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结案后律师向委托人递送案件材料时猝死构成工伤 【正文】

结案后律师向委托人递送案件材料时猝死构成工伤

作者:钟涛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件材料   委托人   职务行为   工伤   猝死  

摘要:【裁判要旨】对于执业时间、地点相对不特定的律师行业,律师是否属于在履行职务时突发疾病,应当根据律师行为的内容与性质来确定。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一审诉讼人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递送案件材料的行为,符合律师行业从事委托业务的基本履职要求,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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