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对电商平台间接侵害商标权的认定 【正文】

对电商平台间接侵害商标权的认定

作者: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
商标权人   间接侵害   商品销售   侵权风险   侵权行为  

摘要:电商平台不负有主动监控其他经营者商业活动合法性的义务,但如果其在先行为增加了经营者的侵权风险,或特定经营者反复实施侵权行为,或存在与其经营能力相适应的有效监控手段,电商平台应当采取监控措施。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与移除规则应作合理解释。当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相同或高度类似,或其中使用的商标并非与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或者存在经营者销售该商品具有正当理由的合理可能,电商平台未能及时将被商标权人指称侵权的商品下架并不构成间接侵权。通知的内容应当完整,特别是应包含足以使电商平台定位侵权商品销售页面的信息。反通知与恢复规则应准用于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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