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执行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执行 【正文】

执行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执行

作者:张凯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不予执行   内容   证书   抵押登记   优先受偿权  

摘要:【裁判要旨】担保人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人虽然在公证借款合同中约定以房屋进行抵押担保,但在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并未设立,债权人对房屋没有变价处置权和优先受偿权。在担保人无其他保证责任约定的情况下,执行证书仍将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属于载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应裁定不予执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