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不应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 【正文】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不应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

作者:郝佳佳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   使用费   给付  

摘要:【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但合同中关于处分违法建筑占有利益的约定,特别是对免租期限的合意,系出租人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确定给付占有使用费的起止期限时仍应参照适用。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或自身过错反从中受益,善意合同相对人也不应由此而承担超过其预期的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对于出租人请求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的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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