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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对有奖促销活动中的奖品质量负责任

作者:屈庆东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奖促销活动   负责任   质量   奖品   商家  

摘要:原告:刘汉民。 被告:山东省汶上县联民商业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日.原告刘汉民在被告汶上县联民商业有限公司举行的庆元旦有奖促销活动中。抽中电热毯一条。在1月3日夜晚使用时,电热毯突然着火,床与被褥均被烧毁,致原告身上多处被烧伤,共花去医疗费2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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