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 本案原告为丁琴梅,被告为常州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丁琴梅之夫周祥玉生前系设备公司职工。自2001年起至2005年止设备公司以股本金、投资款等名义向周祥玉收取现金183000元。2005年2月28日周祥玉死亡,留有遗嘱“全家明知事”,遗嘱载明“……还总公司投资时所供的款项,总公司股权由丁琴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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