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排放未纳入环境标准物质造成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正文】

排放未纳入环境标准物质造成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作者:瞅小宁; 李善川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环境污染侵权   标准物质   环境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   高度盖然性  

摘要:【裁判要旨】环境污染侵权的证明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标准对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行为人排放该物质造成环境损害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行为人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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