发明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这样的专利可以直接用于现实生活,转化相对比较容易。有些职务发明直接是为了改进生产工艺,改进现有产品,这样的专利也容易转化。但是科研院所前瞻性的发明,比如施乐公司的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发明大量的非常先进的技术,但是始终找不到市场方向而不能转化。我国在1958年就提出了无线通讯技术(手机通讯技术的前身),但是我们手机相关技术却靠引进。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孵化了苹果、微软、3com这样著名的公司,但是该研究中心并没有自己进行转化,因为该技术过于前沿,该技术可以生产什么样的产品?该技术是不是可以直接生产出产品?从技术到产品还要多少技术配套等等都是未知和不确定的,因而从商业角度而言转化的风险极大。 二、如何破解转化难题 1、建交易平台 破解专利转化难,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为此各地都在建立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其目的在于在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人之间建立桥梁,让需要专利的人找到专利权人,让专利权人的专利找到买家,但是成效并不大。除了政府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很多民间机构也在尝试建立这样的交易平台,有的专利机构,在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在帮助这些专利寻找买家,这种寻找方式相对比较简单,就是建立一个网站,将各种专利分门别类放在一个数据库中,任由需求中从中寻找到适合自己的专利。现在也出现了专门的专利交易网站,这种网络交易平台运行成本很低,有一些盈利就能维持,因此逐渐在活跃起来。 无论是政府建立的交易平台还是民间建立的交易网站,其作用还基本还是展示、检索专利。专利数据库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查询,专利权人的信息在专利库也是公开的,需要专利的人很容易在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的专利,也很容易找到专利权人的信息和专利权人直接联系,而专利权人同样可以通过网络找到潜在需求方直接和需求方联系,花费大量资金建立的交易平台其实在网络上可以免费实现。因而笔者认为破解专利转化困难不在于买方和卖方的信息沟通,因而解决专利转化困难并不能依赖简单建立交易的平台。 2、扶持专业辅助中介机构 去年世界金融危机波及到南方沿海省份,大量的农民工只有返回家乡,这些农民工有一些资金积累,有一定的见识面,他们不再安分种地的生活。如何让这些反乡的农民工留下来也是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事情,有的地方提出让这些人创业,而本地的产业基本处于饱和状态,于是想到了专利,让这些返乡农民工用专利技术创造新的产业,这是相当不错的想法。不过这个想法也有些浪漫,随着技术的发展,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复杂,比如手机不再是当初移动接打电话的工具,已经集成了照相、录音、收音机等多种功能,而每一种功能都涉及到许多的专利,一部功能齐全的手机,其包含的专利高达几千个,涉及到的专利权人数量也相当的庞大。一般的农民工当然不可能有能力和这么多的专利权人谈判购买这些专利来生产手机,即便是山寨版也不可能。已经很少有产品只靠一个专利就可以生产,而且生产过程中和可能涉及到生产中的专利也需要取得许可。因而适合农民工购买应当尽可能简单、实用,单个的专利即可以实现生产,并且可以就地取材生产,就地销售,这样的专利并不多。购买专利还需要知道专利的技术含量,哪些技术适合自己购买使用,这需要有一批懂技术的人员对这些专利技术进行遴选。 其实有很多人手头上有些闲钱,想购买专利做个项目。但是购买专利不像买机器设备那么简单,这个专利值多少钱?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不清楚,在实践中专利权人总是期望太高,认为其专利至少可以卖几百万元以上,这个价格当然没有人买。那么应当引进独立的评估机构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免双方因为价格因素无法达成协议,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还比较空白,尤其是对未经实施的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同一个专利不同的人来实施创造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专利的边际效益对购买成本会有影响。专利的评估不仅要从财务上进行价值评估,还需要从法律上评估。大家普遍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拿到专利证书就是个有效专利,其实并不然,影响专利的有效性的因素很多,其中专利文书如果撰写不好,很可能使该专利实际不受保护。即使该专利是有效的,还要看权属问题,也就是看这个权利人是不是可以对外转让或者许可,实践中专利权属纠纷并不少,还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把关。 购买专利是件很专业的事情,而且还需要技术、评估、法律等多方面的人才的共同参与才能很好的完成,如果每个产权交易中心或者交易平台都配备这些专门的人才非常的不现实,只有让这些人才以中介形式参与。 3、对发明人进行指导 以上我们分析了专利转化难,难在专利本身先天的问题造成转化困难。因为专利本身实用性差,没有市场价值,因而注定该专利的转化困难。实用性差和市场价值低不等于没有技术含量,这样的专利可以通过改造而使其具有市场价值。笔者曾经接待一个专利权人,他的发明点很好,可以有效解决了新鲜水果的就地加工问题,避免因为销售或者气候等因素造成水果的腐烂,也可以使鲜销水果保持极高的新鲜度。但是该技术却无法推广,笔者帮其分析原因,该技术需要投入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因而该专利的潜在的消费者中,具有加工能力的工厂不需要,因为工厂本身有设备,而水果销售商也不会买,这个价格难以承受。笔者询问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将价格降低,发明人说很简单啊,完全可以降到10万元以下,这个价格农户也可以购买。同一个技术改变一下消费者的定位,立刻显现市场的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各种资讯通道对发明人进行恰当的指导,使其发明更加贴近实际需求,更加具有使用价值,那么专利转化也就要容易得多。 4、引进“技术风险投资” 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拥有当时世界最领先的技术以及一大堆专利,但是这些技术并没有为中心的投资方施乐公司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但是却被从该研究中西分离出去的企业发挥得淋漓尽致,培养出了诸如苹果、微软这样的世界著名的公司,这种墙里开花墙外香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施乐公司不自己使用这些专利技术?非常现实的原因,这些专利技术太前沿,施乐公司不知道市场在那里,应该用什么商业模式去发展,巨大的不确定性包含的是巨大的商业风险,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当然不会冒这种商业风险。该中心的科研人员从施乐公司购买了这些专利技术的许可后,为什么就成功转化呢?因为这些人背后是强大的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以敏锐的市场感觉认为这种专利技术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愿意投资对该专利技术进行产品改造,对于原来的科研人员来讲,巨大的商业风险已经被风险投资机构承担,又有资金对专利技术进行产品化改进,于是技术与风险资本的结合就成就了这些专利技术的成功转化。 我国也有风险投资机构,但是风险投资机构一般只对成长性好的公司感兴趣,在公司成长的关键时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而后在该公司上市后,从股市中套取几倍、几十倍的回报。其实风险投资也可以直接从技术投资开始,这样的投资看起来风险大,时间长,但是回报更高、投资却非常的少。可能只有区区几百万元甚至更少都可以做到。技术创投在我国有成功的案例,清华同方对清华大学的一个即将解散的课题组的一项技术进行投资,目前这项技术生产的产品占有世界70%的份额,年利润高达几个亿,这个产品在机场、车站都可以看到,就是检查包裹的机器,这就是同方威视。目前我国的政策支持直接用专利出资成立公司,有的高新开发区给予一定的孵化资金,由政府进行第一笔的技术创投的天使基金。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应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技术创投才能将整个技术孵化市场做起来。 综上,专利转化困难是世界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需要理性的头脑进行分析,找到原因,有针对性去解决。 法律认识论文:认识刑事诉讼法律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创制实施以来,在追究、惩罚以及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社会的全面发展带来了观念的重大变化,我们需要对既有的、似是而非的刑事诉讼观念重新进行审视,对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任务、本质和证据采信原则等再行考量。而今,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有相应制度保障。本文试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具备文关怀的特质,以期能为我国司法文明法治民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它关涉社会生活形式;正义则强调公正性、共同福利及社会审美要求,追求安全、平等、自由等价值实现。“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的价值。”①“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②顺着这一思路,我们不难理解,法律秩序乃属手段层面,社会正义则是目的范畴,“法律的主要作用并不是惩罚与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更好地实现了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③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在有组织社会中存在较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其动作功效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它的各项职能的平衡与否则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在过去较长的时期内,我们所理解的刑事诉讼法的职能主要是实行专政的工具,或仅仅是专政的工具。**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篇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④这使得我国司法机关所开展的刑事司法活动完全围绕专政来进行,中心工作便是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工作的基本定式。**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指导思想上作了调整,“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⑤此中,既强调了该法作为专政工具的属性,又突出了它的程序法属性,即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既然作为程序法,它的职能就不仅仅再是为追求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而进行控诉和审判,其包括的职能应是三项:控诉、辩护和审判。 新的刑事诉讼法为这三项职能的平衡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它也是我国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成果和表现。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从过去的专政定式中摆脱出来,仍然漠视其中的一些重要职能,过分地强调另一些职能,导致诉讼法律关系的倾斜。这种倾斜的诉讼关系一般只强调控诉方的利益,漠视辩护方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由专政方主导的诉讼关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漠视辩护方利益的倾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的现象应该是前述倾向的直接表现。它不仅反应在审判阶段,当然这是较为显见的一个阶段,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较为困难,或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法庭的关注。同时,在侦察阶段和检查起诉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职能的偏差更为突出,只不过那是隐性偏差而已。而此种隐性偏差比显性偏差所造成的危害及对被告人直接损害可能更为严重。刑讯逼供的幽灵挥之不去,司法文明前进的步伐当然就要受到羁绊。这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更与时代潮流相悖。因此,强调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的平衡是势所必然,刑事诉讼法专政职能的唯一性应该予以改变。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对社会的各种控制力量进行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协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要实现这一创造性的结合……要求立法者具有政治家的敏锐,具有传统意识以及对未来之趋势和需要的明见,还要求对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训练;……同时还不能忽视社会政策和正义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文化经历数个世纪缓慢而艰难的发展以后,法律制度才能具备这些特征,并使其得到发展。”⑥这一结论性意见意味深长,对当代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犹有警醒意义。 二、强调惩罚犯罪、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和教育公民遵守法制三项任务并重,追求司法效能的最大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⑦概括来说,就是三项任务:其一,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其二,保证无罪者不受追究;其三,教育公民遵守法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上述任务在完成方面差距较大。其中,惩罚犯罪的任务被强化了,而另两项任务被弱化了,可谓是两头小中间大。即便如此,惩罚任务在实践方面也打了折扣,因为很多情形下我们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例如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就很能说明问题。该案犯罪人于此前因犯他罪在监狱服刑10年,出狱不久便容到云南作案杀死二人,随后潜回石家庄制造了死亡108人的血案。就此我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10年的监禁惩罚起到了怎样的作用,达到了怎样的效果?所以,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了,事前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改造教育被淡化了。这样做的结果如何呢?对犯罪一味地打击、惩罚并不能真正减少或杜绝犯罪,还可能适得其反。“预防犯罪的最可靠的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不于科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提供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⑧我们应该抛弃非教育刑罚观和刑罚目的观,这种抛弃不是口头或形式的,而是真正意义的。联邦德国每年以国民经济生产总值20%用于预防犯罪的做法值得借鉴。“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⑨ 而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其《刑法的目的和观念》一书中就主张,刑法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他认为,刑罚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报应,而是为了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⑩ 三、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三项本质同等重要,体现人本思想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是国家本位主义。这一思想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也有其现时的必要性。国家垄断刑事司法权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国家本质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事诉讼法的国家本位思想越来越显现出固有的缺陷。由于一味地强调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稳定,往往会造成社会效益和效率以及人权保障的缺失。实现国家利益不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益和人权代价,这便大大背离了现代国家的目的。国家实现政治统治和建立良好而稳定秩序,必须最终能体现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加;社会保障条件的完善,必须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个人价值、个人自由、个人安全的充分实现,个人需要的极大满足,个人尊严的维护,以及全社会人道精神的实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然应以此主宗旨。那种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便有悖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的方向,我们再不能为了国家利益的实现而不择手段。而在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一些群众含冤告状的现象,为什么一些侦查机关还专门在夜间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一些超期羁押的现象还迟迟解决不了?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本质的重新界定。那么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应是什么呢?它应同时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实现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追求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于此,我们应推动诉讼法价值的转型,即由一元论而为三元论,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仅仅认为是实现专政的工具。它当然具有工具的价值,这也是极其重要的方面。而除此之外,还应实现另外两种价值:其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要能够保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出民主、进步、文明、法治的精神,使之成为高度的法治水平的标志。刑事诉讼活动始终能渗透着民主思想,其本身就是传播民主思想,追求社会进步,推动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的活动。诉讼活动的一切参加者置身其中,都能深深感知其民主文明的精神和氛围。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刑事诉讼法保证每一诉讼案件及其每一阶段的处理都能够是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的,必须有效地力避人们为申冤而告状,消除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力避人民群众为司法腐败而怨声载道的现象;力求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解决纠纷中至上性作用的发挥。 四、抛弃客观真实,树立法律真实的证据采信观念,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尊重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所以如此,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形式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⑾此中“真实情况”和“查证属实”显然是极有份量地两个词,其实问题也正在这里。“真实情况”需要“查证属实”这一法律规定当然成了司法实践中采信证据的至高无上的信条,从而导致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的出现。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却忽略了重要的两点:其一,每一诉讼活动的进行都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一定时间条件的,司法机关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结案。案件却是过去发生且不能重复的事情,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过去的事件的点点滴滴,的确存在着时间和技术方面的障碍,正如一只打碎了的杯子,我们是不可能使之回复到完好的原始状态。刑事案件中的真实有如打碎了的杯子,要做到百分之百地查证属实是不可想象的。其实一切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认的“事实”都是推论的结果,而还有一些事实连推论的可能都没有,更不可能做到查证属实。其二,诉讼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是任何人、任何条件下都可以从事的活动,它要求有特殊的人员、特殊素质、特殊的程序,在特殊的条件限制下才能开展。所以,不同的人员,即使是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认证、取舒、采信中,难免因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的证明效果和不同的司法结论。而另一方面却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这些,这使得司法机关处理一些案件时左右为难。比如,怀疑某人犯罪,又无足够证据作为立案依据,那么,立案还是不立案?此时的做法一般是既不说立案,也不说不立案,只是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长期羁押,或以刑讯逼供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立案依据。这样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便非常低下,也不可能不犯错误。 要解决长期困据司法机关的这些问题,必须抛弃证据制度的客观真实观念,树立法律真实观念。证据制度法律真实的基本内涵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即能够证明主要的犯罪或违法事实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被确证无疑。而次要事实不必要求充分,如杀人案中的杀人者如何杀的人,诸如手段、工具等细节问题允许有个别不清楚的地方。但同时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必须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保证没有任何新的证据使得主要事实能受到丝毫动摇或怀疑,不存在任何其他解释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其他解释余地的,则决不能立案,只有等待新的证据出现。 20*年5月26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义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所以如此强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从传统思维向现代司法审判标准转变的体现。疑罪从无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审判原则,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或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应该推定被告人无罪,尽可能少出冤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但司法机关仍定其有罪。比如,“命案必破”,这仅是一种理想,现有科技手段并不能实现,警方不能为了“破案”而违背法律原则过分强调“破案率”,这样会使执法机关忽略对犯罪人权利的保障。 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实施,也意味着对我国司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侦查机关不能“重口供、轻证据”,证据链必须扎实有效;其次,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第三,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罪定罪,无罪放人,而不能“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如此,既要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又要做到尽量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实际上,这是在考量我国的司法质量和人权保障。 法律认识论文:医院护理员的法律认识刍议 在HIV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上,乡镇医院平均正确率为49.7%,县区医院为58.8%,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其他项目乡镇医院均低于县级医院(P<0.05)。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知等7项相关法律问题,乡镇卫生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61.4%(P<0.05)。 无论是县区医院还是乡镇医院护理人员对黏膜暴露的处理、HIV职业暴露的如何随诊观察、HIV阳性信息告之规定等三项目问题正确率均低于50%,而这些问题都是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可能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说明基层医院护理人员AIDS相关法律知识仍十分缺乏,对艾滋病的疫情控制不利,可能与护理人员平时工作繁忙、外出学习机会较少等有关。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职业暴露防护认知不足在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较为普遍,暴露发生率国外为52.0%~89.4%[3-4],国内为80.6%~93.3%[5-6],护理人员是血源性职业暴露发生的最高危职业群体[7]。董晓梅等[8]报道,乡镇医院护士1周内皮肤、黏膜暴露率分别为40.9%和11.1%。若暴露于较多的血液量和/或高病毒载量的血液时,其传播概率可能大于5%,但是如果皮肤或黏膜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及时进行正确的处理则能降低感染的危险性[9]。艾滋病无法治愈,目前主要依靠预防,护理人员正确进行防护及处理十分关键。暴露后的处理包括局部处理、预防性用药和HIV抗体监测等内容。 在暴露后应该尽可能在24h内使用预防性用药,并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检测HIV抗体。姚亚萍等[10]报道浙江省50例职业暴露后经预防用药无一例感染。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在皮肤、黏膜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处理、预防用药上,乡镇卫生院为20.2%~68.7%,平均49.7%,县区医院30.4%~97.0%,平均58.8%,与刘淑然等[11]调查发现的54.9%相接近。除HIV职业暴露的随诊观察项目无差异外,乡镇医院明显低于县区医院(P<0.05),与姜祥坤等[12]调查结果相似,说明基层护理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水平仍较低,特别在黏膜暴露的局部处理办法上,乡镇医院正确率仅20.2%,县区医院仅30.4%。基层医院护理人员对HIV检测、报告、告知等问题认知不足《HIV/AIDS和人权国际指针》和我国艾滋病相关法律都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必须依法进行检测、报告、告之,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这对减轻HIV感染者的心理、社会压力,提高艾滋病公共卫生策略的价值和效果有积极意义。临床护士作为接触AIDS最主要的人群之一,其HIV检测、报告、告之等相关法律认知水平至关重要。我们调查发现,护士对于HIV检测、报告、告之等7项相关法律认知水平,乡镇医院平均52.1%,低于县级医院的61.4%(P<0.05)。 虽然均高于张兴华、康殿民等[13-14]的调查结果,但正确率仍然明显偏低,特别对于HIV阳性信息告知规定、孕妇HIV检测法律规定及筛查阳性结果正确处理办法等三项问题,正确率为22.7%~51.1%,明显偏低,这可能同乡镇卫生院信息不畅、培训不足等有关,调查结果与柔克明等[15]抽样调查发现的乡(镇)级明显低于省、地、县级相一致,需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基层医院医务人员承担着社区居民、农村农民的预防保健等工作,他们与社区的密切联系为AIDS预防控制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鉴于浙江省西南区域基层医院护理人员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状况,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医院护士的艾滋病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强化乡镇医院护理人员有关HIV检测、报告、告之、保密、职业暴露防护等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作者:饶和平 李胜琴 方春富 魏华 金祥宁 法律认识论文:文化权的法律认识 自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后,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对此予以了重申和强调。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设专篇“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2011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设“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篇(即第十篇),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显然,“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国际公认以及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文化权密切相关。