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挂靠与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影响 【正文】

挂靠与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影响

作者:李春艳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程款   转包   请求权   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  

摘要:【裁判要旨】1.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2.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3.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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