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要旨】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审理期间,次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如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次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清偿,其抵销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案情】原告:江苏省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被告:朱仁迪、邵喜云。第三人:江阴中稷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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