特别是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更是明确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可以说,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已经成为中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无疑,正确认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文化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中国的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宪法关于文化权的规定 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三、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四、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一样,中国现行宪法也将文化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规定。《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而且,第20条还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中国已经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遵守该公约的规定是中国的义务,为此,我们理应参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文化权的规定来理解和解释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综合起来,文化权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即公民自由探讨科学领域的问题、自由进行文艺创作并发表自己研究成果的权利;(2)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指公民在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利的同时,还享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有权分享文化事业发展、科技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包括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种文化设施,欣赏文化珍品等;(3)文化成果受保护权,即公民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成果所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享受保护的权利。 二、宪法上文化权的性质与功能 对于文化权的性质,可以借助德国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进行分析。在德国的宪法理论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1]226。而作为“主观权利”是指个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向国家提出要求,而国家必须按此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法”的基本含义是指基本权利除了是个人的权利之外,还是基本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这一秩序构成立法机关建构国家各种制度的原则,也构成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执行和解释法律时的上位指导原则[2]。正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规定:“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中国宪法上的文化权也不例外,具有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 (一)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 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是指个人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这一权利功能首先体现为传统的防御权功能,即文化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干涉。正如有学者所言:“以历史发展的眼光而言,宪法的基本权利之规定,无疑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权力滥用之侵害。因此,基本权利本身是一种消极的权力,也是一种‘防卫权’,来对抗国家的侵犯。”[3]中国宪法上公民的文化权就是一种具有防御权功能的权利,即公民可以自由地进行科学文化研究、艺术创作及参与其他方面的文化生活,国家不得任意干涉。同时,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利还具有受益权功能。文化权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可以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而请求共享文化利益的权利。比如,国家已经提供文化艺术活动或设施时,每个公民便应当有参与及参观的权利,如果国家禁止私人参与或参观则是对公民平等的文化共享权的侵犯。同时,在国家提供文化奖励和资助的资源时,凡符合其所列资格的公民都有请求参与平等共享的权利,国家如果毫无理由地拒绝给付,也就侵犯了公民的平等的文化共享权[4]34。一般情况下,文化共享利益的实现要依靠国家文化权方面立法的具体落实,单纯依据宪法的规定很难为公民提供具体的权利救济途径。正如有学者所言:“一般认为,由于宪法中基本权利规定过于抽象,对于国家给付的种类、范围、条件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个人不能直接依据基本权利的规定请求国家提供一定的给付。只有在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明确了国家给付的具体内容后,个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才可以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所以,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一般并不直接导出个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主观权利。”[2]但是,当立法不完善,致使公民的文化共享权益无法实现时,为充分实现公民宪法上的文化权,就应当赋予公民有依宪法上的文化权请求国家机关(如立法不作为的违宪审查机关)给付文化共享利益的权利。 (二)作为客观法的文化权 文化权作为“客观法”意味着其构成了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这一价值秩序构成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国家必须为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基本权利的实现当然要求国家不要干预,但基本权利要想真正落实,却往往需要国家提供各种物质和制度条件。”[5]113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文化基本权受到侵害,但文化权在作为客观法的功能下,仍可形成宪法上的客观价值决定,使国家不得违背其落实文化基本权的义务,而且应当时时注意履行这些客观法义务[4]36。中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机关负有保障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包括文化权)实现的神圣职责。此外,上文提到的宪法总纲的第20条、第22条、第23条及第47条第2款都明确要求国家应当积极为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这都体现了文化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文化权作为“客观法”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又可分解为以下三个具体的功能: 1.制度性保障功能。基本权利的保障离不开立法的积极作为,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保障基本权利的落实也是立法者应尽的宪法义务。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立法机关应制定出一套制度来形成基本权利的内涵并保障该基本权的实现,因此制度性保障功能有积极要求立法者应朝向何种方向立法之积极功能,如果立法者反其道而行,以致丧失建立制度保障基本生活之意义者,即属违宪性法律。”[6]基于宪法规定的文化权的抽象性,单纯宪法规定难以为文化权的落实提供充分而具体的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必须积极地构建和维护文化权得以实施的具体制度,以明确文化权的具体内涵,为宪法上文化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2.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要求立法者积极构架实现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方面的制度,因此,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与制度性保障功能是密切相关的。只是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更强调组织与程序的设计问题。“国家应透过适当组织或程序设计的规定,来设立某一种组织或设立某一种程序,确保基本权的实现,使人民的基本权能得到有效保护。”[7]文化权的实现离不开组织与程序上的保障,前者强调国家在构建具体制度时必须对文化权实现的组织作出相应的合理设计;后者主要指公民的文化权受到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的保障。 3.保护义务功能。文化权的保护义务功能主要指文化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当保护其免于第三人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国家对侵犯公民文化权利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① 三、宪法上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文化权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国家义务的履行。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的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对应着国家的尊重义务与给付义务,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和保护义务功能则对应国家的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和保护义务。这一理论上推导出的国家义务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中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具体规定了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其中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第2款还规定国家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第4款规定国家应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可见,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国家对文化权不仅具有消极的尊重义务,还负有积极作为、提供各种保障的义务。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款增加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可以说,这一新增加的条款明确而恰当地宣告了国家对包括文化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义务:“尊重”与“保障”。“尊重”就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保障”则是积极保护的作为[8]。上述的给付义务、制度性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保护义务,都属于“保障”义务的范畴。具体而言,文化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可分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的国家义务 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其他国家宪法上往往属于良心与思想自由的范畴,国家不得加以任意干涉。如在德国,科研自由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思想自由的保护内容,“基本法禁止国家对艺术与学术活动进行任何的监管、调控与干预。”[1]314在日本,科研自由被称为“学问自由”,而学问自由是内在精神活动的自由,构成了思想自由的一部分。国家权力不得弹压、禁止学术研究及研究成果的发表[9]。在中国,科研自由和文艺创作属于接近思想自由的范畴。“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在终极意义上多属于人的内心的精神作用。与许多外国的宪法不同,中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思想与良心的自由。然而,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显然涉及思想与良心自由的范畴。”[10]因此,国家对公民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首先便负有尊重的义务。具体而言,国家尊重科学研究追求真理的最终目的,不能仅仅将科研作为一种促进生产的手段而对其加以任意的行政干预;国家尊重公民自由从事文艺创作及发表成果的权利,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存在,国家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文艺创作,做出限制时应注意合理的界限。 同时,国家对公民的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还负有保障义务。首先,在制度性保障方面,立法机关应当积极立法为公民在宪法上的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就是国家履行文化权的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还要履行组织和程序保障义务。国家应当支持学校、科学院、文学艺术团体、职业协会等组织及机构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并保障教师、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之间及上述组织和机构之间能够自由地进行科学、技术和学术观点的交流。国家要尽量明确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仅要在实体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还要在程序上保障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实现。再次,国家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为科研人员和文艺创作者提供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所必需的经费和条件。正如学者所言:“科研文化权利也是公民的社会权,它要求国家给予‘帮助’,也就是国家负有一定的给付义务。国家对于科研文化权利的给付义务主要是提供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的义务。”[5]96 最后,国家还应履行保护义务。国家应当对公民从事科学研究及文学艺术创作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使其免受第三人的侵犯。如国家对扰乱科研工作秩序、侵犯公民知识产权的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等,就是履行保护义务的重要体现。有必要指出的是,国家对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的尊重义务和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如国家对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的给付义务的履行要受国家财力的制约;国家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的权利,可以对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国家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主要负有保障义务。国家应积极提供人们得以拥有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必要条件。首先,国家要提供制度保障,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责任以及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参与权方面所必须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且要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保障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比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了政府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一系列义务;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在第五章专章详细规定了政府为保障残疾人平等文化生活参与权所必须采取的措施;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公民能够及时享受科技进步产生的福利提供了制度支持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是国家积极履行制度性保障义务的体现。其次,国家应提供组织和程序上的保障。国家应鼓励和支持各类艺术团体、尤其是民间艺术团体的成立和演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国家应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国家应当为公民的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司法程序上的保障。再次,国家应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为促进大众对文化生活的参与提供资金,尤其是要积极设立与维护文化基础设施,如文化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剧院和电影院等;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等。最后,国家应提供保护义务。国家应当保护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免于第三方的任意侵犯。《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这些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保障义务。 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的主要义务是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不负有尊重义务,同样,国家对公民文化生活的参与权与分享权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不能任意加以干预。此外,有必要提及的是,国家对文化生活参与权与分享权的保障义务也是有限度的,比如作为公民文化参与权实现基础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公民文化分享权的实现要受科技发展程度的限制。 (三)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的国家义务 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蕴涵于科学研究与文艺创作权之中,但基于这一权利非常重要,《世界人权宣言》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其加以明确规定。虽然中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公民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但第47条关于“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的规定和第20条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包含了公民的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以及国家的相应义务之内容(宪法解释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此作出明确的相关解释)。为此,国家理应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保护文化成果,首先要求国家应当尊重文化成果,即国家对文化成果的发表不得任意加以干预,对公民文化成果产生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得随意加以剥夺。国家对文化成果加以全面保障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制度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文化成果加以保护,可以说是国家履行制度保障义务的重要体现。第二,国家要对文化成果加以组织与程序保障。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维护文化成果的组织和机构的成立。比如,国家应支持作家协会设立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等组织以维护作家的合法权益,鼓励、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全面规定文化成果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程序,目前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救济程序的规定。第三,国家应履行给付义务,国家应当对取得优秀文化成果的公民给予奖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5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为此,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第四,国家对文化成果应及时履行保护义务,即国家应对第三人侵犯公民文化成果的行为加以制裁。这一方面体现在相关立法对于侵害公民文化成果的法律规定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就专章规定了侵犯著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体现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宪法上的每项基本权利都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性质,但总的说来,自由权(即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住宅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通信自由、信息自由,等等)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而社会权(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以积极权利属性为先、为主,以消极权利属性为后、为辅[11]。相应地,就“文化权”这一社会权的国家义务而言,应以国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文化权的实现为主,但同时国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公民的文化权,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以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法律认识论文: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 武树臣先生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把法律文化放入到人类文明的大概念下面进行解析,法律文化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习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①法律文化是在法律活动中形成的,把法律思想和法律活动相结合,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法律思想指导法律实践的一种文化。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经过无数西藏本土地区的法律实践和藏族先辈们的法律思想融汇而成的。认真研究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既是对以往法律文化的一种提炼和凝结,也有利于对未来法律发展趋势的把握。西藏作为少数民族的聚居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特征。法律文化作为西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被深深的打上了独具民族特征的烙印。如何对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精准化的解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挥其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有着迫切的需要。 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价值 西藏是一个宗教文化色彩浓厚的区域,本民族特有的宗教信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自然也不例外。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自然深深打上了宗教的烙印。然而,经过历史的沉积以及一轮又一轮严苛的筛选之后而留下的传统文化,必然有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值得吸收借鉴的优秀品质,对于这些优秀文化,我们要吸收、改造及发展,使其在法治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社会本位与人本社会的理念,具有准确的社会法治定位。社会本位和人本社会是以人民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社会的发展是以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优先,社会的大部分利益的创造也是通过民众来完成的。我们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国家的政体是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我们国家的法治理念。所以在西藏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的过程中,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我们立法、执法、司法的核心,将“人本”理念充分吸收、发扬光大,使它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熠熠生辉,是西藏现代化法治建设的基本出发点。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秩序和谐与定纷止争的民间调解制度是现代社会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行民事诉讼中,本着自愿原则以及利民惠民原则的现代审判中的调解制度是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制度。 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让人民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以理性协调方式达成共识,既节约时间与精力,又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社会成本,还增加社会的稳定性。毋庸置疑,调解制度受传统法律文化“无讼是求、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社会秩序”思想的影响,甚至上升为民诉中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西藏长期的历史社会中,人们或部落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他们往往通过调解来解决各种纠纷,互谅互慧。民事纠纷,不仅有官府调解,大多由部落头人、贵族首领或者宗教上层人物组织说服调和。因为组织调解的人多为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人,所以这种调解方式会让双方信服,并心理确信他们作出的决定也会不偏不倚。因此,在法律资源极其缺乏的时代背景下,西藏社会仍能稳定地发展,调解息讼的传统法律意识在现代西藏法治社会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藏族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民间调解制度在西藏地区深入人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优势的同时,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西藏的实施有着积极的影响,也有助于西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第三,传统法律文化中崇尚惩恶扬善与清正廉明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一致的。 西藏长期以来就有尊老爱幼、帮扶残弱的民族美德,如《十善法》中的“孝顺父母、尊敬师长”法则,它不仅是统治者施政仁爱的体现,也是关爱生命个体、尊重人性之善之美的人文关怀渗透。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藏传佛教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崇尚道德、宗法并行的思想可以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在当今,这些思想不会被历史的尘埃所掩盖,而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基本价值观。对此,应将其予以传承、发扬,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诸多正面的价值和意义。第四,伦理思想中值得借鉴的积极因素。首先,藏传佛教提倡的“不杀生”、“轮回转世”、“因果报应”伦理思想客观上成为了西藏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教化的缩影。关爱生命、反对滥杀无辜、尊重人性理念在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不杀生,珍爱生命的慎用死刑理念不仅在现代思想层面得到渗透,还在现实司法实践和法律操作中也有反映和体现。藏族传统社会讲究道德、宗教教化,而刑罚作为辅助手段,在道德、宗教均不能发挥作用时,刑罚手段才予以调整。刑罚只能惩罚犯罪,而教化却能防范于未然。党的十六大要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辅之以道德建设,二者相互促进。这种传统的宗教、道德兼并法律治理国家的模式,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既不重视道德轻视法律,也不轻视道德重视法律,两者的地位同等的重要。因此,将硬性调整模式(法律)与柔性调整模式(道德、宗教)有机结合起来,能更好更有效地促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藏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道德文化,推动西藏自治区的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西藏地区的和谐稳定,也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藏、法治西藏的目标。 其次,藏族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理念基础,认为万事万物皆有灵性,在天人关系上,讲究人与自然合二为一、和谐相处。