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的责任确定 【正文】

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的责任确定

作者:史秀永; 武大喜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内蒙古丰镇市人民法院
强制性规定   买受人   违反法律   公序良俗   买卖合同  

摘要:【裁判要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买受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在占有、使用出卖车辆较长时间后,不得以车辆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开走而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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