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7年9月5日,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万元,1998年9月5日借款到期。同日。乙公司与银行签百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为甲公司作抵押担保。但此后乙公司拒绝办理抵押登记。2001年10月10日,甲公司签收了银行的催收借款通知书。2002年6月5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10万元借款本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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