道家始祖老子曾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②的说法,说明万物皆有两面性,“和”乃为天地万物之本质,是天地万物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人与自然共存共亡,没有谁是谁的主人,也没有谁是谁的仆人,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相协调。古往今来,藏族传统文化也一直遵循崇奉自然、不得违背天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精神,并将藏族人们自身生活与自然、天地紧密联系起来。在环境保护方面,藏传佛教强调万物有灵,万物皆父母,要与自然、动物和谐相处,由此制定了很多保护土地、动物的法令。如保护土地、草原方面,藏族农区广泛存在的农田间歇的“歇地”(不同农作物合理轮作)、“年歇”(隔年耕种)习俗,对牧区破坏草原的行为,予以相当重的处罚,西藏当雄宗规定“失火者烧草原属大案,罚款很重,一马步伐一块五银元。”③对动植物的保护最早出现在吐蕃时期,有“十善法”、赞普敕令、法令等,如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公文:“尔等尊卑何人,都有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④这些环保思想有助于国家环境法的实施,也与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相一致,对促进西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有着不容小觑的积极意义。 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基于西藏本民族区域形成的具有“本土化”特征的民族文化。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从此开拓了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征程。在当今西藏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有不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产生冲突,对于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我们要坚决剔除。 第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重的宗教色彩。宗教文化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古老又带有普遍性的社会文化现象。宗教生活在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对社会的影响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西藏是以藏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聚居区,其形成的对藏传佛教的信仰在西藏历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曾成为藏族社会最雄厚的力量。在当下法治社会,宗教的信仰对人们的生活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自然也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例如,在吐蕃时期,制定法律就有对佛教十善律的吸收,把佛教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贯穿法律的始终。再如,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关采集生产的规定:藏族人民未经头人许可,不准到“神山”上去挖虫草、贝母、秦笼、知母等药材,否则处以罚款。经其许可者,须将所挖药材上交头人一半。并且不准砍“神树”,也不准越界到其他头人辖区内砍柴,否则要罚款,退还所砍的柴,并没收其砍柴的斧头和背柴的绳子。⑤这些法律规定都明显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可见,宗教文化在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影响根深蒂固。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崇尚信仰科学、信仰法律的社会,这种“宗教高于法律”的准则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对于这些文化糟粕我们要积极予以剔除和丢弃,要使人民树立法律信仰,知法、守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第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权的践踏。由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为旧西藏统治阶级服务的,具有极大的专制性,其本质是压迫剥削及奴役广大劳动人民,受治者是广大农奴,治人者是农奴主。这种法制下的文化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例如法律惩罚方式的严酷性以及极大的不平等性。典型的是“赔命价”制度。藏族对杀人案的凶手,处以抽筋、挖眼、投河等刑罚,或者是赔命价。打死人命以后,被害者一方要出兵报复,杀人的一方则给对方送一百元左右的牲畜做挡兵款,表示低头认罪,愿意谈判解决。命价因地区、死者的身份而有差异,一般为500—1000元藏洋,如打死的是有钱人或小头人,则其头、手、足另加命价。凶手的马、枪归死者家属。凶手的亲友,每户罚马一匹。杀人一方要买经卷,送给寺院。纠纷调节后,双方见面和好,杀人一方再给死者一方若干钱的牲畜,死者家属得1/3,2/3归调解人,纠纷全部结束后,写一份协议书,由头人保存。外来户打死当地户的人,处罚更重。⑥这些残酷的刑罚以及不平等的“命价”是对生命尊严与人权的赤裸裸的践踏。现代法治国家提倡尊重生命、捍卫人权。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这才是真正的“人本”社会所提倡的发展理念。具体到部门法上,在刑法上也明确规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些都是对每个公民人权的极大保障。对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践踏人权,与现代法治理念极度抵触、背道而驰的观念、制度要彻底抛弃。 第三,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观念的淡薄。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宗教性和道德性的特征,就决定了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法律理念的缺失。由于宗教力量是统治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传统法律文化也被赋予了浓厚的宗教色彩。宗依文化中的宗教戒律以及道德性的特征贯穿于法律文化的诸多方面。例如《十善法》、《十六法》的规定,基本上是宗教戒律和道德力量的法律化。因此,在这种统治秩序下,就形成了民众“道德高于法律”、“宗教让位于道德”的普遍社会心理。在遇到纠纷、矛盾,甚至发生杀人事件等刑事纠纷时,都不愿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甚至是不懂运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这种传统法律观念的缺失与当今依法治国的理念大相径庭。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离不开民众法律观念的树立,法律意识的增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提高公民的整体法律素养,才能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只有人人信仰法律,尊崇宪法,在生活中懂得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才是我们真正所追求的法治社会。 作者:苏雪菁 乔素素 袁溥钰 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认识 一、课程教育目的与教学 我国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丰富学生的思想,提高道德修养境界,“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本课程的学习不仅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所阐述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更强调学生把理论学习与现实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起来,观察生活,分析问题,探索对策。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水平和程度需要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来表现,也必须强化“知行统一”,努力实践,才能锤炼自己的品格、提高思想觉悟。同时,人们的德行完善、思想行为的提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甚至是一生的努力[2]。考察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具体言行,成为辨别他们是否接受和坚持正确的思想与道德观念、是否具有高尚的理想与思想品质的关键因素。在“基础”课程教学中,需要突出和强化“实践性环节和过程”。有不少高校开设了2个学分的集中“思想政治理论实践教学”。“集中”表现为把5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统一起来,对学生(小组)实践的具体过程、实践的主要内容、实践报告的写作等都形成了明确、具体的“标准”。学校对学生实践的集中安排,是很有必要的,在多年的实践中也收到比较明显的效果。但是,有必要加强“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环节。首先,课堂“教与学”的交互关系。引导学生关注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关注授课教师的观点、讲授方式等;教师应启发和引导学生,把握学生的情绪变动,积极同学生展开讨论,甚至辩论。其次,教师应深入学生班级、寝室,参与学生班级活动,尤其是“大学生科技挑战杯”、“实用发明大赛”等科技文化活动,支持和帮助学生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在生活上关心和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师生情感交融。再次,鼓励学生走出书本、走出校门,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和社会实践。 二、考核的内容及方式 课程考核或考试,是课程学习过程的重要和必要环节。在考核中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反映教育(教学)目的,考核或考试内容(题目)的设置应实现教学和教育的理论性与实用性的统一,基本任务(要求)与拓展知识的结合。同时,题型设计和各部分内容权重(或分值)应偏重于必须掌握的原理、理论、观点以及容易产生混淆的或比较普遍但不完全正确、需要加以澄清的看法、观点;侧重于与社会生活联系密切、需要引导的事例和现象。我们应该把课程的考核或考试作为课程学习的当然延伸、而不是简单的终结环节,发挥考核或考试的导向功能,指导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2]。不要简单地检验学生“记忆”了多少东西,而应了解大学生这一高层次人群是不是愿意思考、思考的深度如何,了解他们运用所学所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形成和反映的自我思想、观点。同时,在考核或考试的过程中,还会进一步地表现出学习者(考核对象)对待所学内容的立场和态度。因此,考核或考试就成为一个知识传播的新起点:对于学生,可以引发他们就自己感兴趣的、存在疑惑的问题进行长期持续的关注和探索;对于教师,可以检验此次教育、教学在内容、方法、效果等取得的收获和存在的不足,发现学习的难易点和针对性,这将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教育效果和教学质量。在进行课程考核时,应该围绕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把握基本理论、主要观点、重要事件和基本要求,这是保持教学与考核一致性所必然的,可以加深学生对教学目的、要求、内容等问题的理解。同时,也有必要强化与社会现象的结合,即时下流行的对生活、事业、个人价值、爱情等问题的观点和态度,除教学过程给予关注、引导学生进行辨析外,还作为我们考核的一个重要选择方面,以调动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的积极性。我们还应该尝试在考核的问题中,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并进行分析。因为有很多问题,比如一些人和事件,在我们平时的教学中未能关注到,对学生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需要给学生一个阐释看法的机会。这样的设计还可以强化学生作为真正的“教与学”的主人的体验,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持续性。考核的方式应该主要以开放的形式来进行。即在考核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等,可以进行较灵活的安排。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学生的知识难以达到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设计,且考试内容大多要求学生“死记硬背”。由于本课程涉及多学科领域,理论观点、规范原则等繁复庞杂,学生在应对考试时不容易把握而产生压力和负担,甚至出现投机行为。通过调查,绝大多数学生表示,闭卷考试的方式加重了他们的学习负担,也是影响他们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开卷考核的方式,在形式上比较合理,也更符合本课程学习的要求和目的。但目前在进行开卷考查时,内容过于简单,考查目的往往有敷衍之嫌。这种做法带来的危害是明显的。其一,所考查的问题,往往是教材或教师的讲稿(课件)能找到现成的分析和结论,弱化甚至割裂了考核作为教学的有机过程和环节;其二,不能引导学生学习和观察思考,更难调动学生积极参与“教与学”;其三,无法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知识掌握状况;其四,损害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严肃性和主阵地地位。这样做无疑是迎合甚至是纵容了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忽视和边缘化。因此,我们主张采取开卷考核的方式,但要求考核问题的设计要达到前述要求和目的,要通过考核,让学生明确本课程的学习有难度、有压力,而难度和压力主要表现在要求学生多观察、勤思考,注重社会现实和生活实际。 三、考核环节及其管理 对学生的考核或考试,主要采用“开卷”方式后,有必要强化考核内容(题目)的审核,考核或考试目的、要求及考核问题的分析方法、主要结论的明确,学生成绩评定及其构成的合理性、可操作性。首先,确定学生课程成绩构成及其权重。对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各学校采用的方法不尽一致。西南科技大学采取“平时成绩+期末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等;卷面成绩占70%。复旦大学构建了“4+4+2”结构型的考核模式,即理论知识占40%、社会实践占40%、平时考核占20%;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针对当代学生成长的环境变化、心理特征、认知特点以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度”、“问题意识”、“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武汉大学的考核方式是: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占60%。平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免考[3]。河南工业大学采取的是“平时考核+小论文+课程论文”的考核方法,即平时考核占30%,两次小论文占30%,课程论文占40%[4]。其次,现行办法是各个学校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不断进行探索、创新的结果,有积极意义。但尚有不足。其一,大多数成绩评定办法是立足于闭卷考试;其二,在“平时成绩”的给定中过于简单化;其三,课程成绩高低与学生对内容的接受状况(程度)和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不相关联,失去教育对人们的影响作用。我认为可以分三部分来考核,即开卷理论考查(试题、论文、调查报告等形式),占30%;课堂教学参与、课后研习及其他运用活动,占30%;任课教师组织的专题社会调查、学校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同时期的学生日常表现(学生获奖和违纪情况纳入考核[5]),占40%。其次,实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其试题要立足现实生活,并结合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有针对性的考查学生分析和理解社会问题、剖析低俗现象的能力。以论文形式进行考查的,对学生论文选题、写作格式、逻辑结构及观点素材等,教师要给予指导和把关,要反映学生的观察、思考和自己的认知水平,杜绝抄袭(下载)。第三,学校的学生行政管理机构(部门)、后勤服务部门、教学主管机构和思想教育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部门)须加强联系,协调一致,形成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建立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管理和服务机构(部门)要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持,为推行“开放式”教学创造条件、提供经费保障。改革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办法势在必行,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改革考试方式,是要鼓励学生把精力用于思考人生问题、社会问题,关心社会的发展,将自我发展、成长和成才融入社会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是希望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压力,使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能合理地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锻炼和提高综合能力;是为了有效消除考试作弊的“顽疾”,培养学生诚实的品格。考试改革,更是为了促进学科建设,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的大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和我们的不懈努力。 本文作者:赵毅工作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事务教育改革认识 一、在理论教学中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在基本法律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立法都有相应的体现而且在立法理念上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学生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不再像过去那样没有具体的条文,只能根据一般原理传授知识。[2]作为法律事务专业高职学生,如果仅仅学习教材上的原理,而不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就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这就要求学习方式应当从以抽象掌握一般原理为主向通过学习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为主转变,使法学理论体现在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的解决之中。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是通过法条表现出来的,同时法条又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因此,法条是理论与实践的联结点,对于突出基本原理与实践技能的高等职业教育来说,理应成为法律专业教学的核心环节。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对应用性课程应坚持以法条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尽量以法条为中心展开,具体教学中要求教师选择出常用的、重要的法条,用典型案例阐释其涵义,讲解其应用,再用同类案例加以强化,让学生能举一反三。倡导学生养成研读法律条文的学习习惯。学生应该首先记住法条的内容,理解它的意义,学会它的应用,然后自己找一些相关案例进行练习与实践。这样,法学理论就不再是象牙塔中的思辩,而是有声有色的具体的法律事实与法律现象。与此相配套,在考试环节,不应再以对法律概念和原理的记忆为主,而是通过生动的案例考察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明确了教学要以法条为核心以后,还应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要以现代化教学手段为支撑,通过制作与课堂运用多媒体课件,大力推进案例教学;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分别采取启发式教学和抗辩式教学方式,有条件时引进诊所式教学方式,即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教学和“诊所式”教学。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采用“案例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知道所学的“知识点”用于何处和怎样具体应用,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说教式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在于学生具有高深的学术水平和理论功底,而在于学生参与并完成实际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电视、报纸、网络等越来越多的媒体将触角伸向法治领域。《今日说法》、《法治纵横》、《法治进行时》、《拍案说法》等节目都以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的案例为对象,通过专家学者对其中法理的分析点评和诠释,将法律生动地展示给了观众,社会效益极大。同样,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一直都在用案例教学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十分显著。在我国的高职法学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将理论教学浓缩、精炼,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用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法的内涵,使法律规则成为“活的法律”。我所教的婚姻法是实用性很强的专门法。学习婚姻法,如果仅限于熟记婚姻法的条文,而不懂具体运用;或只是泛泛地讨论一些规则,但不了解规则的实际效用,就仅能了解婚姻法的常识内容,而不可能掌握婚姻法的精髓。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即使不能准确背诵婚姻法的条文,也可通过对婚姻法精神与意识的领会达到学习的目的。在典型案例方面,成功取决于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另一部分取决于老师的分析技巧。案例的选择,忌使用有争议无定性的案例。我们在教学上选择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和英美法律中的具有开拓性的典型判例(LEADINGCASE)。其次案例教学的成功还取决于教师的分析水平和技巧。案例分析,教师最好多设计一些问题,层层设问,步步引入,如抽丝剥茧,这种设问带有一定的引导或暗示;在时间上,案例可以放在课本内容讲述之前讲,也可以放在讲述内容后讲,应当根据内容和时间而定。原则是涉及重要理论的讲述案例在后,一般条文规定的案例在前,两堂课连续上的案例设在开始或第二节的开始时间,以对应解决学生的困乏。 建立模拟法庭,通过担当不同的角色,使学生充分验证和实践理论知识。模拟法庭一直是各高校法学教学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模拟法庭上,由学生亲自组成审判庭,担任原告、被告、人,通过法庭质证、调查、辩论,深入探寻案情,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参与者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其效果是课堂教学无法比拟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学生就业做准备。律师助理和司法文秘的多数工作并不需要学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是需要他们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能够灵活、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通过在模拟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训练,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可能。“诊所式”教学是清华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等法学院正在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这种“诊所”中,老师是“医生”,学生是“实习医生”,由“实习医生”亲自处理“临床”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医生”负责把关,并在“治疗”过程中及时给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这种教学方法可以和模拟法律事务所、模拟律师事务所配套使用。另外,还可采取“创设情境法”、“讨论法”、“研究法”等教学方法[3]。 二、加强实践性教学 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通过规范化的、系列的、严格的实践训练,使学生具有过硬的动手能力,具有一技之长,是学生立足之本,是高职自下而上立命之点。这也是在当前用人过于注重学历的背景下,高职学生能找到就业岗位的主要优势所在。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为此,我们要制定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开设一系列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在院系的支持下,应设立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律师事务所、“法律诊所”等教学场所,硬件设施要完善。实践性教学形式要做到多样化。以讲练结合的方式在课堂进行实践性教学,每学期(至少从第三学期开始)有分阶段的专业实训的实际操作,毕业前有综合模拟实习和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2)在理论教学课程中增加实践性环节,实践性内容占总课时的20%。实训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更要注重操作与创新能力的养成。实训成绩既要有理论知识的要求,更要考评动手能力;(3)与唐山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方面,教育部门为法律实际部门提供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律实际部门也要为人才的培养提供实习基地,并承担一定的法律实践课的指导和协助的工作。这样,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实践性教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其基本特征是学生自己动手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只起指导作用,因此教学方式应当有别于理论教学方式。教师在教学上主要的投入应当是素材的选择和条件的设定,而不再是知识的传授。在课堂上,老师除了介绍背景材料、指明解决问题的目标、对一个实践单元结束后进行必要点评外,一般不做更多的讲授,把大部分时间留给学生。以上是我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对法律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一点体会和思考,限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教学经验,文中所说的教学方法很可能错误或者不切实际,敬请大家指正,希望能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发现、挖掘出更好的、适合我院实际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 法律认识论文:高速经济时代群体性事件法律认识论文 【摘要】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秩序控制模式下,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走出当前群体性冲突事件困境的最终途径在于厉行法治。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事件;法社会学;危机;法治 近期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了国内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冲突事件,例如贵州翁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江西铜鼓事件、安徽砀山事件等等。从表面上看,这些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是孤立的、偶然的,但仔细审视会发现它们具有一些共性:即事件发生的原因多数基于基层官民的对立与冲突,且事件的处理过程一般都具有程式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如何处理这类群体性冲突事件,是新时期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的一个严峻考验。由于此类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应对与法、法律实施、法的实效等有关,因此,从法理角度对其进行剖析,找出根源并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期为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暴露了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危机 (一)群体性冲突事件折射出政府危机 1、基层地方政府权力运行脱法失控的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之所以发生,多数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在经济利益趋使下,官商勾结,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事务中突破法律规定,滥用公权力,出于权力的自负,不断挑衅民间,甚至突破当地民众容忍的底线。由于群众受侵犯的权利在体制内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受伤害的感情不断积累,遇到偶发事件作为群众长期被压抑的情绪的渲泻口,遂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例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总结翁安事件教训时指出,翁安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是迟早都会发生的。”[1] 2、解决冲突的路径依赖危机。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之初,当地政府通常都会通告,将事件定性为少数黑恶势力、不法分子教唆、煽动、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闹事,要求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全力做好稳控工作云云(将事件定性为是对政权的威胁,可以合法采取暴力手段),行文间充满了主客体际思维支配下的训诫语气,而不是通过主体际间平等的沟通、对话来解决冲突。这种把群体性事件简单、模糊定性的思维,反映了在基层官员的思维里传统专政思维的惯性仍然十分强大。后由于事态的严重以及中央政府的介入,一批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官员被撤职,对事件的总结一般都定性为有关责任官员党性不强、服务群众的意识淡薄,然后开展官德教育活动。