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商品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 【正文】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商品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

作者:于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册商标   通用名称   商品   侵权   他人  

摘要:【案情】原告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鲁锦公司)的前身为山东省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1999年12月21日,原告取得注册号为第1345914号的“鲁锦”文字商标,有效期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