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使用相同字号的关联企业为该字号的共同权利人 【正文】

使用相同字号的关联企业为该字号的共同权利人

作者:何小丽; 刘清启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联企业   拜耳公司   企业名称   企业字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  

摘要:集团公司许可其下属众多关联企业使用与其相同的企业字号,经过对该相同字号的长期共同使用,该字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成为指示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的,应认定各关联企业共同对该知名字号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利益。对关联企业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擅自使用该知名字号的,各关联企业均有权单独或者共同提起诉讼。关联企业之间对其使用的字号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分配有约定并据此请求相应经济损失赔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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