事实上,这种程式化的冲突解决模式并未走出传统压制型治理模式下泛道德化、泛意识形态化以及传统中国“对行政权力恣意行使的遏制不是由于公民能够对违法过程提出效力瑕疵的异议,而是借助于高一级行政权力对下级僚属的惩戒予以保障”[2]的路径依赖。 3、政府的诚信危机。事件发生后,在中央政府和中央媒体介入之前,当地媒体经常处于失声或与当地政府一个声调的状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网络上往往却是民意汹汹,民众对官方单方面的信息持普遍的质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事实上,民众之所以如此,往往基于自身的经验。由于我国没有西方国家发达的民间协会和私人传媒,民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政府,因此,政府公布的信息如果不实,将会对公众的信心构成致命的打击,而这在近年的实践中却是不乏其例的。例如,非典初期,有官员声明“北京没有‘非典’”;股市印花税上调前,有财政部官员还在公开声称“不会上调股市印花税”;山西尾矿溃坝事件,当地政府瞒报伤亡人数,不顾当地根本没有降雨的事实,竟然公然撒下弥天大谎声称事故原因在于洪水;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故意犯罪的企业居然持有“国家免检产品”证书,这不仅是商业信用的破产,更严重的动摇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的本质是一场社会的法治危机 1、权力者违法导致法律空转。近年来我国立法一直处在快车道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初步建成,改革开放之初的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成为历史。但是,现在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由于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在逐利目标的支配下,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企业的保护伞,在企业破坏当地生态资源、污染当地环境、严重侵犯当地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动用公权力对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予以压制。特别是近年来在征地、拆迁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与房产商、企业结成利益同盟,动则动用公权力,突破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这正应验了学者所言,“权力在社会关系中代表着能动而易变的原则,在权力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自由流动、高涨的能量而其结果往往具有破坏性。权力的行使,常常以无情的和不可忍受的压制为标志;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再者,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制度中,发展趋势往往是社会上的权势者压迫或剥夺弱者。”[3] 2、事件处理过程中程序正义的缺失。“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4]“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5]威廉姆•道格拉斯更是一针见血地断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6]程序正义要求“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必须听取另一方的陈述”。[7]但是,在很多群体性冲突事件中,结论无一不是由官方,甚至媒体往往采用的是全国统一的通稿,很难听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的声音。因此,事件的处理往往会遭到公众普遍的质疑,人们之所以怀疑“真相”,主要原因在于事件处理的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3、司法的苍白与无能。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堡垒,司法独立是出自司法权属性的本质要求,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换言之,司法独立是判决公正的必要条件,虽然独立的司法不能保证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然公正,但不独立的司法产生公正则纯属偶然。虽然司法必须独立在法治国家里是一个妇孺皆知的真理,但在我国由于司法改革的滞后,迄今为止法院的人、财、物都还事实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被定位为“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实为必然。因此,大量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征地、拆迁等类型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诉讼往往难以得到公正的救济,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终使得这些案件的审判难以跳出当地政府所能影响的范围。由于通过诉讼难以获得公正的救济,权利被侵犯的群众只能被迫转入非法治化、非程式化、成本高昂、或然性程度高、人治化特色明显的“上访”。亦即,由于司法在解决社会冲突方面的缺位或无能,而使中央政府承担了在一个司法能正常发挥功能的社会里,中央政府本可以无须承担的政治压力,甚至会产生使执政合法性资源一点一点流失的严重后果。 二、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基层官民博弈力量的严重失衡 (一)官员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 1、体制的不完善,党的领导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为各个地方党委书记的个人领导。由于地方的党政官员事实上由上级任命,长久以来,官员们养成了对上而不对下负责的习惯。特别是基层的县委书记,拥有人权、财权和事权,三权独掌,而且一般兼任人大主任,可以动用公安、城管甚至武警等暴力或准暴力力量,事实上其权力处于无有效约束的状态,在所辖区域内处于权力的峰顶,其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绝对权力容易导致绝对腐败,因此,近些年来,县委书记一职往往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有个别县委书记一手遮天,为追求任期内“政绩”最大化,把任职地方弄得环境恶化、民生凋敝甚至民怨沸腾。至于不受约束权力的蛮横,则可以从近期的“彭水诗案”、陕北志丹县“短信诽谤案”、辽宁西丰“抓记者案”、山东高唐“网络诽谤案”等一系列所谓的“诽谤领导”的案件处理中可以窥见一斑。[8] 2、权力监督机制失灵。在我国,权力监督机构之多,实为当代世界各国所罕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民众对腐败的痛恨以及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例如,体制内正式的机构即包括:党的系统有纪委;立法系统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政系统有监察局、公安、信访等机构;司法系统包括检察院反贪污局、法院;综合的有预防腐败局等。但是,正式的体制内监督模式存在以下缺陷:(1)同级监督模式独立性差,难以奏效。在我国,由于监督部门事实上听命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故不可能充分地发挥对后者的监督职责。而上级监督部门又由于距离远,难以了解下级地方的实际情况,故事实上也难以对下级地方进行有效的监督;(2)在运作方式上,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模式。例如,对于党员干部违法犯罪的查处,往往是在纪委“双规”之后才进入司法程序,这使得司法的威信大打折扣,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除了体制内正式的监督机制外,还有新闻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但是,由于新闻媒体的体制化与地方化,以及人民群众监督无严格的程序性保障,法律化程度低等原因,都难以有效地负担起监督的职责。对于这种缺陷,学者指出:我国的监督是以非诉讼的信访、视察、批评、建议等手段为主的,“这种监督手段生效是以监督对象的自律为前提的,一旦监督对象缺乏自律,法律监督就难以生效。事实恰恰是违法主体大都是缺乏自律的。如能自律就根本不用法律监督。”因此,“这种以非讼形式为主要手段的法律监督其实是建立在自相矛盾的理论之上的:它的成功依赖监督对象的自律,同时监督又以对象的不自律为前提。”[9] (二)秩序控制模式下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或被阻隔 1、权力-公民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被阻隔。这主要表现在政府与民众的对话机制被阻隔,“民声”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渠道。原因在于:首先,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事实上起到了鼓励官员压制舆论的作用,官员们出于自保的侥幸心理,出事即本能地拼命捂住;其次,新闻媒体的体制化和地方化,便于地方官员控制当地的信息;第三,法律规定了公民信访的权利,但实践中信访数量却同官员的政绩直接联系,如此非理性的、自相矛盾的规定,催生出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许多地方政府运用公权力在北京、在省会城市设办事处,派员进驻,专事对本地上访群众进行拦访、截访。另外,《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属地管辖”原则,实践中直接导致推诿。事实上,正是由于涉及当地官员的利益而无法在当地得到公正处理,群众才会“越级上访”,但“属地管辖”却将上访材料“批转”回地方,正是在不断的来回之间,上访群众的忍耐力到了极限,极易导致暴力性冲突;第四,公民基本权利受到过多的限制。例如,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但事实上工会、妇联、甚至连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作家协会、各种学术团体等都被纳入了体制内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以上宪法自由权利予以了过多限制,实践中难以操作。 2、资本-劳动场域中理性交往渠道的缺失。我国宪法中迄今尚未确立罢工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已占国民经济总量过半的今天其缺陷是非常明显的:当前国内劳资纠纷主要围绕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而展开,并不带有政治色彩,事实上这种诉求往往合理、合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纯属常见,通过法制化的劳资博弈完全可以正常应对,政府实无必要对之予以包办或干涉。但在秩序控制模式下,工人自愿的结社被禁止,一方面导致资方可以任意践踏劳方的权益,劳资矛盾日积月累;另一方面,由于正常的劳动者团体交涉程序的缺失,劳方只能采用中国式的无序罢工来回答。 3、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失灵。首先,司法不独立,法院事实上的地方化,在涉及一些征地、拆迁等地方政府所认为的“敏感”案件时,往往不予立案,即使予以立案,这类案件也难以得到公正的判决。由于司法判决不公现象严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较低;其次,社会弱势群体在体制内获得救济的成本太高。例如,《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至于整个社会的成本则至上在三倍以上。[10]由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失灵,受伤害的群众容易在趋于暴戾化的社会群体心理影响下走极端。 总之,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秩序控制模式下,我国市民社会缺乏必要的成长空间,官与民之间处于直接接触的状态,社会缺乏中间缓冲地带,一出事就把政府推到最前面,事件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将直接考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传统思维及处理方式惯性的存在,在官民博弈中,官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民众的自由空间受到挤压。透过众多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发现社会群体心理有趋于暴戾化的趋向,这是一个社会断裂的危险信号,必须对之予以深刻的反思。 三、群体性冲突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偏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导致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受损 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法治,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公民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一律平等,政府负有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定义务。社会经济上的事务主要由市场自由竞争来解决,政府原则上不予过多参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由纳税人通过法定的由公民按照各自纳税能力所承担的税收所供养,政府的科学定位应当为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以及通过税收来调节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贫富差距,负担起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存照顾”的义务,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严守中立,不应有任何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缺位、法治的不完善,遂导致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经常处于缺位和越位的状态。 1、政府的越位主要表现为:(1)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先生产、后生活”的传统观念的主导下,不顾一切保增长,集中一切资源用于拉动增长,成为政府的主导思维。“这种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战争思维,它把发展经济当作一场在总量上赶超竞争对手的经济战争”。[11]在这种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思维支配下,以及在片面的经济发展政策导向下,各地政府纷纷热衷于“招商引资”,甚至充当企业的看家护院角色,不惜以牺牲当地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去追求GDP的增长;(2)由于我国分税制度存在的缺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剥夺过多,地方财政上难以为继,[12]一些地方政府转而依靠“卖地财政”来维系运作,长久以往遂形成与房产商、企业的利益共进退的关系,由于公权力约束的不到位,在利益催使下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拆迁条例》不分“公共利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一概由政府负责拆迁,使得地方政府为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保驾护航”变得“有法可依”,在公开报道的众多暴力性征地、拆迁事件中大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影子;(3)违反行政伦理,利用公权力直接谋利。长期以来,在中国“吃饭财政”现象严重。由于冗员过多,许多政府职能部门设机构,但是财政却不全额拨款,甚至全部由收费、罚款来解决,称“设机构,给政策”。在具体渠道上,或者为自收自支,或者为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导致相关职能部门产生并维护自身的部门利益,同时利用我国“部门立法”模式的弊端,使得“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公平正义的品质,沦为维护部门利益的手段,同时也使得部门利益因此而尾大不掉甚至形成阻碍改革的利益集团;另一方面,众多部门竟然堂而皇之地存在“收费指标”、“罚款指标”,执法活动在相当程度上被商业化,由此而导致乱象环生的景象则不难想像。试举公路交通为例:有学者指出,由于权力的垄断,在国内的一些大城市里,出租车行业已演变为一种畸形市场化的特殊行业,只有官方特许的公司才可以经营。出租车公司把车租给司机,收取高额的一次性押金,然后每月收取租金,出租车公司对司机的剥削,一般都达到了80%,甚至更多,实际上,只要获准开办出租车公司,就可以凭空每月收取大笔的租金,基本上什么都不用做。出租车公司像吸血鬼一样的盘剥才是当前许多城市出租车司机“罢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真正原因所在。[13]另外,从公开报道的情况看,选择性执法、诱使他人违法而进行罚款的“钓鱼执法”大量存在。[14]各地公路收费站林立,运输成本高昂,公路运输超载罚款,不超载亏本,但由于超载被罚具有或然性,其发生有一定的概率,因此,许多运输者不得不被逼超载。法之违反,其根源竟然在于政府的竭泽而渔,不得不发人深思并引起执政者警惕![15] 2、政府的缺位表现在:片面追求效率,忽略了公平,部分出台的社会政策过度不公,整体上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义务,财政支出直接投放到教育、医疗等方面比例过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供应严重不足,导致社会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现象严重,基尼系数在2007年已经达到0.48,已经远远超过了主要的资本主义过家,甚至超过了一向被认为“贫富差距很大”的基尼系数基本维持在0.41左右的美国。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成为人民群众的“新三座大山”,社会大众未能充分地从经济发展、GDP高速增长中享受到应当享受的利益。 由于一些垄断行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过多地纠缠在一起,容易形成自身的利益,故在出台一些重大的、与国计民生有关的政策时,往往不能充分考虑民众的意愿,甚至部分政策逆民意而为。例如,举民众反映强烈的汽油价格来说,近年来,中国汽油价格一直处于不断上涨的态势,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国内的立即跟着上涨,名为“接轨”。可是,当国际石油价格下降时,国内的价格却并不“接轨”而下降;又如,当前民众苦于房价高腾久矣。一个基本的常识是:作为商品,房价起落属正常市场规律的作用,政府本不应对之过多操心。但是,由于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财政上过多依赖“卖地财政”,故不愿意房价下落,于是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房产“救市”政策。此举违反了行政伦理,严重伤害了民意,对社会道德、政府的公信力构成公然挑战。事实上,当前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发,当从此寻找深层次的根源。公务员之家 四、厉行法治,走出传统中国“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 当前,在中国发生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并未突破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16]的命题范围。在该命题下,几千年来中国历史一直在周期震荡中循环,每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每当社会文明积累到一定程度,社会情绪的极端和暴戾以及社会矛盾和冲突也随之发展到顶点,然后马上来一次大的震荡,把几乎所有积累一扫而光,接着一切从头开始,从零甚至是从负数开始。[17]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我们有理论上最先进的制度,有宪法、法律及完备的法律实施机构,但为什么会宪法、法律会空转?那种出了事后靠严惩个别腐败官员、然后组织官员进行政治学习等传统应对的方式实践证明效果有限。笔者认为,必须直面民意,在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理性对待、积极回应各类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通过现代性的观念与制度变革,踏踏实实的厉行法治,才能使中国最终走出传统的“威权主义与黄宗羲定律”怪圈,舍此之外,别无他途。 (一)改革传统观念 1、从秩序至上到人权至上。去除传统国家主义观念影响,确立国家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人权才是核心和最终目的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及确立保护公民依法维权就是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理念,尊重并切实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践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重承诺。 2、从压制型治理到自治型治理。在自治型治理模式下,政府无须大包大揽,越是离民众近的事务,越是应当通过民众自治来进行,因为只有民众自己才了解自身的需求和偏好。全能的“家父主义”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包揽过多而造成的冗员过多、效率低下、腐败现象。实行自治型治理,由于大量的社会性事务由社会自治团体完成,这样可以为政府机构改革挪出空间。同时,伴随着自治型社会的建立,我国的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宽容、和谐的社会氛围势必得到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这样可以为整个的政治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空间。 3、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18]因此,应当放弃计划经济年代秩序控制模式下政府包办一切的习惯性做法,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地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奉行中立、谦抑原则,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科学定位。 4、从效率至上到公平至上。在当前掠夺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增长衍生出很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对社会安定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必须转换思路,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 5、摆脱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首先,党的领导不等于地方上某个具体党员干部的个人领导,体制上要保证党中央的权威,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权责必须平衡,防止官员在地方上独大而滥用权力;其次,权力分立在当代世界被称为优越的“自由主义的政治组织之原理”,[19]因此,它并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其中所蕴藏的公理性成份完全可以成为制度建设借鉴、参考的对象;第三,去除公务员性善论的制度前提预设,制度设计从人性发出,“假如不把人预设为恶人,任何人都不可能为一个共和国制定宪法或法律”,“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义务。法律自然不是用来反对善的,而是用来对付恶的,所以,某个法律对它的接受者预设的恶行内容越多,其本身反而显得越好”;[20]第四,从政治性思维转换到法律思维,依靠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来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这要求政府应当摈弃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那种充当社会万能“保姆”角色的观念及做法,避免成为社会矛盾的漩涡中心,应当定位在地位中立的社会纠纷调停者的角色;第五,转换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阶级斗争惯性思维,抛弃暴力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众所周知,革命党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人民有武装革命的权利;而执政党的合法性则在于宪法、法律的确认、授权、以及人民对党执政的普遍认同。因此,角色的转变,必然带来工作重心的转变,新时期的工作应当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合法性而展开。 (二)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 当代世界,由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政府、环境的资讯充分暴露于网络通讯中,决策的速度、品质势必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政府包办一切、垄断资讯、单方面公布信息的做法,势必引起公众的质疑,当公众质疑累积到相当程度将可能造成合法性危机。按照发展社会学的观点,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区间,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当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社会矛盾由隐性转为显性而直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如何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效,因此,突破解决冲突的传统路径依赖极为必要。 1、在处理群体性冲突事件过程中,不但要公正,而且要让人们明白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因为,原因很简单,公正来源于信任。“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21]因此,应当改变当前对群体性冲突事件的调查、鉴定由政府部门一手包办的现状,为保证事件调查、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必须建立一个独立、透明的事件调查、鉴定的机制,整个事件的调查、鉴定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负责实施。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来进行。在调查、鉴定的过程中,应当平等地听取双方的声音,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接受媒体的公开监督。 2、对于事件的处理,地方政府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应当保持中立,对群体性事件的最终处理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进行,允许媒体进行公开的报道,让所有人知道事件的真相,“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一切都能够在阳光下运作,相信人民的信心、信任感也会不断的增加,社会的基本共识亦会得以重建。 (三)保证社会理性交往渠道的畅通 首先,当前一刀切的官员问责制做法弊端明显,往往驱使官员出于自保而封锁信息。因此,有必要将行政首长问责纳入法制化渠道,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及被问责官员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问责。 其次,只有公民充分地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才能使下情及时地上达,形成公民与政府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必须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宪法,放松具体法律、法规中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保障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中有必要确立公民罢工自由等权利,保障劳动者团结起来和资本进行谈判协商、平等博弈的能力。此外,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同时新闻媒体必须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摆脱地方化控制。 第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取消“越级上访”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信访制度的科学定位应当被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机构,而非纠纷解决机构。[22] (四)政府权力产生与运行法治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在其名著《权力与繁荣》中,指出经济成功需要两个必要的条件,一是要有对所有人都稳定的且界定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正的契约执行权利,另外一个是没有掠夺行为。他认为,一个政府,如果有足够的权力去创造和保护私有产权并去强制执行合约,而且受到约束不去剥夺这些个人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强化市场型政府”,只有这种“强化市场型政府”才能保证经济的持久繁荣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所谓“强化市场型政府”实质就是法治化的政府,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以及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迫切需要权力产生与运行的法治化。 1、改变官员事实上的行政任命方式,使权力产生真正做到民主化。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降低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以提高效率,逐步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及明确其参政责任。 2、完善我国财政制度。(1)大力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坚决裁撤冗员,彻底告别“吃饭财政”的现状,减轻人民的负担;(2)政府机构公务人员由财政全额供养,严禁通过罚款、收费谋取部门私利。废除相关罚款、收费单位“提成”的财政制度规定,执法行为必须与执法部门、具体执法者的利益完全隔绝;(3)税收在中央与地方分配是极严肃的宪法问题,属宪法保留内容,因此,有必要从宪政的角度重新审视我国分税制,从地方事务与财权统一,从财政收入与支出两方面一并考量来完善分税制度,加大地方法定的税收分配比例;(4)完善罚款、收费制度。目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中的规定:在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均可设定罚款行政处罚,但是该法对设定罚款行政处罚的原则、条件及限制等却缺少必要的规定。至于收费,从法律性质上,收费具体可以分为规费(行政规费与使用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三种类型,目前在我国尚缺少统一的《规费法》予以调整。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乱罚款、乱收费现象严重,处于混乱不堪的局面。笔者认为,由于罚款、收费涉及对公民宪法财产权的侵犯,属于法律保留的内容,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作为依据,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定,但授权必须符合明确性原则,而不能采用概括性授权。 3、政府在出台有关国计民生的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民意。