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强制执行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和代表国家行使执行权的执行机关的介入,使得股权强制执行中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纵横交错、纷繁复杂,既包含强制执行法上的利益平衡,又涵摄公司法上的均衡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两种属性,资合性决定股权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的适格性,同时拍卖所具有的公开、公平竞争的特点,有助于实现执行标的物交换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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