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之民行诉讼交叉问题的解决 【正文】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之民行诉讼交叉问题的解决

作者:史智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损害责任   行政诉讼   混合过错   登记机构   损害赔偿  

摘要:因虚假登记引发的损害赔偿,权利人在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时常陷入困境,实践中对此亦未形成统一认识。就虚假登记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主要有四种:其一为完全的申请人过错,其二为完全的登记机构过错,其三为申请人和登记机构混合过错,其四为包括申请人、真正权利人和登记机构的多重过错。与上述情形对应,受害人提起诉讼的途径亦主要分为民行交叉的五种情况。然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确定倘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赔偿其遭受的损害无疑具有更优性。故从统一裁判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中的责任性质为民事责任,并可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类似规定,将责任形态明确为补充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