众所周知,中国改革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客观上造成制定的游戏规则有利于利益集团。这种状况必须予以改变,政府在出台政策时,一方面,政策的内容要接受伦理正当性的拷问,即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另一方面,政策出台的程序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即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以及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具体而言,决策的有关内容应当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布,决策应通过代表民意的人大表决,或通过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听证会来进行。惟如此,才能使决策具有民主正当性,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服从,减少执行政策的成本。 4、政府依法行政。马克斯?韦伯指出,在理性化方面取得进步的社会中,“合法的”统治权威必须是“非私人”的,它需要恪守统治规则和制度程序。“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23]而事实上,“强制私人尊重法比较容易,国家在此可起举足轻重的仲裁人的作用,而强制国家尊重法比较不易,因为国家掌握着实力”。[24]因此,必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完成从人治型到法治型模式的转变,具体而言:(1)完善权力之间监督和制衡的分权机制;(2)必须保证权力监督部门的独立性;(3)权力监督通过诉讼的法治化方式进行;(4)保证新闻独立与自由,充分发挥法治社会中“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 (五)通过司法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整合社会 在法治社会里解决纠纷的地方是法院,而不是其他机构,“司法使法律降临人间”,[25]法院代表着法律,象征着公平与正义,法院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通过保障权利、对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罚、让被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司法作为一个缓冲带,其有效运转可以及时分解掉社会中的大量冲突,缓和对立情绪、消解社会矛盾,负有在现代多元社会里整合社会,防止社会分裂,防止由于政府直接介入冲突解决过程而使官民之间直接产生冲突从而使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以及防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冲突解决不公而影响政治制度合法性之责。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透过群体性冲突事件,可以看到当前社会阶层在扩大,社会存在断裂的危险。因此,通过司法及时地、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民怨,医治社会的创伤,整合社会利益冲突,以达到基本的社会共识构成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任务。笔者认为,为达此任务,应当充分地发挥法院的功能。而充分发挥法院功能的前提在于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通过司法公正来树立法院的权威。 1、司法独立。“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26]“没有这种独立,就无法防止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也不能防止强化行政权力的强制力量的滥用。”[27]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法性惯例,其价值为文明社会所公认。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必须去除那种将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简单地对立的观点。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方针、政策通过转化为法律而为全国人民所遵守,而法院审判则是通过具体适用法律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而更好地适用法律本身就是在更好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两者实质上是统一的。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司法独立属当然的其中之义。因此,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司法体系独立于政府体系而运行,同时接受公众舆论及人大等权力机构的法治化制约。同时在制度上保障法官身份的独立,使法官在判决时能无须顾虑任何外在的压力,做到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作出公正的判决。 2、建立司法违宪审查制度。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以限制政府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规定了各项国家最基本的制度,是治国的总章程。同时,就功能而言,“宪法的功能不同于位阶在宪法之下各种法律,宪法不但明定立法者之裁量范围及界限,同时对于不同法律间因不同之评价标准所造成之漏洞与差异,负有整合及统一之功能。”[28]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必须被严格遵守。为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宪法保障机制。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29]当代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方式有多种,但通过司法(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是普遍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司法违宪审查的意义,学者指出,“如果没有独立的、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容易接近、能实施这些权利的司法机关,那么,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词丽句”。[30]当前在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行。但遗憾的是,迄今违宪审查程序尚未被启动过,这与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宪法现象得不到纠正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此,借鉴法治国家的做法,建立我国司法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认识论文: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范围认识论文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离婚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题只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方式宜采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离婚赔偿金韵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隋况的需要,反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为正确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不少同志撰文,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家对很多具体问题存在不少分歧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会造成实践中执法的混乱,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亟待我国有关部门做出法律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本文拟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解释提供一点参考。 一、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需要。保护婚姻家庭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权利义务关系都明确给予了法律保护的。但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缺少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过错配偶实施违法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配偶等导致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的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保护婚姻家庭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的数6096以上。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过错配偶上述侵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助,发出了强烈要求填补“法律漏洞”的呼吁,以期有效地保障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据报道,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从2000年10月至2001年5月短短7个月内受理的200余例来访和咨询中,婚姻家庭类咨询占总数的8496,其中,“在796件离婚咨询中,离婚损害精神赔偿的问题相对集中,咨询者希望通过新设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第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从我国司法界看,由于我国婚姻法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此,离婚时对于离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的和非财产的损害,法院一般未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根据2000年6—8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调查:“1998年和1999年全年的涉及婚外恋的124起离婚案卷进行统计,这些离婚案,无一例责成离婚中的过错方或第三者对无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尽管有些已“证据确凿",但由于法律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明显滞后,所以执法者对明日张胆践踏“一夫—妻制"的行为,显得力不从心,无能为力。可见,这不仅放纵了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它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何谓离婚财产损害,在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预期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既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之丧失即消极损害是否包括在内,则应当区别对待。凡属于过错配偶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抚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抚养条件,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尚未具备受抚养条件的,不宜列入抚养范围。因为,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否对他方在经济是上给予抚养,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凡具备法定的抚养条件的配偶一方,即使离婚后也享有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使婚姻的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使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上述违法行为已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但请求人无过错。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填补损害。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第二,精神补偿。精神损害之补偿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失,二是补偿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痛苦。以为,对于精神补偿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赔偿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受害人心理上得到了慰籍,平息怨恨、报复情感。第三,制裁、预防违法行为。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补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预防、制裁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和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必须指出,关于损害赔偿的功能,我国有些专家认为,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除前述功能外,还可以保障离婚后妇女儿童的生活,对于单亲家庭生活保障,特别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会起到积极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双方特别是经济上处于劣势一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离婚自由得以真正实现。”笔者认为,诚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减少离婚配偶一方及其子女的生活困难,有利于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我们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预防、制裁违法行为。只有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而引起的损害,才能请求赔偿。如果不是因为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即使离婚配偶一方及子女生活困难,也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及子女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靠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育等法律制度予以救济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四法定情形。但我国有些学者和司法界的同志认为,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范围太窄,应将通奸、有配偶者票等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包括在内。有的学者还认为还应该包括违反婚姻自由的过错行为,如一方婚前故意隐瞒结过婚的历史等骗婚行为。笔者认为,上述意见不妥。因为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婚前故意隐瞒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按新《婚姻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至于一方隐瞒其已婚史、性生理缺陷而结婚的并非所有的配偶他方都不能原谅而导致离婚,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依法请求离婚。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及行使时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但是我过有些、学者主张,在物质损害上,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双方均有过错,当一方提起赔偿之时他方也可以提起反诉,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过错抵消,抵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这里如果配偶双方故意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只是在数量上可能有“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差,由于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往往较难查证;并且基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就是预防、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不宜实行过失相抵。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如瑞士、墨西哥、法国亦原则上限于无过错配偶。所以,我国新《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而不采取过错相抵原则,这有利于促使公民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关系,预防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为证明离婚配偶双方过错大小之举证困难,是合理的。 至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也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在国外,如日本有司法判例在特别情况下允许未成年子女提出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因离婚受到损害,只能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否仅限于离婚时行使?我国新《婚姻法》未作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离婚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一年为限。笔者持第一种观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宗旨在于填补无过错配偶的损害及抚慰其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仅限于离婚时行使请求权,“既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于调查取证,也可以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除过错配偶外,是否应当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对此,新《婚姻法》第46条未予规定,我国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应当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负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不能包括插足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身份关系及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不宜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更适宜用道德来调整,只有在第三者插足严重,损害重大时才规定第三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权的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这时首先必须说明“第三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它通常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其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如果第三人有配偶者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属于通奸;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属于姘居;第三者产生原因也很复杂,有的属于上当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有的是有配偶者的关系早已破裂,甚至已经分居多年,但配偶对方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继续这种婚姻关系已是不道德的;有的是第三者贪图享受“金钱"等。所以,对第三者“不宜一概用法律加以惩罚。对于这些不同形式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予以区别处理。第三者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与有配偶者姘居、通奸的第三者,一般可以通过道德谴责,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以及批评等方式处理。但如果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六、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程序和赔偿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的情形下,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只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不是物质损害赔偿。因为如果被侵害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或人身自由权,”民法上已有规定,要求赔偿,也不需导致离婚。如果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对方物质利益减少,则属于财产返还的范畴。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出损害赔偿。笔者持第一种意见。因为,第一,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受害配偶有权请求婚内侵害赔偿。但是,如果受害配偶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考虑,未在婚姻期间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离婚时对其因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所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均应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这才是合理的。第二,新《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更、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离婚时夫妻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而不是赔偿损害,因此,对于因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能援引此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三,按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要有过错行为,不问结果,受害方即可提起损害赔偿。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仅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否认物质损害赔偿。从立法精神看,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填补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制裁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从国外立法看,大多只规定对离婚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瑞士民法除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可请求给付抚慰金。前者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抚慰精神创伤。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中看,离婚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为多。因此,瑞士立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我国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在民事责任中增设给付抚慰金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根据该法第120条规定侵害名益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两种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的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即基于过错配偶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补偿;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八、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立法是否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统一规定“下线”或“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广东省人大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做出的具体规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即赔偿起价5万元。这一规定,不妨在过错离婚中,作为给予精神赔偿的起价也可采用。"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往往不同,并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离婚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能力亦有差异。因此,我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宜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官酌定,可能会更合理。公务员之家 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原则上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宜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如何?笔者认为,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认识论文:正确认识法律规避推动行政管理法制化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处在巨大发展变化时期,出现法律规避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其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是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危害性的一面。为了推动行政管理早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对其法律规避现象要采取正确态度,即发展合理的因素、克服消极的影响。这就要求,首先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法行政,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其次是积极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但最重要的是尽早完善立法体制,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 论文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律规避现象客观存在评析正确处理 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等监督行政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更加显现,影响着我国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加以分析研究,既要看到其不合理的一面,也要看到其合理的一面,采取正确的态度,克服其消极的影响,以推动行政管理走法制化的道路。 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 (一)行政程序卜的法律规避现象。 1.为争行政主管而进行法律规避。产生这种规避现象,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法规关行政管理的规定出现交叉的情况,享有管理权的各行政部门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根据有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的法律规定主管案件。有的行政部门甚至把同一事实违反了两个以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的案件,自己一并处理,产生法律规避。如深圳市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六神丸假药,被工商部门查获。工商部门以14家药店销售带有“上海牌”商标的假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而给予处罚,同时对该批假药进行没收等处罚。结果就存在法律规避问题。药品是特殊商品,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为,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由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处理是超越职权的,规避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的行政部门利用法律法规关于违法事实性质的规定小卜分明确清楚的情况,从有一利于自己行使管理权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开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对于公路路肩栏杆遭到行驶的汽车意外碰撞而破坏的事件,如果按照《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破坏公路设施行为,应由公路管理部门主管。但公安部门发现时,便进行查处,其理由是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应由公安部门主管。 2.级别管辖上的法律规避。