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股东滥用权利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正文】

股东滥用权利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作者:詹巍; 汤玲丽 华东政法大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债务   股东权利   法定权利   合同无效   经营风险  

摘要:【裁判要旨】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既享有资产收益的法定权利,也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作为剩余索取权人,更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股东与公司签订公司未按时投产应赔偿其损失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地降低了股东本应承受的经营风险,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与股东的出资人地位相悖。同时也人为制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扭曲了激励机制和公司治理。相关合同条款之缔结系股东权利之滥用,应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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