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有一的部门为了行使管理权,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卜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县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征用土地批准权,故意化整为零,把大项目分解为小项目,使之符合县政府批准征地权限范围,把本应由上级政府行使的批准权自行行使了。 3.自行设立简易程序,避免普通程序。有些行政部门如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罚款200儿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实际工作中,对当事人处罚,发给一张收据,不发给处罚决定朽。有的地方「商部门也采取这种做法,在市场管理中,罚款10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处罚,处罚时发给一张罚款收据。 4.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避免行为违法。传统上,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之间没有严格的分_L_,职责不明,遇到有经济利益就争着管,遇有麻烦的问题就往外推等现象。这种现象影响到现在。如现在公安、工商、海关都对走私行为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海关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允许这种现象存在,但公安机关以其有权侦查走私犯军案为由,继续查处走私行为案件,查获的物品款项没收,不移交海关处理。管理上矛盾很大。广东省政府根据打击走私的实际情祝,为了发挥公安、工商、海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作用,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经召集公安、l商、海关协商后,作出规定,决定走私行为案件依据《海关法》规定应由海关作出处罚。公安、工商在行使职权中查获到走私行为案件的,由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罚没物品和款项按比例部分归海关处理,一部分归查获部门处理。 5.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部门的管理权。现代城市管理事务越来越繁杂,行政管理往专业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管理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各有关行政部门在管理中常发生扯皮现象,管理效果不理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城市设立专门机构行使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权。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制订规章设立城市监察大队,管理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保护、生活噪声等问题。对于这些方面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理权,需要作出处罚的交有关主观机关办理。实践中城市监察大队往往也行使处罚权,如对违章建筑行为责令停建,通知拆除,甚至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6.临时机构行使主管部门的职权。临时机构林立的情况还未得到改变,各级政府都依赖一些临时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如城市道路扩建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打私办”是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解决查处走私案件中的矛盾而设立的。但有时“打私办”手上有案件,也自行作出处理或处罚。又如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案件,设立调处土地山林纠纷办公室调处土地山林纠纷案。有的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之后,其态度是:如果纠纷双方服从处理决定,那么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调处纠纷办公室便宣布处理决定是无效的。所属政府也表示调处纠纷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不代表政府,应由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才有效。 (二)行政实体的法律规避现象。 1.越权行政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与相对人“私了”。存在这种现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明知不属于自己管辖,但见到有经济利益,仍然插手,在查获财物后,与当事人“私了”。比如有的公安、_工商部门在查处走私案件时,对查获的财物既不移交海关,也不以海关名义作处理,而是自行私下与相对人进行讨价还价了结。据一些地方反映,这种“私了”的情况很严重。法院也接到不少群众来访,反映行政机关越权处理中的“私了”现象。有的原告虽然与行政机关“私了”了,但事后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感到由于行为违法难免承担败诉的责任,便立即撤消其违法的行为,把罚没款和财物退给相对人,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2.为了避免行政争议,重过轻罚,轻过免罚,或者协商处罚。有的行政机关要求工作人员在作出处罚时与相对人协商,采取相对人能够接受的方案处理。如有的地方公路管理部门执法时,把处理方案和理由同相对人说清楚,相对人接受了才作出决定。有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送达时要求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同意本决定,保证不上诉”。 3.行政时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应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以权谋私,违反法律的目的和宗旨滥用处罚权,构成对法律的规避。有的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人员以种种理由进行收审关押;有的卫生监督员对一些饭店不给予他优惠等方便而不满,随意以饭店条件差不符合卫生要求为由给予处罚,或该轻罚的给予重罚,该罚款的却给予停业整顿;有的行政机关以相对人态度恶劣为由对该轻罚的给予重罚。 4.在实体法的运用上,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而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如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拆迁范围后,公民不能再迁入户口于拆迁范围。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中规定,公告后,公安机关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户口迁入工作,工商部门也不得再办理拆迁范围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在贯彻执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广东执行广东省房屋拆迁办法的规定。又如《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追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对个人违法占地建房的,除可按《土地管理法》第舫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并处罚款,与《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不一致。有的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的实施办法,适用了罚款的规定。 (三)规避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现象。 规避行政诉讼的现象近几年来比较严重。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怕败诉,怕承担行政责任,因而千方百计规避行政诉讼。上面所例举的法律规避现象中如“私了代协商处罚、联合行使行政处罚权、临时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等也属于规避行政诉讼的问题,此外,还有下列现象: 1.自行设定复议作为提起诉讼的前里条件。《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见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起诉的,复议才是前置条件。而有的行政机关把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复议前里的,也自行决定复议为前里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写明“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时,不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起诉。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行诉法第37条、38条、39条规定,在文书上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但行政机关不这样做,其目的是让相对人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意在用此法规避诉讼。 3,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发给书面文书,使相对人难以起诉。行政书面文书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相对人凭此文书可以更方便地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或起诉权。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起诉,法院也依法受理。但如果没有书面文书,相对人要提起诉讼,首先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因而起诉权的行使遇到困难。 4.不依法行使行政司法权,使相对人无法行使诉权起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行政机关应依法行使。比如《上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人民政府对仁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有裁决权,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从,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有的政府为了避免行政诉讼,不当被告,对纠纷“调而不处”,调解达成协议的便制发调解书,调不成的便搁置起来不作裁决。有的政府领导,遇到换届选举,怕因起诉案件多影响选票,故意不作处理。由于政府不作处理决定,当事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5.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诉讼。有的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相对人收审,一旦相对人起诉,公安机关便以刑事侦查为名,拒绝参加诉讼。有的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如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买卖水泥,由乙公司从广西某单位购进水泥供给甲公司,甲公司直接付款给广西方。交易成功后,由于甲公司未及时将货款付给广西方,广西方向公安局报案指控乙公司诈骗。公安局不顾交易三方为民事货款纠纷的事实,将乙公司的营业员收审,并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帐号。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以侦查诈骗案为由以图不应诉。 6.诉讼过程中与原告“私了,威胁原告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令原告申请撤诉。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诉讼过程中原告申清撤诉的案件一直占30%左右。在这些撤诉的莱件中,有相当大比例是因行政机关改变了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也有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对行政争议“私了”或者为了不承担败诉的责任与原告协商解决行政争议;有的行政机关采取报复或以报复相威胁,迫使原告申请撤诉。如某一原告起诉县公安局查处走私的行为,被告县公安局把原告的弟弟抓起来,理由是其弟参加过赌博(没有事实根据)。又如某原告不服公安局以他参加赌博为由罚款2万元的处罚起诉,公安局知道后通知原告谈话说,告状可以,公安如打败官司可以追回2万元,但官司一完就要把原告抓起来,依法迫究刑事责任。原告害怕了,便申请撤诉。 7.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出庭后退庭,或提供材料不全,抵制诉讼。行政机关不应诉的现象,多发生于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当被告的案件。有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观念未改变,认为当被告受审不好受。如某市公安局一名干部宗收审案件出庭应诉.庭审进行中途退出法庭。他说我从来是审问别人的,今天却被法院审,受不了。有的政府在向法院提供材料时,只提供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等材料,不提供对自己不利证据等材料,使人民法院难于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有的政府对法院行政审判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判决支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在人、财、物方面给法院制造困难。 二、对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评析 1.行政管理中存在法律规避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为何在行政管理中会出现法律规避的现象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有差别。有的思想比较先进,有的相对地落后些;有的对法律法规精神掌握得好,有的相对地要差些;有的人出于不良的执法动机,以权谋私,或者为部门利益驱动,自觉不自觉地进行法律规避;客观上,存在容易产生法律规避的情况。第一,法律规定留下了选择适用的空间。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行政管理人员可能选择适用一定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问题。第二,现实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存在法律规定滞后的问题,给法律规避找到了“理由”。第三,中国是个大国,行政事物务纷繁复杂,各地区的情况不同,在行政管理中,各地区有时偏重考虑地方的情况而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避中央法律规定。第四,国家法和地方法规对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合理的。行政管理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可能要规避不合理的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容易为行政管理人员钻空子,达到在“不违法”的情况,完成其任务。由于卜面所述主客观的原因,不可避免存在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发展变化时期,法律规避的现象将是相当严重的。 2.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合理性。法律规避现象有没有一定的合理性?过去人们是给予否定的回答的。现在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看出,并非一切法律规避的现象都钱不值,而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理由是:第一,行政机关出于善良的正当的动机,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作出的符合法律目的的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比如行政机关设定简易程序的做法,可以避免般程序的繁琐做法,工作方便,对提高行政效率有好处。正因为简易程序有其合理性,《行政处罚法》制订时吸收 简易程序。又如行政机关联合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做法,广东省政府发文让公安、工商、海关联合查处走私行为,在一定程度卜解决了当时公安、工商和海关关于走私行政案件管辖L的矛盾,发挥了公安、工商部门的积极性。第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做法,建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若干部门的一部分管理权,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大家都来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矛盾,也是合理的。如广州市成立城市监察大队进行城市管理的做法。又如佛山市规定,对城市涉及居民生活的违法案件,统由佛山120巡警处理。生活噪音、环境卫生、治安问题,等等,“有事请拨120巡警电话,”巡警随叫随到,处理问题迅速及时,深受市民欢迎。 第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事求是地改变错误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减少诉累,也是可行的。第四,当法律规定不很符合发展了的情况,或法律规定冲突时,根据社会管理需要,从提高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或选择更加合适的法律规定,也有其合理之处。第五,行政机关的行为所规避的法律规定其实也在对其行为起到了某种调节的作用。比如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做法,行为的形式和实体内容都体现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作用。又如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行使几个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一般也以有关法律规定为准,不但有关行政法对之起到调节作用,而且行政诉讼法也在起到调节作用。 3.行政管理中法律规避现象的危害性。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从某个角度看,在某些方面有其合理性,但它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为经济利益驱动,越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会引起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行使土地征用审批权用化整为零的方法,把征用的大面积上地分化为小面积,使之符合自己审批的权限,从而审批。这样做,势必影响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几年来出现的乱批地现象,造成耕地锐减,上地资源浪费的后果,就是很好的说明。第二,有悖于法制的统一性原则,不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行。 按照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执法也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实践中产生的适用与法律有抵触的法规,或适用与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悖于法律规定统一性原则。依法治国要求保持全国法制统一,全国一盘棋,不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会造成和扩大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不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第三,行政部门为行使管理权,解释法律规定往有利于自己方面理解,容易出现主管争议。如违反物价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10项规定“哄抬物价”的,工商部门可按该条例第9条规定处罚;而《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抬级抬价”的,第6项规定:“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第30条处罚。物价部门和工商部门就为这两个法规规定争执主管权。第四,为了规避诉讼而不依法履行国家职责,工作上失职,其后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而不讲原则,不顾国家利益的做法,危害更大。第五,为规避诉讼而在行政时不制作、不发给决定书,不告知诉权,或以报复、威胁为手段阻止相对人起诉,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还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三、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问 1.立法上力求高度周密和科学,要符合实际,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发挥行政效能。第1,有关行政主管方面的法律规定,要明确具体,方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有的行政事务需要若干个行政机关合作进行管理的,更应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权限,否则,不利于各部门行使职权。如《外汇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这条规定各行政机关享有共同管辖权,但各机关权限不清,造成执法上矛盾。 后来1985年国务院颁布该法实施细则,在第13条规定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权,才解决了主管问题上的矛盾。第二,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现象。法律冲突容易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应当改进立法体制,加强审议工作,力争立法更加周密和科学,同时也应加强立法监督,建立完善的立法监督制度,及时解决发现的法律冲突问题。第三,解决法律滞后不适应发展情况的矛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矛盾,需要适应的法律调整,不适应的法律规定应及时进行修改,及时制订出新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第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现实中存在的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合理的做法,立法_}二应加以研究,开发新的思路,加以解决。比如对建立综合执法部门的立法问题。《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在立法上是一个创新,非常有一益和值得以后借鉴。 2.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规避问题。第,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权和责任。国家职权不能滥用,也不能随意放弃。不认识这点,就不能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同时,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分析评价。有的法律规避行为有其合理性,但法律规避的危害性却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规避行为,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必须端正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用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要追求行为目的和法律目的相一致,避免发生损害我国法制和国家利益的后果。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正确运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问题。依法行使职权是一般要求,在遇到法律冲突问题和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正确运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一致的方法处理。 一是要在法律原则指导下灵活处理问题,不能丢掉原则为所欲为;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地方服从中央;三是执行法律和对法律的解释运用应当公正。不能见到有部门利益就争着去管,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规避不利于己的法律规定,而遇到难办的事情就往外推,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调整效果。四是要舍弃为规避诉讼而无原则放弃行政管理权或不严格执法的做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国家负责,讨人民负责,勇敢行使职权,乐意参加诉讼,通过诉讼检验其行为,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提高执法水平。第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互相配合的机制,解决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现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了法制机构,该法制机构应该有所作为,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制度,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卜持下协调解决管辖权争议。对于实际中存在的有其合理性、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些规避行为,认为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的,要提出立法建议,希望立法解决。在立法之前,应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处理。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解决行政管辖的一些问题。第四,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机构等的管理。由于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应当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权限和制度,避免发生法律规避现象,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 3、发挥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制止行政管理中的刁很的法律规避行为。首先是要发挥好行政审判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诉讼而与相对人“私了”、协商处罚,或者采取报复或威胁手段等等的,如果相对人起诉,应积极大胆受理,并积极做工作消除原告的思想顾虑和排除实际威胁,提供法律救济,通过诉讼纠正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行为;坚持严肃执法,对于违反法律原则和宗旨的规避行为,在审判时坚决予以纠正,该判决撤销的判决撤销,对于责任人故意规避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提出司法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原告申请撤诉的行政案件,要依法认真审查,如果属于行政机关为规避诉讼无原则地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者以恐吓威胁手段,使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撤诉,依法继续审判;经常保持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互通情况,共同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第一二,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人大应当注意从不同的渠道了解行政管理的情况,应适度安排执法检查工作,善于发现问题,监督解决,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规避现象,提出要求,令各有关部门协同处理好,推进依法行政。第三,注意倾听群众的来信来访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规避现象很憎恶,特别是“三乱”问题,违法增加农民负担问题等。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和群众关系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严肃处理,不应姑息迁就,通过不断地清洗和净化,使我们的政府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第四,发挥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作用,打击以权谋私,腐败行为,确保行政管理机制的健康,以发挥更佳的管理效能。 法律认识论文:法律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1认识错误的概念和分类 1.1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1]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3.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3.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②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法律认识论文:重婚的法律认识探究论文 摘要 这篇论文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重婚这个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比较。横向的比较和纵向的比较,重点在于横向的比较。包括不同法律学科对于重婚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界定;不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共同看法与区别之处;以及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与联系。纵向的比较也就是重婚问题的历史与渊源,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突出表现为认定困难。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一些事实重婚是我们研究重婚问题时不能忽视的问题,重婚罪中所指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而且给社会带来相当多的社会问题,不由得我们不重视。 关键词:重婚事实婚姻一夫一妻重婚罪 一夫一妻制度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前那些对于重婚的认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重婚问题在新的社会阶段面临着新的挑战,事实重婚也成为我们考虑重婚问题时必须研究的内容。 一、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我国,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都将受法律的制裁。这是贯彻一夫一妻制的法律保障。 (一)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在婚姻法上,重婚是被归于无效婚姻的。婚姻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没有做过多的涉及。一般意义上认为,相对于重婚罪,婚姻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更广。首先,一些重婚行为并不严重,没有达到罪的级别,不认为是重婚罪,但在婚姻法上认为是重婚。还有一些事实重婚,虽然婚姻法还没有具体的把这些行为认定为重婚,但把其划为重婚的呼声很高。 (二)刑法上对于重婚的认定: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重婚罪破坏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它不但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屈辱,而且对子女的抚育和成长也带来不利的影响,破坏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两种人: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在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第二种本人虽然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其本身来说,他(她)是初婚,并不是“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成为重婚罪的共犯,他与重婚者共同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也要以重婚罪论处。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算合法建立。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书;非双方自愿离婚,而只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在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前,如果一方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二是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虽然早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多年来一些陈规陋习习惯势力影响,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一些部门执法不严,一些偏僻地区登记不便等等因素的存在,还不能使每一对结婚男女都能自觉地执行婚姻登记的规定,以致在目前的社会中,未经合法登记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尚占一定的比例,它不会因《婚姻法》的颁布,施行而在短暂内消失。如果对事实婚姻从法律上不给于承认,将会脱离实际,也不符合婚姻法保护一夫一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因而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和“结婚”,都包括事实婚姻。就是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和主观要件的人,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重婚罪的两个婚姻关系,可是是两个登记婚姻,可是是一个登记婚姻,一个事实婚姻,也可以表现为两个事实婚姻。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自己已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因此,无配偶的一方如不知对方有配偶而受骗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有的是贪图享受;有的是家庭不和,受到虐待而引起的;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为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也有的是因生活困难,外流谋生困境所迫使。一般来说,重婚的动机不影响案件的定罪而影响量刑。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现实状况和重婚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重婚案件中,主要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注意区分: ①.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一些地方拐卖妇女的犯罪较为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自己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该妇女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②.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罪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结婚为目的,临时或含约定期限在一起非法同居生活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③.掌握重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的界限。重婚行为的情节有轻重,危害有大小之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不宜认为为重婚罪。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由于他人结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较小,所有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二是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在我国一些地方,确有因遭受洪涝,天旱,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现象。有时夫妻一方外流后,直到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迫于生计,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有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故意,但其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三是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某种原因没有一起同居,但其合法夫妻关系已经成立,如果双方或一方未依法解除该婚姻关系而由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四是由婚姻关系的男女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和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是重婚行为。五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不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非法同居的,因这种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所以,其中一方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同居,通奸或姘居的,均不构成重婚罪。六是有的配偶出于某种需要办理了假离婚的手续,以后弄假成真,一方面借此再婚的,因这种离婚并非双方真正的意愿,本来是假的,应视为无效离婚。其后某一方的再婚,应视为重婚行为。 ④.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的男子本来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妇女过性生活,对外也毫无顾忌,以夫妻关系同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是重婚罪还是强奸罪,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侵犯的客体。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重婚罪在客体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第二种是凡是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对于重婚的处理 (一).婚姻法对于重婚的处理: 婚姻法给人的感觉是弱惩罚法,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婚姻法,但对其浑不在意。因此对于婚姻法的责任追究应加大力度。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刑法对于重婚罪的处理: 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犯重婚罪的行为人量刑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考虑。对那些一贯玩弄女性,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单位,欺骗对方等手段而重婚的;犯重婚罪,屡教不改的,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宣告解除其非法婚姻。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入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三)关于重婚诉讼的一些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 (四)重婚的管辖问题: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在对“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居住地应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对管辖权理解的差异易导致同级人民法院互相推诿管辖责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不应互相推诿。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被害人向多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的,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从法院的角度来理解“更为适宜”就易导致管辖权的互相推诿,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三、重婚的横向思考 (一)重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的比较: 重婚在婚姻法和刑法上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都表现为故意,都是明知一方或者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他们重婚破坏的对象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合法婚姻关系秩序。而且在社会危害上是一致的,这些重婚都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但是两者对于重婚的规定和处理也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同: 第一,《婚姻法》与《刑法》对于重婚惩罚度不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保护的是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婚姻家庭法》中对于重婚,主要是制止其存续,使其不能继续破坏社会主义婚姻秩序,要求重婚造成离婚中的过错一方给予无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而刑法对于重婚的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主体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主体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自然人,刑法上除了这种人之外,还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刑法对于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当事人都进行追究责任,而婚姻法仅仅是保护婚姻秩序不被破坏。 第三,《婚姻法》与《刑法》关于重婚的范围不同《婚姻家庭法》对于重婚认定的范围相对比较广,只要是破坏了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形成法律重婚或者事实重婚,都认为是重婚。而刑法上对于相对比较严重的以重婚罪论处,而一些社会危害小、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重婚。对于那些因为胁迫、违背自身意愿,或者由于特定原因而重婚行为的不以重婚罪论处。 (二)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的比较: 在比较重婚和事实重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的概念。事实重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现存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被其他公民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发生重婚关系的双方并没有在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没有采取骗取的手段登记、领取结婚证。法律重婚则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尚未终止即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而成就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显著不同点在与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在主观上,法律重婚有着更强的犯罪故意,在了解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了使他们的非法的同居关系为社会所接受。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欺骗,从而在国家登记机关拿到结婚证,达到他们的目的。 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它们发生的环境一般有所差别。事实重婚往往出现在交通相对闭塞,积极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在一些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律登记制度还无法很好贯彻的地区,事实婚普遍存在,事实重婚隐藏其中,更难于被发现。而法律重婚多出现在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基层管理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因为意识、经济、管理严格等多方面的原因,促使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去的结婚证。 其三,这和当事人也有很大的关系,法律重婚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往往有一些法律知识,为了维护他们之间非法的关系,他们考虑到要有证明他们婚姻关系的国家证明。而事实重婚的双方,往往文化素质比较低,对他们之间的非法婚姻关系采取顺其发展的态度。 (三)事实重婚与同居的比较: 重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事实重婚,而事实重婚中,就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去骗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被人民大众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它与现在社会中的同居有很多相似之处,那到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对他们的研究也有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与一些不正常的两性关系的区别。 这里所谓的“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并没有依法缔结正是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其中有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仅以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以“试婚”为名义的同居,另一种是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另一种是有配偶者又在婚姻关系之外与他人同居。 对上述各种“同居”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待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侵害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它就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减少以至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依靠道德制约和行政规制。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因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如果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非法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根据互相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的适当的遗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属于包养暗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对配偶他方或者子女、父母有遗弃、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基层组织予以劝阻、调解,或者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干预,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要求离婚以及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四)国内外对于重婚问题的比较: 重婚,多重婚在美国大多数州都是无效婚姻,而且州刑法对重婚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确认一夫一妻制的司法判例是在1878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摩门教徒雷诺兹的案件时,认定雷诺兹犯有重婚罪,因为他同时娶了几个妻子。雷诺兹称,根据摩门教教义,上帝要求其信徒实行多妻制,在某些情况下,不娶多妻还会被罚入地狱。最高法院为此宪法第1修正案:法律可以干预宗教活动,当宗教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故雷诺兹犯有重婚罪。 多重婚是指一个男人或女人在同时有几个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前婚未解除时又缔结第二个婚姻。传统上,州的重婚法对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有特别的故意,但是现行的刑法和几个最近的判例要求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为了防止善意相信他方配偶已经死亡的无辜者婚后违反州的传统的重婚法,许多州制定了被称为“EnochArden”法令。这一法令规定一段时间后,一般是5-7年,配偶一方就可以以失踪一方已经死亡为由再婚。然而,这一法令并不能使后婚有效,它只是是重婚者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美国绝大多数的司法部承认重婚和多重婚的法律效力,还是有些州通过推定婚姻实际上不承认重婚和多重婚,,并在法律上给予保护。 虽然重婚和多重婚在绝大多数国家遭到禁止,但这种婚姻在穆斯林国家和非洲亚洲的一些国家依然得到认可。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原因这一现象已日益减少,但仍然有专家认为,重婚和多重婚有利于道德和法律。其理由有以下四点:(1)多妻是宗教赋予男人的特权;(2)多重婚在妻子不育或不能多育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多妻以生育子女,同时又不离弃第一个妻子使其流离失所;(3)多重婚可以防止不道德行为。例如嫖妓,强奸,通奸以及在许多西方国家存在的高离婚率;(4)在战争和灾难期间,多重婚可以保护寡妇和孤儿。 四、重婚的纵向思考 重婚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文明问题。在阶级社会中,男女间的地位一般难以平等,重婚往往被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或诏令所允许;另外在社会不发达的阶段,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配偶被普遍所认同,只有随着人类逐步走向文明,重婚禁止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 (一)在原始社会时期 母系氏族社会中女子在社会生活中占统治地位,在这个阶段普遍采取走婚,原始的婚姻还没有形成,所以更谈不上重婚问题。父系氏族社会中男子地位由原来的从属上升为统治,原始的人类“占有思想“使得那些在氏族公社中有地位的男性以拥有更多的妻子作为自己地位的体现。重婚多婚乱伦现象严重,婚姻基本上表现于混乱。在这个时期,掠夺婚盛行,掠夺婚又叫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他最早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从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过程中。 这是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力极端低下,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过程中,迫切要求有更多的劳动力。在这个阶段,走婚或者多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人类数量的增长,虽然原始野蛮,但是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掠夺婚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末期,当时婚姻制度正在往一夫一妻制转变,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是进步的,相对于原始的混乱婚姻制度,这种制度野蛮,但是一种观念进步。抢到的妻子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能被他人所侵犯,这是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和私有观念出现的产物。 (二)在奴隶社会时期 夏、商、西周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在礼的规范指导下形成的,主要体现的是宗法伦理道德精神和男尊女卑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虽然实行一夫一妻的原则,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一原则对各级宗主贵族而言是没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广泛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三)封建社会时期 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基本上延续了奴隶社会的婚姻制度,有创新也基本上都是程序上的。在这个时期,婚姻家庭的法律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维护家长权利和亲属等级关系、实行等级内婚等。在中国宗法制度下,礼制和法制都要求“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必有“主婚”和媒妁才能成立婚姻;实行“一夫一妻”;要求女性服从男性,在夫妻关系中,“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强调“人各有偶,色类须同”,严禁良贱为婚。 (四)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建立以后,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封建主义制度,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包括个人本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等。但中国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使得这种婚姻制度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就是在资产阶级内部,象官僚资本家买办资本家等也都是封建主演变而来,他们依旧是沿袭旧的婚姻制度。即便是新兴的资本家,养小妾现象也很严重。 (五)社会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恩科斯曾经指出,“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因此,“以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在我国,一夫一妻原则意味着一个人在一个期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不允许任何多偶关系的存在。重婚被法律所严格禁止。重婚行为人要承担形势和民事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是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犯罪行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重婚是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不允许。因为其一方面破坏了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破坏了家庭幸福,侵害了广大弱势群体的权益,另一方面遗留给社会种种问题,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重婚是一种犯罪,打击它是社会主义秩序稳定和保障,是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认识论文: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认识论之思 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针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关系问题,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理论指导,阐释法律意识的内涵与特点。研究考量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存在法律基本知识不足、观念陈旧、法的心理因素与自我控制力不足等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这些问题作了社会、学校、学生3个层面的成因分析;政府、社会团体和家庭应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保障,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学校应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纳入到教育教学中,推动法律教育教学方式和内容改革,并用社会实践来强化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端正法律态度,在实践中深化法律意识,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方面,就是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认识论路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大学生; 法律意识培育; 认识论;法律实践;法律态度 全面依法治国是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要求和实践期待是要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指出:“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素养,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才可能使遵法、守法、用法成为人们的理性追求和自觉行动。新时代大学生承载着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民族使命,发展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这一代大学生的责任担当。但我们不能不看到,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治国家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偏失,与国家对大学生的“角色期待”还有着不小的距离,在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上还存在一定的表象形式和经验形态。“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2],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亟需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武器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偏失的主客观因素,并以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价值原则,从认识论视域建构解决路径,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和践行。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和特征(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对于法律意识的概念,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的解释是:“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3]随着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深入,法理学家沈宗灵在1994年主编的《法理学》中指出“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4]这一界定成橹髁餮说被法学界所认可。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意识分别作了结构学、心理学和与法的关系学多方位的研究,但总体来讲,法律意识蕴含了较为丰富的内涵,一是人们对法的认知领域,即对法律的知识的掌握、了解,对法律认识形成的思想、观点;二是人们对法的心理状态,即“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5];三是人们对法的行为评价,即是对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涉及法律行为的判断和价值评论。 (二)法律意识的特征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专门化分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也具有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与反作用力的属性,这种属性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一是法律意识有着自身的形成发展规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通过在法律及其法律意识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反复的矛盾运动中不断提升和跃迁,进而不断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指导主体的法律行为。二是法律意识同各种形式诸如经济意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意识等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诸形式构成一个反映社会存在的总的社会意识形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种形式的意识形态都是相互联系着的。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所调整的指向是非常广泛的,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必然反映各种社会关系,因而法律意识同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意识之间的关系是广泛而深刻的,表征出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性、渗透性、影响性。三是法律意识的反作用力。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是由社会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所决定的,社会活动尤其是物质生产活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人们的社会实践必然是在人们一定的社会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社会意识对实践的指导性印证了社会意识的能动的反作用性。法律意识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表征出对现存社会的认识与改造。它的反作用力所形成的价值生成性主要体现对法律在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作用、特征、规律等方面认知的进一步深化。同时,通过法律意识去规约人们的行为并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的理性自觉,以法律意识去指导法律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保证社会良好的秩序和和谐的局面。 二、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 问题考量及其认识论分析根据对法律意识内涵以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知法律意识的偏失必然会影响人们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对其进行客观的考量和透视,以及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分析,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逻辑起点。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问题考量 第一,法律知识匮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本身是对法律意识的一种衡量。“就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而言,法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法律意识应当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6]当前,大学生整体上法律知识匮乏,了解掌握的不多。一方面,由于大学生“实用主义”的作祟,认为专业课是将来安身立命之本,法律知识对自己遥远,只要自己不违法,学习用处不大,因而,在法律知识学习中投入不够,精力不足。另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知识学习中,非法学专业大学生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仅见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后3章,而在学习中,大学生比较多的重视和自己相关的具体法学习,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对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精神的学习不够重视,直接导致法律知识的储备不足。在涉及权利与义务时,大学生既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能用法律规约自己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柳倩宇在对中国23所高校的大约2 000多名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进行的问卷调查中,当大学生被问到“您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吗”的问题时,55.9%的人选择了“大体知道,但不很清楚”;32.3%的人选择了“知道,我的行为就是根据这个来确定的”;其他则分别选择了“我只要知道不犯法就行了”(7.0%)和“不知道”(2.4%);个e人没有选,可视为不知道[7]。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清楚,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可见一斑。还有的大学生因对法律的无知做了违法的事情。 第二,法律观念陈旧。法律观念作为法律意识的一种形式,表征了法律意识的强弱。当前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有所提升,但是也不能不看到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法律观念陈旧的现象。例如,大学生在日常的谈论中仍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法律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只要有权就可以不受法律或者弱化法律的制约。与此相关联,也存在“人情和金钱大于法”的观念,甚至有的大学生可以列举他听到的甚至看到的类似现象。在这种陈旧的法律观念下少数大学生中竟然形成了“法不可犯但可违”的谬误,认为只要不触犯刑法,其他的法律都可在权力、金钱和关系的控制之下。针对“打赢官司靠什么”的有关调查显示,50% 的大学生认为要想打赢官司必须得靠关系,30% 认为应当有理有据,20% 认为应当找一个好律师[8]。 第三,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作为人们对法律现象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的法律意识的表征之一,“法律心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紧密相关”[9]。当代大学生出现了法律心理因素的矛盾,具体表征在对法的知行观上。法的心理因素是对法律知情信意行的心理过程,一般情况下人们的知情信意行是一个不同心理因素的统一过程,然而大学生在这个法的心理因素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对法律本身有一定的认知但并不认同,所以一俟遇到实际情况,其行为表现上就很难与认知相契合,表现出 “知而难行”;二是对法律知识能够做到认知,也有一定的认同,但法律信念不坚定,在实践中不愿为,表现出“知而不行”;三是明明知道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但为一己之私利铤而走险,做出违法乱纪之行为,表现出“知而逆行”,反映出当前大学生法律心理因素矛盾下的知行不一。 第四,大学生犯罪时有发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点在于反作用力,即对实践的指导。法律意识的偏失不可能对人们形成正面的规约和行为的指导,反而在扭曲的法律意识和错误的价值观导引下,还会出现“知法犯法”。近年来,大学生犯罪整体表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动机复杂化、手段智能化、行为极端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例如电信诈骗案是2016年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治理对象,受害人多以心智不成熟的大学生为对象,而犯罪分子也包含了部分90后的计算机或通信专业相关的大学生,他们依借专业优势,但却目无法纪,以编造虚假信息来设置骗局,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原因的认识论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是一个多向度的综合,它反映在宏观层面是社会因素,中观层面是学校因素,微观层面是个体因素。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来深刻剖析形成原因才能有效地培育和践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第一,宏观层面的社会因素。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这是认识论的出发点。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对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人是一种社会的存在,这种社会存在决定了人的存在方式和自我意识必然打上社会的烙印。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来,市场经济的“双刃剑”也带来了一定的负向价值,“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大学生的个人价值取向总是受制于社会的价值取向,当社会非主流价值坐标发生震荡会引起大学生价值取向的困惑乃至错位。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毋容置疑是受到了具有否定意义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思潮客观存在的影响。 第二,中观层面的学校因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致无穷”[10]。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也经历了认识论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承担着重要的教育责任。反思学校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法律知识的理论教学上缺乏针对性。理论教学没能很好地联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实际,而这种实际就是大学生法律认识的感性认识,这样的理论教学使学生感到“空”,而在理性提升阶段由于呆板的教学方法使学生难于做到理性的深化。二是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飞跃出现一定的断层。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很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法律实践观对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它是法律意识完善的本质特征。然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很少能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三是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没能掌握很好的科学方法。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认识工具,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认识论的武器和方法[11]。当前学校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出现了与认识工具即科学方法的疏离。主要表现在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整体性,简单地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理论课对待,未能很好地做到把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育与全面依法治国联系在一起,与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联系在一起,使得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缺乏高度。再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未能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在理论教学和相关活动中也未能调动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这些学校因素也导致了大学生法律意识出现一定的偏失。 第三,微观层面的学生因素。大学生是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主体的因素在法律意识培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自身原因主要是在法律认识上的问题。当今许多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处于感觉、知觉、表象的感性认识层面上,只是将法律所直接反映的表面特征与外部联系进行思维上的简单处理,并没有将这种感性认识跃升为理性认识阶段。其表现形式一是简单地看到社会负面的局部现象,进而以偏概全得出“学法无用论”,因而仅停留在一般的感知阶段;二是将法律知识作为一门书本理论去学习,而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应付考试;三是完全凭兴趣出发,即对自身感兴趣的法律条文也只是一知半解的感知。这些认知上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未能把法律意识的培养与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联系起来,未能与自身培养目标和历史的任担当联系起来,因而缺乏法律意识的培育动力和目标,其逻辑运演必然造成法律意识的偏失。 三、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 认识论路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指出一切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其他事物相互关联。“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2]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必然存在整体性运作的效应。 (一)营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作为社会存在的大学生,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 第一,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取信于民。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逐渐营建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以正能量的社会价值取向引导大学生个体的价值取向,使得大学生在社会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第二,作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联手学校进行大学生法律教育,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2003 年 3 月 28 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 10 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研究大学生违法和犯罪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13]从而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走向了社会。另外司法部门要创造条件在司法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大学生参与有关的司法活动,例如出席开庭审判、开展司法宣传等活动。 第三,形成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律教育格局。其具体分别为,政府主要由学校所在社区、家庭可由家长委员会代表、学校由职能部门成员共同组成。由政府牵头不定期开展情况通报、问题分析、宣传教育等工作。社会、学校、家庭要构成“三结合”的综合力量,统一协调、分工合作、各司其责,使大学生在任何活动场域内都能学习、感受、体验到法治思想的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加大学校教育培养力度 学校是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渠道,要在总结以往培育的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和创新性,从而有效地开展法律意识培育工作。 第一,学校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重新定位,将其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参数纳入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中去。将法治现代化理念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创新高校法治教育体系,将其蕴含于学校规划设计、教育内容、日常管理、学校文化等体系中。同时,学校要加大依法治校的力度,建构依法治校的有效机制,明确大学生的义务和权利,关心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校园的氛围,使得学生在校园里就能感受到法治精神的熏陶,得到法律意识的培育,得到法律思想的实践。 第二,加强教育教学的改革。大力推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尤其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一是采用互动式教育法。高校教师需要自觉成为具有有效传播力和引导力的“法律意见领袖”,在思政课课堂教学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提升大学生课堂的整体参与度,发动学生共同挖掘网络中关于法治的资源,在开放性的环境中共同探讨和交流。二是采用典型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可以将自己身边所知晓的法律案例搬入课堂,以典型案例带动教学,使大学生在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中,得到启发和教育。三是采用模拟教学法。可将有关教学内容与学生实际生活相关联编成“小品剧”,由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来演绎和诠释教学内容,把日常中生活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案情搬上课堂,使学生在形象化的感受中得到领悟、受到教育。另外,要将法治思想和法治信仰蕴含在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之中,可开设“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法律与人生” “中国法律史”等选修课,指导大学生在履行“三观”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 第三,积极有效地开展网络教育。在2016年12月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用互联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互联网的亲和力。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建立校园网络直播的法律小课堂。可设置“法律理论热点”“法律咨询和答疑”“法律案例分析”等栏目,安排校外专家和校内老师事先录制或者现场答疑。学校可以开设网络培训班,对学生进行技术培训,学生可使用个人的专属账号,在课余时间进入校园网络中进行学习。学校可定期进行学习成果展示以及在线测试并对成绩优异者进行奖励,每一学期进行总结。这样随机且生动活泼的网络式学习有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四,强化法律意识培育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人的意识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来实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其最终结果在于应用,即将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学校要充分把握认识的辩证运动规律,强化大学生法律实践,为此要做到将法律实践成为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社会实践可设“法律实践社会行”, 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服务等援助工作,做到学法与用法紧密结合,使得学生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城市和农村中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普法宣传,参与有关的法律活动,并将法律实践的成绩计入法律课中去;也可以设立校外“法律实践基地”,与当地的司法机构建立合作协议,学校可以主动联系相关单位或者人民监督员。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学生前往当地的高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学校应主动开展“校园法律文化活动”,以贴现实、多样化、广参与为原则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活动,构筑孕育法律意识的校园文化和培育氛围,组建大学生法律社团,开展演讲和辩论比赛,开设模拟法庭,使学生身临其境地通过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凸显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主体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了只有坚持实践的观点,才能正确地理解认识中的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在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大学生是认识的主体,这里特别强调大学生的主体特性。主体间性哲学观扬弃了传统“主客二分”的哲学观,确立了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主体间的关系。受教育者大学生不纯粹是知识和品行的接受者,而成为学习和实践的主体。大学生在实践中将法律认识进行“物化”,进而再以对象化的活动方式在实践中进行深化,并指导实践。在全过程的认识论发展里,大学生应发挥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成为有法律信仰、法治精神的人。 发挥大学生主体作用,第一,需要主体端正态度、深学笃用。“态度是一种最低要求最高标准的法律意识”[14],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务必将端正法律态度作为核心要义。要把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成为社会主义可靠的接班人、合格的建设者的成才目标联系起来,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担当联系起来,要深刻认识现代人必须具备健康、正确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做事的现念和对法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理性自觉,主动地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第二,要依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握法律认识全过程的规律。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各环节中学习新知、形成认同、努力践行、勇于创新,不断提升大学生主体自身法律意识。第三,正确地处理好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不仅要让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利还要明确应尽的义务。学校要正确引导学生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学校内的人大代表选举不能仅仅给予学生投票的权利,需要让学生有知情权;学校邀请学生参加的会议也不能仅仅赋予学生的参会权,应该要满足学生表达自己意见的诉求;在评教考核方面还是与学生的对话中,都应该鼓励学生主动反映存在的问题等。 四、结语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工作对于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而言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教育工程,为此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提高大学生主体的法律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法律观念、培育法律信仰、增强法律素质,并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充分地将法律意识转化为实践的动力。另外,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及时转换传统的灌注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审时度势地站在大学生群体的视域下分析法律意识的认识出现偏差的主客观因素,深入研究大学生法律思想观念体系的现状,从而以系统化的解决路径来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观,用新理念迎接新状态。 法律认识论文:浅谈法律谈判认识的现实意义 【摘 要】法律谈判是由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进行来取得最大利益的博弈。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法律谈判以高效率、低成本、专业性、和解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逐渐被社会认可。本文从分析法律谈判的理论基础入手,重点从当事人的角度阐述其利弊,从而使社会对法律谈判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为研究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法律谈判;认识;意义 法律谈判,就是谈判双方或多方围绕同一话题,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种解决理由最佳方案的过程。在法律谈判中,律师利用谈判技巧,再借助其职业技能,与对方进行磋商。法律谈判中,双方当事人合作与竞争并存,不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还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争取庭外和解。 一、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 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四、意思自治,发挥当事人主义 法律谈判以沟通协商为前提,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是当事人自治为理论基础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这种选择自由不仅包括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承受上,也包括纠纷发生后双方对处理纠纷的方式的选择上。法律谈判中以律师与当事人的沟通为主要内容,当事人在律师详细告知案件具体进展下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在谈判预备时,律师在对案件的法律冲突焦点和证据强弱评估之后预测案件的发展情况,向当事人列出最有可能的案件结果,由当事人选择自己更为满意的一种结果后,最终由律师制定相应的谈判方案。在谈判过程中每一个谈判环节的发展律师都必须详尽的告知当事人,律师的每一次要求和妥协也都基于当事人的同意和授权,当事人在整个谈判中无论对于谈判方案的选择还是谈判中采取何种举措都处于主动地位。在双方律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于执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依照协议进行商议,其执行的灵活性较诉讼的强制性来说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五、实现诉讼与非诉解决方式的自由过渡 诉讼因其程序的合法性,国家强制力保障等优点成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但诉讼严格的程序化要求使其自由价值的实现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调解在成本、程序、周期等方面有显著优点,但因其调解结果以当事人共同认同感为基础,以道德为约束,具有结论与执行的不确定性,一旦当事人不再认同调解结果,就需转入诉讼程序,效率相对于直接诉讼反而更低。 法律谈判由于其程序的规定实现了诉讼与调解的自由过渡。法律谈判分为诉前谈判和诉中谈判。诉前谈判是指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当事人约定避开诉讼进行和解。诉中谈判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到某阶段时,当事人双方认为不必要进行诉讼转而进行谈判。诉讼中谈判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由诉讼程序转为自由协商,尊重当事人意愿,权利执行也得到保障,同时法律谈判通过处理不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分流法院压力,节约了因诉讼而产生的配置司法人员、按照诉讼程序等产生的司法成本,为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时间和环境。 六、法律谈判的和解性与保密性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许多当事人非常注重信誉和社会地位的保护,隐私显得尤为重要。诉讼中案件以公开为一般原则,以不公开为特殊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判决,因此无法为当事人的隐私做全面保障。法律谈判仅仅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据争议焦点进行讨价还价,不涉及第三方,其谈判程序的非公开性使得大量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民事纠纷在不透露给公众的情况下秘密解决,因此,非正式的法律谈判符合保护隐私的需要,有效的减轻了双方当事人可能面对的舆论压力,更容易被人们选择。在法律谈判中双方律师基于道德诚信、互相信任、以和为贵的思想通过理性的协商、交流、对话,避免当事人情绪主导处理结果,针对于诉讼中利益的对抗性与态度的敌对性有利于缓和其带来的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与社会关系的紧张。法律谈判的推广改变了当事人对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模式,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保持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带来双赢的结果。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完善,必须深刻认识到二者的不同,并在二者的不同中寻求更多的一致性,以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这是法治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